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杰罗恩·范·登·霍温信息通信技术伦理思想

2022-11-26 04:37杰,聂
关键词:伦理学敏感性伦理

刘 宝 杰,聂 时 梦

(曲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

杰罗恩·范·登·霍温(Jeroen van den Hoven),是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终身教授、《伦理与信息技术》杂志主编、应用伦理学在线百科全书联合主编、《信息、计算机与社会》《信息、传播与社会伦理学》杂志编委、《知识》杂志的顾问编辑,欧盟ICT与新媒体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计算机伦理学与哲学研究会的创始人、国际信息伦理学会(INSEIT)理事会成员、技术哲学荷兰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霍温意识到信息安全、数字伦理、道德负载等问题已成为信息通信技术伦理的核心议题。他将能力方法和价值敏感性设计方法融入技术设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信息通信技术的“非功能性需求”。为了实现技术让生活更美好的目标,他从设计主体的责任入手,基于负责任创新理念,提出以负责任创新的态度对技术产品负责。信息通信技术伦理既是霍温技术哲学体系的核心,又是技术哲学荷兰学派研究的重要议题。

一、专注于信息通信技术伦理问题研究

20世纪末,霍温开始关注信息通信技术(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彼时,一场由约翰·希尔勒(John Searle)、丹尼尔·丹尼特(Daniel Dennett)、彼得·哈克(Peter Hacker)等哲学家主导的关于人工智能的辩论会引起了霍温的兴趣。希尔勒提出“中文房间”(Chinese Room argument)思维实验并认为,“按照规则对汉字进行再多的符号操作也不能构成对汉语的真正理解:语法不足以表达语义,计算不足以实现意识”[1]297,进而反驳人工智能可以自主思考的观点。虽然这些观点十分有趣且有一定道理,但在霍温看来,其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即“计算机将彻底改变世界,改变我们思考、工作、沟通以及构建自我的方式”[1]297,这一想法引起霍温研究计算机伦理的兴趣。随后霍温在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完成了以《信息技术与道德哲学》(InformationTechnologyandMoralPhilosophy,1995)为题的博士论文。在这篇论文中,霍温着重探究信息技术引发的道德问题及相关应用伦理学方法。在这之后,霍温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计算机将彻底改变社会,信息通信技术会引发深刻的伦理道德和社会问题,要想应对这些问题,需要新的法律、新的制度和新的思维方式”[1]298。信息通信技术方面的理论与实践让霍温更加系统地研究计算机、数字技术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近年来,他先后编辑出版了《信息技术与道德哲学》(InformationTechnologyandMoralPhilosophy,2008)(注:不同于其博士论文)、《能力方法,技术与设计》(TheCapabilityApproach,TechnologyandDesign,2012)、《负责任的创新第1卷:全球问题创新性解决方案》(ResponsibleInnovationVolume1:InnovativeSolutionsforGlobalIssues,2014)、《伦理、价值与技术设计手册》(HandbookofEthics,Values,andTechnologicalDesign,2015)、《设计伦理》(DesigninginEthics,2017)、《在线的恶》(EvilOnline,2018)等著作。这些著作涉及信息通信技术伦理的道德哲学基础、设计方法、设计价值、设计理念和现实指向。

二、信息通信技术应用伦理学的设计转向

受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影响,伦理学领域引发了关于社会与制度设计的讨论。正是在罗尔斯理论的引导下,“社会正义被描述为一种制定和证明我们该如何设计社会基本制度的原则”[2]71。自此之后,托马斯·博格(Thomas Pogge)、拉塞尔·哈丁(Russell Hardin)等学者将伦理学与设计结合,推动了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发起了应用伦理的设计转向,但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应用伦理学只停留在制度设计层面。

近年来,信息安全、网络隐私、安乐死等现实伦理难题促使着伦理学家既要关注技术应用问题,也要重视设计价值本身的道德底线,旨在实现价值设计与技术的紧密结合,这种现象被称作“应用伦理学的设计转向”[3]。真正意义上的设计转向与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相伴随,信息通信技术伦理学的设计转向主要表现为信息用户的道德需求逐渐变为他们的公民权利,富有道德主张的价值设计驱动着技术研发。此进路为“寻求扩大评价信息技术质量的标准而将一系列的道德、价值和伦理考量纳入其中,并将其转译为设计要求”[4]66。霍温还看到了产品设计中的“非功能性需求”:信息用户将自己的意愿、价值观转移到技术产品设计中的愿望日渐强烈。因此,应用伦理学的发展需适应当下技术情境的变化,关注设计本身。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们与数字信息产品交织在一起,新的数字伦理问题也随之产生。如关联开放大数据(Big and Open Linked Data,简称“BOLD”)的应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们对隐私性和透明性这些概念难以衡量,“在分析和预测个人行为时,BOLD可能用于侵犯个人隐私和增加对公民的控制”[5]。另外,霍温还着重关注了“在线的恶”,由于网络环境的不可预测性以及在这个新环境中法律原则和道德价值观应用的失范,“在线的恶”不断侵蚀传统环境中的亲道德、亲社会行为,当下网络监管缺失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数字伦理体系“成为政策制定和实行监管的重要智力资源”[6]。其中“技术的设计……对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至关重要”[7]7。数字伦理问题的解决直接依赖于信息通信技术的价值设计。

霍温与其他学者共同提出价值设计包含3个层次:顶层是元价值;中层是规范、政策、机制和协议等;底层是面向不同技术的具体设计要求。3个层次之间是从理论到实践,从抽象到具体。霍温认为,价值可以塑造设计,价值在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信息技术带来的道德价值冲突可以通过技术设计来解决。应用伦理学的设计转向就是要把形而上的价值诉求具体化为实践的设计要求,并力求找到多种价值的结合点。因此,探究适合的应用伦理设计方法是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应用伦理学设计转向的关键之所在。霍温立足价值设计,力图将能力方法、价值敏感性设计方法应用到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并提出了价值敏感性转移。

三、信息通信技术应用伦理设计方法

“为了……而设计”已成为技术设计领域的通用模式。在霍温的理论中,“为了……而设计”意味着设计的价值已超越了道德价值观,它可以是产品性能等功能属性,也可以是包容、可持续性、责任等非功能属性。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美好是每个伦理学家和技术设计者的愿景,如何让这种愿景与技术发展相伴随?采用何种方法实现价值与技术相伴随?这是诸多技术思想家都在思考的问题。

1.能力方法

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和哲学家玛莎·纳斯鲍姆(Martha Nussbaum)首先提出能力方法(Capability Approach),能力方法主要是把“发展”视为人类能力的拓展和自由的增进,用来强调“幸福的多维度”。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能力方法与信息通讯技术结合将成为一个发展趋势。尼古拉斯·加纳姆(Nicholas Garnham)于1997年最早将能力方法应用于信息通信技术领域,他提出“从功能和能力的角度考量隐藏在信息通信技术背后的权利”[8]65;马克·科克伯格(Mark Coeckelbergh)从技术人类变革的诠释学角度,将能力方法应用于信息通信技术与人类增强领域;格伦菲尔德(Helena Grunfeld)认为“有效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不仅可以使人获得生存能力,而且还能加强可持续生存能力”[8]66-67。他们发现能力方法在评估信息通信技术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不仅有助于扩展人类能力,还有助于人类可持续发展。霍温认为,二者之所以可以实现结合,是因为信息通信技术不是价值中立的,而是有“意识形态特质的”[8]66,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对技术中的价值进行规范。霍温在格伦菲尔德观点基础上提出“道德和社会价值观应更多地包含在设计中,摆脱传统价值的视角,探索价值设计的可能性”[9],他认为未来能力方法和信息通信技术的结合必将大有作为。并提出一个“能力与技术紧密相联命题”[10](Capability-Technology-Affinity Thesis),意即技术直接决定着人的能力状况。

2.价值敏感性设计

无独有偶,美国学者巴蒂亚·弗里德曼(Batya Friedman)和彼得·卡恩(Peter H.Kahn)最早提出价值敏感性设计(Value Sensitive Design)。所谓价值敏感性设计,是一种“在设计过程中对价值进行系统而全面的考虑”[11]的技术设计方法,它强调在设计过程中以价值为原则,体现人在价值设计中的道德作用。彼时,价值敏感性设计仅用于解决“信息与计算机系统设计”中的问题,后经过价值敏感性设计相关研究者的实践,被霍温用来解决信息通信技术中的伦理问题。当技术领域出现不可避免的伦理困境时,霍温认为做出的决策应“符合平等原则、人格尊严理念、医学伦理要求”[12]44。据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相关研究报告显示,“软件和计算机系统很容易带有偏见、武断的假设和设计开发者自己的价值观,这些偏见、假设会以各种方式影响信息用户”[2]68;有关法律学者也察觉到,“社会监管是由计算机代码、软件完成的,未来可能被编码”[2]68;另外,从长远来看,软件技术必将代替我们处理海量数据和复杂方案。针对荷兰在智能电表和电子病历系统案例中的失败教训,霍温认为:“没有一种技术是价值中立的……因此,有必要将某些特定的价值观明确化,并评估它们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进而相应地调整我们的思维”[13]。如果要想使技术产品具有社会正义、公平和安全等价值属性,就必须有意将它设计成符合这些价值属性的产品,而价值敏感性设计“首先是一种在技术和工程设计中处理现实道德问题的方法,其次它还是在技术分析时表达道德的方式”[14],因此,价值敏感性设计是将道德和价值设计到软件开发产品中的一把钥匙。随着价值敏感性设计意识的增强,设计者在设计时会面临不同的价值观,进而引发价值冲突,这需要“每一种价值观,都必须达到一个最低限度,以满足道德义务”[15]。霍温认为,信息用户的需求,公民的价值观和社会群体所关心的公共问题已成为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发展的驱动器。从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历程来看,价值敏感性设计已发展成为以信息通信技术研发中的公民价值权利为基础,以技术和伦理需求为研发思路的全新设计方法。

信息通信技术不仅应在设计研发中考量产品蕴含的价值,还应在应用中特别是国际间合作的技术应用中考量不同国家的价值观。当下技术系统在国际间广泛流动的同时,信息产品分配不公、数字鸿沟扩大等问题日益突显,这不仅阻碍技术系统的转让,还可能产生价值冲突。霍温指出:“要想解决市场不平等和分配不公,首先需要从原则上进行规范。”[16]377霍温在罗尔斯理论基础上提出:“信息应被视为基本产品,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应涵盖这一基本产品。”[16]386霍温基于价值敏感性设计理论和对不同国家技术系统转让过程的实证研究提出“价值敏感性转移(Value Sensitive Transfer)框架”[17]27,这一框架很好地解释了价值观在多元文化和不同国家之间影响转移的作用。信息通信技术的在线发展成为刺激各国发展电子政务的动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电子系统技术,但“系统的国际转移应考虑公共价值、本国文化、宪法法律等价值因素,系统技术的整体目标在各国文化发展中可能是相似的,但价值观的差异会影响有关设计和实施的决策”[17]27。显然,霍温将信息通信技术研究扩展到国际,发现国际间依然存在系统产品与社会价值观的融合,这再次揭示设计者对系统产品蕴含的价值观负责的重要性。霍温认为,“要想权衡价值之间的冲突,文化变革应成为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18],专业的系统设计者不仅要提供技术手段,还要注意解决社会价值冲突,并考虑用物质文化和技术产品来表达价值观,更重要的是技术产品并不是一种脱离用户和社会价值而独立发展的产物。技术产品和系统设计者可以承担道德和社会价值,继而实现这些价值并为此负责。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能力方法、价值敏感性设计方法、价值敏感性转移框架实质上是一组方法,它们做到了“沟通的透明和原则的清晰表达”[19]。然而专业的系统设计者在面对技术产品与自己在设计过程中应承担的具体责任面前尚不明确,为此,霍温引入负责任创新理念。

四、信息通信技术中道德责任的设计与负载:负责任创新

从技术史的角度看,创新通常与道德、责任不相关。在技术创新中,人们更在意新技术实现了何种新功能而较少考虑其伦理后果。滴滴涕杀虫剂、石棉等就是很好的技术案例。为了实现更好的技术、更好的生活这个目标,技术哲学界提出了负责任创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理念。

技术伦理人员的价值判断则应建立在对技术负责的立场上,负责任创新正是系统设计人员的责任。因此,在霍温理解的负责任创新概念中,他将信息技术人员作为责任主体。霍温以网络应用开发中的自由网络开发者为例,对负责任创新作了阐释。霍温指出自由网络开发者属于信息技术或计算机职业人员,从事该领域的设计者有一定专业技能,他们设计出来的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同时也可能危及其他用户的信息安全。因此,自由网络开发者成为信息技术领域的负责任主体,这意味着“自由网络开发者应该在网站设计和开发过程中,为安全和良好的设计而努力,……他们应该开发完整的、一致的、更安全的网络应用程序和系统,并将系统和应用程序的后果及潜在危害考虑在内,以面向未来的方式承担责任”[20]。为了更好地界定主体责任,霍温进一步分析出道德、角色、因果、法律、元责任和社会等6种责任,厘清自由网络开发者作为责任代理人应承担的责任种类,让负责任创新在信息通信技术中得以贯彻实施。

霍温把负责任创新核心理念界定为“允许我们比以前承担更多义务和承担更多责任”[13]82。负责任创新是一种让设计主体承担更多责任要求的新功能设计,也就是说,“负责任创新”是一种间接地表达作为责任主体的人“有责任,或者可以被追究责任或被要求承担责任的语境”[13]81。负责任创新既要对技术产品的功能性要求负责,也要对其道德价值等非功能性要求负责,还意味着“有责任将技术引入社会”[21]。因此,不能把“负责任创新”看作单纯意义上的创新或者是单纯增加一些新功能的行为。

从负责任创新的应用来看,它通过“设计或创新较好地解决了道德超载难题”[13]77。例如,假定在T1时刻不允许我们同时兼顾多个道德责任,但我们可以在T1时刻通过创新来实现世界场景的变革,从而在稍后的T2时刻兼顾多个道德责任,我们有义务在T1时刻进行创新。在这里,霍温把创新诠释为一种二级道德义务——使世界发生变化的义务。通过创新改变世界,从而使我们能够比没有创新时更多地履行一级道德义务(安全、隐私等)。负责任创新是以承担更多的道德义务来减少失败机率,以此来改变世界。需要说明的是,创新本身并不是负责任的,但创新主体是要承担责任的。因此,“所有负责任的创新都体现了某种价值设计,但并非所有的价值设计都是负责任的创新。”[1]299道德超载意味着行为人只能履行部分道德义务,而负责任创新则可以带来二级道德义务,克服在两种道德义务中选择的难题,即允许行为人同时履行两项道德义务,消除为履行一个道德义务必然要以剥夺另一个义务为代价的情况。当然,道德进步的实现,需要首先对创新本身的认知进行思维转变:创新义务意味着虽然不能保证成功,但我们有义务创新。

负责任创新在自主控制信息系统中得到成功实践。近年来,随着自主技术在诸多领域的推广应用,产生了由“责任鸿沟”引发的一些系统事故。这势必要求设计者在道义上对设计出的产品负责,进而遵循负责任创新理念。霍温借用费舍尔(John Martin Fischer)和拉维佐(Mark Ravizza)的“指导控制”概念,提出“自主系统控制”[22]的概念。自主控制系统需要人类在信息技术开发应用中对自己行为加入理性控制、承担道德责任。另外,负责任创新为全球气候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方案,如果“以一种负责任创新的精神状态去探究气候问题”[23],地球气候僵局问题是可以被解决的。联合国签署的《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也提到,在全球性问题面前,各参与国要根据知识技能、主客观等因素在全球建立一个覆盖面广的环境保护网络,也就是说,在应对这些全球性问题时,更需要全局思维,秉持负责任的态度进行解决。

五、秉持“美好生活是技术终点”理念

信息通信技术已经成为一种构造性技术,它塑造着我们的言语、影响着我们的认知和行为。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价值观嵌入技术产品中,但技术的发展难免伴随着伦理问题的产生。网络的普及为“恶”在网上传播提供了全新的方式,这一现象被霍温称为“在线的恶”,我们“试图用过去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未来的技术”[4]65,在网络这种特定的环境中,“人们行为的本质和后果将变得不透明,这会削弱我们对道德的理解和决策能力”[7]87。霍温用“道德迷雾”(Moral Fog)来解释“在线的恶”。人们做出恶之事不是因主观之恶,而是受客观环境特征或权威人物的影响而产生恶的后果。所以,个人的道德水平和理解能力更多受他人和环境影响,这要求在网络环境中,首先对“价值观的本质以及它们是如何实现的进行一些评估”[7]148-149。信息的公开、透明不可避免地带来隐私能否得到合理保护的担忧,为解决技术中的伦理问题,霍温提出“前置式伦理”,将信息通信技术中的产品在设计出来之前、在产品出现伦理问题之前就列出一系列伦理清单,打开信息通信技术设计开发的黑盒,让前置伦理发挥积极作用。

在霍温看来,技术不只是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技术还可以促进道德进步。通过技术的创新承担更多道德义务,促进道德价值观的完善;伦理道德也可成为技术发展的源泉,从需求的角度考虑伦理和价值观,对需求进行功能分解,关注道德的“非功能性”特征,使技术产品更恰当地体现道德要求。技术伦理学的真正意义在于使技术合乎人类社会发展、合乎人以之为人的道德发展,在创新技术发展的同时传播社会价值观。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一些人甚至技术哲学家开始恐惧技术,认为技术是引发战争的技术,呈现出技术悲观主义色彩。霍温秉持“美好的生活是技术的终点站”[2]70的观点,认为技术不仅是生存的手段,还是一种生活方式,技术的价值旨趣在于让生活变得更美好。为此,霍温认为技术与伦理道德的恰当关系是做好技术与伦理的双向互动。

六、霍温信息通信技术伦理思想评价

因在信息通信技术伦理方面的卓越成就,霍温2009年获得了世界科技伦理学奖(World Technology Award for Ethics)和国际信息处理联合会颁布的奖项(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Information Processing Prize,简写为IFIP Prize),并曾多次与IT行业的SUN、IBM和Getronics等国际巨头合作。从霍温的兴趣转化和研究历程中可以看到,他的研究兼具理论性和务实性。霍温早期的学术背景是道德哲学的理论研究,随后因察觉计算机将彻底改变人们生活而将自己的哲学理论转向信息通信技术研究领域,继而走向应用伦理学的设计转向。

霍温在信息通信技术伦理学方面成绩斐然,他不止于用道德方法验证道德判断,更致力于研究道德理论在隐私安全、专家系统依赖、数字鸿沟等问题上的应用,这体现了霍温研究思想的务实性。霍温是欧盟的价值敏感性设计主要倡导者和践行者,他在“为价值而设计”的基础上发展了价值敏感性设计方法,将价值考量融入技术的价值判断中,能有效检验、避免技术设计中出现的不确定性伦理问题,这对信息通信技术的控制和有效处理设计中可能遇到的道德问题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先导性。霍温还是负责任创新理念的提出者(之一)和践行者。负责任创新是技术创新、企业社会责任和伦理道德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实现工程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紧密合作,不仅促进科学文化和人文文化的协同发展,还对我国科技发展创新中注重企业社会责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从价值敏感性设计、负责任创新等议题的理论构建与实践过程来看,霍温的信息通信技术伦理思想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一,霍温强调技术设计要嵌入道德价值,使设计者能设身处地为信息用户着想。但如何保证技术与道德价值间的平衡,霍温的理论尚未指明。其二,负责任创新理念贯彻过程中,存在责任过度、责任有限和责任主体不明等困境;其三,虽然价值敏感性设计已由计算机领域拓展到信息通信技术领域,但目前来看其应用领域没有发生实质变化,这也是价值敏感性设计面临的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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