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理性诉讼观:慎讼

2022-05-09 13:04陈文曲张舒婷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1期
关键词:纠纷观念

陈文曲,张舒婷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凡社会存在,就必然有纠纷。“所谓纠纷,就是公开地坚持对某一价值物的互相冲突的主张或要求的状态”[1],站在社会学的角度,“纠纷是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2]。纵观社会文明的发展史,纠纷是存在于人类生活中的重要事实,是人与人之间内心矛盾冲突外化的具体表现,是一种客观存在。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向来被定义为现代社会最正式、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耶林曾说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再通过暴力,加上人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一有问题就上法院成了常态。山西某教师不做“法律上的沉睡者”,在北京购书发现缺页后前往书店退书并要求赔偿车费1元钱,赔偿1元钱请求遭拒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未果,毅然决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耗时一年多,最终获赔1 300元。其间,该教师五次进京花费3 000元,丢了工作,家庭也陷入困境①。近年来,社会上也涌现出不少“一元钱”的官司或者小额侵权诉讼引发社会关注②。在当代不少人观念中,法院就是权利维护的唯一途径,无论事大事小,一旦遇到纠纷一纸诉状就要对簿公堂。

在这一观念支配下,不仅使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同时加重了法官办案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年工作报告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8 498件,审结34 481件,同比分别上升10.7%和8.2%;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3 156.7万件,审结、执结2 902.2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2.7%和15.3%③。加之大量新类型案件,法官办案的压力和难度越来越大。就普通基层法院法官来说,其年结案是三四百件,意味着平均每个工作日要审结一两个案子。再者,一次又一次延长审限,则会导致更多的诉讼案件被拖延、积压,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突出。

图1 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收案数④

以上种种,究其原因首先在于诉讼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切实参与性、裁判中立性等优势,在众多纠纷解决方式中仍然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其次是我们对于诉讼功能的认知还过于片面,仅将其定位于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缺少正确诉讼观念的引领,使得我们面临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未能形成分类的意识,促使所有的纠纷还是涌向法院,出现前所未有的诉讼爆炸趋势。在法庭上更是将诉讼作为博弈的工具,致使迟迟不能结案。诉讼只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纠纷解决也绝非诉讼的唯一功能,它还承载着社会治理⑤的功能。

综上,在共建共治共享的核心要求下,秉承现代社会慎讼观,理顺诉讼与其他解纷方式的关系,是充分发挥诉讼社会治理功能并实现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步骤。特别是面临案件增长的巨大压力时,需要在全社会树立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相吻合的诉讼观念——慎讼,以此促进诉讼社会治理功能的发挥,这是培育公民现代法律观念的前提,也是构建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础,亦是实现我国诉讼现代化的关键所在[3]。

一 树立慎讼观念的依据

观念,语出唐魏静《序》⑥,指人对某种事物的主观与客观认识的系统化集合体,“观”是主体认识客体的一种途径,“念”是外界事物反映到人脑的一种意识形态。简单来说,观念在人们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得以形成,是对事物较为综合、全面的认识,具有长期性,不同于短时间内形成的看法,观念通常能够反映对某一事物的价值取向。而诉讼观念,是指人们对于诉讼概念、程序、制度等一系列诉讼活动以及诉讼作用的客观认识和感性认知,它存在于诉讼法律文化之中,是人们对于诉讼的深刻认识,作为连接诉讼文化与诉讼制度的桥梁,诉讼观念往往反映一个时代的价值取向。

(一)理论依据

在谈及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时,《周易》便首先能够找到慎讼的影子。其中有一卦——《讼》专门阐述诉讼问题,卦义并非支持人们争讼,也不教人如何运用诉讼策略去赢得诉讼,相反告诫人们如何避免诉讼。包括了“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作为诚实守信之人,就算遭受不平等的对待和委屈,依然要戒骄戒躁,做到内心平静,警惕诉讼;如果迫不得已打官司,也要保持冷静,及时中止诉讼也会获得吉利,要是将官司进行到底就会有凶险。《象传》说“君子以做事谋始”,其实与“终凶”呼应,该句从另一视角告诫我们,与其深陷争讼旋涡,不如一开始就谨小慎微,厘清各种关系,从源头避免诉讼。

“和合”思想作为诸子百家、各个流派思想相互碰撞、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人文产物,是中华传统文化精髓之所在,也体现着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取向。就如老子所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⑦,孟子提出天道与人道相合的信念,这都体现了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百姓都以和谐为首要追求。处于和合文化背景下,基于对和谐的追求,每当纠纷发生人们会寻求除了诉讼之外的解纷方式,宗族调解、乡绅调解是不二选择。可以说传统和合文化催生了传统的调解制度[4],现在的调解制度也从属于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是追求多样性的和谐统一的新方法,与古代的“和而不同”“以和为贵”等理念一脉相承[5]。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先行调解由试点正式上升为法律规定,调解制度作为“和合文化”在顶层设计的生动体现,是将文化理念贯穿社会法治实践的典型示范。从“和合”文化到现代社会调解制度的广泛运用,无形之中都在告诉当事人,纠纷解决并不是非诉讼不可。

除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彰显的慎讼理念,在西方社会一些哲学思想中我们亦可循得慎讼的“身影”。哈贝马斯指出,人无时无刻不处在交往之中⑧。在哈贝马斯看来,纠纷的产生意味着交往失败,或者说是商谈失败的结果,是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现象。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主要观点即纠纷的解决需要理性交往,以沟通取代斗争。我们需要的是主体能够平等参与、充分表达、全面沟通的解纷平台,以协商积聚共识,用沟通化解纠纷。回顾我国对治理和决策的发展趋势,协商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从1949年的政治协商会议确立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到1956年毛泽东同志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都体现了协商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协商民主在不断探索社会治理方式中逐渐上升为国家战略,协商共识成为了合法性危机化解的有效途径。诉讼是一个运用协商解纷的好平台,但未必是唯一。

所以,不管是《周易》讼卦中体现的慎重启动诉讼程序,还是蕴含和合思想的调解制度广泛运用,亦或是在协商中谋求共识,一系列的包含慎讼的理论都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上有所体现,可见慎讼观念的提倡并非空穴来风,无迹可寻。

(二)现实依据

在传统社会的文化和制度基础上,我们能窥见对于慎讼的追求,在现代社会从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近些年激增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子得不到妥善解决,不难发现慎讼观念的树立对于社会来说势在必行,不仅是对民事诉讼现行制度的回应,同时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选择解纷机制。

首先,慎讼观念的树立是对民事诉讼制度相关规定的积极回应。民事诉讼中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是从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但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经院长、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且未设上限,即便简易程序也有三个月审限。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来说,除了以上的时间成本还有经济成本。现代社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等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以及补贴,如果请律师还需另外支付律师费用。制度的如此设计也让我们不得不考虑把纠纷交予法院解决的必要性。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途径,周期长、费用较高,为了让投入和产出成正比,我们需要树立慎讼的观念,好钢用在刀刃上,让真正需要诉讼的较为复杂的案件进入到法院,这也是身体力行的为控制民事诉讼成本[6]、节约司法资源而努力。当下我们有很多可供选择的途径来解决纠纷,不必将诉讼视为唯一,应衡量利弊去选择最合适途径。

其次,诉讼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管民众的诉求还是法律工作者的司法正义感都难以从诉讼中得到满足。前文对比近20年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数可看出我国已出现“诉讼爆炸”的先兆,在一些“兴讼”形态中,大多数当事人所追求的既非自我权利的保护亦非社会正义的伸张,只是一种畸形、病态的诉讼观念使然。而可能出现的“诉讼爆炸”将使法官处于两难境地:倘若法官过于注重裁判的质量而如履薄冰、仔细斟酌,案件办理效率难以提升,当事人可能会得到“迟来正义”;反之如果法官盲目加快办案速度,则办案质量难以保证,当事人得到的会是“粗糙正义”。现实生活中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法官经常加班熬夜,2020年3月9日,甘肃一名年仅35岁的女法官因为不堪重负在家中跳楼而亡⑨。

最后,诉讼对于纠纷解决来说并非万能,通过诉讼可以查清是非曲直,但是诉讼结果并不一定让双方满意。我们虽提倡案结事了,追求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能够完美结合,最好的结果是当事人双方均认可,有效消除了当事人双方心理上的敌视与对抗,并修复好破损的关系。但实际中能够达到此种效果的裁判不太多,很多的裁判一味追求案结了事,脱离当事人真正诉求,导致当事人心中对裁判不理解甚至对法院产生怨恨,湖南省高院女法官不幸遇害,嫌疑人向某正是因为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在一审败诉、二审败诉、再审驳回之后,案结事未了,将怨恨转移酿成惨剧。著名影片《秋菊打官司》中,秋菊的丈夫万庆来与村长王善堂发生了争执,被村长踢中要害,秋菊向村长讨要说法未果,踏上了漫漫的告状之路。在秋菊打官司的故事里,法律并没有解决秋菊的问题,也没有满足秋菊的意愿。

综上,当面对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应综合考量诉讼成本、诉讼效果等方面的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如何能使双方迅速平息争端非常重要,如果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内心煎熬,可能双方都要受到损失,也会带来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 树立现代慎讼观念的必要性

慎讼观念的提倡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迫切的现实需要,除此之外,慎讼观念的树立也为现有制度的发展夯实理论基础,更为诉讼社会治理功能的发挥提供了条件。

(一)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夯实理论基础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它是符合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主动选择和控制,替代性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的总称[7]。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枫桥经验”就已经有了纠纷多元化解的影子。在中国,改革开放推动了经济高速发展,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格局进一步清晰。在人们追名逐利的过程中,既存在着交流合作,也免不了纠纷的产生。为了迎合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化矛盾冲突,有效化解纠纷,需要形成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思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推进以及司法权力的日渐强大,人们逐渐开始产生了对诉讼制度的盲目信任与崇拜,最终导致了“民事司法危机”。普遍出现的诉讼迟延、诉讼费用高昂以及裁判不公等现象使得各国的司法制度相继陷入了困境。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都被迫从法院之外寻找纠纷解决的办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便得以登场,多种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也进入大众视野并逐渐发展壮大。

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契机,但从理论上来说,是人们诉讼观念的变化为其发展夯实了理论基础。经历过“民事诉讼司法危机”之后促使人们对“有问题找法院”这一观念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纠纷解决的核心价值和最终目标就是要化解纠纷,建立和谐社会。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在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背景之下,法治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把源源不断的社会纠纷用不同解决渠道分流,使得社会纠纷的解决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能够实现最优化。为了更好地回应群众所需,在总结提炼已有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我国形成了以诉讼为主体,以调解、仲裁、谈判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并存的纠纷解决机制。在面对种类如此繁多的解纷方式时,现在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已然不是没有选择,而是不会选择或者说不愿意选择。因此树立慎讼的诉讼观念,就是身体力行地促进法治的可持续发展,同样是对现阶段日益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更好的发展夯实理论基础。我们期望在慎讼观念的引领下,重视并合理选择诉讼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纠纷的轨道上统筹各方面力量和资源。

(二)是充分认识发挥诉讼社会治理功能的前提条件

在现代社会纠纷的解决中,诉讼能够较为全面地维护合法权益,完备的程序能够保证结果更加公正,终局的法律效力也使得裁判结果具有执行力。然而诉讼也不是万能的,全部依照法律规范予以裁判能够弄清是非黑白,但是纠纷一定能化解吗?现代社会诉讼的功能早已突破定纷止争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实现权利保障、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秩序[8]、参与社会治理、个案价值引领等。从长远来看,以纠纷解决作为其主要追求的司法机关,无法承担社会对其更高的期待。这也使得法院在其发展上只能原地踏步,没有提升的动力,一直处于一个普通社会机构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诉讼的角色定位由专政统治的工具向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转变,通过典型诉讼案例的影响,通过司法裁判反映出来的价值认同,在化解纠纷的同时逐步让司法裁判在社会发挥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慎讼观念的树立无疑是这一转变能够保持动力的前提,人们秉持慎讼观念,将纠纷分流给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可以促进法治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使法院办案质量提高。

慎讼观念的树立首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进入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法官得以全身心处理复杂疑难或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其次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治理是一个形成“合意”的过程[9],这与诉讼应该追求共识、达成合意、化解纠纷不谋而合,而慎讼观念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以非暴力性的对话式调和流程表达自己,倾听对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合意的达成。当下,经济快速发展使得社会财富规模急剧扩大,社会分工细化又使得社会结构更加复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微妙,社会矛盾类型更加丰富,协调难度上升,产生纠纷的原因也更加具体,包括客观方面的真假之争、规范世界的对错之争,还有主观世界的脸面之争。要想发挥诉讼的社会治理功能,则意味着在诉讼程序中所有参与解决纠纷的当事人都拥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拥有平等地位、自由的意志,简而言之即“当事人控制纠纷,法官推进诉讼”。在此情形之下,当事人能够真切感知纠纷的化解过程并认可个案判决已经达到了自己心中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而心悦诚服。

所以,慎讼观念的树立是发挥诉讼社会治理功能的前提条件,一方面能够减少纠纷汇集到法院,法官更能够集中精力处理有限的纠纷,提高司法裁判质量,法院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被当事人、被社会大众所认可,逐步在社会达成法律规范内容的认同和权威性共识;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作为事实与法律共同作用的场域,在慎讼观念引导下的人们能够自觉地在事实与法律层面为权利而沟通,寻求理解与共识,以促进诉讼社会功能的发挥,提升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在社会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观,实现社会治理,这才是诉讼的终极目标。

三 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慎讼观念的基本要求及其实现路径

(一)基本要求

“慎讼”一词最初由《周易》第六卦——《讼》(又称天水讼)概括而来,“争讼并非善事,务必慎重戒惧”[10]。慎讼观念符合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树立慎讼观念是与时俱进的表现,是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针对法治治理层面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的总结与提升,展示了鲜明的问题意识,也指明了未来社会治理的发展目标。既然要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那么民众的诉讼观念也应当同整体的现代化水平相适应。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慎讼观念是在慎重基础上的一种更为理性的诉讼观念,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除了慎起讼争之外,慎讼观念内涵也渐渐丰富,同时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一,理性看待纠纷,树立理性的纠纷观。在社会的发展中,因为对纠纷的基本认识和判断存在主观上的差异,从而产生了不同的纠纷观。纠纷解决方式和机制的选择很大程度上是由纠纷观决定的。引导公民树立理性的纠纷观,就是要让公民意识到:纠纷是交往失败的结果,是人类社会的伴生物与生活常态,是一种客观社会现象,对其不能简单罪恶化,纠纷宜疏不宜堵[11]。如果社会能够对纠纷进行适当的调节,使其不以毁掉社会的暴力方式去解决,我们会发现纠纷可以带来很多能让我们生活变得更有实际意义的东西[12]。

第二,理性地选择纠纷解决机制。纠纷产生之后,以往人们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通常有以下两大类:暴力解决和文明手段。通过最原始的暴力解决解纷,这是动物的本性,借助最原始的决斗来证明谁是最强大的。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拥有核武器之后,人类对战争、暴力的反思加强,国家之间的纠纷解决如果依然依靠暴力的话,无非是同归于尽。此时,人们开始寻求解决冲突的更好方式——通过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比如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在民事纠纷领域,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谈判、仲裁、诉讼。面对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完备性不一,谈判结果约束力强弱不同的差异,公民如何理性选择成了关键。这一选择过程除了以上规范性差异需要考虑,还可以从成本因素考量(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和需求因素考虑[13]。就成本来说,诉讼是众多纠纷解决方式中成本最大的;就需求而言,诉讼解决纠纷更多是以实体与程序公正为导向,如果以结果为追求不妨考虑诉讼之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第三,理性地参与诉讼程序。诉讼是一个坦诚的摆事实、讲道理的沟通平台,如果固执的认为司法诉讼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工具,司法会被异化为金钱和权力的比拼,诉讼沦为诉讼策略的竞技场,司法正义充当司法作秀和不当利益的遮羞布。在现代社会,纯粹的当事人主义模式或职权主义模式早已经荡然无存,二者的融合势在必行,现代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可概括为“理性的规范化沟通平台”[14],诉讼模式也在朝着第三种出路——商谈式诉讼模式转变。诉讼充分为关系破裂的双方提供了新的沟通平台,所以诉讼过程中也需要理性交往,充分尊重诉讼活动的主体间性,即保障平等参与、充分表达、全面沟通,如此一来才能提高诉讼结果的共识性与可信服度,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落到实处,使司法权威落脚于信服。

(二)实现路径

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兼具了内外程序的统一,以其权威性、过程性、参与性等优势在众多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据主导地位。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到“中国正处在乡土社会的蜕变过程,原有的诉讼观念还坚固地存留在广大民间,也因此使现代司法不能广泛推行”[15]。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之下,在司法改革不断推行之际,面对慎讼观念日益丰富的内涵,我们应重视对人们慎讼观念的培养。全面理性、正确认识诉讼,形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慎讼观念。文化传承、公民教育、制度建设三者同频共振,在社会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引领下,积极在全社会营造以协商为基础,以共识为追求的纠纷解决环境,营造非诉挺前⑩、诉讼兜底的治理氛围。

1.文化传承引领方向

文化对于观念塑造的重要性自不必多说。前文提到,观念存在于文化之中,文化是观念形成的基础。观念的长期性、文化的延续性特征决定了公民诉讼观念的改变与慎讼观念的树立势必经历一个缓慢的过程,不会像社会制度那样迅速发生大的更新与飞跃。所以我们应该极富耐心地去看待这一特定时期的观念转换,不能操之过急。不管是《周易》讼卦中体现的慎重对待诉讼,还是和合文化中蕴含的重视协商沟通方式,从本质上来说都传递了谨慎对待诉讼的核心思想,至于无讼思想只是大家对于《周易》等的过分解读,最终异化成为历代统治者巩固统治的终极目标。

中国古代关于解决冲突的理论着眼于共同体,注重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包容,希望通过调和双方冲突,实现动态的平衡与统一。这种理论有忍让、姑息不公正的消极方面,需要我们警惕,但它也包含通过妥协来化解冲突的积极方面。在建设当代中国的法治文化的时候,我们可以也应当从中汲取丰富的精神营养。协和万邦,天下为公,在新时代的国家治理中坚持共商共建共治共享,这种政治理念包含着“和合”文化的基因和智慧,新的诉讼观念的树立更应注意到对这些传统诉讼观念中合理部分的吸收与继承。除此之外,新媒体时代主流媒体的文化价值引领也不失为一条很好的途径。

2.慎讼教育早入课堂

当下,法治教育虽已成为国民素质教育的必备,但是却不是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而是附属于思想品德课被纳入思修课程体系。课时不足、授课老师非专业都会影响法治教育效果。法治的教育不仅应包括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政治民主意识、法律基本知识、革命纪律教育等内容,还应该包括慎讼教育。慎讼教育应是具体、生动、广泛的教育,具体可以从纠纷如何产生、如何看待等方面入手,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纠纷观,为慎讼观念的树立奠定基础。特别是在民众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树立的未成年时期对其加强慎讼观念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每一个公民都是交往的主体,都可能作为发生纠纷的双方之一,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认为它可怕,无法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对于解决纠纷的方式的选择,苏力教授有一个中肯的评价:“如果单纯就解决纠纷来说,并不是非法院不可,实际上更多的纠纷往往是借助其它途径:调解、仲裁、自救……解决的。只要参与的第三方与当事人均不存在亲疏关系,解决也未必没有法院公正……。”日本学者棚濑孝雄也提出,纠纷的化解就是一个合意的达成,诉讼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区别是,合意是双方通过自我协商达成还是在中立的第三方协助交涉下达成的。

3.制度完善保驾护航

前文提到慎讼观念的树立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夯实了理论基础,人们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不再拘泥于诉讼,而是把视野放得更开阔,要想巩固这一观念,就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打造多元纠纷化解平台,以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众所周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法院诉源治理的重要方式,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经验所催生的内涵性需求[16]也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尽管多元解纷的理念会逐渐被认同,但是现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未发挥其真正的作用,究其原因除了民众认可度不高外也和国家立法欠缺、多元解纷平台经费人员不足等息息相关。

从2012年开始,我国持续不断在政策层面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各个地方政府也是积极响应,陆续搭建了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平台,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也达到了分流解纷的目的。但是在顶层设计方面立法规定一直欠缺,全国各地的解纷实践与各地的法律规范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这给不同地区之前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协调带来了较大困难[17],所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亟需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给民众吃一粒定心丸。

再者,很多解纷平台的人员大都是来自法院或是其他行政机关而非专职,其工作的稳定性与专业性难以保障。而且多元解纷平台的纠纷化解不同于诉讼解纷,调解员或仲裁员不仅需要有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心理学相关知识,掌握沟通技巧,比法官更懂得如何平易近人。但是现实是此类平台经费、人员不足,也未建立相关人员考核评估体系,入职门槛不高,素质参差不齐。如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应更加追求人才队伍的专业性,国家层面在顶层设计的统筹之下还应为其提供经费保障,最终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制度和理论上的升华,以便被更多陷入纠纷的人坚定选择。如此一来,慎讼观念的树立将更有保障。

四 结 语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党在十九大基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公民需求转变而提出的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总目标和新要求。这一社会新格局的打造要求把人民放在首位,着重突出共同性。在诉讼领域,共同性则体现在当事人在规范化程序保障之下,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沟通,这与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协商互动不谋而合。符合我们新时代所坚持的以人民为中心,协商民主以及共建共治共享等思想。现代社会慎讼观正是基于此理念而提出的,一方面契合了司法公共服务,发挥司法社会治理功能的理念;另一方面也符合“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律意识形态要求。

注释:

①https://wenku.so.com/d/08fd9045b6881c8c071ef8268 0a1554e.2021.11.17访问。

②参见:“一元钱”官司也要打 王志高维权不含糊,载中国工商报,2002-10-30;小额侵权诉讼挑战法律,载中国工商报,2003-01-08(3);“一元钱官司”动摇体育赞助基础,载体育博览,2003(12):16;不满超市进行“二次检查”消费者打赢一元钱官司,载天津政法报,2008-04-15(3)。

③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2991.html.2020.09.22访问。

④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1-2019年。

⑤社会治理是指政法、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⑥https://baike.so.com/doc/1647230-1741120.html.2020.09.22访问。

⑦参见老子《道德经》第25章。

⑧交往过程中会涉及三个世界,三个世界通过语言来联系,理解才会有行动。交往行动理论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借助语言,达成理解与共识。在理解与共识的基础上,才会形成良好的秩序。交往互动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交往有四个条件:(1)必须使用共同可理解的语言;(2)真实性,所涉及的客观世界必须是真实的;(3)正当性;(4)真诚性。只有彼此之间理解和共识,才会形成行动的统一和协调。交往的条件一旦不能达成,交往就会失败,从而产生矛盾冲突。作为交往的语言具备三大功能:表现功能(描述客观世界)、表达功能(表达内心主观世界)、调解功能(调节社会世界的协调一致)。

⑨https://news.sina.com.cn/o/2020-04-02/doc-iimxxsth3309984.shtml.2021.09.04访问。

⑩习近平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9-01/16/content_5358414.htm.2021.11.18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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