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能否“以至于无刑”

2022-04-02 00:50张娜
博览群书 2022年2期
关键词:法令商鞅守法

张娜

孔子曾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自古以来,“无刑”“无讼”的理想盛世就是人们不懈的追求。孔子、孟子等儒家先哲希望通过道德的教化即德治来达到无刑的目的,而以《商君书》和《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则力主用法治的方式来达到这个目的。实际上,德治与法治这两种看似对立的观点存在着极大的互补空间,它们发挥的作用都不可或缺。就《商君书》而言,可以说它在中国古代首先明确提出了以法治来整顿社会秩序,降低犯罪率的观点,即“明法以至于无刑”,而且对此进行了充分的理论论证。

所谓明法,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国家制定的法令必须简明易懂。《商君书》说:

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难也。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那些微妙的言辞,只有少数人才能理解。国家制定的法令是用来治理社会、指导人们生活的,因此必须明白易懂,绝对不能故意使用那些高深莫测的、只有个别非常聪明的智者、贤者才能明白的词语。如果法令让一般人难以理解,就很可能會导致官吏任意解释法律,从而对民众的利益造成危害。为此《商君书》强调,法令的用语必须“明白易知”,使得“愚知遍能知之”。即使是愚蠢的人都能理解,更不用说一般的民众。这样人们就能够知道法令禁止什么,鼓励什么,从而做出合理的选择。“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人们在明白法令的前提下通常会做出趋利避害(即趋赏避罚)的理性选择,那么社会就可以自治,可以“无刑”了。

其次,国家必须将法令明白地公布出来,让民众广泛知晓。在春秋时期以前,法是掌握在贵族手中的秘密,是不公开、不成文的。当郑国的子产第一次将秘密的法公布出来让民众知晓的时候,曾经遭到了贵族们的抵制。很明显,法令一旦公开化、成文化,贵族就不再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来任意解释法令。这样,平民的利益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所以说,公开的成文法是历史的一大进步。《商君书》对公开法令和普法工作十分重视,不仅在多个篇章中有零散的论述,还专门用《定分》一篇来说明如何开展普法工作,让全国所有的官吏和老百姓都能知法懂法,从而守法。具体而言,国家要在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机构设置专门负责宣传和解释法令的“法官”。

《商君书》所说的法官和我们现代社会主要负责审判的法官并不一样。这里的法官,他的主要职责是熟悉国家的各种法令,向官吏和百姓解释法令的含义,告知他们何种行为合法,何种行为违法,违法又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等。在人们咨询法令之时,法官还必须如实地记录咨询的具体内容,包括是什么人在什么时候问了什么样的法律问题,法官是如何解答的等。记录完毕后要将木券分成左右两半,法官和咨询的人每人一半。法官的那一半木券要封藏起来,以备核实。法官如果拒绝回答人们的问题,或回答的不准确,就很可能会受到人们所问之罪的惩罚。这些措施都是为了能达到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的良好普法效果。官吏知道百姓都懂法,就不敢枉法,不敢任意欺压百姓;百姓知法,一般也不会以身试法。当然,官吏和百姓的守法行为不仅因为知法懂法,更是因为法令的执行非常严明。他们知道,一旦触犯法令,必然得到相应的惩罚。

最后,法令的执行必须严明,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中国古代,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人们在法令面前不能得到平等的对待。《商君书》打破了这种身份限制,明确提出“壹刑”的主张

刑罚的实施是没有等级之分的,无论人们的身份如何,只要触犯了国家法令,都会受到应有的制裁。在商鞅变法期间,太子曾在反对变法的保守派的怂恿下以身试法。这无异于给商鞅出了一个大难题。然而商鞅并没有被吓倒。他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法治不能很好地贯彻实施,主要的阻力来自于上层那些有权有势之人。他们不将国家法令放在眼里,任意践踏。他们的这种行为还对社会上的普通民众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使得整个社会都没有守法的规则意识,没有对法令的敬畏之心。为了震慑贵族阶层,商鞅果断决定,“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对太子的两位老师施加肉刑。结果,“明日,秦人皆趋令”,再也没有人敢于公开挑衅法令。不仅如此,商鞅在执政期间,对贵族始终十分严厉,“日绳秦之贵公子”,只要贵族犯法就坚决予以惩处。这样不仅树立了法的威信,还沉重打击了旧贵族势力,保护了平民和新崛起的地主阶级的利益。不过,商鞅也因此与旧贵族结下了深深的怨仇,以至于在秦孝公死后被反攻倒算,结局悲惨。

不过,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商鞅似乎并没有完全彻底地贯彻“壹刑”原则。在太子犯法事件中,是太子的老师受到了惩罚而不是太子。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应该充分考虑到商鞅所处的时代,而不能求全责备。毕竟,与之前“看人下菜碟”的礼治相比,商鞅所提出并在秦国实行的法治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此外,国君是否必须守法也是一个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国君必须守法。《商君书》说:

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

真正的明君必须守法,不合法的话,不听;对那些不合法的所谓善行,不赞扬;不合法的事,不做。反之,对那些合法的话、合法的善行、合法的事,则应该听从、赞扬和实行。当然,在实际的政治中,由于各种原因,国君守法还是会打一些折扣。

法令在对不同身份的人们一视同仁的同时,还必须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否则,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仅会使法令丧失威信,更会激起人们的侥幸心理,无法达到“无刑”的目的。那么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呢?自古以来,这就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商君书》就曾经慨叹,“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国家都有法令,但是却没有让法令真正得到贯彻实施的方法。在条件落后的古代,由于官府的办事人员不足,信息收集成本高等各种原因,使得这一问题更加难以解决。不过,《商君书》还是根据秦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有较强可行性的“连坐制”。所谓连坐制,是指一人犯法,与他有某种关系的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坐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什伍连坐和上下级连坐。所谓什伍,是一种人员编制与管理方式。在军队中,五人为一伍,十人为一什,或两个伍组成一个什。在户籍编制中,相邻的五家为一伍,相近的两个伍组成一个什。什伍的成员之间一般比较熟悉,能够以极低的成本获取违法犯罪信息。如果某人犯罪而没有被同伍之人检举揭发,则所有成员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被告发,则同伍的人不仅可以免罪,告奸者本人还可以获得重赏。“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就是说,不告奸的会被腰斩,藏匿罪犯的人与投降敌人的人所受到的惩罚相同,告奸者则像战场立功人员一样受到嘉奖。在战场上斩首,普通士兵能够得到一级爵位和与之匹配的田宅、奴隶等政治经济待遇。奖励不可谓不丰厚,惩罚不可谓不严厉,这一切归根到底,都是为了降低犯罪率。上下级连坐也是如此。下级告发上级的违法行为,如果坐实的话,就能够接替上级的职位。当然,如果是诬告,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在这样严密的互相监督之下,人们的犯罪动机被有力地打压下去了,犯罪活动也能够及早被发现,从而得到有效遏制。可以说,在古代的条件下,连坐制对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起到了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自然,在现代人看来,连坐制无疑是野蛮的制度,必然造成一些非常负面的后果。这也不用为《商君书》讳言。

刑罚作为历史的产物,自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只要社会上还存在犯罪行为,刑罚就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但刑罚只能在事后发挥作用,无法事前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人们还是更加向往无刑。然而,无刑的理想究竟该如何实现呢?《商君书》从政治实践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即明法以至于无刑。商鞅在秦国变法施政的历史事实也证明,这一套方案确实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商鞅变法之前,秦国的状况是“有罪可以得免,无功可以得尊显”。违法甚至犯罪之人不一定会受到惩罚,那些没有为国家作出贡献的人也可以凭借血缘或某种手段得到官爵、名誉。因此,人们不把商鞅的新法当回事,还像以前那样任意犯法违令,以为不会受到什么制裁。但商鞅之法却与之不同,而是“有罪必诛,而告私奸者众也,故民莫犯,其刑无所加”。人们很快认识到,只要违法必然受到惩罚;也因为告奸的人很多,所以民众都不敢犯法,刑罚也就无所施加了。司马迁曾描写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民众感受到了新法带给他们的实实在在的好处,从心底里真心拥护新法。秦国犯罪率降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生活富足;军队战斗力明显增强,成为横扫六国的虎狼之师。战国末期的大思想家、儒家的代表人物荀子,曾这样描写他所见到的秦国:

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汙,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间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

秦国民风淳朴;官吏谨守法令,大臣一心为公,没有结党营私的乱象;官府和朝廷办事效率较高。这俨然是一幅上古盛世的画卷,是明法以至于无刑的真实写照。

对现代社会来说,《商君书》所提出的某些具体措施当然已经不能照搬套用了,但其中蕴含的对人类政治的理论性思考和对人性、社会治理的规律性认识则远远没有过时,完全可以在新的条件下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也恰恰是经典之作的价值和魅力所在,它们能穿透千年时空,给不同时代的人们以无尽的思想滋养。

(作者为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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