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教学的合理化运用

2022-04-07 19:09佳,李
关键词:请求权民法分析法

尤 佳,李 阳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案例教学是法学专业的重要教学手段。但何谓案例教学,素来有不同的理解。“传统教学说”认为,案例教学是指借助案例分析传授法学知识的传统课堂教学。“案例教学法即教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和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研究、讨论,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从实际案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法的一般原理、原则的教学方法。”[1]393“判例教学说”认为,案例教学是指以学生分析判例为学习起点的教学方法,源于美国的判例教学是其代表,“它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有关案例,通过阅读案例寻找规律,并进而探求法官居中判决时的原则依据。在教学过程中,既有教师和学生之间的问答,又有互相辩论,通过互动加深学生对于法学的理解并使其具备基本的实践能力。”[2]“实践教学说”则将案例教学法等同于实践教学,囊括了各种以案例为素材的法学学习方式,包括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确立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的多元教学模式……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也陆续开设了法律诊所课,案例教学在一定范围内得以实现。”[3]

“判例教学说”虽有借鉴意义但因其固有弊端,国内法学院鲜有效仿,而“传统教学说”“实践教学说”则失之于范围过窄或过宽,也非本文探讨对象。本文研究的“民法案例教学”,指在法学教育改革的背景下,国内一些法学院开设的以教授民法案例分析方法为内容的课堂教学。①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大学等开设了此类课程。民法案例教学源自德国法学教育,与我国以传授民法理论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相差甚远。如何进行民法案例教学的本土化改造并与传统民法教学模式相融合,是实现民法案例教学价值的重要课题,本文即是对此问题的探索。

一、民法案例教学目标:培养学生民法思维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4]1所谓法律思维,指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法律思维不仅是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互通的工具,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间沟通对话的媒介,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民法案例教学对于民法法律思维的形成具有独到之处:

(一)促进学生民法知识体系的建构

民法基础课程①民法基础课程指以讲授知识为主要教学方式的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等民法基础性课程。各大学对于此类课程的名称设置可能有所不同,但其内容基本都是民法各组成部分:总则、债权法(包括合同法和侵权法)、物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教授知识,而民法案例教学则可训练学生整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对学生知识体系的形成大有裨益。民法理论知识丰富庞杂,民法基础课程呈块状设置,即民法基础课程常分布于不同学期,由不同老师教授。因此学生对民法理论知识的学习也呈现块状结构,有分散孤立之感。而民法案例教学借助对教学案例的综合设计,引领学生在解题过程中将碎片化知识有机联系为一整体,实现其完成民法知识体系的构建。

(二)提升学生掌控信息的能力

掌控信息的能力,包括收集信息的能力、分析信息的能力和整理信息的能力,这是学生持续学习能力的基本内容,[5]也是民法思维培养的重要内容。这里的“信息”包括两个层面:一为法律规范,二为相关解决方法。[6]案例教学使学生在解答案例时,首先面临的是“找法”,即分析现行法律规范的哪些内容得以适用;其次是“用法”,即分析既定法律规范在该案中如何适用。这就需要学生收集可能适用的现行法律规范以及与该案相关的理论学说、实务观点等解决方案,然后加以分析和整理。因此,民法案例教学为学生提供了一个锻炼信息抓取和控制能力的思维平台。

(三)培养学生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能力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个复杂的过程,并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需要学生进行不断的磨练方能体会其中奥秘,无法通过老师的直接讲授而习得。在民法基础课程中,教师能传授的至多是法律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和适用法律的思维方法,若欲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释和适用方法解决争议的能力,还需设置民法案例教学课程使学生在个案中直面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困难,通过利益衡量等方法确定最佳方案。

(四)激发学生的法律发散思维

法律发散思维,即对法律背后的社会问题和法政策问题予以透析的思维,是应对法律疑难问题必须具备的思维。此种思维形成的关键在于,考量法律背后所交织的价值判断、利益冲突等诸多问题,以实现某种社会意义上的平衡。该能力难以凭借抽象的讲授而获得,学生必须亲自在解决具体案例过程中深入挖掘、分析、反思,才能日渐积累洞察能力和分析解决能力。

二、民法案例教学特点:以学生为主体独立开设

(一)在课程设置上应当具有独立性

在民法案例教学课程的设置上,有两个问题需要明晰:一是民法案例教学课程与民法基础课程的关系;二是民法案例教学课程与其他民法实践课程的关系。

1.民法案例教学课程应独立于民法基础课程

民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应采取何种方式?一种做法是,将案例教学置于民法基础课程当中,成为民法基础知识讲授的一部分;另一种是分立模式,即单独设置民法案例教学课程,与民法基础课程构成并列关系。本文认为,民法案例教学课程具有独立性:民法案例教学课程旨在通过分析案例以培养法律思维,案例分析的基础在于将所学习的民法知识应用于案例,故民法案例教学课程能够进行的先决条件是学生已经掌握基本的民法知识,但民法案例教学课程并不具有融入基础课程的当然逻辑性。与民法基础课程相比,民法案例教学课程的最大优势在于对学生民法思维的培养。而民法思维的训练需以学生自主参与为中心,它是每个学生自我形成的一种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难以凭借老师的教授获取。若采用合并模式,民法案例研习在培养民法思维上的功能势必遭到严重削弱。还有一现实原因在于,不同的教师各有所长,未必每人都愿意主持案例练习。[7]因此民法案例教学具备相对于民法基础课程的独立性,应在教学目的、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各方面与民法基础课程有所区别。可见,民法案例教学课程的设置应以独立性为要素,以采分立模式为宜。

2.民法案例教学课程应独立于其他民法实践课程

就教学方式而言,民法案例教学课程仍然属于课堂教学。但其与其他民法实践课程有共同之处,即围绕案例而非纯理论而展开。但民法案例教学课程与其他民法实践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有本质差异。其他民法实践课程较多种类,此处仅选择民事模拟法庭和民事法律诊所两种常设课程作为分析对象。

模拟法庭是集模拟诉讼、文书写作、演讲与辩论、疑案研讨于一体的重要实践方式。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活动,能使学生加深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理解,能够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8]因此,民事模拟法庭的教学目的是,通过模拟完整民事诉讼流程打通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隔阂,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而民法案例教学与之不同,其教学目的在于塑造学生分析案例的程式化思维,教学内容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为重心,两者存在明显差异。

民事法律诊所旨在通过真实的民事案件处理体验,培养以律师为职业方向的审前实务技能。诊所法律教学模式给予了法科学生对法律知识运用的真实体验,增强了他们对法律法规的深度思辨能力,启发了学生对社会责任感以及职业道德的思考。[9]诊所法律教学模式与以塑造学生案件分析思维为本位的民事案例教学有着根本差异,因为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案例主要采取法官的视角,显然不同于以律师视角开展的诊所式法律教育。

综上,民法案例教学有其独特的教学目的、方式、内容,不能为其他民法实践课程取代。

(二)在教学设计上以学生主体性为原则

突出学生主体性原则,指民法案例教学课程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的自主参与性。与传统民法基础课程相比,这不仅是一种相异的教学方式,更是一个全新的教学理念。传统的授课教学方法,以教师传授知识为主,教师是知识权威。[10]而在案例研习中,学生主导课程的发展,老师仅起到引导和辅助作用,帮助学生进行高质量的案例分析。此原则是民法案例教学课程运行的关键,否则民法案例教学则“名不符实”。目前,有的学校设置的“民法案例研讨”或类似名称的课程,但与以学生为中心的民法案例教学模式相去甚远。这些课程仍是以老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只是教学内容不是民法理论而是民法案例而已,因此未曾围绕学生主体性原则设计教学方案,还是沿用传统的教授理论知识的教学模式,失去了民法案例教学的精髓,无法发挥其在培养学生民法思维层面的独到之处。

三、民法案例教学方式:递进式进行

民法案例教学课程强调学生主体性,并不否定老师的讲授意义。因为学生如果未学习案例分析方法即进行案例解答,无异于摸着石头过河,往往凭借记忆中的零星知识点或者法感情甚至直觉去解答,忽略案例分析的逻辑。为实现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与老师教授的有机结合,民法案例教学的步骤可设计为“教授——练习——再练习”的递进教学方式。

(一)第一阶段:老师教授学生案例分析方法

该阶段的核心问题是,教师对案例分析方法的选择。

1.要否教授多种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传统的民法案例分析方法有两种: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①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提到的历史方法,根据其概念“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可知,其实质为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这两种方法有各自存在的价值和作用的领域,对案例的解答都有所裨益。但案例教学课时有限,若将两种案例分析方法不加选择地完全教授并进行训练,学生则有囫囵吞枣之感,难以真正掌握其中任何一种,所以需要择一教授。

2.何种案例分析方法为最优选择

我国学界对此问题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能否替代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替代法律关系分析法。否定者认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不能解决所有的案例,不可完全取代法律关系分析方法,[11]以案例教学以及请求权基础理论为核心的教义学不应进入本科教学。[12]肯定者认为,请求权基础思维应发挥案例研习的法教义学“引擎”功能,有助于民法规范的类型建构、内在体系认知、个案解决与类案形成,需要注意的是,此种争论是从功能主义角度对两者的分析,而非从民法教学的视域讨论何者更适合于案例教学,因此需要重新审视。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民法案例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相比,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更为有利。法律关系分析法是一种先事实后法规范的分析思路,是高屋建瓴式的分析逻辑,法学素养深厚者更易驾驭。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先法规范后事实的思维过程,用于培养初学者的民法思维更具有妥适性。民法思维的核心要素在于解释适用民法规范,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从请求权基础规范(法律规范)入手,分解该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此过程即在解释法律),再将案件中的法律事实归入各个构成要件(此过程即在适用法律),整个过程紧扣“解释适用法律”,十分高效,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也可减少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和不受节制的衡平思想。[4]38

在确定了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作为学习目标后,该阶段应以老师为中心讲授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基本知识,学生处于学习和接受知识的地位。具体教学路径如下:首先,由教师介绍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什么,包含哪些内容;其次,讲解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行逻辑,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怎么操作;最后,运用案例演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思维过程,即将如上知识融入案例,带着学生体验和学习。

(二)第二阶段:训练学生运用案例分析方法

第二阶段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大量案例的训练学生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逻辑思维,实现对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掌握。此阶段主要采取课上分析案例与课下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两个环节相结合的方式。

1.课上分析案例的环节

该环节在于锻炼学生迅速形成解题思路的能力。课堂时间有限,学生几乎无法完整地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案例进行全面分析,势必会遗漏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中的某些内容(比如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难以在课堂上完全呈现),故课堂上的首要任务应是训练学生形成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应对案例的思路,继而在课下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完整展现运用请求权分析法的解题过程。课上分析案例的过程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的结合予以呈现:合作教学法与对话教学法。

合作教学法,指通过学生之间的分工协作,互相交流,达到共同学习的效果,从而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和合作精神。[13]在课上分析案例时,此种教学方法可以让学生互相交流心得体会,分享案例分析技巧,取长补短,查漏补缺。对话教学法,是指根据教学目标以及研讨题,通过讨论对话,不断交流,进而发现知识的教学方法。[14]对话教学法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与学生不断的沟通,在对话中学习知识、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它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多采用提问回答的方式,又被称为苏格拉底教学法、问答法。这两种方法需有机结合方能产生效果,如何结合可由教师自由发挥。笔者仅提供一种具体的结合方式以供参考:首先,根据学生人数进行分组。每组人数不宜过多,否则会出现搭便车现象,鉴于第二阶段的案例难度不会太大,建议每组三人左右。其次,课上规定一定时间用于小组讨论。讨论时间依据案例的难度弹性设置。再次,各小组选出一人或多人汇报讨论成果。汇报内容集中于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思维路径,并辅以简单的论证,论证应明确具体的法规范来源,不能凭借自己“记忆中”的法条作答。最后,每当一组汇报结束后,先由其他学生发表意见,再由老师对小组汇报结果和其他学生发表的意见进行总结,并就不足部分或者遗漏的部分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思考,至于老师自己的见解不必在课堂上表达,否则会削减学生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也会弱化对话教学法的作用。

2.课下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的环节

该环节旨在强化学生课上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解答案例的思维记忆,并最大限度地展现学生完整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能力以及锻炼学生的书写能力。案例分析报告需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封面。封面在于精准、简洁地展示案例分析报告的主要信息。封面应包含课程基本信息、学生基本信息和本次案例分析的基本信息。(2)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列明旨在明确案例分析所依据的客观事实,这既能方便读者(主要指教师)阅览,又能给撰写者提供便利,通常对课上的案例全文稍作提炼即可形成。(3)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案例分析的目标导向,具有指引分析方向的作用。案例分析报告需围绕该争议焦点展开。争议焦点可由学生根据课上的交流成果及老师的引导提出。(4)请求权基础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是案例分析报告的核心部分,该部分应包括关涉案例的所有请求权基础规范(列明法条)、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涵摄过程等。(5)结论。结论部分指学生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剖析案件所最终得出的结论。(6)参考文献。该部分要求学生列明本次案例分析所查阅的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统一使用论文格式。

(三)第三阶段:提升学生应对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三阶段的教学任务是在学生基本掌握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运用的基础上,通过对疑难案件的分析进一步提高法律解释和适用能力。第三阶段是以第二阶段作为前提的拔高阶段,教学方式可以沿用第二阶段,但需作出一定调整。比如,在案例的提供方式上,第二阶段是老师在课堂展示,学生当场进行思维训练,而第三阶段由于案例较为复杂,需由老师在课前借助线上教学工具对学生发布,让学生提前准备。再比如,在小组成员的配置上,第二阶段建议每组3人左右,而第三阶段因案例的长度和难度均有所增加,每组6 人左右为宜。这样既有利于各组成员的任务分工,也减少了每位学生的作业负担。在小组汇报成果时,原则上不应允许第二阶段已经汇报过的学生进行第三阶段的汇报工作。

四、民法案例教学内容:分阶设计

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在设计层面理应具有对应性。教学方式做三个阶段的划分,必然导致教学内容在三阶段的差异性:第一阶段为老师教授学生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知识,故其教学内容侧重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基本内容和案例的选取;第二阶段通过高强度的案例训练使学生掌握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所以第二阶段的教学内容重点在于案例的设计;第三阶段旨在训练学生提高法律解释和适用能力,因此第三阶段的教学内容应以疑难案件的选择为中心。

(一)第一阶段——初阶教学内容的设计

由第一阶段教学方式所决定,初阶教学内容包括两部分:一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基本内容,二为案例的选取。

1.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基本内容

(1)案件事实的选择和提取。在寻找请求权基础规范之前,需要简略地对案例事实进行分解,即识别案例事实中的法律事实和非法律事实以及法律事实中的重要事实和非重要事实。因为案例中有诸多事实,但并非所有事实都具有法律意义,能够进入请求权基础的视野。即使属于法律事实,也有重要法律事实和非重要法律事实之分。重要法律事实与特定请求权基础直接联系,比如关乎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的法律事实。非重要法律事实与特定请求权基础无直接联系,诸如行为能力、履行地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决定了法律事实的选取需要目光不断地在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流转。

(2)请求权基础审查的步骤。一个完整的请求权基础审查步骤包括三个环节:从请求权的产生到请求权的消灭再到请求权的运行。请求权能否产生,首先考虑积极构成要件:若案例事实中能够筛选出符合某项请求权基础全部构成要件的法律事实,则可认为该项请求权成立。其次考虑消极构成要件层:若案例事实中没有阻碍某项请求权成立的法律事实,则认定该项请求权成立。消极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欠缺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无效等。请求权是否消灭,这一环节的审查重心在于案件事实中是否存在导致已经成立的请求权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即审查诸如抵消、清偿、解除等状况。请求权是否可以运行,这一环节审查案件事实中是否存在妨碍请求权行使的法律事实,主要是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情形。根据这三个阶段的特征,从民事实体规范分类角度可将该三个阶段分别划分为对应的三种规范:请求权规范、请求权消灭规范、抗辩权规范。[15]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案例事实中指向的请求权基础都存在构成要件,但不一定存在请求权消灭或运行受阻事由,故后两个环节可在一定条件下省略。

(3)请求权基础审查的顺位。当同一案件中出现多项请求权时,则面临请求权的顺序问题。根据各项请求权的特点和优先性,原则上按照以下顺位进行分析:合同请求权——类似合同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4]58关于请求权基础的顺位,学界有不同观点,但总体上趋于一致。①不同观点可参见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J].政法论坛,2004(2):118-128.朱晓喆.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J].法治研究,2018(1):25-39.需要补充的是,以上请求权顺序是以财产法为中心而作的建构,不包括人格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原因有三:一为财产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具有更强的体系性和逻辑性,便于在有限的课堂时间进行教授和训练,更易形成请求权基础思维;二为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愈发发达,经济纠纷大量涌现,训练学生掌握财产法上的请求权体系更有利于服务我国的经济社会;三为财产法外的请求权基础可通过学生在形成法律思维后自行学习。

(4)请求权竞合与聚合。倘若在请求权顺位检索过程中,发现存在多项请求权,则需考虑请求权竞合或聚合问题。

(5)法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运行的步骤中,法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占据重要一环。法规范的理解与适用涉及诸多方面,但其核心在于法律方法的运用,例如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等。虽然课堂时间紧迫,而法律方法的内容广阔,教师无法进行详细的教授,但不能将该内容删除。教师可在PPT中将此部分内容融进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体系,简单讲解即可,并辅之以相应资料供学生课下查阅。此番做法重在保证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体系完整性,使学生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时,不致遗漏。

2.教学案例的选取

因该阶段的教学目的不在于“操练”而在于“教授”,故案例的内容应以“简练”为主。关于“简练”的标准,应具备以下要素:第一,案例篇幅简短;第二,法律关系简单,控制法律关系在两层以内;第三,构成的请求权数量单一,排除请求权竞合或聚合情形;第四,构成的请求权基础内容限定于物权请求权、合同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学生熟悉的请求权。因此,此阶段的案例无需选择司法案件,可由教师针对性地设计而形成,也可在案例教科书上挑选一些符合教学目的的示例。

(二)第二阶段——进阶教学内容的设计

第二阶段在于训练学生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解答案例,故该阶段的案例内容应紧扣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行思维。如果说第一阶段案例内容设计的关键词是“简练”,那么该阶段的关键词则为“精巧”。何为“精巧”,需要仔细斟酌:首先,案例篇幅较短;其次,案例事实必须包括两部分——法律事实部分和非法律事实部分(作为干扰部分),可适当增加非法律事实部分,以锻炼学生筛选和甄别法律事实的能力;再次,法律关系应具备多层次性,至少出现两种及以上的法律关系;最后,从请求权的数量和内容上,最好包括多项请求权,且该阶段使用的案例应涵盖以财产法为中心的请求权体系中全部的请求权。因此,此阶段的案例可从司法实务中挑选复杂度较小的案例,视情况使用或加以改编,也可以自行设计符合目的的案例,两者亦可结合使用。

(三)第三阶段——高阶教学内容的设计

第三阶段在于培养学生法律解释与适用能力,其教学内容应集中于“疑难”二字上。“疑难”并非一味追求内容的纷繁复杂,而是在第二阶段“精巧”的基础上融入法律解释和适用部分,是对第二阶段的继承和发展。所谓法律解释和适用能力,是指在对案件事实适用的法规范存在诸多理解时,能够深刻理解各种观点及其理由,最终找到充分依据选择其一作为答案的能力,此种能力体现了对法规范背后的政策、经济、社会等各种利益的洞悉、价值判断以及诸多利益的平衡。因此,该阶段的案例内容应诉诸于司法经典疑难案例,获取渠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经典案例、民商事审判参考案例、全国有影响力的热点案例等等。但不建议教师自行设计,因为根植于社会生活的疑难案例更能让学生感受法律背后的社会力量,而且经过前两阶段的训练,该阶段学生有能力应对实务中的疑难案例。

五、民法教学案例课程效果:多维度评估方法

教学质量评估是对教学效果的评价和检验,是促进教学机制完整运行的最后一环,其强大的纠错功能和激励功能对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具有显著意义。民法案例教学质量的评估方法应呈现多样性,实现教师评价、学生评价、社会评价等多种评估方法的有机统一。

(一)教师评估

民法案例教学的授课老师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作为组织者、指导者和学生直接接触,最了解学生在民法案例教学课程中的表现,是教学考核最主要的评价主体。[16]授课教师的评估主要体现于课上对小组成员汇报成果的评价、对课上其他学生表现的评价和课下对案例分析报告的批阅。诚然,考核学生是否遵守课堂纪律、态度是否认真、是否按时提交案例分析报告等也是教师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学生评估(学生自评和学生互评)

学生是民法案例教学的实践主体,是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解答案例的直接参与者,对课程的运行状况感受最为真切,故学生评估也是教学质量评估方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评估可分为学生自评和学生互评两部分。

学生自评,指直接参与进行请求权基础分析的学生表达自己的主观感受,包括参与的心理状况、发现的不足之处和改进的观点等。具体而言,可以由学生填写有关表格进行自我量化来评价,也可以让学生通过写总结、写收获来进行自我评价。

学生互评,指未直接参与的学生对直接参与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比如,小组成员汇报完请求权基础分析成果后可由其他学生对汇报的内容以及汇报者的状态进行评价,其他学生既可以是小组成员,也可以是组外学生。其他学生的评价若展示了新的观点,可由评价者之外的学生再次评价。这种接力评价可形成良性的互动,有利于学生之间知识的切磋和智慧的碰撞。

(三)社会评估

社会评估,指参与民法案例教学人员之外的群体进行的评价,包括其他教师的评价、课堂学生之外的学生的评价甚至学校外社会人士的评价。具体操作方法有:邀请其他教师在课堂听课并发表看法;邀请司法实践中的工作人员共同授课并发表意见;建立专门的民法案例教学公众号,用于发布优秀的案例分析报告,并将社会上的反馈意见发送给学生思考总结。

结 语

民法案例教学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有重要意义,素来为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所重视。国内法学院近些年来也纷纷开设此类课程,但名称尚未统一,内容也不尽一致。民法案例教学课程以民法基础课程的开设为前提,不同于民法实践课程,其仍属于课堂教学。民法案例教学课程通过教师传授民法案例分析方法、分阶段设计教学案例、学生反复进行案例分析的训练,最终达到培养学生民法思维的教学目的,因此是民法课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猜你喜欢
请求权民法分析法
异步机传统分析法之困难及其克服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评释
论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对《民法总则》第10条的反思
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问题
基于时间重叠分析法的同车倒卡逃费探析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现状及构建
层次分析法在SWOT分析法中的应用
从请求权体系的建立看中国民法典的构建
AHP和SWOT分析法在规划编制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