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现代化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21年智库论坛综述

2022-11-27 02:19夏少昂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法治交流

强 卉 夏少昂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艰辛探索,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产生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并经历了三次伟大飞跃,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成功开辟了一条和中国国情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值此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之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系统考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轨迹和内在理路,着力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进程中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对于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深入发展,强化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学学科中的指导地位,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021年10月23日,中国法治现代化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21年智库论坛在南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的主题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百年进程”。论坛由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中国法治研究院、中国社会治理与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课题组共同主办,江苏方德法律研究中心协办。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人大、江苏省政协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省内外政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中国高校社会科学》《法学》《东方法学》《社会科学战线》《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江海学刊》和商务印书馆等学术刊物、出版单位的编审专家,以及《中国社会科学报》《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新华日报》等主流媒体的资深记者也应邀出席会议。

在论坛开幕式上,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第三届方德法治研究奖颁奖典礼隆重举行。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教授主持颁奖典礼。江苏方德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德法治研究奖资助人丁韶华博士宣读了第三届方德法治研究奖获奖名单。第三届方德法治研究奖特等奖获得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书面致辞,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作为获奖者代表现场致辞。随后,与会专家学者围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分单元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为全面展现本次论坛的研讨成果,本文分专题对与会专家学者的会议发言和交流论文予以综述。

一、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百年进程

回眸中国共产党的百年伟大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是党领导人民实现民族振兴伟业、开拓前进的辉煌历程,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不平凡行程。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教授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对于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时代进程,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无疑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必须在伟大社会革命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第二,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及其中国化重大理论成果的指导地位;第三,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开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第四,必须体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进程的时代特色;第五,必须从本国国情实际出发,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真理力量激活中华民族历经几千年创造的伟大法律文明,不断拓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进程;第六,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继续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进程,坚定地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钱弘道教授在致辞中提出,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创造了百年辉煌,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体现了理论和实践、法学逻辑和政治逻辑、法治模式和经济模式、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立足本国和借鉴域外相结合五个方面的统一。中国是当代世界上最大的法治“试验田”,中国法学研究者应该找到自己的“责任田”,为推动法治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作出贡献。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胡云腾教授在致辞中指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因此,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继续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伟大进程。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沈国明教授的主题发言从学术史角度回顾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百年进程。他认为,当前社会的复杂程度大大提高,法治改革道路面临困难,党和国家应当增强“系统化”的治理思想,以提高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能力。马克思主义法学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对分析宏观大事发挥着重要作用。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蒋传光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有三次历史性飞跃:第一次是毛泽东思想创立,第二次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形成,第三次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三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在发展历程和理论逻辑上是一脉相承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江苏大学法学院李炳烁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责任范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责任问题的重要论述,将个人的责任担当与社会使命联系起来,将责任概念与法治中国建设相融合,为“责任”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

二、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解读与学术阐释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其鲜明特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不断彰显理论品格、展现实践伟力。本次会议与会学者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进行了深入的理论解读与学术阐释。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胡玉鸿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基础、法律目的、法律效果的深刻认识,是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指引。从法理上而言,以人民为中心,首先,以人民至上为原则,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其次,以人民福祉为宗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要将事关人民生活的事项纳入法治调整的轨道,以法治的刚性来推进民生事业。再次,以人民关切为导向,回应人民的利益期待。要确立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将人民的利益期待作为制定法律的根本动力,确保法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在法律实施中回应人民的期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习近平网络强国理论的核心要义是应对网络带来的风险的重大理论成就,习近平网络强国战略顺应了人类社会向智能社会转型发展的大趋势。这一理论最鲜明的品质,集中表现在实践性、科学性和人民性三个方面。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李栗燕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中华传统法治文化中民本思想的人民性、马克思法学思想中人民观的历史唯物性、中共历届领导集体法治人民观的传承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民观具有可及性的根源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民观的可及性,为推进世界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

郑州大学法学院王建国教授在交流发言中认为,抓住领导干部的少数、对权力监督、对掌握权力的人监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监察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监察法治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法治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确定了当代中国监察法治改革的准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目标。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在交流发言中认为,维护和提升宪法权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观的逻辑起点,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体现了党带领人民治理国家的一贯主张。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循序渐进的将实践逻辑和历史逻辑相结合。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雪松教授在交流发言中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战略思维具体包括战略思维蕴涵、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定位以及一体建设战术的实践运用。改革的战略是全方位的,发展的战略是可持续的,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战略思维,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黄永忠特邀研究员在论文中指出,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准确理解其严谨缜密的实践逻辑,深刻把握其求真务实的核心要义。首先,目标引领方向,方向规范路径。其次,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最后,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根主线,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灵魂。

扬州大学法学院张清教授在交流论文中认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运用系统思维做好顶层设计、加强战略统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不断提升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深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方乐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司法的本质特征,也是中国共产党近百年来的价值追求与制度建构目标。通过不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理念,当代中国司法取得了一系列新发展,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型的司法发展道路。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不断丰富发展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拓展创新了这一司法理念的实践方式,成为新时代中国司法工作的理论指南与根本遵循。

三、 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与中国法治现代化

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的辩证统一,集中体现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性和科学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旗帜鲜明地强调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是对中国共产党长期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治党执政实践的深刻总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新境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林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毛泽东思想革命法制理论提出了很多原创性、革命性的重大法制观点,其中关于革命和民主的关系问题、革命和政党的关系问题、国家政权转移是革命首要标志的问题以及革命和法制的关系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命题之所以强调工人阶级领导,是因为富有卓识远见的中国共产党意识到中国必须要工业化,否则现代制度无法建立。此外,工业化还需要大量的农民转变为工人,中国共产党对集体化的尝试也展现了其推进工业化的卓识远见。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店标研究员在交流发言中提出,百年历程中,党领导立法的发展逻辑,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是革命建设中的实践经验;其演进规律、发展脉络体现为依据由政策指导到法律融入、格局由中央集权到地方分权、模式由原则批准到全程引领;其发展特色,是走适合我国国情的新路;而其发展走向,则是把握原则、拓展思路、完善程序、建构结合、强化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上必须克服“知识联结难题”。历史上的中国走上法制现代化之路,并非完全出于自身法制变革的自觉,是“被延误的现代化”。在与外部世界之间的“文化互视”过程中或多或少表现出某种“片面性”,有时欠缺必要的“对世界的知识”或“反射性自我认知”。法制现代化涉及诸多的知识联结难题,亟待在法律科学上予以解答。

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张小军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我党对新时代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依规治党认识已经达到了新的高度,主要体现为创新党内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全方位、立体式党规制度体系;不断增强党规国法的协调性;严格党的纪律,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形成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活经验。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欢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革命法制宣传和局部执政实践中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新中国成立后,历经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的曲折探索;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宣传教育实现了从法律知识普及到法治认同培育的重大转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彰显价值引领、有机融入战略布局、科学构建工作格局、积极创新方式方法、系统强化制度保障,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四、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的法学理论创新

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基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从中国国情出发,加强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形成指导中国国家治理与法治现代化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基本方法,也是中国特色法学理论创新发展的需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法治理论,其理论从抽象发展到具体,大体经过了确定国体和政体,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以及全面依法治国四个阶段。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加强党的领导。

天津大学法学院张恒山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阐释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中有个重要观念就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给法学界提出了一个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蔡宝刚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核心要义可概括为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发挥领导干部的作用涉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效果,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基本法治观念,带头遵从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沈国新特邀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认为,系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要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建设法治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立场,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稳定。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陈晓波特邀研究员在交流发言中指出,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包括“科学立法”中的统筹协调功能,“严格执法”中的指导监督职能,“公正司法”中的同构完善职能,“全民守法”中的组织服务职能,此外还承担了全面依法治省(市、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中共丹阳市委党校教研室张晓晶主任在交流论文中通过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出场语境,详细剖析其核心要义,深刻阐明其时代价值,旨在更好、更深刻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谱写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

五、 科学、民主、依法立法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需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激发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生机,赋予中华法制文明的新内涵,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使之真正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有力的法律引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经历了从松散型汇编到体系化编纂的演进过程,走出了一条从松散型到紧密型再到复合型的法典编纂之路。我国立法时应注意现代和传统的贯通,形成法律条文精当与相对较多判例相结合的格局,同时建立判例的变更和清理制度。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夏锦文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法律精神和治理智慧。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赋予中华法制文明新的内涵,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研究所所长王腊生研究员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本质属性的充分体现,又是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还是立法实效的直接检视。“全过程人民民主”既要求充分实现人民民主权利,还要求严格限制权力的行使,同时要求公正分配好利益。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刘小冰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围绕社会科学综合地方立法相关条例,主要应研究组织管理、促进措施、保障与监督以解决职责不清、动力不足、保障和监督不力的难题。组织管理主要规定各主体在发展社会科学中的基本职责;促进措施应围绕理论社科、应用社科、大众社科、开放社科、数字社科、诚信社科这一逻辑结构规定相应内容;社会科学综合地方立法的促进措施需要从人财物等方面加以支撑;社会科学综合地方立法可建立人大监督、学术不端特别监督机制等。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于庆生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我国宪法和民法典与西方有明显差异,宪法并未严格将自己定位为纯粹公法,民法典也并不是纯粹的私法规范。宪法通过民事立法来实施,民法典的宪法功能可以概括为控制公权力,民法典应该定位为宪法实施法。

新疆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张彪副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要不断增强中华文化认同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着重培养归属感、需求感和责任感,树立法治自信和文化自信,坚持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张春莉特邀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人工智能社会共治理念与主体责任体系构建是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内容,应当探索建立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主、可融入第三方的社会共治模式下的规制方法,同时设立公众知情权条款,为发挥公众在人工智能治理中的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姜红利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宜作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统一路径,应将集体财产划分为集体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三种类型。

六、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依法行政要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共同推进,法治政府要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力争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河海大学法学院王春业教授在交流发言中认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加强科学立法,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引领作用,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内容体系和话语体系。

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马太建在交流论文中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理论,深刻阐释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理基础、战略考量、顶层设计、进路安排和后盾保障,是新时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缪文升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法治公安建设的全过程需要切实做到始终坚持党对法治公安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安执法理念,全面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法治公安实践、全面持续夯实公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基础、全面持续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公安工作队伍、全面持续深化法治公安建设的监督管理机制。

中共丹阳市委党校周丽萍老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只有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才能因地制宜、凸显特色,持续推动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才能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冯向辉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选择性执法会增加民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会导致民营主体的普遍性违法。针对民营主体的执法力度过强会导致执法主体和民营主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加强对选择性执法的规制,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沈定成特邀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应坚持适当从宽、证据裁判和目的性审查等基本原则,采取以行政处置作为审查前置要件,强化立案阶段的诉权滥用审查,运用比例原则审查原告资格,明确滥诉行为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措施,推动构建统一的诉权滥用审查规则。

东南大学法学院杨登峰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冕在交流论文中通过对64起容错案例的统计表明,“善意违法行为”是容错的主要对象,这与容错机制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标准并不相符。应通过修正制度共识,将“善意违法行为”纳入可予容错的范畴。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石肖雪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围绕综合行政任务常见的多机关参与决策程序所形成的多中心决策和多阶段决策结构,以及决策主体之间的权威模式和沟通模式,综合考虑各个行政机关之间以及由其参与形成的各项决定之间的关系,构建了一个宏观过程视角下的行政程序理论框架。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孟星宇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公法语境下商业秘密规则的适用改变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机制。公开与隐秘的价值冲突,应作为公法保护下商业秘密规则适用的先导要素。应确保概念内涵的一致性,并建立以法概念为中心的动态审查机制,确保商业秘密在语境变化中适用的准确性。

七、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时期,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传承和改革中始终走符合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胡云腾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疑罪从无”在法治上是从清末修例进入中国,后来北洋政府和国民党都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但没有落实。百年来,“疑罪从无”进入我们的法律过程是非常缓慢艰难的,直到新时代才完整适用于诉讼程序全过程,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假学到真学、从立法到司法、从法院到检察机关、从一审二审到再审申诉五个跨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疑罪从无原则对司法公正人权保障产生了巨大影响。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刘华在主题发言中首先指出,检察制度在90年发展完善中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传承和改革中始终走符合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此外,刘华大检察官又结合江苏检察实践对认罪认罚制度等几项司法改革举措进行了探讨。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李浩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不同历史时期民事诉讼收集证据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转型前后的民事诉讼收集证据制度值得法学研究者思考。

南京大学法学院吴英姿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禁令程序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属性,目的不在于解决纠纷,而在于维持民事权利现状,避免发生无法弥补的损害。禁令程序与非讼程序存在本质区别,应当按照略式程序原理构建禁令程序规则。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顾问田幸研究员在交流发言中指出,应通过法官水平制约、刑事审判指导原则欠缺、制度化建设乏力等方面理解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中“法官居中裁判”的思维方式。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王萍法官在交流发言中指出,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当前的司法困境在于共同遗嘱案件的上升趋势与法律规范缺失之间的冲突。应跳出字面束缚,厘清夫妻共同遗嘱法律行为的性质,在民法典框架下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具体认定,并满足遗嘱的一般性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灿华助理研究员在交流发言中指出,互联网犯罪形态与传统犯罪有很大区别,每个环节都呈现为商品化和去中心化。这就需要我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系统观念、法治思维,综合源头治理、多种治理,坚持群防群治,着重探索新型的网络化思维,从而实现网络净化。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潘溪研究员在交流发言中指出,家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具有重要的社会民主法治价值。应在立法中注意专业陪审的实践留白、人民陪审员制度探索的二元路径、专业陪审与专家陪审的概念界定问题等;实践中还应关注家事诉讼专业陪审的机制构建问题。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曹也汝特邀研究员等在交流论文中指出,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应加快推进法官助理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法官助理分阶培养机制。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韩玉亭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创制司法政策时必须要坚持双管齐下,不仅要以“五个相统一原则”为指导科学把握司法政策创制的基本方向,同时还要树立全流程规控思维,从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着眼严格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创制活动。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强卉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根据所处的不同地位、承载的不同功能,刑事被追诉人出现角色超载、角色冲突和角色紧张问题,甚至会出现角色崩溃的极端情况。给被告人一次身份转变的机会,也许可以从现有制度设计之中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的完整实现以及弃权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找到一条解决之路。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李谦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目前我国数据抓取刑事规制模式,主要依托数据犯罪刑事规制模式。未来应提倡建立在法益侵害的多维度与罪量评价的具体对待之教义学命题上,基于场景与风险的个别化刑事规制模式。同时,宜对数据抓取刑事规制加以改良。

八、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社会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理论,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完善社会领域立法、促进道德规范和社会诚信建设,以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需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推进依法治理、依法维权和多元化解纠纷机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柏峰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理论,可以作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的科学论断。因此,法治社会建设要从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和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入手。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胡铭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的治理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枫桥经验”强调基于规则的非诉解纷机制,是站在当事人立场上对纠纷解决进行流程再造,但仍需要建立在正当程序基础上。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朱红丹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余杭区聚焦源头预防,从理顺体制机制、强化队伍保障、规范程序实体等方面进行源头预防;聚焦提质增效,全面推进共享法庭建设,加强考核管理,强化示范带动,加强访调诉结合,进一步提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能力;聚焦法治保障,全面构建“四治融合”的格局,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样板。

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院长金伯中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枫桥经验”产生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创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了党建统领人民主体多元共治“三治结合”。新时代“枫桥经验”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创新成果。新时代“枫桥经验”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经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成功实践和创造,是从人治到法治道路上的一个重要路径。新时代“枫桥经验”要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中更有作为,必须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建设”一体化推进。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骆天纬特邀研究员在交流发言中指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把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上的问题。村社法律制度是运用法律手段引导群众发表诉求的良好缓冲带,能够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作用,解决基层纠纷。然而,村社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激励效果有限、双向满意度降低,需要从法律激励机制、政策接受者主观评价意愿的路径上予以完善。

江苏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骆正言教授的交流论文从南京市秦淮区在社区治理法治化过程中提炼出社区治理的“秦淮模式”。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骆正言教授提出应该通过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厘清社区治理中多元主体的法律关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共同体”,最终达到社区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扬州大学法学院张清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重视软硬混合法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寻求在法治轨道上优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体制机制,创新社区治理模式,明确参与目标,塑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合作型政社关系,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李丹博士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围绕“法治社会”展开的学术探讨经过三个阶段,聚焦法治社会的内涵与特质、目标与意义、建设路径与策略,研究重心依次经历了“规范、制度——理念、精神——一体建设”的变迁,形成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两大研究重镇。我国未来的“法治社会”研究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面向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步入一个蓬勃发展的崭新阶段。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旭东博士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法治社会”这一命题的实践革新了我国传统的法治发展模式,标志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初步完成。法治社会的建设路径在于政府主动放权,提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发展的自由度,弱化其行政特质;同时,赋予公益性、互益性社会组织以更多的自由度,打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步减少行政扶植,实现社会组织的多元竞争化发展。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周恒博士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可解释性决策构成保障民主生活的重要技术方案。算法决策则具有高度的不可解释性,从而引发了决策结果由“可质疑、可辩护”到“绝对正确”,决策依据从“普遍共识”到“单一意志”,决策机制从“重程序、轻实体”到“重实体、轻程序”,民众身份从“决策主体”到“决策客体”,决策结构从“双向制衡”到“单向控制”的转变,在不同的社会领域再造了不同的技术威权。为应对这一公共生活危机,可借助反身法打造“半自主”的治理体制。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王丽惠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农地“非粮化”整治的重点区域——浙江省,是我国共同富裕示范区,农民依托多元化乡村经济体系跨越了“中等收入陷阱”,实现了普遍小康。浙江省在乡村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实现了农民现代化和城乡均衡发展。共同富裕包括城乡共同富裕和乡村共同富裕,对此,在国家土地管控紧缩、农村非正规经济受压缩背景下,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如何实现乡村经济的迭代和新质态的乡村现代化值得深思。

九、 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全球视野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在维护国家主权与根本利益基础上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规则体系的重大战略判断。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定方向,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由之路。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桂万先特邀研究员在交流发言中从古代中国的朝贡体系、20世纪中叶的条约体系和我国从政策性法律秩序到法理性秩序转型的阶段探讨了全球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中西方关系。他认为,我国法治建设需在全球法治现代化过程中保持自身的独立自主性。

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董晓波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目前涉外法治人才相关理论研究仍有不足,认识上还存在误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在实践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可能的对策是加强涉外法治智库建设,借鉴一些国家的国家语言能力战略,同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真正培养高质量的涉外法治人才。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程德文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通过探讨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历史、基本理念、运作方式、制度设计,指出陪审制度的根本点在于司法民主,但终不能生存于纯粹的理念之中,而要服务和契合于司法的实践性与生活性的本质。中国新的人民陪审员法吸收了国际上陪审制度的成分,不仅对于我国司法制度而言有所突破,也体现出自身的特点。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张鹏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美国最高法院试图采用反域外适用推定对美国法域外适用侵入他国司法管辖权的情况加以限制,但该原则其实无力约束美国行政机关的外交行为。以此为鉴,在重视法院参与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构建的应有功能的同时,应坚持审慎姿态,遵循立法目的,注重立法焦点的判断,明确司法解释在中国法域外适用中的有限效力。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讲师陈苏豪博士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在充分认识证据性权利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对外国在司法协助中提出的特殊程序要求给予理解和配合,同时以司法个案为依托展开宣介,积极参与国际对话,推动证据性权利体系的丰富和完善,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陆军军事交通学院讲师张蓉博士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比例原则是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面对军事斗争新态势,在智能武器武装冲突、外层空间武装冲突、网络空间武装冲突中,比例原则的适用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从提升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全域制定应对措施预案、培养理性指挥官等方面着手应对,才能做好新战争形态下军事斗争准备,提高我国科学运用国际法捍卫国家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钱弘道教授在闭幕式总结发言中把此次会议的讨论概括为三个主要论题: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三次历史性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三个方面以及依法治国的四个维度。钱弘道教授认为,中国有自己的法治实践,有自己的法治方案,有自己的法治理论和自己的法治智慧,具有共同的志趣和精神,其关键词是实践。我们应当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为目标,以中国法治实践为主要素材来源,共同推进中国法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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