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意蕴

2022-11-21 15:03杨文帅郝亚明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中华民族现代化法治

杨文帅,郝亚明

(1.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50;2.贵州民族大学 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院,贵州 贵阳 550025)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这一重大论述,为推进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既是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环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民族事务治理只有走好法治建设的道路,才能走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本文旨在依法治理的视域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从法治内涵、法治目标和法治要求等三个意蕴逻辑,探讨和分析如何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把握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法治内涵

新时代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凝结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民族事务法治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富含中国共产党百年民族工作的智慧结晶,深刻理解和全面贯彻民族事务治理中的法治内涵,也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

(一)法治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法治现代化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其一,是国家强盛的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2]法治是国家繁荣昌盛的支撑性力量,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离不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回顾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不难发现,法治始终占有重要地位。以涉及民族因素重要法律法规为例,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单列“民族政策”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等民族政策基本原则,再到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17年印发《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实践的全面展开,各时期国家重要法律文件均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做了明确规定和要求。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实践证明,法治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其二,是治理能力的标志。法治化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能力的主要标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3],法治能够将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民族事务治理有法可依、依法推进、因法提升,只有全面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才能保障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系统性和规范性,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族人民的共识,共同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进而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其三,是政治文明的标志。“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4]自秦汉以来,历代王朝无不重视民族事务治理,探索建立了羁縻政策、土司制度、改土归流制度等,但始终无法摆脱治乱兴衰的轮回定律。很大程度上,原因在于古代王朝采取的是“人治”而非“法治”。依靠人治的方式,当中央政权强大之时,可以较为稳定地维持民族事务治理,一旦中央政权开始衰落,民族事务治理便会陷入混乱,长治久安因此成为各族人民遥不可及的长久奢望。孟德斯鸠曾这样谈论公权力:“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务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5](154)采取法治的方式,就是要突破因人治造成的治理困境,为民族事务治理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障,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这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现代民族国家政治文明的显要标志。

(二)法治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素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一定意义上就是法治化的过程,法治是民族事务治理的核心要素。尽管我们常常把法治视为现代文明的标志,但实际上法治并不是一个近现代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古老的概念,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渊源。早在2 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6](199),人们对亚氏的这一观点可能持有不同的看法,但其中蕴含的“依法善治”无疑与今天的“法治精神”高度契合,反映了人类社会对实现法治的美好愿景。亚里士多德之后,经历罗马成文法、启蒙思想家及现代法学家等的不断阐释和实践,最终形成了今天西方资产阶级法治体系。当然,法治传统绝不仅存在于西方,中国传统思想中就包含大量的法治论述,例如,韩非子的“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7](134),商鞅的“善为国者,官法明,故不任知虑”[8](28)等,中国古代法学家的部分观点均强调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另外,中国古代思想家提倡的“仁义礼德”“和为贵”等治国理念,也为当代中国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在现代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9]民族法治体系及其执行能力的现代化,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中体现。民族法治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已经成功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及以若干法规条例为基础的民族法治体系。截至2019年,现行有效的267件法律中有90件涉及民族事务,755件行政法规中有68件涉及民族事务,自治地方制定了139件自治条例、753件单行条例、64件变通和补充规定[10]。这些不断完善并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保障了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而且极大推进了民族地区的现代化,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法治要素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其一,法治是制度现代化的要素。法治让制度优势进一步显现,法治理念贯穿于制度制定和制度执行的全过程,一项制度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成为制度,同样,一项制度只有以法治的方式才能得到贯彻和执行。例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就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来确立并实施的。其二,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要素。“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11]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在民族工作领域的要求,民族事务治理应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不断加强和完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地方政府和干部要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处理民族事务。其三,法治是各族群众参与民族事务治理的要素。“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2]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原则,可以确保各族人民依法平等参与民族事务治理,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民族平等,进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民族群众,积极投身于本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不断提升其自主参与公共事务及自身事务管理的能力。

(三)法治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路径

民族事务治理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实现有序推进,法治化是规范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路径。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Fuller)认为,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12](88)。也就是说,法治能够为民族事务治理的规范化、协调化、普遍化提供准则和保障,是民族事务治理的逻辑起点和施策方式。

其一,法治提供价值指引。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现代化的主张和政策要通过法律加以规定,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治中所蕴含的自由、平等、民主、公正等价值理念,一方面,保障了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另一方面,也指明了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进方向。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法治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以宪法为根基的中国特色民族法治体系,不仅规定了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也提供了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指引。法治是维护民族团结、处理民族关系和应对国内外风险的重要基石。另外,民族治理体系的完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提升,最终都应以法治的形式来呈现。

其二,法治提供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3]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法治是制度的高级形态,法治是制度成熟完备到特定阶段的必然归宿,法治是制度的精密‘算法’,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13],全面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有效夯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促进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保障。

传统的基准电压通过带隙基准电路产生,即一个正温度系数的电压和一个负温度系数的电压相互补偿得到。负温度系数电压通常由一个双极型晶体管基极发射极电压得到,而正温度系数电压则由两个双极型晶体管基极发射极电压差得到[3]。文献[4]基于传统带隙基准电路,采用亚阈值设计方法,设计了一款温漂系数仅为14.8 ppm/℃,功耗为68 nW的电压源,但是该电路包含三极管和电阻,工艺兼容性较差,面积较大。文献[5]取消了电阻,大大降低了版图面积,但是依然具有三极管,工艺兼容性较差。文献[6-9]是利用亚阈值MOS管的特性设计的全CMOS基准电压源电路,功耗在百nW级。

其三,法治提供发展动力。“如果社会政治路径关注于作为潜力(potential)的国家,法律路径则从能力(potestas)的角度看待国家。”[14](95)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能够显著加快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面对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任务,需要法治给予积极且正确的回应。民族事务治理要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切实普法、公正司法和常态监督,形成民族事务治理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推进,持续提升民族工作领域依法行政水平。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民族工作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法治将各项民族事务纳入法治轨道,创造了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和公平正义等良好治理条件,为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向前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坚定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法治目标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其中“法治”一词高频出现40次,这表明法治现代化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一)依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依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概念,自2014年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被首次提出以后,不断被上升为国家意志和转化为法律法规。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遵循。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国家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巩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基础。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总结为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个显著优势之一,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目标的重要内容。2021年8月,在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确定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和“纲”,成为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纲领方针。2022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的审议时再次强调,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并视之为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大决策。以上事实充分表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想要长久和稳定推进这一目标,必须依靠法治的制度保障。只有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为各民族携手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创造安全稳定的实现环境。

依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能够为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提供基础性的保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15]。作为国家现代化的主要和长远目标之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深层次推动着中华民族成为认同感和凝结度更高的命运共同体,集中反映了新时代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改进民族工作的本质要求,能够为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提供凝聚人心的精神保障和共同奋进的物质保障。“实际上中国众多民族的多元与一体辩证运动和演进,贯穿着中国历史的全过程。”[16](100)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深刻凝结,各民族同属中华民族大家庭,是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不论是历史经验还是现实情势,都证明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和物质家园的极端重要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开展一切民族工作的前提和目标。党和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不断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转化为法律法规准则,强化了民族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能力,为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良好的法治遵循。

(二)依法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

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安全稳定的实现环境。民族问题关乎国之大局,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边疆安定的基本方式,起着防范和化解民族领域重大风险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来,党的民族工作取得了辉煌成就,与此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风险挑战,民族问题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和隐蔽化的新特征,尤其集中反映于意识形态领域,已经严重阻碍了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守住意识形态阵地,积极稳妥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意识形态问题,持续肃清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思想流毒”[1]。民族地区存在的反恐、宗教等问题,往往是“隐性”而非“显性”的,常常难以察觉或容易忽视,一旦不能从源头上及时防范化解,就会对国家统一和安定带来长久的巨大破坏,而法治是应对此类长期性挑战的长远方式。

依法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要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原则。涉及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既要坚决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又要根据民族地区不断变化的现实,及时调整过时的、不适应时代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4],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至今日,我国民族领域最大的风险隐患还是来源于境内外分裂势力的威胁。针对国内分裂势力,要依法严厉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对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和分裂国家的各类暴力恐怖活动,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教育,提升各族群众的反恐意识,引导和团结各族人民共同构筑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长城。针对国外分裂势力,在联合国反恐机制及国际法的框架下加强对外反恐合作,做好重点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海外少数民族华侨华人群体等的工作。同时要加强反恐成果的外宣工作,利用发布白皮书、召开多边会议等方式掌握反恐的国际话语权,拆穿西方国家打着“人权”的幌子对我国反恐正义的无端指责。此外,还要处理好法治与宗教的关系,在依法去极端化的同时,也要依法对合法宗教给予保护,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民族宗教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明晰广大信教群众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为各族群众合法开展宗教活动提供法治指导和法治保障。

依法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要注重培育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国民法治意识的高低已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地区前所未有的推进,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达到历史最好水平,但受限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法治意识培育与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各族群众法治意识达不到一定的水平,势必会引发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无法有效实施,如果中华民族大家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等理念无法深入各族民众内心,也就难以防止和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分裂活动。培育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是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显著特征,各族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将为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提供长远的制度保障。

(三)依法提升民族工作队伍法治意识

其一,政府层面。首先,落实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必须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处理民族事务的前提,也是完善其他法制体系的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出现民族法治体系与民族事务实际不匹配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更新和完善民族法治体系,涵盖立法、执法、监督等全过程,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全面的法制支撑。其次,提升民族工作队伍的法治素养。民族工作具有政治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等特点,民族领域存在的问题往往涉及多重因素,没有法律这个准绳,民族工作很容易走偏,甚至可能引发民族问题。民族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族工作,强化自身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执行的表率。最后,加大法治教育工作力度。要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切实增强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因为“不知法或不守法”造成的,做好法治教育工作可以在源头上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现阶段,可针对民族地区因地制宜,以设立普法日、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普法和执法下基层、创新普法载体等形式,将法治意识内化为各族群众的普遍信仰。

其二,社会层面。首先,增强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部分信教群众法治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法治素养,这为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带来诸多挑战。受社会发展水平、地理环境、宗教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民族地区一些群众往往依靠本民族的传统习俗、宗教信仰等处理自身事务,有些观念是积极的,但有些是消极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极易引发一些涉及民族问题的矛盾冲突。因此,要树立各族群众的法治信仰,懂得信法守法遵法依法,自觉按法律办事。其次,处理好宗教信仰与法治信仰的关系。宗教在民族地区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对各族群众来说,法治信仰和宗教信仰并不冲突。法治信仰是宗教信仰的前提和保障,我国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尊重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并将宗教活动规范在有序的法律框架内,既保障了宗教信仰,又防止了非法宗教的破坏。可以说,各族群众没有法治信仰,就很难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的正确方向。最后,坚持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国家利益就是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没有高于国家利益的民族利益,也没有民族利益之外的国家利益。国家法律对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界定,各族群众应自觉学习和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将本民族的具体利益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统一起来,合力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根基。

三、遵循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法治要求

现代社会治理需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法治也是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3]。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9](5)。全面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这在我们党的历史和国家法制建设史上都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20]。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充分将中国法治实践与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相结合,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完全契合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最重要的就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保障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平等、维护国家统一等多个方面做了重要阐述,富有人民性、科学性、时代性、制度性和法治性,构建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治体系。当前,在“两个变局”激荡交织的时代背景下,民族事务治理面临全新的风险和挑战,境内外敌对势力频繁利用民族问题遏制中国发展,这就更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民族地区的完整实践,依法严厉打击颠覆破坏、极端渗透等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1]习近平法治思想涵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坚持顶层设计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关涉民族事务治理的各领域和各方面,其中的主线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把党的领导贯穿民族工作全过程,加强基层民族工作机构建设和民族工作力量,要更加重视、关心、爱护在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一线干部,要重视培养和用好少数民族干部,要加强民族地区基层政权建设等五个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全面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首要原则和要求。民族法治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稳定,党的领导必须贯穿其全过程。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始终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领导,确保民族工作法治化的正确方向[10]。

(二)以人民为中心

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显著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3]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在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其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内涵,有学者提出,“治理为了人民、治理依靠人民、治理成果人民共享”[21]。民族事务治理离不开各族人民的有序参与,他们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占有主体地位,民族事务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共同富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也是我国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的指导思想”[21]。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22],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改革历程和汲取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实践产物,从“群众路线”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再到“以人为本”,至新时代最终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经历了一个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发展过程。“人民”这一词汇本身包含着中华民族大家庭全体成员,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强烈向往,就是民族事务治理的努力方向。“法律是现代国家根据社会共同体规则提炼的规范,它来源于社会也服务于社会”[23](309),随着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部分涉及民族因素的法律法规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对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需求愈发迫切。在这一背景下,民族法治工作的开展更应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及时回应民族群众的急难所盼,要守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接受监督等环节,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的平等权利与合法权益。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构成,能够为全面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有力的制度供给。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保持长期稳定“两大奇迹”证明,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方面。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24](162)关于制度与法治的关系,也有学者这样表述,“归根结底源于中国之治的制度优势,那么法治作为制度之治的最高形态,则是‘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19]。制度和法治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制度规定着法治的方向和轨道;另一方面,法治是制度的应用和转换,法治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也可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制度与法治的相互协同促进之下,共同推动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法治的贯彻和执行。

民族事务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25]。在法治的轨道上治理民族事务,为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整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持续健全和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件,确保各族群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法无例外、法无特权。制度和法治具有共同的根本目标,坚持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下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使得制度与法治协同有序推进,以“制度之治”持续推动和巩固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结语与讨论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2]。中国作为一个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数民族地区具有边疆性、民族性和多元性等复杂特征,这是民族事务治理长期面临的现实情境,也是民族工作难以回避的重大挑战。未来中国想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就在于民族地区能否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法治在其中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米格代尔曾指出,国家想要避免分裂、保持稳定,就不能忽视国家在社会中的连续性自我建构,“这些自我建构包括社会中法律的产生,国家和社会共享的公共仪式,以及公共领域中持续的对非正式行为的再协商和再谈判”[26](174)。由此可见,法治可以保障多民族的团结,是建构稳定的、长久的现代化民族国家的重要环节。

“从世界发展历程看,近代市场经济的兴起促成了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与西方国家不同,传统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几乎一直处于高度合一的状态。”[27]新时代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摆脱了以往民族事务治理“历史—现实”和“边缘—核心”的二元割裂框架,也区别于西方“国家—社会”的二元对立思维,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传统优秀法治文化与中国民族地区具体实际的三重有机结合。在依法治理视域下,准确把握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内涵、坚定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目标和遵循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要求,不仅有助于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基础,也是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猜你喜欢
中华民族现代化法治
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之道:中国式现代化道路
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的现代化新篇章
基本实现现代化需要补足哪些短板?
聚焦中华民族之瑰宝“非遗”
哪项世界遗产被 誉为“中华民族不 屈的脊梁”
人大战“疫” 法治为要
法治护航 让“游河南”更惬意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保证
法治护航 守护生命之源
努力树立中华民族的文化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