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反腐败”思想及其理论价值

2022-11-24 01:18张志凌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反腐败阶级恩格斯

张志凌

(1.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92;2.牡丹江技师学院, 黑龙江 牡丹江 157011)

马克思主义作为一套先进且成熟的理论体系,其最显著的影响就是指导了工人阶级最先进的政党——共产党的建立。而共产党和共产党人的信念是与“腐败”绝对对立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论述中就蕴藏着关于腐败问题的深刻洞见,已然成为当今反腐败研究的源头之水和思想精髓。

“腐败”原指食物腐坏,后引申为思想与行为的败坏与堕落。在社会经济学领域,腐败尤指国家公职人员在职位上思想不纯、作风不正、行为不当,其内在原因是他们在履行公职时心存私欲、利欲熏心、价值观歪曲。那么,这种腐败行为所对应的极端利己主义思想的根源在何处?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还是人性发展中本身的固有之物?这种抽象的人性论是历史唯物主义者所反对的,他们反对“人之初,性本恶”或“人的本性是自私的”等观点。马克思提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只要社会在发展,“人性”就在变化——没有什么是永恒不变的,包括人性。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唯物史观来认识、观察、分析和预测社会,这样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以《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为《宣言》)为核心的论述中表现得淋漓尽致。马克思和恩格斯立足历史唯物主义,对阶级社会的特点进行了深刻的剖析。马、恩明确指出,阶级社会中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是滋生腐败的根源。据此,马、恩又依据巴黎公社运动的经验,对社会主义国际(“第二国际”)提出两个“必须”:必须坚持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必须坚定不移地同党内的错误思想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具体来看,关于反腐败问题,马、恩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给腐败下了一个属性定义,即腐败是“一切龌龊事物”之一,更是权力异化的表现;二是阶级社会与私有制是腐败的根源;三是只有坚定不移地与阶级社会作斗争,才能得到全人类与个人的解放;四是公社的原则(即巴黎公社的原则)会永远存在;五是廉价政府应成为无产阶级国家政府的基本形态。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腐败的属性定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为“腐败”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他们关于何谓腐败的论述散见于诸多讲话和论文之中。因此,笔者基于马恩理论中出现的关于腐败特征的表述,从属性概念的范畴来梳理何为“腐败”。

(一)腐败是“一切龌龊事物”之一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及腐败现象与国家的本质关系时曾深刻地指出:“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正是这个社会的莫大耻辱,是一切龌龊事物的温床。”[1]腐败作为这样的国家和社会中的“怪胎”之一种,也是其“龌龊事物”之一。可见,腐败并非随着人类的存在就存在的,而需要通过国家机器的运转而出现。

除了“龌龊”一词之外,马、恩还认为腐败是一条“寄生虫”,具有“腐蚀”性,从行为方式上看表现为“胡作非为”“作威作福”。第一,马克思在谈及巴黎公社对国家治理的贡献时认为,巴黎公社“取缔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胡作非为,从根源上杜绝把巨量国民产品浪费于供养国家这个魔怪”。[2]“寄生虫”(parasite)在生物学上是指一种生物在另一种生物身上吸取其生命养分以维持自身生命和生长,呈现为宿主和寄主的关系,对被寄生动物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夺取营养而导致宿主受到侵蚀和伤害是其显著特征。马克思用生物学的“寄生虫”来形容国家和社会中那些行贪腐之举的公职人员,由此从国家的层面将腐败的侵蚀性/腐蚀性呈现出来。第二,这种腐蚀性正如恩格斯所言:“凡与未被腐蚀的印第安人接触过的白种人,都称赞这种野蛮人的自尊心、公正、刚强和勇敢,这些称赞证明了,这样的社会能够产生怎样的男子,怎样的妇女。”[3]可见,公有制是原始社会的根本制度。基于此,整个社会运作中没有剩余产品、没有私人强占、没有阶级区分也没有剥削与被剥削,就连自私的观念也无法萌生,更不用说贪污或腐败。原始社会平均主义的性质让当时的人无法知晓何为私利,生产力虽然低下但生产关系十分和谐。而生产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等级划分愈发明显,私有制的出现让人类从“未被腐蚀”变成了容易“被腐蚀”。第三,马克思对于巴黎公社以极高的褒扬,认为它“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4]的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新时代,此处的“作威作福”是指勤务员/国家公职人员凌驾于人民之上,官民的共同利益沦为只为谋取个人利益的虚假责任制,这就是腐败。

(二)腐败是用“肮脏的手段”实现“最卑鄙的目的”

恩格斯在《欧根·杜林先生在科学中实行的变革》中明确指出了人类的平等观,这种平等观也应该体现在选举制度上。他认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5]而马克思载于1856年4月26日 “人民报”第208号上的《上院和约克公爵的纪念像》中写到“要谈论下院各次会议及其种种肮脏的细节,……那是枯燥无味的。”[6]这里所谓“种种肮脏的细节”即各种腐败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腐败是有悖于恩格斯的平等观的。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还提到“两万法国人组成的一群乌合之众”“情妇拥有提升一切军官的特权”“总司令还企图亲自用她的方法来为自己个人谋取收入”“这种证书现在要靠裙带关系才能得到”“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教职任命买卖”等腐败行为。这里也可以总结出马克思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纳入到了腐败的范畴。另外,弗里德里希在《法兰西内战》的导语中谈及选举腐败时以美国为例,总结到:“美国人三十年来是如何千方百计想要摆脱这种难堪的桎梏,可是尽管如此,它们还是愈来愈深地陷入到贪污腐化的泥沼中去。”[7]此处明确使用了“贪污腐化”,可见选举腐败对于国家的影响,抑或是马克思所提倡的普选制也难逃腐败的藩篱。在此,选举腐败或者更宏观层面的体制腐败,也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认定的腐败之一,遗憾在于,他们并未将如何有效防止普选腐败形成文字记录下来。

(三)腐败是对国家盲目的“崇拜”

腐败是对国家的一种盲目崇拜,这个界定可以从恩格斯的言论中总结出来。恩格斯在纪念巴黎公社20周年之际为《法兰西内战》所作导言中指出了人民大众的四种对国家的过度崇拜:国家全能崇拜、国家权力崇拜、国家人格性的崇拜和国家政治崇拜四个方面,其根源还在于社会自主意识的弱化,这与上文马克思提及的“乌合之众”有相似的含义。对此,腐败的深层含义与这种不健全的国家观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在《哥达纲领批判》(1891年)中,马克思就直截了当地对拉萨尔派的“自由国家”论展开了批判,他指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一个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8]换而言之,对国家的崇拜辅之以绝对的“国家的自由”就不可避免地走向腐败;反之,有“限制”的“国家的自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国家的崇拜以及腐败。

(四)腐败是权力“异化”的表征之一

以上三点分析均指向腐败的隐性定义,但其概念内涵还不够明晰。腐败是什么?马克思用“权力异化”的概念做了更深入的阐述。马克思在其博士论文《论犹太人问题》《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等文章中由浅入深地提出了“异化”理论,并赋予了该理论以辩证唯物主义的四个特征。(1)人们从自然中异化。“工人把他的生命投入对象,然后他的生命就不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对象。”[9]这一对象被他人所窃取占有,人与自然之关系就被瓦解了。(2)人们从个体自己异化。通过参加资本主义劳动,让人们从人们自己异化了。个体只能在闲暇之时才觉得“我是一个人,我是一个完整的个体”。(3)人们从人们的类存在异化。马克思认为,动物只能生产它们自己,而人类生产整个世界——艺术的、科学的、社会的、文化的等等。而劳动被异化时,人类特殊于动物的特征也随即消失。(4)人们从他人中异化。马克思提出,当个人的意识远离了创造性而成为个人存在的工具,这种异化关系放到劳动关系中就会把劳动者当做对象——劳动可以被买卖,劳动者也不再是与“我”平等的了。在异化理论的基础上,权力异化的命题应运而生。

当然,腐败与权力异化并不能划等号,它只是作为权力异化的内容之一,依然归类于一个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之下的个体/部分群体问题。但是对于权力异化之于腐败的关系的讨论,是马克思主义对腐败概念认定的必要之举。马克思认为异化的权力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10],例如从原本作为人民的“勤务员”在日后的发展中走向了“作威作福的老爷”,这就是典型的权力异化,这是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外在表现,换言之公权力被“私有”了,其主体是统治阶级和其构成成员。马克思敏锐地指出,私人利益的保障必然是要以牺牲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代价的。很多学者在给“腐败”下定义时,都会谈到“权力滥用”“为权利寻租”这两个词,例如我国的邵景均、吴敬链也深度阐释了权力寻租行为给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带来的危害。

二、腐败根源于私有制和剥削社会

1883年恩格斯在《宣言》德文版序中表示:“贯穿《宣言》的基本思想: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11]简而言之,特定时代或历史时期呈现出的意识形态要到该时代或时期的生产关系中去寻找答案,而生产关系的决定者是生产力。由此可见,人们的私有观念作为意识表征之一,并非与生俱来地存在。例如,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极其低下,他们以亲情氏族关系为基础,共同劳动,经济生活采取平均主义分配,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基于此,整个社会运作中没有剩余产品、没有私人强占、没有阶级区分也没有剥削与被剥削,就连自私的观念也无法萌生,更不用说贪污或腐败。原始社会平均主义的性质让当时的人无法知晓何为私利,生产力虽然低下但生产关系十分和谐。恰如恩格斯所言:“凡与未被腐蚀的印第安人接触过的白种人,都称赞这种野蛮人的自尊心、公正、刚强和勇敢,这些称赞证明了,这样的社会能够产生怎样的男子,怎样的妇女。”[12]但是随着人的进化和工具使用的愈加精细,生产力也愈加提高,劳动成果在满足所有人的需要之外,还产生了剩余,剩余产品的竞争促进了私人占有的出现,私有财产的积累也随之而来——这种社会的分化意味着阶级社会产生了。就此,我们可以这样梳理:剩余产品的产生让财产私有成为可能,私有财产的积累确立了私有制度,私有制度下某些个体或利益集团的财富愈来愈多成为富有的一类人,与无产者相比,阶级就此划分。如何消除阶级界线?马、恩在《宣言》中用两个“决裂”给出了答案:“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13]只有同所有制关系决裂,才能与观念决裂,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与保障。此“观念”即资产阶级社会的意识形态,利己主义观念构成了它的核心。马、恩认为,想要消除金钱至上的传统观念,就必须消灭阶级社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别无他选。“消灭私有制”的理论概括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提出的。马、恩认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但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当然,消灭私有制需要走一条漫长且艰难的道路,首先它不会一蹴而就地完成,“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14]这里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资产阶级社会在一定时期内还会存在,无法在短时间内被瓦解或消除;二是即便进入了以公有制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主义,只要依然还存在任何程度的私有经济体,腐败都会滋生;三是也许只有实现生产资料极大丰富、人人按需分配、社会极其公平公正的共产主义社会,腐败才会被消除。因为只有当物质极大丰富,人人均能不为物质生产所困,才能实现自由,才会积极主动且自觉地改造自私利己的主观世界,整个世界才会从腐败的泥潭中脱离、焕然一新。这也是唯物论者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念的体现。

三、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

恩格斯在《宣言》的《1888年英文版序言》中提出了共产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无产阶级),如果不同时使整个社会一劳永逸地摆脱任何剥削、压迫以及阶级差别和阶级斗争,就不能使自己从进行剥削和统治的那个阶级(资产阶级)的控制下解放出来。”[15]毛泽东将这个原理概括为“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在此,我们需要明晰一个前提概念——何为“那个”。“那个”是指资产阶级,资产阶级社会私有制的本质、生产关系中的剥削属性、资本积累的手段与目的、关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观念”[16]等均涵盖其中。而资产阶级以“利己观念”为核心的世界观本身就是“那个”社会运行和发展的产物,其行为准则也是服务于这个阶级的意志,结果就是他们“把自己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历史的、在生产过程中是暂时的关系变成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17],灭亡是其最终宿命。而与“那个”对应的就是被剥削被压迫的无产阶级,他们是被剥夺生产资料而不得不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求生存的工人和其他低收入集团。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劳动人民的解放也是无产阶级解放的根本前提。劳动人民被剥削的生存状态一旦被消灭,集团对集团的剥削、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无产阶级的解放与全人类的解放是不谋而同一的,因为只有无产阶级才能实现全人类的解放——资产阶级是人类历史上的最后一个剥削阶级,以工人为力量的无产阶级夺得政权就意味着资本主义及资产阶级被消灭了,社会主义随之建立起来,才能实现共产主义这个终极目标。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就明确指出:“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可见,以往阶级社会中的政权更替意味着新的压迫和剥削,而无产阶级是剥削的终结者,从性质上说,无产阶级的解放涵盖全人类的解放。另一方面,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彻底解放自己——全人类的解放意味着人类获得了全面的自由,是一种彻底的解放。无产阶级是全人类之一,他的解放之前提就是全人类的解放,没有全人类的解放就不会有无产阶级自身的解放。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就已阐述过“自由”的问题。他通过批判蒲鲁东等人的方式,论证了“市民社会的奴隶制恰恰在表面上看来是最大的自由”这一观点。包括广大劳动人民在内的无产阶级生活在这个看起来是自由的”新奴隶制”中,饱受剥削、压迫,由此造成的无产阶级的贫困并非某一特定阶级的贫困,而是体现在这一阶级身上的现代社会必然的“普遍贫困”。无产阶级这种贫困的生活状态,是现代社会被剥削生存状态下最显著、最尖锐的体现,在程度上也达到了有过之而无不及的顶点。所以,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只有“消灭集中表现在它本身处境中的现代社会的一切违反人性的生活条件”,才有可能“消灭它本身的生活条件”。亦即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总之,只有瓦解阶级统治存在的条件(政治上的绝对领导、经济上的无限剥削),并将个人从政治与经济的桎梏中解救出来,无产阶级才能最后获得解放。解放全人类——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理想中最具历史使命的一部分。毋庸置疑,历史上的统治阶级在取得政权之前,都以“全体人民的代表”标榜自己,但事实上他们代表的仅是自己这个阶级的利益;他们所谓的“解放全人类”只是为了取得政治地位和夺取政权的借口而已。无产阶级当家做主,变“剥削”为“自由”,并“将利用自己的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18]只有无产阶级,才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将解放全人类的任务当做坚持不懈的奋斗目标。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在社会主义社会或者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源于阶级不平衡与私有制度下的私有观念(基于无产阶级整体观念而言)不再存在,人们自由地在劳动中创造出更多的价值,逐渐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因此,在这样的社会样态中,因阶级而产生的腐败几乎是不存在的。但这并不排除阶级内部增生的“矛盾”导致个人心态或行为的失衡而产生的腐败问题。

四、即使公社被搞垮了,但公社的原则永存

公社原则即巴黎公社原则(Grundsätze der Pariser Kommune),1871年马克思对社会主义革命的早期实践——巴黎公社革命的发言记录有一条为:“即使公社被搞垮了,斗争也只是延期而已。公社的原则是永存的,是消灭不了的,在工人阶级得到解放以前,这些原则将一再表现出来。”[19]学界一般把这个原则总结为用暴力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但似乎忽略了马克思对此的再论证,马克思认为,“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20]

马、恩多次提及公社原则,多集中在《法兰西内战》(马克思,1871年)及《法兰西内战·导言》(恩格斯,1891年)中,但无论是德文版还是英文版,“原则”一词均使用的是复数Grundsätze、principles。可见,巴黎公社的原则不止一个,而是以“公”为旨系列呈现的,具体可概述为:(1)人民民主管理。巴黎公社是与之前的“帝国”完全对立的产物,它毫不含糊主张建立一个“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共和国,而这恰是真正人民民主制度的基础。(2)工人阶级当家做主。与一切旧有的压迫性政府不同,公社“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 如果没有这个条件,公社制就没有实现的可能,就是欺人之谈。”[21]可见,以曾经被压迫被剥削的工人阶级为共和国的力量,是推进人民实现劳动获得财富、解放经济的中坚。(3)公社的领导者是人民的公仆。巴黎公社的领导成员不再是像剥削社会领导集团充当的是剥削者和压迫者的形象,而是由普选产生、受人民的监督并可随时罢免、其工资待遇也是透明的——一切公职人员的报酬相当于熟练工人的工资,这就要求公社的领导者应议行合一、重实干轻个人利益,“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恩格斯认为,这种选举制度和公仆意识可以有效地“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这对本论文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4)公社是“廉价政府”。这一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社通过废除常备军而代之以武装的人民的手段取消了庞大的军费支出;二是给予农民阶层以最大的照顾,公社领导阶层“决不靠农民劳动以自肥”,并要免除一切不合理的税收。

实际上,就上述特征而言,公社的民主已属于无产阶级属性的民主,它包含的民主、平等、廉洁、实干、为人民服务等都是当代中国反腐败思想的关键要点,公社的原则应常读常新并积极稳妥地运用于实践。

五、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必须是一个“廉价政府”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首次明确提出“廉价政府”(cheap government)的概念。“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22]在此,马克思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空喊廉价政府的口号而行之以“专制”“集权”,并以此为比高度赞扬了巴黎公社关于廉价政府的构想、建设和实践。

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之所以能够“取缔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胡作非为,从根源上杜绝把巨量国民产品浪费于供养国家这个魔怪”[23],就在于它废除了国家常备军而以人民军队取而代之,并且减少了官吏的工资报酬与工人不相上下。这两项举措减少了国家的浪费、节约了开支。在此,廉价政府是节约型政府和精简型政府。其次,马克思主张建设一个清除官员特权和贪污腐败的政府。他把“凌驾于民族之上的国家政权”比喻成“民族躯体上的寄生赘瘤”,而这个赘瘤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因此,铲除“僭越和凌驾於社会之上”职能特权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成为巴黎公社奋斗的目标之一。唯有责任制取代集权制、敛财型的国家集团被实干型的现代政府取代,才能实现腐败政府向真正的廉价政府转变。

如果说廉洁是实现廉价政府的直接举措,那么民主属性的规约就是廉价政府制度化的开端。巴黎公社的民主属性主要体现在这三个方面:选举的民主性——选举产生公社的委员、受人民监督并可被人民罢免;组织形式的民主性——公社的特殊性质在于它是战时状态下产生的临时政府,但它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体,不同职责又分设十个委员机构,互相制约和监督,甚至“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由选举产生,要负责任,并且可以罢免”,[24]可见这是一个议行合一、平行为人民服务、高效运转的政府;运行方式的民主性——公社的委员通过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最鲜明的表现形式即定期向选民汇报工作,宣传公社中长期发展的方向和新制定的方针政策,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在公社与人民的互通中实现发展。这也意味着廉价政府是一个公开透明的政府。

一个国家就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它的运转需要一个“高效节能”的政府。精简节约、廉洁奉公、民主透明、为民服务,马克思提出的廉价政府就是这样的政府,它能有效地防止腐败的产生,毕竟国家公职人员是腐败的主要群体。马克思恩格斯从阶级社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出发,梳理腐败与权力异化之关系,阐明了腐败源自私有制和私有观念。腐败长期存在的原因:一是资产阶级社会在一定时期内还会存在,无法在短时间内被瓦解或消除;二是即便进入了以公有制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主义,只要依然还存在任何程度的私有经济体,腐败都会滋生;三是也许只有实现生产资料极大丰富、人人按需分配、社会极其公平公正的共产主义社会,腐败才会被消除。这均是从国家制度和经济制度层面探讨。基于此,马、恩提出巴黎公社的原则是反腐败的重要参考,包括人民民主管理、工人阶级当家做主、领导者是人民的公仆、“廉价政府”等,这些思想和意识直接影响了无产阶级的反腐败制度形成。民主、平等、廉洁、实干、为人民服务等都是当代中国反腐败思想的关键要点,可见公社的原则作为马克思强调的反腐败原则,应常读常新并因地制宜地运用于我国的反腐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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