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从《民法典》英烈保护条款谈开去

2022-11-21 16:29艳,
长春大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法典名誉公共利益

张 艳, 王 妮

(兰州文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兰州 730010)

近年来,热映的《救火英雄》、《战狼》(Ⅰ、Ⅱ)、《八佰》和《紧急救援》等纪念英雄烈士(下文简称“英烈”)、弘扬中国精神的红色经典影片票房火爆,体现了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文简称“二十四字价值观”)的广泛认同,展现了民族英雄对爱国精神的引领、弘扬。但现实中,时有诋毁、曲解、亵渎甚至公然侮辱英烈的事件发生。

近日,祁发宝、陈红军等5位戍边英雄的感人事迹刷爆祖国大江南北及网络,实践中却出现一些“键盘侠”“喷子”等刷存在感,罔顾事实、诽谤抹黑,恶意诋毁英烈的名誉荣誉[2]。这些言论触碰社会底线,影响十分恶劣,短短3天之内,就有7人因在微信、微博上诋毁英烈被法律制裁。该事件在网上引起了广泛讨论,也更应引起法律人的深入思考。事实上,我国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均设置了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条款。在这一问题上,《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弘扬者。

一、《民法典》英烈保护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46分,仇某明以账号“辣笔小球”为名,在新浪微博发布了贬低以及嘲讽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信息,随即,在各网络平台迅速扩散。南京相关检察机关以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立案。经调查,检察机关认为,仇某明的行为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情节严重。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6条、《民法典》第1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最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该案的处理发扬了保护英雄尊崇英烈的社会正气,较好地发挥了司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的引领,还对类似事件的司法适用起到了示范作用[3]。从《民法典》视角,依据法典第185条,仇某明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处理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促进社会尊崇英烈、弘扬二十四字价值观意义重大。

(二)案件分析

本案例中,仇某明在微博发表不当言论,由于微博受众较多且易于传播,此行为不仅超出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界限,且严重背离了二十四字价值观,是对二十四字价值观和法典的严重挑战。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以诋毁、亵渎英烈事迹和精神的行为损害英烈的人格利益。检察机关对本案的重视和处理向全社会宣示,任何组织、个人丑化、亵渎、否定英烈的事迹、精神、名誉、荣誉等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依法保护英烈人格利益的司法实践向全社会传递了一种崇尚、捍卫英烈事迹和精神的正确价值导向,对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产生了极好的示范效应[4]。当然,侮辱英烈名誉等的行为无法彻底消除,因此,我们要时刻警悟秉持正确的价值观,警惕损害英烈名誉、荣誉等的人和事,坚决以合法方式同不法行为斗争。

二、《民法典》英烈保护条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的发展改革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契合,高度重视将二十四字价值观融入立法、司法等工作。《民法典》第185条明确:侵害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该“英烈保护条款”规定了英烈保护的行为对象、保护客体及法律后果,同时将对英烈污名化的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早在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中,董存瑞、谢勇等英雄烈士名誉的纠纷公益诉讼案就是英烈保护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释法说理,营造了崇尚英烈、敬重英烈、捍卫英烈精神的社会环境。

在革命战火纷飞的年代,无数革命英雄为了摆脱压迫与损害,实现民族的独立,用自己的生命诠释着对理想信念的坚定,以纯粹的人格魅力感召着无数后人[5]。但在当下,个别人别有用心地丑化亵渎甚至毁损英烈的名誉荣誉,这种行为所触及的不仅仅是道德,还包括法律,所损害的不仅仅是对社会历史的敬重感,还包括对民族过往的责任感,必须受到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的双重惩罚。

针对英烈条款在概念界定、保护范围、责任承担等问题,对该条款进行全面解释,明确《民法典》保护英烈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以便司法人员准确定性,正确适用该条款。明确英烈保护的请求权主体、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等,有助于请求权人厘清是否被侵权、是否为适格当事人等问题,有助于发生侵权行为时,侵害人主动认识错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概念界定

上述条款的保护对象为英雄烈士,其在法律条文中是一个专用术语,专指已经身故的英烈。对于还健在的英烈,不能称之为英雄烈士,也不能使用这一条款。

“烈士”在《说文解字》中的定义是这样的:卷十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烈,火猛也,如火烈烈,引申为光也、业也”;卷一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士,孔子曰:推十合一为士”。烈士在当代汉语词语被解释为“有抱负、志向高远而为正义事业牺牲的人”,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语境,“有抱负、志向高远”就是指为伟大革命事业而斗争、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奋斗,“正义事业”常指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烈士褒扬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为抢救、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被评定为烈士。

关于“英雄”的内涵,我国现存法律暂未厘清,但依常理理解,烈士应包含于英雄。从《说文解字》之词源上分析“英雄”:“英”是一种只开花而不结果的花,古人用“英”常比喻事物之精华,后引申为人中精华、杰出人物;“雄”原指公鸟,后被引申为杰出、强有力的意思,如“雄心、雄壮、雄健”等。“英雄”合在一起使用,常指为人民利益而英勇奋斗、不辞艰险、令人敬佩的人。

(二)保护范围

从立法原意看,英雄和烈士的事迹、精神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是二十四字核心价值的重要表现,理应予以保护;从保护对象看,以上条文所保护的英雄、烈士是已经仙逝的人员,而健在的英雄依据《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固然是受一般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从保护外延看,民政部2014年9月1日和2015年8月24日两次公开《抗日英烈和英雄群体名录》,该名录不失为确定英烈的一大标准,且该名录不仅将中国共产党内的英烈列入其中,还将滕久寿、邓玉琢等国民革命军军官,夏云杰、王仁斋等抗日联军战士列入其中。因此,英烈理当包括近代以后为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做出贡献的英雄。

(三)侵害客体

法典第185条以穷尽列举的方式列举英烈保护的客体为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该内容形式是出于对英烈为逝者这一特定条件的考量。实践中,对英烈合法权益的侵害,主要是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其名誉等具体人格权,而法律正是在保护这些英烈的“身后名”。

该条款还特别指出“损害社会主义公共利益”,这一法益设定说明英烈不仅凝聚了二十四字价值观,也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而近些年出现的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行为,不仅是对英烈自身贡献的否定,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实践中,若英烈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则可判定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而提起公益诉讼[6]。因此,此条款内容将英烈保护和公共利益挂钩,体现了我国对英烈尊崇、保护的决心。

(四)责任承担

关于侵害英烈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179条、1000条规定,侵害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害人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公告等方式执行,以该种方式执行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自行负担。另根据《民法典》第995条,该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依法保护英烈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全社会传递了一种崇尚、捍卫英烈事迹和精神的正确价值导向,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了极好的示范效应。

三、《民法典》英烈保护条款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

英烈是社会主义事业道路上的推动者,他们构筑了民族精神,《民法典》英烈保护条款的司法适用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范。

(一)明确保护法益

英烈不同于普通人,其人格利益中不仅包含个人利益,也融入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遏制侵害英烈事迹、精神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英烈的人格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行为本身,若通过一般死者人格利益条款不能使其得到保护,《民法典》中的英烈保护条款对该类行为予以规制,就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在司法适用中亮出的利剑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与公正,既是对英烈身后名誉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二十四字价值观的弘扬。该条款弥补了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完善了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了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模式。

(二)指导司法实践

明确英烈保护条款的立法目的、保护的法益、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等问题,分析英烈的人格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承担有利于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类条款。同时,有助于甄别法典第185条与一般逝者利益保护条文的不同,进而深入理解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保护模式对逝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全面解释并保障英烈条款在概念界定,保护对象、范围,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效运用于司法实践。明确《民法典》保护英烈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以便司法人员准确定性,正确适用该条款;明确请求权主体、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有助于请求权人厘清是否被侵权、是否为适格当事人等问题,有助于发生侵权行为时,侵害人主动认识错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维护法律正义

英雄用生命捍卫国家,法律同样保护英雄。《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也专门增加“侮辱英烈罪”一款,规定“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英烈条款”是立法对捍卫英雄烈士的社会呼声作出有力回应,释放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严厉信号。

而法典把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置身总则部分,相较于第四编人格权的一般规定(保护),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和更高的法律地位。因为在侵害英烈人格利益案件中,侵害英烈的肖像、名誉等具体人格利益与其近亲属情感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有人错误地认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应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限,然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崇高人格,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英雄烈士们的人格具有双重法益,因此,只要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中华民族艰难求索的伟大征程中,无数革命先辈、英雄烈士以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大无畏的革命英雄主义,铸就了一首首可歌可泣的英雄赞歌,这是我们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因此,可以说,对英雄烈士的侵害,不仅是一般人格权的问题,它侵害的是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的是整个民族的历史记忆。这也正是民法典对此专条作出规定的原因。《民法典》在确立了平等保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特别规定对英雄烈士予以保护,符合《民法典》第128条对特殊民事主体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也为《英雄烈士保护法》更好地实施提供民法一般法的基础。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实行特殊保护,并不违反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也符合二十四字价值观弘扬的平等理念。

四、《民法典》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彰显与弘扬

《民法典》中的民主、平等、法治、诚信等理念,是法治和德治深入结合推进的集中表现,这两者同频共振,必将对我国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产生深刻影响,也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一)国家层面

富强,法典通过保障公民权利,为国家富足、人民强健提供制度保障;民主,法典为回应人民的诉求,坚持民主立法原则,极大地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例如,人格权单独成编,表达了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以增进人民福祉的法律期望[7];文明,法典的问世本身就是人类文明的盛事,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保护英烈的人格利益,就是最好的印证;和谐,法典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回应社会热点与时代诉求,让社会有序运作,助力全社会和谐发展。

(二)社会层面

自由,是法典所展现的核心价值之一,其中出现该词的条文有8条,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等;平等,是为保障人民美好幸福的生活,对主体而言不论社会经济地位差距多大,在法典面前一律平等;公正,法典追求公正的理念深入人心,现实中有人宣扬历史虚无主义,以狭隘之心甚或图谋不轨歪曲历史,质疑崇高的精神,法典直接以立法形式对该种行为规制,既保护了英烈身后名誉,也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法治,法典强调要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既可增进人民福祉,也是实现以良法保障善治的现实需求[8]。

(三)公民层面

爱国,法典要求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和我国公民;敬业,为实现振兴中华,法典要求公民在职业方面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服务人民,服务社会;诚信,既是一种世界观,又是一种价值观,法典表明诚信是一个国家、社会、个人的根本;友善,强调个体间的互相帮助,和睦友好,法典对重要的人身、财产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正确实践友善的应然、实然之意,为现代法治中国的持续发展、中华现代文明的不断进步发挥应有力量。

五、结语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坚持法治和德治深入结合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付诸司法实践成为重要命题[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二十四字价值观要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

在当前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道德规范可融入的法律学科、可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以极大扩展,在民法典这部内容事无巨细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中[10],第1条开宗明义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接续的第4条至第8条各项立法原则与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高度契合。在全社会弘扬二十四字价值观,既需要英雄为我们负重前行,也需要每一位中国人捍卫英雄的徽章,而法治是弘扬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风向标。英雄伟业不容磨灭,英雄精神熠熠生辉。每一个为国捐躯生命背后的英勇故事都不容遗忘和侵害,英烈的事迹精神应该代代弘扬。每一位中国人要真正把尊崇、保护英烈内化为价值自信、外化为行动自觉。我们要坚守法治信念,在法典的司法引领下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弘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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