被妖魔化的商鞅与被误读的《商君书》

2022-04-02 00:50杨玲张钊
博览群书 2022年2期
关键词:法家商鞅变法

杨玲 张钊

《商君书》是先秦法家的标志性著作,是商鞅及其后学思想学说的汇编。不过,在中国历史上,商鞅与《商君书》却一直是个复杂的存在。这种复杂,一方面体现在其思想的多重面貌上,另一方面,更体现在后世对其截然不同的态度上。

就其思想而言,《商君书》既有“农战”“刑赏”“明法”“更法”等今天看来也有积极意义的内容,又有“弱民”“连坐”“六虱”以及“利出一孔”等非常极端的地方。这种看似相互冲突的主张,却又复杂地纠缠在一起,显示出思想内部的疏离、对抗与纠结。这样的矛盾存在,自然会导致历史评价的巨大分歧。但《商君书》思想的复杂性却是绝对不可忽略的。

不过,历史地看,近代以来,关于整个法家的认识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正如蒋重跃教授说,19世纪后期法家思想悄悄地抬起头来,在科举考试的策论中成了讨论国家大政方针的思想资源。到了20世纪更是被反复提及,竟而至于形成大规模的社会文化运动(《重读商鞅和〈商君书〉》)。换言之,法家思想中的现代价值被人们不断发掘,“重新发现法家”成为现代国家治理与政治理论当中一个重要的命题。《商君书》《韩非子》等法家经典的被特别关注正是如此。

这就解答了我们今天为什么还要读《商君书》的问题。武树臣先生在谈到如何评价法家的历史定位及其现代价值时,提出了“法家三问”,其中之一是: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我们是应当在总体上借鉴儒家为政在人的人政精神,还是应当在总体上借鉴法家定分止争、信赏必罚、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法治精神?其答案显然是很值得深思的。

2021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其中特别说道:

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这就要求我们在国家治理与法治建设中,需要重视中国本土的法治资源,需要发掘两千多年来的法治传统,更需要对先秦法家思想做批判性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真正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我们今天重读《商君书》,目的也正在于此。

——马世年(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历史上,商鞅是一个被妖魔化的人物,《商君书》是一本被屡屡批判、诟病的诸子典籍。以至于章太炎先生在其《商鞅》一文中感慨而言:

商鞅之中于谗诽也二千年,而今世为尤甚。其说以为自汉以降,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说为之倡。乌呼!是惑于淫说也甚矣。

可见,《商君书》有无价值,值得再思考。

和其他先秦典籍相同,《商君书》是经过两千多年时间考验流传至今的。大浪淘沙,假如其人其书真的一无是处,贻害无穷,那么应该早就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或者被尘封、遗忘。但事实却是,国人常常会想起商鞅,想起《商君书》。以批判法家为时尚的汉代,司马迁专门为商鞅立传;盐铁会议上,商鞅是辩论双方绕不开的话题;王充《论衡·案书》篇将商鞅与管仲、《商君书·耕战》与《管子·轻重》相提并论。三国争霸时期,《商君书》是曹操阅读的典籍之一(《三国志·武帝纪》谓“〈曹操〉运筹演谋,鞭挞宇内,揽申、商之法术……各因其器”),刘备临终叮嘱其子刘禅要读《商君书》(《三国志·先主传》裴松之注“闲暇历观诸子及《六韬》《商君书》,益人意智”)。即使是在国人引以为骄傲的唐朝,丞相魏征编纂《群书治要》时,也没有忘记《商君书》,把其中的《六法》《修权》《定分》选入其中。《商君书》有无价值似无须赘言。那么,《商君书》究竟说了些什么,以至于让历代读者或视之为洪水猛兽,或视之为治国良方;或恨之入骨,或爱不释手。

今本《商君书》凡26篇(其中两篇只有存目),虽非完全由商鞅亲炙,但真实地保存、反映了商鞅思想。其中最核心、最有价值者就是立足现实、直面阻力和困难的变革精神。

《更法》作為《商君书》的起始篇章,奠定了全书以变法为核心的基调:“孝公平画,公孙鞅、甘龙、杜挚三大夫御于君。虑世事之变,讨正法之本,求使民之道。”秦孝公继位时,秦国已不复穆公时的强大。孝公不甘落后挨打,不愿被其他诸侯国轻视。他渴望重振穆公伟业,复兴秦国,于是与众臣商量强国之计。

秦孝公开宗明义:“我想变法强国,但担心天下人的议论。”对此,商鞅的意见很明确:变法是国家大事,首先要坚定信心,因为“疑行无成,疑事无功”。其次,不能害怕众人非议,因为“有高人之行者,固见负于世”。再次,虽然变法的目的是为了强国利民,但是民众囿于学识和眼界,容易耽于现状,难免对变法不理解,所以“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当一种超前的思想产生时,它往往很难立刻为时代所理解、接受。对此,商鞅有清醒认识。在商鞅的鼓励和支持下,秦孝公最终下定决心变法强秦。《更法》之后的各篇就是讲变法内容及新法实施情况。所以,变法是《商君书》的关键词,变革精神是打开《商君书》的钥匙。有了它,就有了打开《商君书》的正确方式。那么,如何理解《商君书》的变革精神?先看两段话:

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商君书·更法》)

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商君书·算地》)

这两段话总体的意思是说国家的法令要根据现实需求相应变化,如此才能实现治国目的。因循守旧、故步自封,轻则事倍功半,重则导致国家陷入混乱。这一观点即使在今天,也应该没人会说不对吧。

因时立法,以法治国是商鞅变法的重要内容,所以《商君书》有“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主张,而这也是后人批判商鞅、《商君书》的原因之一。但只要仔细阅读《商君书》就知道,这一主张的初衷本是要求官员积极宣传国家法律,使民众避免因不懂法而违法或被官吏欺骗。《定分》说,圣人制定法令,一定使法令明白易懂。为了使智者愚者都能理解国家法令说了些什么,就要设置法官,设置主法之吏,让他们承担起向民众宣扬、解读法令的任务,“令万民无陷于险危”。圣人治理天下,不是不用法律,不是不用刑杀,而是因为设置了法官法吏,经由他们讲解后,法令明白易知,“万民皆知所避就”,因此可以避祸就福,懂得“自治”,不做违法之事,所以“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这一做法有错吗?

执法是以法治国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在执法方面,《商君书》提出“刑无等级”: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而论,此说相对于“刑不上大夫”,真可谓石破天惊。《商君书》还赋予国家法律最高权威。《说民》谓:“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这是说民众的言行正确与否、该罚还是奖,不由君主决定,也不由官吏判断,而是取决于国家律令。这种把法律置于君主之上的思想主张,在两千多年前无疑是超越时代的。

以上观点,即使在今天,也应该被点赞的吧。所以,平心静气、不带偏见地细读《商君书》,是理解其变革精神首要的前提。此外,要真正理解《商君书》倡导的变革精神,还要了解秦国的历史和秦孝公时秦国的国情。

秦本为地处偏远西方的一个部落,其远祖多以驯兽驾车见长,凭借这一技艺,他们从虞舜到周代屡建奇功:柏翳佐禹治水,舜赐姓嬴氏;费昌为汤驾车败桀于鸣条;中潏为殷商保卫西部边境;造父为周穆王驾车,日驱千里以平叛乱;周宣王时秦仲为西垂大夫,襄公救镐京之难,又率兵护送周平王东迁,被封为诸侯,建立了秦国。那时的秦国贫穷落后,战事频仍,在诸侯国中地位低下。秦穆公执政后励精图治,秦国一度崛起,但依然被中原各国以戎狄视之,受到排挤。其后又经几代动乱,以致“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秦孝公即位之初,“河山以东强国六”“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对秦孝公来说改变眼前落后挨打的局面迫在眉睫,为此他广发求贤令。时在魏国不得重用的公孙鞅听闻,便立刻西行入秦,一段君臣遇合的佳话就此起笔,一场波澜壮阔的社会改革就此拉开序幕。

需要注意的是,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就已经具备了一定法制传统。法制于秦国不是外来“异物”,而是内在于其文化的一个要素。蒙文通先生说:“法家之学,莫先于商鞅……凡商君之法多袭秦旧,而非商君之自我作古。”(蒙文通《古学甄微》)所以,商鞅和秦国,彼此选择了对方,共同选择了变法。没有商鞅,秦国变法未必成功。不在秦国,商鞅变法未必能取得如此显著成绩。秦国有变法的土壤,商鞅有变法的种子和培育这颗种子的方法,所以发生在秦国的这场变法才能成为战国变法浪潮中的典范。

要真正理解《商君书》的变革精神,还要明白一点:变革精神是商鞅在继承传统基础上,根据现实需要的创新,而非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商鞅的老师是尸子。据刘向《别录》言,商鞅“谋事画计,立法理民,未尝不与(尸)佼规也”。可见尸子与商鞅关系之密切、对商鞅影响之大。现存《尸子》分上下二卷,以儒家思想为主体,杂以他家。如《四仪》篇论述仁、义、忠、信的重要性,《君治》也有相似言论。此外,《尸子》中還多引孔子言论。因此,《后汉书·宦者列传》李贤注说尸子“作书二十篇,十九篇陈道德仁义之纪”,儒家思想之浓厚不言自明。虽然刘向《荀子序》说尸子“非先王之法”“不循孔氏之术”,但那是与孟、荀等儒家正统学者相比而言。有这样的师承,商鞅不可能不受儒家影响。他游说孝公时分别使用了帝道、王道、霸道,就是最好的证明。

另外,世人常常夸大儒、法间的对立,却忽略其相似。儒家典籍也有不少关于变革、创新的论述。《易传·系辞上》云:“富有之谓大业,日新之谓盛德,生生之谓易。”“日新”“生生”均是强调变革。《诗经·大雅·文王》所言“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直接把革新上升到周王朝的使命高度。《尚书·吕刑》中,周穆王认为:“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苏轼《书传》申之曰:“穆王复古而不是古,变今而不非今,厚之至也,曰各随世轻重而已。”法令或轻或重由社会具体情况决定,有其自身规律和要求,而不在于与前代律令的同异。商鞅正是秉承着夏、商、周三代古圣先贤的精神财富,将思想与现实再一次紧密结合。所以,当秦国大夫杜挚质疑变法的必要性、合理性时,商鞅反驳道:“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治国策略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调整、改变。商汤、周武王没有因循守旧,兴建起新的政权;商朝、夏朝行至末路不思改变,因而灭亡。如今秦孝公若想成就霸业,也应该效法先贤勇于、善于变法的精神,而不是故步自封于旧法。所以,变革精神是商鞅从传统中汲取智慧,又结合现实需要,融汇创新的产物。

要了解、评价《商君书》的变革精神,还需参考商鞅变法所取得的成效。

秦孝公采用商鞅的“强国之术”后,至孝公十九年(公元前343年),周显王封孝公为方伯,霸业告成。次年,“诸侯毕贺”,秦国终于一改被排挤、鄙视的局面,可以昂首挺胸参加诸侯会盟,朝见天子,成为天下公认的强国。

秦昭襄王时,儒家荀子曾西行入秦,秦相范雎问他“入秦何见”,荀子称赞说,秦国民众朴实而和顺,吏人恭敬而忠信,大夫秉公而无私,朝廷安闲而不扰。秦国能够四代成功,就是商鞅变法的成果。

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中说:“(商鞅之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司马迁不喜欢法家,尤其厌恶商鞅,但他对商鞅变法取得的成效给予肯定和称赞,这一方面是因为司马迁良史的良知所使,另一方面也正证明了商鞅变法的积极意义、不容否定的价值。

遗憾的是,奉行法家思想的秦王朝统治者没能从根本上继承商鞅的变革精神。商鞅变法是特定时期的需求和产物,既然如此,自然不能当万世真理使用。孝公迫于时世之艰难,选择了快速强国策略,但商鞅清楚,这种策略“难以比德于殷、周”。秦人数代为生存而战,为强大而奋斗,他们自立自强、斗志昂扬,似乎不会停下来安抚那紧绷的神经。他们师商鞅之法,却没有师其所以为法,最终从改革者变为守旧者,因此导致了秦王朝短暂而亡的结局。

先秦诸子没有一家完美无缺,也没有一家一无是处。这就提醒我们,面对传统文化,我们既要有钱穆先生倡导的温情,还要具备鲁迅先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能力。创新性转化是传统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但要将其落实到实践中却非易事。它首先要求我们有尊重之心。只有尊重本民族文化,才有发掘其价值的动力。其次需要包容的胸怀。包容不是不辨是非地全盘接受,而是认识到传统有它产生的特定时空,因此不可能完美。再次,要有辨别和再发现的能力。既然传统不完美,就不能一味肯定或否定。所以,理性看待《商君书》,看待法家,看待所有中国古代典籍,然后客观评价之,使用之,无疑更符合学术精神,也使我们更有学术范。

(作者简介:杨玲,兰州大学文学院教授;张钊,兰州大学文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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