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税收监管中 区块链技术赋能的法治理路

2022-04-21 22:11程前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区块链

摘  要:当前,平台经济税收监管面临税收来源复杂、纳税主体繁多、应税行为隐蔽、监管效率不高等现实问题。其根源为税收法律规则体系不健全、涉税数据安全保障不到位、税收监管技术不先进、税务协助渠道不畅通,致使税务部门难以高效监管平台经济这一多项前沿技术加持的新经济业态。区块链技术依托内嵌的信任共识机制,相较于其他技术手段,能够在监管创新、技术赋能的同时保证税收安全。区块链在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法治化过程中,可定位于完善涉税数据安全共享的规范性与提升税收监管协助渠道的开放性两项显著功能。依托完善规则健全制度体系、借助智能合约实现监管合规高效、统一权责保障涉税数据安全、开放税务协助渠道共建税收和谐的四维理论架构,能够实现平台经济场景下区块链技术与税收监管的法治对接。对应该理论框架,税务部门可从税收制度建设、税收预测决策、税收数据安保、税收监管协助四个方面构建区块链技术赋能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法治方案,为实现税收监管从“以票控税”到“信息管税”再到“数据治税”的全面跃升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思路。

关键词: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数据治税;区块链

中图分类号:F812.42;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22)02-0090-11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平台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各领域平台经营者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科技等前沿技术创设出多种有别于传统产业的新经济业态,全方位塑造着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新范式,也为包括税收在内的国家治理体系提出了监管同步、科技融合的新要求。2022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发布了《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近一段时期,大量依托平台经营的个体和企业被要求自查税务风险、补缴税款,某平台头部带货主播更是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平台经济领域税收监管压力之大、情势之急,已受到国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意见》指出应“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的技术研发突破”。相较于其他较为成熟的科技应用,区块链作为一项“去中心化”的高安全性信息加密技术,至今尚未获得较为充分的认可与普及,但其底层技术架构的独特优势依然受到了党中央的关注。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探索利用区块链数据共享模式,实现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区域共同维护和利用,促进业务协同办理,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好的政务服务体验。如何在现有税制前提下适应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匹配区块链技术趋势,合规高效地提升平台经济税收监管能力,进而完善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促进实现共同富裕,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以“平台经济”“税收”“区块链”等为关键词在CNKI、Google学术、Westlaw、HeinOnline等数据库检索后发现,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现状分析、问题梳理和改进对策上,多数以财政学和经济学分析为主,而以法治思维结合区块链技术手段讨论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研究成果较少。相关的代表性成果,如《平台经济税收管理问题:认识、挑战及应对》讨论了新经济体给税收监管带来的现实挑战及对应解决措施,建议采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监管;《欧盟数字平台监管的先进经验及我国的战略选择》认为我国税务部门应探索建立“税务区块链”征缴模式,逐步优化税务管理流程;《规范和激励: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研究》则将区块链具体应用于发票管理,提出构建“区块链+电子发票”的税收信息平台;《平台经济的治理难点与法律规制》建议应用区块链技术建立自动化税收数据稽核比对体系以提高监管水平。

前述研究成果虽为开展相关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但都未从法治视角出发,聚焦讨论区块链技术赋能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功能定位、理论架构与实操路径。鉴于应用新技术容易引发制度风险,单纯依靠区块链对当前平台经济的税收监管工作进行优化升级是不够全面的。尤其是“去中心化”后留下的权力真空,须由能够获得社会普遍共识的信任机制进行及时填补,而法治思维下的制度路径无疑是保障“区块链”与“税收监管”在平台经济场景下得以深度融合的关键抓手。

综上,本文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出“区块链+税收监管+法治”模式,综合运用我国“数据治税”思路和美国IRS、欧盟OECD的有益经验,从理论上证成区块链与税收监管法治模式在平台经济场景下深度融合的必然性、必要性及科学性,进而制定区块链嵌入税收监管实践的具体举措,为优化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提供合法依据与可行方案。

二、区块链在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法治化中的功能定位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标准CBD-Forum-001-2017》将区块链界定为:一种在对等网络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事务处理的模式。区块链能够巧妙地进行分布式共享记账并实现点对点加密传输,使得任何机构与个人都无法随意修改其中记录的供应量及交易记录。相较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相对纯粹的技术工具,区块链中内嵌的信任共识机制与法治的内在逻辑具有统一性,两者一定程度上均是为保证信任而出现的公共治理技术。有学者认为,制定法律的初衷在于设计和执行各种信任机制以保障人类拓展疆域、稳定社会秩序并提升整体福利。当前的监管机构和司法系统是陌生人社会中裁判权利义务归属的主要机构。法治本质上是以國家主导的各种中介机构为运行载体的信任机制。而区块链依托数字信息技术能够超越时空局限,搭建更加普适的信任关系,在当下各类平台主体不断涌现、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很好地满足了税收监管所急需的既要同法治的权威性、可信度保持一致,又能高效化解平台经济税收来源复杂、纳税主体繁多、应税行为隐蔽、监管效率不高等监管难题的技术要求。

目前,税务部门大力推行的“金税四期”工程与“智慧税务”系统表明,税收监管已经向平台经济等线上运营场景全面铺开,未来税务部门对于保障涉税数据在监管系统内部安全共享的要求将愈发严格,同时扩展外部税务监督协助渠道的需求也更加迫切。但平台经济税收监管面临的税源和税收主体难以通过数据准确甄别、社会化税务协助渠道单一无法形成监管合力等顽疾,极大制约了新时代税收监管的优化升级。区块链在平台经济税收监管这一具体法治场景中,无论是对内在现有税收监管技术条件下保证平台经济相关涉税数据获取全面、甄别准确、共享顺畅,还是对外在保障数据安全基础上完善税务协助、引入多元共治、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均能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鉴于区块链与法治有着较强的协同作用,平台经济税收监管中应用区块链技术可进一步从“强化涉税数据安全共享”及“拓宽税务协助监督渠道”两个方面进行功能定位,以凸显区块链独特的技术赋能价值。

(一)保障涉税数据的安全共享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司在针对平台经济等新经济业态开展的“互联网+税务”计划基础上,专设区块链研究专家团队并召开系列主题研讨会,积极布局“区块链+税收”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方案。理论分析所需的数据不仅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级地方税务局监管系统内部,也分布在市场监管、网信、人社、金融机构等外部系统中,从而形成了分散的数据孤岛。各部门机构短时间内难以紧密协同,严重阻碍了涉税数据的跨系统共享。此外,简单地对电子发票、税务登记等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转换为电子化计算机文件,并不能解决一直以来困扰税务部门的平台经济涉税信息真实性问题,税务部门急切需要更加智能、开源的数字化技术手段以更好地服务于平台经济税收监管工作,而区块链所具备的“开放共享”与“不可篡改”等特性将有效弥补这些短板。

具体而言,区块链技术构建的分布式加密账本天然适用于多个对等政府实体与金融机构间的数据共享。通过附条件的访问授权,区块链在保护各参与方敏感数据的同时,能够有效提升涉税数据的共享程度与税收监管的精细化程度。在当前平台经济的税收实践中,协同税收治理难以真正落地的症结在于税务、市场监管、网信、人社以及银行等机构为互不隶属的对等实体。涉税数据范围的定义、涉税数据提供流程目前没有法律上的规定。此外,金融机构的各类监管条例也约束了其对外提供数据的行为。在传统技术条件下,精细化管理和数据安全保护常常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出现。管理过细往往可能侵害商业秘密与公众隐私,但降低数据安全保护级别又会导致公共管理形式粗放。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时,借助区块链技术统一数据共享标准,扩大涉税数据获取范畴并提升参与各方的数据安全保护等级,既能够满足精细化管理的颗粒度要求,又不致侵犯或者泄露关键敏感信息。

其操作思路及步骤如下。首先,定义涉税数据范围。在法律法规授权下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组织市场监管、网信、央行、人社等多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确认各方涉税数据界限。其次,各方组建对等的联盟区块链网络,每个参与方都是区块链中的一个节点,按照联席会议的共识,将己方掌握的涉税数据加密后记录到区块链上,凭借区块链可追溯、不可篡改的特性来提升数据质量。再次,各方按照联席会议达成的共识,在区块链上开发部署智能合约,通过智能合约完成数据获取的审批流程,当流程获批后,申请方即可获得解密后的高质量可信涉税数据。这样做既保护了数据安全,又极大地提升了涉税数据的真实性与税收监管的精细度。

(二)拓展税务协助的监督渠道

自进入互联网数据信息时代以来,人类社会在现实物理世界与虛拟比特世界间实现了信息流、资金流与物流的自由变换。现实物质环境下的交易市场与交易标的物通常能够被直观感知。但平台经济场景中的交易标的物多为虚拟产品或服务,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被无限复制,几乎不具备边际成本效应,导致争夺该类资源的平台主体以及消费上述产品服务的社会公众时常面临既有制度规范与社会治理体系失灵的窘境。

随着当今世界逆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加速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化建设成为保障中国经济双循环平稳运行的必经之路。国家税务部门着眼税收监管与服务视角,立足社会发展与科学技术前沿,有效开放税务协助等共治渠道以弥补平台经济领域立法和执法的滞后性已势在必行。就税收监管的多重社会效果而言,区块链之于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另一功能价值便是能够进一步凸显区块链技术架构的“多元共治”特性。从社会公众角度言,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模式的升级优化,首先必须以法治社会的权利义务统一为认知基础,通过新的技术和制度范式培育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与纳税意识,纠正重权利轻义务、崇尚完全税务自由、少纳不纳便是多得等错误观念及做法,树立积极纳税、协助稽查等正确的税收观念。从税务部门角度言,无论“以票控税”“信息管税”抑或“数据治税”,税收监管法治模式在平台经济场景中应将税收监管理念与监管技术进行同步更新,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般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法定、依法治税的原则,合法、合规、合理地应用区块链等前沿监管科技,依法依规地优化社会财富二次分配机制。从平台主体角度看,在当前网络交易盛行之下,平台经济从业者的税收监管难度日益提升,如何明确自身纳税义务、保证电子凭证法律效力、提供电商涉税信息、开放第三方监督权限等问题急需解决。

以上两方面作为外部税务协助监督的主要着眼点,结合内部涉税数据的安全共享,既是区块链这一科技发展新形势对我国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模式的严峻挑战,也是其功能价值因应化解当前平台经济税收监管难题的机遇和路径。

三、区块链优化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法治架构

在明确区块链应用于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税务部门可将平台经济场景下区块链优化税收监管的法治理论架构设计为:兼具保障数据安全与完善税务协助两项功能价值,服务于平台纳税人、第三方合作机构、税收监管部门等主体的“四维机制”。这即从完善规范规则健全税收法制、借助智能合约保障税收效率、统一监管权责保障税收安全、开放协助渠道共建税收生态四个层面安排制度措施,进而完善当前税收监管的监管依据、监管目标、监管程序、监管协助;在稳定平台经济领域国家税基的同时,实现区块链技术与税收监管法治模式的深度融合,逐步实现从“以票控税”到“信息管税”再到“数据治税”模式的优化升级。

(一)完善规范规则健全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技术因素一直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关系因为技术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社会关系的变化令法律的调整成为必然。与此同时,法律也直接影响着技术的发展,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便对科技进步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区块链技术具有革新互联网虚拟世界乃至现实生活互信关系的潜力,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现行法律体系的影响难以估量,有必要为这一技术范式制定专门的规则,创设其与现有法律体系有效对接的制度入口。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对区块链的规制可以从法律、代码、准则三个层面展开。

其一,借助既有法律规则体系规制包括税收在内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各种行为。例如,《刑法》《民法典》《行政诉讼法》等可直接对各种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划定法律上的红线。同时,完善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代表的税收法律群域,对税务部门在平台经济税收监管中使用区块链技术做出合理限制,明确该技术侵权的救济途径。

其二,围绕代码和算法规制区块链等科技应用与转化行为。区块链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类似开放源代码这样的强制行为必须经由专门立法规定,方可在不侵害代码编写方商业利益与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提高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其三,制定适用于平台经济市场环境的区块链应用统一技术准则。区块链技术的迅猛发展无法脱离市场的好恶。当前,谷歌、亚马逊、脸书等超级平台在前沿技术研发领域占据优势地位,不断降低技术使用成本以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如何协调平台主体间的竞争关系,协调利益博弈将直接关系区块链技术发展的质量与速度。因此,建立一套区块链技术的使用准则显得尤为必要,如澳大利亚标准机构已经要求国际标准化组织为区块链技术设定全球标准。国内目前还无法设定类似的区块链技术统一标准,这会制约未来区块链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和国际化接轨进程。

综上,在考虑对区块链进行规制时需要立足当下并着眼长远,在聚焦平台经济进行法律制度体系补缺的同时,也应以更加开阔全面的视野做到“以点带面”。要充分考虑法律、代码、准则三个层面之间的法律协调与统筹关系,从而对区块链技术所面临的潜在问题进行全面有效的规制。

(二)借助智能合约保障税收监管高效合规

区块链技术顺应场景需要,已从最初服务于比特币的超级账本数据库发展至可借助“智能合约”实现应用拓展与扩容的数据管理模式。智能合约依靠无纸化电子形式运行不同于传统合同的自动执行功能,力图打造不受“中心化”权力过度干预的履约机制。如今,智能合约已不再局限于买卖双方单纯的实物交易场景,其自动执行功能借助区块链在保证“去中心化”的同时,也提供了足够可信的履约安全性。相比于传统合同中广泛存在的违约风险及事后救济,智能合约中事前设置的缔约条件只受法律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约束,一旦条件成就便进入不可逆的执行过程,这无疑对缔约双方提出了更高的法治要求。由于智能合约功能自带法治基因,当运用区块链技术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进行优化时,该过程自创始源代码起便能较为自觉地做到严格合规。

目前,标准的智能合约主要是由分散的区块链应用联盟搭建而成,如2015年摩根大通、巴克莱、花旗等全球九大银行联手制定的区块链支付标准和协议,以及2016年5月区块链技术提供商Chain和第一资本等金融机构发布的区块链相关开放标准,均在智能合约框架等方面实现了突破。从这些企业尝试建立的标准可以看出,国际层面的区块链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正在广泛开展。对于国内尝试运用同类型联盟链开展的政府公共治理工程而言,一套严格详尽的技术标准对智能合约的监管应用至关重要,否则区块链在平台经济等周转快、样态多、时效强的市场领域将受到极大限制,无法充分发挥自身对相应监管机制的赋能作用。

(三)统一监管权责保障涉稅数据安全

区块链作为现有数据安全保障机制中较为完善的技术范式,同法治这一制度约束工具能够实现协调统一。一方面,“简政放权”后行政权力退出所留下的真空地带需要法治机制予以填补,包括税收监管部门在内的国家权力机关须在法治框架下时刻保证权责统一。另一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借助区块链等前沿科技实现“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水平”与“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间的统筹平衡。结合“互联网+税务”计划施行以来,我国税务部门仍然面临的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涉税数据安全保障不到位、税务管理技术不先进、税务协助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可积极尝试以区块链等新技术范式进行革新,为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注入新理念与新动能。

相较于公有链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目前以联盟链和私有链为具体形式的区块链架构在其他公共服务和企业管理领域已经得到广泛应用。比如,花旗、渣打等数家银行之间搭建的联盟区块链,其节点需经过许可方能加入,不需要另行吸引开发者、用户甚至投资者参与。该业务场景不需要“比特币”等代币,仅作为信息共享与全程追溯的点对点数据网络,在保留了区块链核心“去中心化”与“不可篡改”特性的同时,又使技术应用风险控制在有限的节点用户范围内。推而广之,联盟链形式下的平台经济税收监管体系在添附法治因素后,将真正发挥其辅助决策预测、促进开放共享的核心功能价值。无论是平台经济税收监管全流程的安全可控,还是涉税纠纷数据保全,区块链技术架构均能追根溯源、全景呈现,使得税务部门在践行公共管理职权时能够有效降低违规风险、划定权责归属,切实提升依托数据治理平台经济税收的安全效能。

(四)开放税务协助渠道共建税收和谐生态

在区块链应用场景下,税收监管中的主要参与者均能对密钥、哈希、键值等链上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众多参与方形成的区块链网络节点可以广泛分布在任意时空位置且只需保持网络通畅。这种区块链参与方之间形成的动态同步机制,使得各主体间通过技术手段相互联通,也令区块链上的信息与价值可以在所有节点间快速流动,从而形成一个闭环的税收数据共享与共治生态。在该生态系统中,信息传输网络不会受到少数节点的控制,即使个别节点退出区块链网络或者恶意攻击区块链网络,也不会影响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转,涉税信息记录将始终存续。可以说,税收监管流程是目前公共服务领域较为适合引入区块链技术模式的代表性场景,而平台经济领域又是最需要区块链技术保障各方数据权益的新经济业态。平台经济税收监管过程需要多方参与,但该过程尚缺乏共信机制,存在环节冗余、信息不透明、易产生摩擦或纠纷等特点,急需高可信度机制控制其中关键的业务数据。通过源代码的开放和协作,区块链技术能够促进不同利益方开发人员、研究人员以及机构间的协作,相互取长补短,从而制定更高效、更安全的解决方案。

当然,也要认识到区块链目前还处于不够成熟的阶段,应用区块链构建平台经济税收协助生态应着重考虑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准确定位,需要平台经济下的多方参与但参与方又不宜过多。通过多方共识执行智能合约虽然可以解决参与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但税务部门必须统筹考虑参与方所担负的法治和市场风险。第二,技术可行,善于利用数学和密码学算法的完备性、安全性以及区块链系统的可靠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平台经济税收监管引入新的技术风险。第三,平衡兼顾,着眼对技术创新性与系统可控性的监管需要,税务部门需要牵头制定各参与方的流程表与时间线,尽力保持协同工作的开放透明。第四,谨慎鼓励,尽管未来平台经济税收监管体系大概率采用联盟链形式,但依然需要适当设置类似“代币”的奖励机制,从而使各方参与者围绕该系统开发出完整的产业生态链条。相关应用若能够落地,税务部门可以给予研发方一定限度的新应用承销激励。必要的激励机制及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是区块链发展的一体两面,任何场景下的监管者都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四、区块链赋能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法治方案

依据区块链优化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法治架构,为保证新技术赋能在实践操作环节的可行性,税务部门需要结合既有“互联网+税务”的经验成果在平台经济领域进行整体布局,可将该领域税收监管工作机制细化为税收制度建设、税收预测决策、税收数据安保、税收监管协助四个环节。

(一)税收制度建设

1.推进税收基本法立法。在宏观层面,我国目前缺少一部明确载明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税收基本法。《宪法》中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较为笼统且更倾向于强调纳税义务。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则以税务部门为主要视角,立足于税收征管角度,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有待细化。长此以往,将削弱纳税人作为税收共治参与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不利于税收监管技术的公众参与和科技创新。此外,目前部分税种完成了单行立法如《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环境保护税法》,但消费税、增值税、房地产税等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税收仍然缺少专门立法的有力支撑。仅依据暂行条例、管理办法这一位阶的规范性文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既无法保证税法体系的协调统一,又无法提供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于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合法性基础。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提速纳税人权利基本法与重要税种单行立法进程,为后续平台经济等税收监管中的技术应用提供充足的法理依据。

2.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提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各级税务机关现代化建设,并建立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进一步明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筹全局,各级税务部门与地方政府应全面落实、积极支持本辖区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上述条文虽规定了总体思路与牵头部门,但对开展税务信息共享的建设方向及权责划分未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应当出台政策文件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较为笼统的“税收征管信息化”进行具体阐释,重点明确涉税数据管理的授权范围、执行程序与协助渠道,为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提供法理支撑。此外,依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税收监管中的工作实际,税务部门后续在出台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政策规定时应突出强调区块链技术的标准化应用,而非单纯停留于无纸化、电子化与网络化等传统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升级,积极吸纳最新技术的有益成果,着力提升数字时代税收监管整体效率与服务质量。

3.配套区块链应用准则。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区块链应用统一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标准》应明确提出将区块链作为税收监管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与授权,明确多部门、多层级、多领域的信息互联、数据认证及结果应用等标准化流程。《标准》的设计思路应为,主体信息汇集于省一级层面并建立省级地方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为确保该信息平台的依法依规运行,一是要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信息互联共享义务,并且要明确数据共享的具体内容和数据标准,避免在实际执行中出现部门间扯皮推诿的现象;二是要从国务院层面为省级地方政府进行信息化建设制定整体规划方案,明确数据信息管理流程、数据接入技术标准、数据共享应用统一渠道、数据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等。要在法治思路下,以顶层设计明确平台经济税收监管融合区块链的方案,实现各部门、部门内部与社会组织间的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二)税收预测决策

1.依托涉税数据预测监管效果。依托税务大数据进行事前预测与决策是平台经济环境下税收监管的必备功能。国家税务总局对直播带货行业的突击检查,便是根据前期的税收数据分析,从而精准定位到需要补缴、处罚的个人或企业。而区块链技术的引入及法治模式的规范,使税收监管在硬件与软件双重层面获得了更高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具体而言,依托“金税四期”工程和“智慧税务”系统下的大数据分析,税务部门可建设专门的税收政策分析模型支持系统,为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提供定量分析报告。该模型系统应包含模型数据库、方法数据库、分析数据库和人机交互界面数据库四个子系统。模型数据库子系统为平台经济税收分析提供基本架构支持,可以新建、修改、保存、刪除相关模型,保证数据模型的复用性。方法数据库子系统则综合利用系统内置分析程序与外置第三方工具软件的数据接口,调用多种分析软件多角度立体式分析平台经济税收数据。分析数据库子系统在前两个数据库的支撑下,进一步存储、交换、处理和维护各类平台经济税收政策分析模型,通过响应、接收和检验分析者的分析请求,用多种方式直观地显示数据分析结果。人机交互界面可针对平台经济税收政策分析的差异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实现,令从事相关税收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人员都能够较为方便地通过该界面使用和管理各种模型和数据,并生成最终的分析预测报告。

2.依据预测结果修正决策方案。借助前述预测分析报告,税务部门可进一步修正平台经济税收政策与决策方案,力争摆脱以往的人海战术,实现扁平化管理,高效服务平台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同时,借助区块链技术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提质增效,税务部门可逐渐把工作中心转移到税收政策制定、分析、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第一,平台经济税收监管决策过程扁平化,降低复杂度及成本。涉税数据被确认的过程就是数据上链、备案、应用和审计的过程,相对于传统业务模式来说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第二,提升决策执行可信度,实现平台经济税收数据开放共享。同时,借助税务协助减少平台经济领域的税收信息不对称,实现税收监管资源合理分配,并通过严格的第三方认证和监督机制,能够保证征纳双方权益的落实,促成税收和谐。通过使用区块链技术,涉税数据信息能够得到更加严格的保护,实现更加高效、更低成本的流动。第三,驱动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新技术研发。区块链技术的特点让它能够实现一些在中心化模式下难以实现的监管目标。比如,目前已有地方税务局开始试点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上链,以实现不动产交易流程税收监管一站式服务。

(三)税收数据安保

1.严格规范税务数据采集应用流程。区块链同平台经济等领域税收监管法治模式的深度融合必然会进一步加大涉税数据的采集与应用力度。但对该过程目前尚没有专门性法规进行明确规制,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内部严格遵守业务流程,保护纳税个人和企业的数据信息安全。在实操过程中,需要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定期出台、更新关于涉税数据采集标准与智能合约代码编写规范,定期发布指导性区块链应用实践案例,以便各级地方税务局依自身需要开展私有链建设。此外,对要求加入的联盟链或私有链应进行审核与监督,杜绝借税务数据研发之名实施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对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采集业务与新区块链应用出具权威说明,以便未来出现区块链涉税纠纷时,司法机关能够快速判断案件争议焦点、明确责任承担。该权威说明可要求税务专家和技术研发团队承担类似专家辅助证人的作用,从而减轻司法部门的裁量负担,强化税务案件判决公信力。

2.以智能合约保障税收监管合法性。智能合约可将法治要求细化并编程为操作代码,使得法治与区块链在应用规则上产生一致效果,而这一特性对于税务部门落实全周期监管意义重大。以往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行政监管均存在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但随着“区块链+监管”所形成的“法链”技术架构在金融领域的成功尝试,这一问题或将得到有效解决。“法链”原指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分布式共享、开放性、跨平台、共识信任机制等优势,将其运用于金融全周期监管。但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升级,“法链”能够为政府部门在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等领域提供技术保障。聚焦于区块链模式下的平台经济涉税数据管理机制,在保障数据隐私安全的同时,智能合约又进一步保障了流程的合法、合规。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借鉴著名区块链项目公证通的经验完善平台经济涉税数据管理机制:通过将数据进行编码或者生成独一无二的哈希码,存储在税务部门内部不可篡改的分布式数据库中。这份不可篡改的数据编码被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用来证明相关流程的“存在性”与“合规性”,并最终体现为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活动的“法律事实依据”。这将为平台经济涉税数据的采集、利用、共享提供准确、可验证且无法篡改的全周期信息跟踪记录。

(四)稅收监管协助

1.税务部门依规开展监管沙盒实验。沙盒原为计算机领域术语,用于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断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沙盒中的所有改动对操作系统不会造成损失。英国政府为持续巩固欧洲金融科技领航者的地位、保证合理的监管制度,于2015年3月首次提出了监管沙盒概念。监管沙盒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场所。企业可以测试创新型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传送机制,并且不会将不良影响直接带给处于正常监管机制下的企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从采用何种标准、制定哪些方案、如何确保安全的角度出发,确保监管沙盒正常运行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监管沙盒与中国的试点机制有异曲同工之处,亦与近年来所提出的互联网软法治理思路相契合。对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而言,监管程序及规则机制的完善是长期且具体的工作,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思维和技术。建议我国税务部门可以考虑借鉴沙盒机制,在国务院的授权下,以保护平台经济纳税人利益为基本前提,在有限范围内尝试为特定的第三方平台企业提供实验场景,探索区块链应用于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多种可能性。经过沙盒验证成功的税收监管区块链技术可以在平台经济领域进行推广,在确保纳税人利益保护和法治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于一定范围内赋予研发企业临时性经营牌照,通过开展相关增值服务来鼓励关联企业参与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技术的创新研发。

2.引导第三方平台参与税收协助。除监管沙盒实验外,税务机关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同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联络及研发合作,并面向全社会开放平台经济税收监管协助的参与渠道。目前,我国区块链科技创新产业已具雏形。2017年7月,贵州区块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区块链金融协会、贵阳区块链创新研究院等6家社会组织在研讨会上发布《区块链ICO贵阳共识》,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建立并不断完善“区块链ICO沙盒计划”,通过规范区块链技术研发与ICO融资活动,为实体经济与公共管理增添新思路与新动能。

鉴于法律法规比较稳定且更具权威性,建议我国税务部门向第三方平台开放税收监管协助渠道时应借助相应法律规范明确各参与方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做法是:税务部门在开展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及沙盒试点时需要参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监管权力清单”。除对重要事项予以严格限制外,清单应采取“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施行思路,鼓励第三方平台以及社会公众开展科技创新与舆论监督。在切实贯彻“简政放权”的思路下,税务部门主抓平台经济涉税数据的采集与应用工作,开放税务协助等非主线业务吸纳社会资本,在降低自身监管成本的同时推动社会多方积极参与平台经济税收和谐生态的建设与维护。

五、结语

在平台经济领域推动依法治税、数据治税,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激发经济活力的必然要求。如何通过法治有效应对平台经济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涉税数据安全保障不到位、税收监管技术不先进、税务协助渠道不畅通等制度挑战和运行风险,既是急需解决的课题,也是新时代税收监管法治化建设的逻辑起点。在区块链技术的推动下,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法治化进程将成为衡量我国税收治理能力的重要指征之一。在功能架构上,引入区块链技术后可有效提升税收数据应用流程的规范性与税收监管协助的开放性,经由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依托智能合约提升监管效率、厘清权责保障税收安全、开放渠道共建税收和谐等机制,实现新技术与税收法治的理路联结。对应上述理论框架,税务部门可围绕税收制度建设、税收预测决策、税收数据安保、税收监管协助四个方面拟定具体的税收监管法治方案,为深入优化平台经济等新兴业态的税收技术范式、税收监管模式、税收服务水平提供必要的理论佐证与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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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46/j.cnki.jcqis.2022.02.008

作者简介:程前,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博士后、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新发展格局下数字税立法原理研究”(21CFX045)

引用格式:程前.平台经济税收监管中区块链技术赋能的法治理路[J].统一战线学研究,2022(2):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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