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帝制中国的继承制度主要以延续几千年的“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为主,传统中国乃至清末民初时期的女儿在继承领域的权利与男子是极为不平等的。在国民革命的推动下,女儿继承权原有的格局开始改变。但民国初年对于女儿继承权的规定较为简单,甚至为了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不得不对其权利进行一定时间、程度上的限制,特别是在经济、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女儿继承权制度的进展更是迟缓落后。这主要是基于农村落后的经济以及农村妇女薄弱的权利意识。如何正确处理乡村与城市发展不均,民间习惯与成文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当时中国需要处理的问题也是当今立法、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应当聚焦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女儿财产继承权;《妇女运动决议案》;《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D929;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12-0089-04
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国民间对待女儿继承权一直持反对意见,清末之后西方平等思想开始传入中国,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关注自身的权益。但由于民间传统习惯于成文法之间存在较大的出入,使得女儿继承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限制到完善的较长的过程。
一、传统文化下的女儿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在明清时期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这种婚姻家庭制度以儒家的三纲五常为基础伦理学说,维护尊卑伦理秩序以及男尊女卑。这种不平等的思想是封建时代人身隶属关系在家庭伦理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