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措施探究

2022-11-24 16:29林远超兴业银行大连分行
财会学习 2022年30期
关键词:供应链商业银行主体

林远超 兴业银行大连分行

引言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商业银行衍生了供应链金融业务,构建了完善的金融联体系。这种改革不仅为供应链的参与主体提供了全新的金融服务方案,同时也能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促使商业银行和企业能够共建双赢局面。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存在很多风险,严重影响了供应链的整体运行。因此,商业银行必须结合供应链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才能为供应链体系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供应链金融的基本概念和业务模式

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主要是将核心企业作为依托,将物流、资金和信息传输进行集中控制,企业从产品的原材料采购到生产,然后在将产品销售到市面上,整个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主体,如: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厂家、销售商、消费者,共同组建了一条完整的供应链结构。从这一点我们也能看出,供应链金融并不只是将物流、资金和信息传输结合在一起的功能链条,同时也具备了较高的增值价值。生产厂家从原材料供应商手中购买了材料之后,经过加工、生产、包装和运输,最后再由分销商出售到消费者手中,在整个供应链中实现了价值提升,企业从中获取了很多利益。如果供应链的参与主体在销售阶段,有些款项不能及时收回,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因此,商业银行应结合供应链参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和可能遇到的风险及贸易特征,为企业提供了三种融资模式,就是我们常见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保兑仓融资模式及融通仓融资模式[1]。

二、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的主要作用

供应链金融是我国商业银行近些年推出的一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产品,完全颠覆了传统的授信模式。商业银行传统的授信模式只针对单一主体,并且很多中小企业的信誉度较低,从商业银行审批的信贷额度较低,所以大部分商业银行逐渐放弃了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实际上中小企业才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我国民营企业的经济链条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虽然中小企业的资产较少,但是作为“草根企业”却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并没有负责融资业务的首席财务官或者财务总监,有些中小企业甚至没有专业的会计,所以他们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的权力。另外,随着产业链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在相关领域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很多企业在供应链结算过程中被迫将赊账销售作为首要的支付条件或者付款条件,这种赊销的方式虽然能够为企业节省一定的资金,但是大量的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笼,严重影响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导致企业的资金链一直处于紧张状态。

除此之外,应收账款作为企业的潜在资金流,如何合理利用应收账款和降低应收账款的风险一直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供应链上的企业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就必须盘活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业务推出之后,商业银行就能够与供应链上的参与主体直接建立合作管理,这样就能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全面的融资服务,帮助企业突破融资困境。然而,与传统的单一主体授信模式相比,供应链的授信模式更为复杂,参与主体数量较多,操作也比较烦琐,每个环节都建立了相互依赖的关系,所以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整个供应链的运行造成影响,甚至还会牵连到其他环节。正是因为供应链金融的特殊性,导致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风险控制方法与传统信贷模式相比也更加复杂。如果商业银行退出供应链金融业务知识为了占据市场份额或者推陈出新,并未做好供应链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也没有对风险进行控制,就会影响到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长效发展。因此,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必须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结合风险建立防范意识,制定控制措施,才能解决供应链金融风险这一难题[2]。

三、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衍生出来的一种全新的融资业务,这种业务的形式多元化,并且还在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虽然供应链金融业务更加符合企业现代化建设的需求,但是由于推出时间较短,与银行传统的单一主体信贷业务相比,还没有构建标准化的管理规范,并且这种业务推行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如:所有供应链上的参与主体信用会实行捆绑、企业的货物要进行监管及资产产值问题。再加上国家管理供应链金融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很难将所有的问题全部覆盖到法律范围内,所以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很容易遇到法律方面的风险。为了创建规范化的社会环境,国家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进行完善,法律法规的调整也会增加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遇到法律风险的概率,从而影响到供应链金融的正常运行。

(二)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由原来的单一授信主体变成了多元主体,每个供应链上的参与主体都有权力享受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提供的融资服务,正是因为供应链金融具备这样的特征,多元化的参与主体也会增加风险的概率。虽然我国中小企业近些年的发展进步很大,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相比,还存在信息不明确、资质较低、缺乏高质量的财务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成为融资的限制因素,同时也会增加信用风险。另外,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小,缺乏先进的技术作为支撑,如果没有长期对企业自身的信用进行管理,同样会成为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业务的限制因素。

(三)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在向供应链中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将有融资需求企业的信用和资金安全进行隔离管理,这种操作方法除了能够扩大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链之外,也会造成其他方面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商业银行就需要在风险控制中投入更多的精力,最终导致操作过程越来越复杂,整个操作过程所花费的成本已经远远超过了信贷业务的利润。另外,物联网和大数据的应用,使供应链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并且供应链已经在各个行业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供应链核心企业上下游的参与主体越来越多,供应链的结构也越来越复杂,随着参与主体数量的增加,有些企业在认证时可能还会上传一些虚假信息,信息传输路径变长之后可能也会出现传输错误,从而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3]。

(四)市场风险

这里所谓的市场风险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偿还风险。市场环境随时都会发生变化,有些企业在生产之前制定的各种销售计划必须随着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导致企业不能在计划时间内将产品全部销售出去。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企业没有对市场做出准确的判断,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因为技术或者其他问题,被更新的产品所替代,导致产品不得不面临淘汰,这会影响到企业的销售原计划。企业在销售环节出现问题,就会造成严重的资金缺口,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如果多家企业都遇到这种问题,将会对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资金风险[4]。

四、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缺乏与动产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健全的法律法规能够提供有力的保障,法律法规不仅能够避免信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能是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主要是将企业的流动资产作为担保,如:企业的库存、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等,如果信贷过程中涉及了动产的担保物权,就需要将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参考依据,所以国家是否根据动产担保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与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有直接关系。

(二)缺乏先进的金融监管理念

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开展的一项新业务,这项业务在开展的过程中,必须符合金融监管单位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需求。供应链金融的服务群体和风险防范以及如何选择担保动产和获利都和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有很大差距,所以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也要随之发生改变,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只有不断创新金融业务才能推动商业银行的发展,对监管理念进行创新也是为了调动商业银行创新业务的积极性,如果依然采用传统的监管理念,就会对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造成限制,同时还会增加业务风险的概率。

(三)金融信息与电子技术的结合不够深入

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在发展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成本,如果能够合理应用信息技术不仅能够扩大供应链金融的服务范围,同时还能节约运行成本。然而,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并没有实现与信息技术的深度结合,导致供应链金融发展过程中的成本不断增加。虽然我国近些年商业银行的金融技术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也只涉及了对资金流的监管,并没有为资金和信息流建立有效的衔接平台[5]。

五、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

商业银行内部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主要是为了实现自我约束,这样就能对银行各个部门的金融活动通过完善的制度进行管理,从而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促使商业银行能够快速实现既定目标。商业银行结合供应链金融业务构建内部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加强对“三行”建设的重视,严格按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进行管理,无论是管理层还是基层员工都必须在制度的约束下开展工作。

(二)构建完善的贷后风险预警体系

商业银行针对供应链金融制定风险预警体质和应急预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风险预警要结合不同类别的风险进行细化,对整条供应链的每个环节都能直接进行监督和管理,这样既能提高风险分析的有效性,同时还能使风险搜索更加具有针对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措施的作用。由于供应链的参与主体之间相互存在联系,所以一旦出现风险,风险将会随着供应链扩大,所以供应链金融的风险要高于传统单一主体信贷业务的风险。因此,构建供应链金融贷后风险预警体系非常重要。

(三)通过科学的方法将风险进行转移

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在将供应链金融的风险进行转移时,一般都是通过保险形式进行,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与资本主义不同,所以并不具备大规模风险保险的条件。风险转移在实践的过程中,保险产品能够转移部分风险,这也是我们风险转移的主要途径,实际上还有一种风险转移方法,本质上与保险风险有相似之处,就是将供应链金融的操作环节通过外包的形式转移,并且外包部分同样也要进行监管。如今,我国已经有很多商业银行尝试与监管机构建立物流协议,将操作风险的监管责任转移到三方物流企业,这样就能使合作监管单位在监管过程中更加积极,同时也能为商业银行节省一部分的风险控制成本[6]。

(四)推动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

商业银行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建立系统性的操作平台,这样就能是供应链金融的整个操作过程实现信息化建设,各个环节的操作步骤也更加透明,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还能节省人员成本,降低人员误操作的概率。另外,网络平台还具备指导功能,充分发挥风险预警功能的作用,还能及时对错误进行指正和纠偏,这些功能都能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差错。

(五)对供应链金融的现金流进行全面控制

与传统的信贷业务相比,供应链金融业务较为特殊,商业银行将资金贷出后,只要供应链中的现金流能够正常循环,就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供应链中的现金流进行控制:首先,结合企业担保产品的特征和资金的流向以及资金的回笼情况对金融产品的搭配进行调整,这样就能对现金流的流动周期进行合理控制。其次,对信息文件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再次,对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流程和各项条款进行控制,可以建立多方业务合约,为现金回收的途径提供保障。最后,在控制现金流的过程中,财务报表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对企业的收支账目和销售账目进行全面控制,这样就能控制现金流。

六、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方法的实践策略

商业银行为企业融资提供的传统信贷业务每年都要进行审查,但是供应链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的贷款额度要根据企业担保资产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并不是固定额度,虽然这种贷款模式非常灵活,但是也增加了风险发生的概率。另外,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参与主体除了包含银行和对资金有需求的企业之外,还包含了核心企业和监管机构,所以整个信贷业务的流程相对比较复杂,为了对风险提前进行方法和控制,整个业务流程的设计非常重要。因此,本文将生产厂家、商品销售商和银行之间的业务作为实例,对供应链金融的操作流程做出了全面分析:

(一)划分清楚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各方的参与主体在签订合约时,要在合约中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划分清楚,必须对企业的质押资产实施监管。如:厂商银在合作过程中,要在合作协议中注明厂方对质押资产进行监管时,监管义务的范围是获取到达码头还是仓库,如果货物是通过水路联运的形式运输,在水上运输时监管责任由哪方负责。如果货物在运输的过程中出现短缺,由哪方负责。一般情况下,质押货物刚刚到达卸货地点时,如果监管方还没有接货,中间就会出现断点,这个阶段的监管义务由哪方负责。

(二)监管单位要与银行实现深度合作

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具备动态性特征,银行一方掌握了企业质押货物的真实情况之后,才能确定最后的信贷额度,所以监管机构必须和银行同时掌握物流信息,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建立物流信息共享系统,确保货物的信息和合同内容相符。另外,企业偿还了一定金额的贷款之后,需要从仓库中提走相同金额的货物,监管机构掌握的信息必须与银行互通,才能缩短企业的提货时间。监管单位和银行必须保持深度合作,才能在提高供应链金融运营效率的同时,为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7]。

(三)构建完善的价格收集系统

厂商银在合作过程中,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资金依然是用质押物作为资金收回的保证,所以作为担保的质押物必须满足价格浮动要小、容易保存、参数规格通用、容易折现这些条件。然而,质押物的价格变化也会随着市场环境中的供需发生变化,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的信贷额度则是以合同价格为准,很难保证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相同,如果质押物的市场价格下浮明显,就会给银行的资金回收造成风险。为了避免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银行要结合自身的需求构建完善的价格收集系统,这样就能随时掌握质押物的价格变化。一般情况下银行都会在系统中设置警戒线,如果质押物的市场价格下浮超过20%时,银行可以要求企业增加质押物或者保证金。

(四)对质押物进行全面监管

前述提到,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依然是将质押业务作为企业信贷的基础,所以在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过程中,必须保证质押物的安全性,才能降低银行方面的风险。银行方面为了节省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会将质押物的保管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的监管机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银行方面就能全权放手。银行方面也要定期到质押物的保管地进行考察,还要对货物数量进行判断,并且还要监督仓库管理人员将质押物存放的区域进行合理划分,每个货权方的货物都应分别进行保管。企业在提货时,必须严格按照提货流程出库,及时将出货记录登记到台账上,银行与第三方监管机构之间的账目信息要保持一致,这样才能保证质押货物的数量与账目相同[8]。

(五)构建完善的应急处理体系

银行在为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签订的合约在撰写期间就要提前预测各类风险,并且还要结合风险构建完善的应急处理体系。然而,大部分银行的应急处理体系只包含了质押物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动该如何处理。除了质押物的价格浮动之外,还要将不可抗力对质押物造成的损失全部考虑在内,同时还要注明是否要求保险。如果企业的资金或者其他方面出现问题之后,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怎样完成回购以及回购的时间控制在多久,在回购过程中,质押物的运费该如何处理等。如:2011年,上海曾经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例,当时的钢材市场出现了较大的变动,很多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之后,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无法及时还款。但是企业在与商业银行签订融资合同时,并没有在合同中注明回购条款,各个环节的权责不够清晰,所以银行在清收程序中花费了很长的时间。当时企业的质押物是钢材,由于在清收阶段质押物保管和运输的责任方不够清晰,导致钢材生锈,价格也远远低出了质押价格和市场价格,导致银行和企业同时遭受了损失。因此,厂商银在合作过程中,必须构建完善的应急处理体系,这样才能保证在出现问题的第一时间能够有理可依,同时也能有法律依据作为保障。

结语

总而言之,近些年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速度飞快,主要原因在于不仅能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也能提高大型企业的贷款额度,还能为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下游提供更多的融资服务,从而使企业的流动资金得到保障。这种新型的融资服务使银行通过信贷业务获取了更多利润,同时也能使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还能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不再是和单一主体建立合作,而是要和整个供应链建立联系,这样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收集所有信息。如今,我国的金融领域一直在持续改革,金融机构和地方银行在不断抢占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导致商业银行也要面对市场竞争。商业银行推出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能够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为了能够对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必须将风险防范和控制作为首位,才能把控供应链金融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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