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技术体系与数字空间证据规则构建

2022-11-24 15:33褚尔康彭瑞峰
法制博览 2022年31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哈希真实性

褚尔康 彭瑞峰

1.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2;2.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 太原 030024

NFT(全称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代币,是元宇宙技术体系中最为基础的技术环境。NFT技术赋予虚拟世界的任何物品的价值及其产权归属,使得元宇宙空间资产都拥有了特定的权属配置,成为产业化发展迅猛的元宇宙应用场景。NFT链上数据与链下现实场景的融合,能够通过代码形态对现实社会发展提供更有秩序、更加安全和更趋稳定的规制模式。而这种较为成熟的应用场景特征也为数字空间证据规则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环境和背景。

一、NFT技术体系与数字空间证据规则的关联性

从广义层面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NFT本身虽然表现为一种数字化产权的交易模式,但其技术属性是以一种信息存储系统。因此,可以看出NFT技术体系最大的应用可以进一步延伸至法律调整社会规范领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法治主义’意义上的法律秩序治理与‘技治主义’意义上的区块链技术平台的深度融合”[1]。

(一)数字空间证据概念的信息化转向

根据证据法一般原理,所谓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2]。现代证据法理论进一步强调了证据是由信息依附于存储载体而生成,是内容(信息)和形式(载体)的结合体[3],从而诞生了在数字信息时代较为通行的“信息—载体论”。即可以通过证据信息与其载体对象的辩证关系分析,进一步得出数字空间证据客观性依然是证据本质属性的重要结论。[4]此时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的基础是其证据概念的信息化转向,也就是基于其信息属性所决定。根据上述“信息—载体论”观点,证据是蕴含有待证事实信息的物质载体。[5]数字空间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最为主要区别,在于以信息空间特别是互联网空间为依存的电子证据,其内在信息属性和外在代码形态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离。而数据证据外在信息属性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现代信息技术对证据规则体系的影响程度。

(二)数字空间证据规则的代码化转向

在司法实践中学术界对于电子证据外在代码化载体与证据信息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一直充满了疑虑,“实质上是将真实性认定对象从电子数据本身转换成在存证平台的存证行为。”[6]在数字空间体系中,基于电子证据形态的证据获取与证据处理的关系构成了其证据规则体系的基本内容。通过网络终端直接获取的信息内容均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数据形态证据范畴,这些电子数据主要是使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因而在载体形态上往往是以其记录的内容和案件事实的二进制代码的形态而存在。但也有证据是通过其他取证手段取得的证据类型,通过数字化和代码化将不同种类证据转化为数字形态。根据NFT规则体系均可以哈希值形式存储到区块链的各个不特定节点中去,其外在形态表现为数据结构为链式结构,即由一条代码化的数据证据链包含多条记录的区块、由哈希指针链接的区块链组成。基于代码形态的证据本身链作为一种存储形态,不能独立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只能证明存储的电子证据的物理层在与电子数据的哈希值生成时没有被篡改。

(三)数字空间证据规则的算法化转向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进入元宇宙时代,网络世界中实际运行着一套具有独立逻辑结构和识别系统的规范体系,而这种规则体系就是“算法”。如果判断一个法律行为能否纳入到数字空间体系的标准就是其是否可以“代码化”,即这个过程是否可以进一步由算法进行模拟和分析。换言之,当一个系统能够用有效的算法表征和分析,这个系统就是在通过代码为形态进行规制的。从外在形态看,电子证据本身的载体形态仅仅是一系列二进制编码,只有采取算法处理的方式才能被认知。即其必须借助于计算机的代码算法转化和处理才能输出人们能够直接理解的信息。而对于法律行为而言,这些代码载体本身也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必须借助相关的网络设备及网络技术,使用专门的算法化证据取证和质证规则处理相关待证事实信息,才能将代码本身所蕴含的证据信息准确识别、解读、转换出来。此时,通过复杂的代码体系和算法对数据对象进行整理和归纳,使得看似并无联系的数据被处理为高质量数据关联形态,从而基于复杂数据分析的证据体系构建成为可能。从而在数字空间中证据信息蕴含在数码信息之中,证据规则体系具有了与以往不同的特点,使其外在表现为高度依赖精确算法支撑的技术特征。

二、NFT技术体系与数字空间证据规则的耦合性

NFT数字资源交易模式之所以能成为元宇宙底层技术体系,在于其本身与数字空间体系运行的高度耦合性。从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的角度看,NFT技术通过代码把多维叠加所形成的数据流进行固定,从而在技术上提供可监管、可审计的调整模式。因而,从NFT技术体系特征出发,探寻其与证据规则运行的基本特征模式的耦合关系,构成了学术研究的核心问题。

(一)NFT技术“去中心化”特征与证据保全规则

从本质上理解NFT本身就是一个分布式数据库,基于点对点的通信技术和加密技术使数据库的组织形式更具开放性和可追溯性。NFT技术体系中重要的特征形态是其具有唯一性的加密机制,在区块链上按时间戳依次存储重要信息,以方便人们通过互联网访问和审计,并且能够在公共网络中进行可追溯性的交易安全性和唯一性。因此,NFT技术体系能够确保数字资源在网络中被广泛复制,所有存储在区块链上的数据都具有高度弹性,即使某个副本被破坏或某个节点失效,其他节点上的数据也仍然有效。也就是说只要世界上还有一个有效的副本,其他节点就可以修复和重构该数据资源,恢复之前的全部交易记录,并实现新的交易和资源确认。而基于NFT技术体系的证据固证、存证应用,本质就是利用其分布式数据库和加密存储算法。从而使得证据保全的司法过程转化为基于代码和算法的验证完整性过,并且如果文件被恶意攻击损坏,区块链作为防篡改以及可审计的路径,可以实现对修改者行为的回溯与修复。

(二)NFT技术“不可篡改性”与证据质证规则

作为元宇宙数字资源界定权属的依托手段,如何确保数字资源的唯一性即交易的不可篡改性成为NFT技术体系构建的根本原则。通过NFT的区块链技术支撑,区块链核心内容包括这一区块交易记录所独有的指纹或哈希值、对应的时间戳以及前一区块的哈希值,同时网络主体之间分布式的协同记账使得NFT的全过程交易体系构建成为现实,从而为互联网资源和交易提供了有效的底层信任机制。与NFT技术体系支撑下,互联网信息资源交易的可信程度得到高度信任的机制与证据体系的真实性密切相关。在传统证据规则模式中,对于载体真实的审查应侧重该载体是否为原始载体,并且要确保证据在转存或诉讼流转中是否保持同一性作为重要的质证方向。而“相较于传统电子证据,法官所需要做的工作应更偏向于对于平台校验技术的有效性、可靠性的审查,而非之前法律所规定的运用技术措施核对校验值的完整性。”[7]因此,在NFT技术体系确证下,电子信息证据的数据载体或逻辑结构的真实性不再是法院所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这种证据质证和实质审查内容的重大变化将导致电子证据规则的巨大变革。

(三)NFT技术“全流程记录”与证据认证规则

NFT技术体系,除具有对数字资源确权重要功能外,更重要的应用在于其可完整记载交易链条和转让凭证全程记录。因此,NFT技术基于点对点(peer-to-peer)网络、公私钥密码学及共识机制(consensus mechanisms),创建高度弹性和防篡改的数据库,人们可以通过透明和不可否认的方式存储数据,并以数据化主体形态进行各种数据资源的获取和交易。上述原理在证据体系中的广泛运用基于当证据在不同司法主体间审查行为完成发生后,相关信息在数据链内以增加新的节点并加盖时间戳的方式避免环节的缺失,从而实现了证据在不同司法机关之间更加准确和便捷的证据交换与传递。在互联网证据审查过程中,可以基于关联性审查是利用将电子证据提取、存储、修改等所有时间节点和权威时间绑定的可信时间戳,实现从取证到存证的各个时间节点的真实可信度的判定。此时,NFT技术的“交易即留痕”的特性,保证了电子数据的连续性、完整性,成为数字空间电子数据可靠的“证明力”链的重要技术支撑。

三、NFT技术体系与数字空间证据规则的补强性

基于NFT技术体系的证据规则应用场景与方式远不止于单纯的证据保全和存证以及区块链证据生成等方面。而利用NFT技术体系的块链式数据结构验证与储存数据模式,并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生成和组织数据,通过代码组织形式对数据进行分布式处理的全新组织架构与范式,从而对证据体系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等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影响。

(一)NFT技术体系的证据形式补强

NFT技术体系中,通过算法和数据进行的证据处理并非简单的电子证据或者电子数据再生机制。因此,NFT证据体系并不是证据本体的替代品,相反,它是在证据本体的基础上进行了再加工和证据力的再提升。这种扩充主要体现在数据实体(Entity)层面,即在区块头中包含了之前区块的哈希值和时间戳。所有区块按创建时间有序排列组成链,并据此组成可共享的数据库,确保证据保存形态和真实有效。而输出形式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的证据类型,既可以归属言词证据,也可以归类为实物证据;既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属于间接证据。具体而言,通过将分割和离散化的数据汇聚在一个特定的平台,内含一种高度关联的聚合机制。通过对转化证据的数据化改造,使得司法环节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过程将被对区块的审计行为所代替。通过哈希值的校验,就可以核对数据形式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证据效力。在此过程中如无相反证据,只需要比对区块链上的哈希值,即可得知电子证据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真实性证明。

(二)NFT技术体系的证据内容补强

有学者认为,如果电子数据原文在上链前已被修改或伪造那么在链上被哈希值标记的证据将无法排除其客观真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现行算法体系能够对于存入区块链之后基本能够保证其不被篡改,但是这些数据在存入区块链之前是否经过篡改或者是伪造无法通过哈希值验证进行有效确认,使得现实司法活动中相关证据规则体系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受到严重质疑。可以看出,上述观点本质上混同了证据来源真实性与证据流转真实性的极限,即NFT技术体系本身是探讨如何确保证据在流转过程中保持完整性、同一性,进而实现证据真实性判断的问题。与NFT资源交易模式相一致,数字资源被代码化之前的具体形态并非NFT关注的焦点问题。虽然NFT本身的可追溯性无法确保该资源在形成过程中的真实有效性,但相关证据在入链之前的取证手段、存证载体、技术特点、真实性保障与传统证据并非有本质的区分,对其关联性审查应当遵循传统证据规则体系相关内容。换言之,入链前数据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与传统证据体系关系紧密,与NFT转换的方式和结构并无直接关系,而数据一旦入链,其真实性即受哈希校验等技术体系的影响和调整。

(三)NFT技术体系的证据监管体系

目前,虽然NFT技术体系本身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管理形态,但如果没有权威性部门检查和验证区块链上记录的数据真实性,那么这些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就没有保障。因此,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提出构建的“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进一步明确区块链保全平台的建设在保障统一司法区块链建设的重要制度。此时,须由国家统一管理监督平台服务器,由相应职权部门保障平台服务器的安全运行,从而确保其公信力。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国家公证制度的NFT证据链建设可以做到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链接,使经区块链公证的证据数据可以与整个司法链系统实时共享,实现证据通过技术手段达到资源共享与交换的目的。但这种集中证据链处理并不排斥第三方证据保全机构的存在,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第三方接入平台的机构资质、专业技术能力、平台的安全性,以及证据链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安全性、合规性开展资质监督。重点对其形式真实性进行监督,确保在证据保全过程中主体独特性、保管链完整性以及内容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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