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有力地推进我国种业振兴

2022-08-01 09:18孔祥智何欣玮
理论探索 2022年4期
关键词:种业种质种子

孔祥智 何欣玮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习近平在2020 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要拿出攻破‘卡脖子’技术的干劲,明确方向和目标,加快实施农业生物育种重大科技项目,早日实现重要农产品的种源自主可控。”〔1〕92021 年7 月,习近平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了推进种业振兴的“五大行动”,即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行动、种业创新攻关行动、种业企业扶优行动、种业基地提升行动、种业市场净化行动,并提出“一年开好头、三年打基础、五年见成效、十年实现重大突破,逐步实现种业科技的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的规划。这是继196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印发后,我国对种业发展作出的又一次全面部署〔2〕。2021年8月,全国推进种业振兴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推进种业振兴工作,标志着2021年成为我国全面推进种业振兴的开局之年;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又进一步强调了“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当前我国正处于种业振兴的关键阶段,贯彻《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要求,实现“一年开好头”的分目标,是推进我国种业振兴的关键一步,也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与战略安全的重点。那么,如何扎实有力地推进种业振兴呢?本文首先回顾我国种业改革的历程和成就,深入分析我国种业振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以“五大行动”推进我国种业振兴的相关对策。

一、我国种业改革的历程与成就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种业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历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种业改革在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我国种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改革史。种业振兴“五大行动”的推进标志着我国的种业改革进入了全新阶段。站在全面推进种业振兴的历史起点,对我国种业改革的历程与成就进行总结,对于立足我国种业发展实际,更好地推进种业振兴“五大行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种业改革的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种业改革随之启动。整体来看,我国的种业改革经历了产业化改革时期、市场化改革时期、改革走向深化的渐进发展阶段,推动我国种业逐步实现由弱到强的历史性跨越。

1978—1994 年,是我国种业产业化改革的初期,也是我国种业改革的起步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实际上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种业。育种基本依靠农民独立完成,具体而言是人民公社生产队“自选、自繁、自留、自用”,辅之以必要调剂的“四自一辅”体系〔3〕。这一制度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种子商品化程度低,没有形成种子市场。这一状况随着种业改革的推进逐渐被打破。1978 年,农林部印发《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报告》,提出“四化一供”育种模式,批准成立了中国种子公司,并在全国建立省、市、县三级种子公司,初步形成行政、技术、经营三合一的种业行政管理体制。1991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再次强调了国家种子公司是种子经营的主渠道。虽然此时我国仍处在缺乏市场化的统一供种阶段,但毕竟建立了相对独立的育种体系,这一阶段,我国在正视计划经济时期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为解决种业产业化与市场化发展问题进行了大量探索,初步形成了全国层面的种业生产体系。

1995—1999 年,是我国种业产业化改革的完善阶段,也是我国种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时期。1995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种子工作会议提出我国要大力实施“种子工程”。同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也强调要抓好“种子工程”,重视良种的培育。“种子工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种业开始从“四化一供”阶段向种业产业化阶段转变。这一时期,我国开始推进种业产业化转型,初步形成集品种试验、审定、生产、加工检测与经营多环节于一体的“育繁推”体系。种业产业化改革的完善阶段为我国种业的市场化发展道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0—2010 年,是我国种业市场化改革推进阶段。这一时期,我国种业正式开启了市场化改革之路。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成为我国种业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和我国种业市场化改革的开端。《种子法》从法律层面全面地规范了种业发展各方面的内容,尤其是打破了1978 年以来逐步建立的由种子公司垄断种子经营的现状,极大地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大量民营种业企业、科研单位等种业经营主体开始逐渐成为种业产业的重要主体。据统计,在我国种业市场化改革阶段,我国主营三大主粮育种的企业由3000 多家增长到7000 多家,十年间增长超过一倍。2006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种业企业管理体制,从而推进种业企业管理中的政企分开。这一阶段是我国种业市场化发展最为迅速的阶段,也是种业市场规模增长最为迅速的阶段,完全改变了由政府主导的种业产业模式,种业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国种业产业中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11 年至今,是我国种业改革的深化阶段。在我国种业产业体系基本完善、种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的基础上,提高育种创新能力成为这一阶段种业改革的重要目标。2011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即业内所称道的“8 号文件”,以增强种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提出了九大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等一系列推进种业改革的中央文件接连出台,我国的种业改革走到了深水区。2013 年,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开启,实现了种业企业自行审定品种的政策突破。2014年,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开启,改革试点的中心目标是保证科研人员从种业科研成果中获得合理回报,试点规定这一比例不低于40%。2016 年这项改革试点在全国推开,给科研人员吃了颗“定心丸”,极大地推动了科研成果向企业流动。这一系列改革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种业创新。

(二)我国种业改革的成就

1.供种能力稳步提升。一是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加速推进。种业产业化改革推进以来,我国通过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认定建设一批优势制种基地和种业产业园,大幅提升良种供应保障能力,形成了以海南、甘肃、四川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为核心、152 个制种基地为骨干的“国家队”,保障了全国70%以上的农业用种需求①。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划定26.8 万亩保护区,并上图入库实现永久保护,科研生产配套服务区建设进展顺利。二是农业用种保障水平有力提升。目前,我国主要农作物制种面积稳定在2700 万亩以上,年均新产种子75 亿千克以上,年均种子市值1200 亿元左右,稳定保持世界第二大种子市场地位。自主选育品种面积占比超95%,其中水稻、小麦、大豆、油菜生产用种均为自主选育,棉花自主选育品种面积占比达98%以上,玉米自主选育品种面积占比由85%提高到90%,蔬菜由80%提高到87%以上,基本做到了“中国粮主用中国种”。

2.种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一是种业法制环境明显改善。自2000年《种子法》颁布至今,我国种业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已基本成型,形成了以《种子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为主体,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17个配套规章为辅助的涵盖种子科研、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产前、产中、产后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种业“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的开通和品种登记和经营主体备案制度的建立极大地释放了种业市场活力。将品种入市权交给企业,品种选择权交给市场,品种判定权交给农民,种业竞争格局更加公正。三是种业市场监管力度逐年加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渐开始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市场监管力度和服务质量大幅提升,种业市场监管高压态势基本形成。

3.种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种业自主创新领域飞速发展,在育种研发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一是新品种数量得到突飞猛进的增长。1999年以来我国至少通过了14220件农作物新品种授权(见表1),极大地推进了我国种业振兴的进程。二是在种质资源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十三五”期间,我国已建成了以一个国家种质库长期库为核心,1 个复份库、10 个中期库、43个种质圃、217 个原生境保护点和1 个种质资源信息网为基础的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截至2020 年底,国家种质库圃保存总量超过52 万份,位居世界第二②。三是我国科学家在作物遗传育种研究领域成果显著,在40 余种影响因子4.0 以上的涉及作物遗传育种领域的期刊上发表论文累计4261篇,以第一作者在一流期刊上发表论文82篇。

表1 我国种子品种权申请及授权情况

二、我国种业振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看到我国种业改革创造了巨大成就的同时,不能忽视我国只是一个种业大国,而不是种业强国的现状。目前,我国种业发展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影响着“五大行动”的推进,主要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种质资源利用程度不足

种质资源存量大并不代表利用充分,种业创新更需要对现有种质资源的充分挖掘、利用,而在这方面我国目前还相对落后。我国拥有全球第二大种质资源库,但得到深度研究利用的种质资源不足3%,绝大多数的种质资源尚未得到充分的管理与利用〔4〕。在自身种质资源利用不足的同时,我国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对外来种质资源的依赖。尤其是在畜禽业方面,我国高质量核心种群的性能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存在10年以上的差距,近年来每年进口曾祖代牛超过15 万头。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研究也表明,中国虽然是世界8个地理多样性中心之一,但中国人的食物供给能量对世界种质资源的依赖程度却高达46%~55%〔5〕。我国种质资源利用不足的原因在于种质资源共享程度较低。农作物育种尤其是杂交育种,需要建立在规模化的种质资源基础上。从种质资源分布来看,我国尚没有形成统一的种质资源共享平台,绝大部分种质资源分散于各个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以及农民的手中,种质资源数量庞大且分散的特点提高了利用难度和成本〔6〕。由于难以形成有效信息共享,因此大部分科研机构或企业往往受限于种质资源的不足,很难开展规模化育种研究,种质资源的引进和共享大部分依靠合作开发和直接引进,大大降低了共享利用的程度。

(二)科研要素配置不合理

总起来看,我国距离种业创新强国还存在着较大差距。虽然我国新品种研发的速度不断加快,数量不断增加,但质量问题却始终存在,品种同质性强、品质较低、抗逆性较差。同时我国在生物育种技术上还相对落后,目前国际种业大国已经充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数字化技术开展智能育种,而我国总体还处于常规杂交选育为主的传统育种向分子育种的过渡阶段,在现代生物育种领域与世界先进水平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7〕。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种业科研要素配置的不合理。新世纪以来,种业企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已经超过了科研机构,2020 年种业企业更是在品种权申请的通过率以及专利授权数量上超过了科研机构(见表2)。2021年审定的水稻、玉米品种中,超七成品种的第一选育单位是企业,我国企业的育种创新主体地位正在持续巩固。

表2 我国种业专利授权情况 (单位:件)

随着种业企业逐渐成为种业科研的主体,目前存在的种业科研要素配置不合理的问题逐渐显现,严重影响了我国种业创新的进程。一是政策资金投入的错位。政策支持会显著提高企业的创新效率〔8〕,但由于大部分种业企业科研力量不足,很难申请到国家种业科研项目,导致大量科研资金,甚至国家支持商业化育种的资金也多投入到科研院所和高校,形成投入对象的错位,不利于种业企业创新效率的提高,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9〕。国家对于公益性育种研究领域和商业化育种也没有严格划分,科研院所和高校更倾向于利用国家项目资金开展商业化育种研究,导致国家种业科研投入较少用于开展育种理论、方法、技术和材料创新等公益性研究,形成了投入领域的错位。二是种业创新所需的人才配置不尽合理。高素质人才是种业研发的关键要素。尽管目前越来越多的人才逐步向种业企业流动,但整体来看,由于在工资待遇、科研经费、工作环境等方面的优势,高校、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依旧是高素质人才的首选〔10〕。资金、人才等科技要素流通的不畅,极大制约了我国育种研发的活力〔11〕,成为阻碍我国种业创新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

(三)种业市场竞争力不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种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也逐渐增大。我国种业振兴具有广阔的国内市场,2020 年底,我国农作物种业市场价值已达到1199.89亿元,同比增长1.03%②,不断增长的种业市场规模蕴含着巨大的利润空间,然而我国种业市场的利润却正被国外种业巨头大量攫取,拜耳、先正达等跨国种业巨头凭借其充足的资本、先进的技术、精细化的管理以及高度整合的产业链等优势,大量占领了我国农作物种子市场〔12〕,逐渐形成我国大量农作物对外国种子的依赖,加剧了种源“卡脖子”问题。例如,“蔬菜之乡”山东寿光种植的蔬菜大部分使用进口种子,其中彩椒更是100%依靠外国种企的种苗,国产品种被完全挤出市场〔13〕。从国际市场竞争情况来看,我国种业在国际市场上也并不占优势,2019 年国际种子贸易数据显示,作为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大国,我国种子出口却仅仅占到世界总出口额的1.5%,不到荷兰的十分之一。我国种业的贸易逆差近年来呈逐渐扩大趋势,2011—2019 年9 年间,我国种子进口额增长了67.51%,而出口额仅仅增长了10.77%(见图1),国际竞争力不强成为制约我国种业振兴的重要因素。

图1 2011—2019年我国种业对外贸易情况 (单位:百万美元,以当年价格计)

这一现象形成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种业企业整体实力偏弱。种业企业不仅是种业经营主体和种业创新主体,更是种业振兴的最主要载体。面对外资入侵,我国目前缺乏能与世界种业巨头抗衡的大型种业企业。我国种业企业的整体规模较小,资源较为分散〔14〕。从国际看,陶氏并购杜邦先锋,拜耳收购孟山都,少数巨头垄断了全球种业大部分市场,集中化、头部化成为种业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2020年底我国种业年产值约1200亿元,但种业企业却有7372家,其中绝大多数为仅包装销售本企业种子的企业。有代制(繁)种子销售业务的企业994家,“育繁推”一体化经营的企业仅113家,固定资产总额超过1 亿元的企业仅60 家,上市挂牌企业仅69家②。结合表3数据也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种业企业虽然数量众多,但平均规模较小,利润较为低下。头部企业数量较少,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种业市场集中度差,暂时还没有集生物科技、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于一体的大型种业企业,无法与世界种业巨头匹敌。2019年我国种业市场利润前5名企业的利润之和占种业行业总利润的比例仅有10.59%,CR10 仅为18%,而全球种业市场CR10 已经高达60%③,2021 年仅拜耳一家企业已占据全球市场份额的1/4。种业市场集中度差成为我国种业企业实力偏弱的重要体现。

表3 2011—2020年我国种业企业经营指标统计

此外,我国支持种业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也有待完善。种业作为国家的基础性产业,与农业一样也同属于弱质性产业,种业企业同样面临种子推广过程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且种业振兴目前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这就决定了种业发展同样需要国家政策的强力支撑〔15〕。近年来各地已经针对性地出台了建立种业发展基金、对种业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种子生产保险试点等相关配套措施,支持种业企业发展的措施也不断丰富,但我国目前种业基础薄弱,政策往往难以完全落地,政策执行程度和整体支持水平相比于发达国家依然偏低。

(四)种业基地建设企业参与不足

种业基地是种子的生产加工车间,决定着市场供种的数量与质量,种业基地质量提升是种业创新能力增强的必要条件。上文已经提到,目前我国种业基地“国家队”已能够满足70%以上的用种需求,但单纯依靠“国家队”显然难以全方位满足我国作物用种需求,需要种业企业的充分参与。种业企业是种子的市场推广主体,种业企业建立的种业基地相较于国家建立的种业基地,在促进优质种源大范围扩散、商业性转化上具备着更加灵活的优势,商业化育种推广离不开种业企业的全过程参与。同时,种业企业作为追求利润的市场主体,其科研育种的方向往往更加应用化、市场化,与种业基地“国家队”可以形成优势互补,全方位满足我国种业科研需求和市场需求。大部分种业企业没有建立自己的研发基地,主要原因是基地的建立需要大量投入,而大部分企业的科研投入来源于自有资金,财政项目投入资金占比较小,政府支持力度不够(见表4)。因而种业企业育种研发主要集中在自己的实验基地内部,整体科研育种规模较小,在种业基地建设上先天不足〔16〕。企业自身规模、利润的限制以及政府投入不足共同导致我国种业企业科研投入的缺乏,造成企业在种业基地建设中的缺位。

表4 2018—2020年我国种业企业科研投入统计

(五)种业侵权现象严重

知识产权是种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种业侵权行为,是激发我国种业创新动力,保持我国种业市场竞争力的基础〔17〕。当前我国种业市场秩序依然处于较为混乱无序的状态。由于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种子侵权取证难、执法难、违法成本低等问题还比较突出〔18〕,种业侵权问题时有发生。对于种业研发单位而言,培育一个新品种周期长、成本高,与之相对的是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却很低,只需通过套牌或者更换包装,就能轻而易举地盗走花费大量成本培育出的新品种。种业侵权行为不仅会影响权利人的利益,也会危害农民的利益。仿种子、假冒种子质量缺乏保障,不仅造成农户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还会引发耽误农时等更大的机会成本,这一现象同样成为我国粮食安全的一大潜在威胁。

三、以“五大行动”推进我国种业振兴的相关对策

《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了种业振兴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安排,并提出了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创新攻关、企业扶优、基地提升、市场净化“五大行动”,为打好种业翻身仗、推动我国由种业大国向种业强国迈进提供了路线图、任务书。未来以“五大行动”推进种业振兴更需要找准目标,结合前述存在的种种问题精准施策。

(一)促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

做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是种业振兴“一年开好头、三年打基础”的首要任务。在“保护”层面,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行动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第三次全国农作物和畜禽种质资源普查和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建设稳步推进,大量种质资源得到了发掘和保存。而在“利用”层面,目前种业研究机构和种业企业却是以“单打独斗”为主,各主体在育种科研方面大都各自为战,政府牵头的联合育种项目难以形成规模,示范带动作用较小,亟需提高种质资源的共享利用水平。为此,一是坚持独立自主,立足现有种质资源,针对目前存在的短板进行联合创新攻关,强化外部引导,由政府牵头组织规模化育种主体,并根据现实需要对种质资源进行联合开发,以提高种质资源的共享利用水平。二是构建促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的政策体系,强化种业信息服务。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种业大数据平台,以及种质资源信息评价和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种质资源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为种业科研主体提供一个交流和共享的渠道,促进种质资源信息共享,增加联合育种的合作空间,同时也可以对现有的种质资源进行更好地利用,更充分地发掘和实现种质资源的价值。同时,应注意确保数据收集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从源头保障数据质量,推动种业大数据平台业务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有效对接,简化有关手续的办理流程。

(二)优化科研要素配置

完善育种科研体系,推进种业创新攻关,增强种业研发能力,培育先进品种,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是打破种源“卡脖子”现象的关键。目前我国在种业科研领域的要素配置错位问题已成为影响种业企业技术创新效率乃至种业创新进程的重要制约因素。一是改革种业科研的投入机制。应当改变当前育种科研项目主要依托科研单位的状态,国家的种业科研投入对于种业基础性研究和商业化育种研究要有所区分。种业研究机构作为种业基础性研究的主体,应当侧重于基础性研究投入,为公共研究机构的种业基础研究项目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增强我国育种产业的基础科研能力。而对于商业化育种研究,要将种业企业作为主体,以财政投入为主导,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开展联合研发,建立多元化的商业育种项目投入机制。针对那些拥有优质项目,但受制于规模较小、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偏低的种业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国家财政对项目的支持力度,以激励种业企业更加积极地投入种业创新,提升我国种业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二是逐步加强引导。可采取引导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建种业研究基地、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的方式,以优质项目作为载体,以社会资本为主导,以市场化方式吸引高素质人才向种业企业流动。同时,种业企业也应当树立重视人才的观念,可通过股权激励、种业科研基地建设等手段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努力打造高质量的科研团队,提升自身种业科研硬实力。

(三)聚焦种业企业竞争力提升

面对外资的入侵,只有切实增强种业企业竞争力,才能打好种业“保卫战”,解决好种业“卡脖子”问题,实现种业振兴。一方面,推进种业企业扶优,增强种业企业对外竞争力的过程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同时种业企业扶优也可以反过来推动政府治理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已经在种业企业扶优上迈出了重要步伐,未来应当更加注重多方主体同时发力,如农业政策性银行可建立针对种业企业科研的专项基金支持种业振兴,针对优质企业给予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可提高对种业企业的开放程度,增强与种业企业在育种平台、种质资源、育种技术等方面的共享,对企业在科研创新方面的技术瓶颈进行重点攻关。对于企业而言,更重要的是政策需要落到实处,并要有配套的措施、明确的主体加以执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政策实施效果,使政策优惠真正惠及种业企业。另一方面,种业企业竞争力的提升需要种业企业的集中化、头部化。近年来我国种业企业投资并购行为的频率和规模整体而言呈增加趋势,其中投资行为的频率和规模有所下降,而并购行为的频率和规模整体而言处于快速增加的过程中(见表5),但每年十几亿元的规模相较于我国1200 亿元的种业市场依然相对较小。需要进一步加快种业企业兼并重组的进程,通过强强联合提升我国种业的整体竞争力。应当鼓励大型种业企业对小规模种业企业的联合经营与收购并购,鼓励民间资本对大型种业企业的投资,鼓励效益不佳、规模不足的种业企业兼并重组,有序退出市场,鼓励国内种业巨头增加科研投入力度、主动承接国家科研项目,进一步扩大规模、延长产业链,提升整体效益。此外,应鼓励头部种业企业主动“走出去”,通过海外投资并购、项目合作等方式开发海外市场,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实现自身发展壮大,真正推动我国种业竞争力的提升。

表5 2010—2020年我国种业企业投资并购行为统计

(四)推动种业企业参与种业基地建设

种业基地提升行动并不是政府或者种业企业任何一方能够独自胜任的任务。2015 年版的《种子法》就已经提出“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企业自主建设种子基地,满足用种需求。长期以来我国的种业基地建设上都存在着种业企业缺位的问题。未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种业企业参与。一是设立专项基金,推进种业企业制种基地建设。例如,设立有一定规模门槛的、针对规模化种业企业自建基地的补贴,用于支持规模化种业基地建设,或开展对种业企业科研基地的评优活动,针对评选出的优质种业科研基地给予奖励。二是探索将乡村产业振兴与种业基地建设相结合的道路,通过政府搭桥,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建设种业基地的方式,在保证种业企业科研育种的同时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实现互利共赢。三是加大对企业已建立的种业基地的常态化政策扶持。鼓励、支持企业更好地利用自有种子基地,实现规模化育种、高质量科研。

(五)完善种业产权保护制度体系

我国种业市场侵权严重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标准和制度的缺失。应当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种子法》自2000年颁布以来,分别于2004 年、2013 年、2015 年与2021 年进行了四次修改,最新一次修改的《种子法》已于2022 年3 月1 日开始施行,其中关键的修改在于首次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全方位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对推进种业振兴具有重大意义。未来应进一步针对种业侵权案件追溯难、取证难、查处难、震慑弱等问题,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联合开展重大案件督查督办。联合公布一批有资质的种子检测机构名单,建立健全损失认定和涉案物品保管、处置机制,降低维权难度和成本。此外,应当科学地制定和更新农作物新品种的审定标准。农作物品种审定是种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品种布局和推广的重要依据。2016年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在试验渠道、试验年限方面对品种审定和品种试点的流程进行了优化,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品种审定难以及品种试验的“跑点”问题。完善、更新品种审定制度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当前大量存在的农作物品种同质化问题。2021 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已发布实施了新修订的国家级水稻、玉米品种审定标准,提高了DNA 指纹差异位点数、产量指标和抗性指标,有望取得明显效果。未来应当继续研究推进大豆、小麦、棉花等品种的审定标准修订。同时,进一步提高国家级水稻、玉米审定标准,严管品种试验,开展登记品种清理,切实解决农作物品种同质化严重的问题,推进种业市场净化。

注释:

①参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推出三大举措力促国家级制种基地升级,http://www.moa.gov.cn/xw/zwdt/202107/t20210 723_6372671.htm。

②资料来源:《2021年中国农作物种业发展报告》。

③资料来源:观研报告网,https://market.chinabaogao.com/nonglinmuyu/03245363Z2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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