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雾袅绕,一场“误报警”可别不当真

2022-08-06 08:38张鑫烨
东方剑·消防救援 2022年8期
关键词:照料养老院条款

张鑫烨/文

“现在上海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越来越多,这个问题会越来越严重。未来十年,养老肯定会是非常热门的行业……”这是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心居》里的一句台词。这部电视剧说的是女主冯晓琴在经历了婚姻失败、家庭矛盾后,在朋友的帮助下开起了养老院,最终找寻到自我的一个都市故事。

电视剧里有这么一个情节:冯晓琴终于说服了朋友展翔投资出钱开起了“不晚养老院”。两人谈起了养老院的装修,“这里要有个晒台,那里要有个休息区,地上的踢脚线翘起来了”,却只字未提消防设施。之后,养老院失火,有位张阿婆没有来得及逃生,冯晓琴奋不顾身地冲进去和消防员一起把老人救了出来。虽然整个故事非常感人,但是从我们的角度看,实在是有太多疏漏,甚至可以说是致命的错误。这期“拍案惊奇”,我们就和大家一起聊聊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消防安全。

艾灸与养老院可否共存?理论上可以的

电视剧里,“不晚养老院”的“火情”是有人在一间房间里烧艾灸,主人公说的是“只是烟很大,触发了烟雾报警”,然后消防员封锁现场,把老人疏散到楼下。如果只是感烟探测器动作,也不至于有那么大的动静。笔者的第一个疑问是艾灸诊疗是否可以出现在养老院里呢?

2018 年,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简称“建规”)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对“老年人建筑”的内容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动,“老年人建筑”也自此被称为“老年人照料设施”,条文说明这是依《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定义,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根据《建规》5.4.28 的条文说明,老年人照料设施包含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生活用房。它们各自在平面布置中有不同的要求。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分类,艾灸馆属于养生保健服务类,虽然烟雾比较大、气味难闻,但如果引入到养老院,作为老年人的康复保健项目,的确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那我们可以将其视为老年人的康复与医疗用房。但是,老年人照料设施规定内部需设分隔,至少要有2 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 小时的楼板分隔,并开乙级防火门。另外,还需要设置排烟设施。这样设置的场所,便不用担心出现烟雾弥漫的现象,如果出现,要么是真的着火了,要么是排烟设施没有启动,还有可能是火灾探测器误报警了。

千万别以为电视剧里那么多漏洞,就是看看热闹、一笑了之。正如一开始的那句话一样,不久的将来,养老院越来越多,消防问题绝不容忽视,但又常常被忽视。因为老年人逃生能力弱、反应较慢,一旦养老院失火,极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伤亡。

烟,香烟,养老院失火的一大元凶?

养老院失火导致人员死亡的案例中有很多是吸烟导致的。

案例一:2019 年9月起,吴某在浙江省经营一家养老服务机构。在经营养老院期间,安排收纳人员张某、王某等人居住在并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备的杂物房内。2021 年3月某日1时许,王某在该楼房房间内吸烟引发火灾,致使在该楼房内居住的1 名老人死亡。

案例二:2014 年,上海某养老院内,张某某在坐便器上吸烟烧到衣服和坐便器,导致窒息死亡。

案例三:2021 年1月某日12时许,江苏省某福利机构二楼房间发生火灾。火灾起因竟是一名93 岁的张姓老人抽烟引发。原来,当天张老汉的儿子偷偷给犯烟瘾的老父亲留下香烟和打火机。中午时分,老人坐在轮椅上抽烟时,烟灰掉落在身上,随后烧着轮椅造成火灾引起浓烟。

这些案例看着真叫人心痛。案例一中,养老院的实际负责人竟然允许人员在杂物间里暂住,也没有规范两人的行为,最终导致火灾。肇事人王某是失火罪,实际负责人吴某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法院认定吴某在运营养老机构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这款法条我们之前说过很多次了,这次就不赘述了。

订立合同:你真的看清条款吗?

老年人自己的吸烟行为,导致失火或者死亡案件,谁该为此负上应有的责任?有人说是养老院,因为老人入住养老院后,养老院就需要担负起安全保障的责任,老人受伤或者死亡当然是他们的责任。

我们不要忘记,老人入住养老院并不等同于孩子入学或寄宿,老人或者老人家属与养老院是要签订合同的,老人与养老院之间是合同关系,所谓的合同,一方作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要约和承诺要清楚地到达对方。以养老院为例,养老院发送价格表、院区的住宿条件、入住的要求等内容给老人,这就是一种要约邀请,老人看着满意,表示愿意入住,那就承诺完成。一般情况下,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成立。订立了合同,表示老人接受养老院提出的服务内容和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很多老人却默认为自己的义务只是定期支付钱款。

除了钱款支付,还有很多条款可以说是老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可以说是养老院在规避风险。笔者随意找了一家养老院的条款:“……老人因自己不慎摔伤或因吸烟引起烧伤以及生活区域外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摔伤、走失、突发性死亡、交通事故等),其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老人外出,必须向甲方请假,并按时归寓,在外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所产生的后果甲方不负责任;老人不请假外出或不归寓,甲方在24 小时内根据合同上乙方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所产生的后果甲方不负责。”

老人腿脚不稳,走路颤颤巍巍是常见的现象,即便是平地,也会跌倒,但这样的条款就是让老人后果自负的。而且吸烟引起的伤亡也都是老人自己承担后果。难道案例二中,如果老人入住养老院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养老院完全可以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笔者只能说不一定。

免责条款,是否无效看权责

养老院一般提供的合同条款是事先拟定好的,是针对所有人的,所以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也就是说,在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上述这些养老院规避风险的条款是要提醒老年人注意的,是不可以“混”在其他普通条款中的。就如同我们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保的条款就是加粗的,这就是提示的效果。如果养老院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老人注意,加之内容涉及人身损害,那约定的内容从一开始就没有约束力。

如果老人看到了这些条款,特别是养老院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是否可以要求修改或者删除。理论上是可以的,毕竟合同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修改条款就是协商的过程。同时,法律也对这种免除责任进行了规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免除责任是指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比如,“提供发票,需要额外支付3%的税点”“本产品一律不承诺三包责任”。法律明确要求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种条款当然是无效的。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例如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如“偷一罚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是指限制对方按照合同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如“商品离柜,概不负责”。

那养老院的这种条款呢?的确是属于养老院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养老院属于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包括提供合格的照护人员、安全的设施设备等。其中,也包括对生活自理及健康状况存在一定问题的老人给予更多的关注,防范其因自身机体功能衰弱而造成人身损害风险,对跌落、摔倒等突发情况应制定防范预案,对吸烟等行为进行制止、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等。

但是我们并不能说这种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只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才无效。何谓“不合理”那就很复杂了。在现实生活中,养老院会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每次检查都是合格的、对入住的老人做了必要的提醒、及时将老人送医等,表明自己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此时,老人如果有正常的认知能力,一般会认定他是有能力认识到吸烟的火灾风险。以案例三为例,提供老人香烟和打火机的是他的儿子,那这种过失行为是无法抵赖的,所以老人及其家属都需要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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