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2022-12-17 08:58李志敏
法制博览 2022年33期
关键词:量刑协商检察机关

李志敏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中存在的问题

量刑建议以幅度刑为主,在本文筛选的400件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主刑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有121件(危险驾驶罪120件,盗窃罪1件),占认罪认罚案件数的30.25%;涉及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案件有279件,占认罪认罚案件数的69.75%。对罚金刑,上述罪名中适用罚金刑的罪名是352件,其中明确罚金数额的121件,占适用罚金刑案件数的34.37%;提出罚金刑但未明确数额的231件,占认罪认罚案件数的65.63%;对刑罚执行方式,上述认罪认罚案件中,有221件被宣告缓刑,其中建议可适用缓刑的有202件,占宣告缓刑数的91.40%,未建议的19件,占宣告缓刑的8.60%。

由上述量刑案件的数据可知,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主刑还是附加罚金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主要还是幅度刑。“两高三部”2019年10月24日联合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新要求,才被认为“给控、辩、审三方都带来了挑战”,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多采用确定刑量刑建议,该类罪名的主要特征是以数值(额)为量刑的主要依据。

二、认罪认罚从宽原理分析

(一)公正与效率分析

认罪认罚制度的设立,于司法机关而言,有利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复杂案件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并且从根本上缓解了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保障了效率。符合我国目前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的改革,是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兼顾公平正义的体现。[1]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能够明确看出我国无罪判决的占比非常低,也就意味着通常所认为的定罪问题是刑事审判的核心问题是有偏颇的,而应该是量刑问题。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出具的证据偏重于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何种罪名,对于量刑只是向法庭说明具有的情节,至于法院最后评定的结果是否合理,公诉人则很少予以关注。而对于酌定情节,有的罪名也存在着刑种的可选择性,这种情况下,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如果在判决书中对宣告刑种的论证说理不足,就有“暗箱操作”的可疑,加之制约机制不完善,或者法官自身的素养不够,法官的自由裁量就成了滋生腐败的土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进入量刑程序,不仅解决了上述问题,将量刑搬到台前,使其变得和定罪一样可见,还有利于促进量刑标准的统一,将同案同判变成可能,使实体公正这一目标得以实现。针对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进行针对性的答辩,不仅能够帮助审判人员了解案情,还能够更详细地把控量刑的各种情节,为公正评定结果的得出奠定基础。检察机关的精准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最后的判决结果具有具体的预测性,也有利于控辩双方在辩论阶段就增加的量刑部分进行辩论,从而使法庭辩论阶段更深入、更具针对性,增加被告人对于判决结果的接受度,减少上诉诉累,从经济角度提高了效益,也实现了公平公正。

(二)诉讼经济理论分析

利益平衡理论主要强调控辩地位平等。我们从小听到的就是个人服从集体,强调的是国家利益优先,而这种理论一方面体现了国家本位主义,同时也暗含着有罪推定。因为只有将检察机关代表的国家(社会)利益和被告人利益处于完全的对立面,才能解释得通检察机关为什么处于特殊地位。但是众所周知的一个朴素观点是未经法院认定不能称其为有罪,故此,在判决前,对于控辩双方的利益应准确定义,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是处于敌对状态。换句话说,利益平衡理论就是打破以往国家利益优先的模式,体现了司法合作的原则,量刑建议形成的过程即是抗辩双方一种合作的结果,由传统的对抗模式向非对抗的合作模式转变。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应充分实现协商平等、自愿性来体现利益平衡原则,从宏观的角度看,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认罪认罚的案件的量刑须经过控辩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再经法庭审查后予以认定。[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一百七十四条以及《指导意见》中均对量刑协商制度进行了规定。“协商”即为了达成一致意见,由检察机关拟定,如果被追诉人同意则确认,如果不认可,双方可以予以协商,辩方的意见如果合理,检察机关应予以采纳,并相应的调整量刑建议,使得处理意见更加客观公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进一步促进协商实质化,究其原因,一是相比较之前的坦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情节,虽然实体法也明确规定应属于法定的从宽情节,但对被告人而言更像是象征性的口号,最终是否从宽被告人甚至持怀疑态度。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协商过程将从宽的内容由抽象到具体,被追诉人能够清楚看到怎样从宽、从宽到什么程度,继而吸引被追诉人选择认罪认罚;二是促使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意识更加强烈。量刑协商使得控辩双方以相对平等的地位就拟处理意见进行协商,由双方协商获得结果更能让被追诉人接受,更能让其在诉讼中有主体获得感;三是有利于社会稳定,被告人接受协商结果,促使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和解,减少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可见,通过协商解决刑事案件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也是诉讼法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三)检察官角色理论

法官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则能够成为圈住腐败的“锁头”,反之,则成为开启破坏刑法法制的“钥匙”。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将以前对法院量刑工作的事后监督提前,也成为法官进行量刑时的一种参考标准,属于事中监督。从监督的字面含义能够看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法院来说并不意味着必须接受,只是意味着尊重,但这种参考标准又比其他的参考标准严苛,以采纳为一般原则,这一定程度上让法官在进行量刑时有所依据,也有所顾忌。可见,量刑建议精准化对法院的量刑实现实质公正有着有效的助推作用,同时也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的同时,也强调量刑的公正。

我国法律体系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地位不同,其更多的是承担了公益责任,在与被告人进行诉辩交易时,其不能像英美法系的检察官一样能够私自放弃其所承担的控告犯罪的职责,也就意味着,相比而言,协商的难度要更大。相应的,法官判决的权威性不具有英美法系天然的优势,即如果与法律或者社会公益相悖,检察机关有责令纠正的职责。在认罪认罚制度下,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监督,因此有必要对检察的量刑建议要求精准化。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完善

(一)明确量刑建议标准

检察机关应该发挥能动性,在立足当地的量刑实践工作的基础上,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局进行沟通,并联合优秀的刑辩团队,共同制定量刑指南。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机制,不断对各种案件量刑标准进行改革和完善。对于类案,检察机关与法院可就实践中常见罪名结合实际案例,然后明确量刑时的基本原则、步骤、方法、具体的量刑情节适用量刑计算方法和量刑过程中应考量的因素。对于个案,特别是新型案例、疑难复杂案例,加强同法院的沟通研讨,提高检察官的业务素养。通过类案加个案的联合沟通研究,不断完善量刑标准,细化量刑幅度。

第一,对认罪认罚的独立量刑地位予以确定。与自首、坦白等其他量刑情节在从宽比例上予以区分。该制度的设立给不具备自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的被追诉人想要从宽提供了出路,能够激励该类人认罪认罚,同时也促使具备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人,尽早尽快地与司法机关合作,以期获得更大程度的从宽。认罪认罚体现实体意义的同时兼顾程序效果。可见这些是自首等情节无法涵盖的内容,故此有必要将其视为独立的量刑情节;第二,按照向后递减的模式确定从宽的幅度。参照域外的“逐渐折扣制度”,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可以在20%~30%内浮动。对于案发时间较长、取证困难的案件,被追诉人主动交代事实进而找到涉案关键线索的,最高可以从宽60%等;第三,定期发布指导性司法案例,在公诉意见中将认罪认罚的独立考量情节予以明确,并明确载明考量的幅度,向社会予以公布。法检定期对辖区内高发的罪名发布司法判例,各个地区因经济、地理、文化等差异、导致各地区具体量刑因素存在不同,因此,各级法检,尤其是省市级应该对其辖区发生的常见、高发案件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备统一、精准化量刑标准。

(二)加强协商实质化

“认罪认罚具结书”应该是控辩双方立足平等地位经过充分、彻底协商后所签署的以双方“合意”为基础的有关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为内容的文书,是“合作性司法模式”的产物。对此,检察机关在上述量刑指南的基础上,要联合上述部门对常见的罪名进行分析,对于确定量刑起点、增加或减少刑罚的情形、基准刑等内容进行量化,设立成简单易掌握的表格,将量刑表格化或列表化。有利于辩护人熟悉并掌握精准量刑的方法和标准,在量刑协商时能够充分地、有针对性地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提出有创设性的意见,促成达成“合意”,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律师站在被追诉人角度,运用自身的知识和经验有针对性的充分表达被追诉人的诉求,增加协商的平等性,能够在检察机关面前给被追诉人争取到最大的从宽。

对于实践中被害人参与不足以及律师参与形式化问题,应从制度方面着手完善量刑建议程序,从根本解决上述问题。第一,规范程序,促进量刑公正。探索诉前会议制度,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公诉人召集侦查人员、被追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或者值班律师参加会议,首先由公诉人公布并说明拟提出的量刑建议,然后参与人就量刑问题各抒己见,公诉人对参与人提岀的异议予以正面的回应,并将异议记录在案,随具结书一并提交法院,促进量刑过程公开、公正化;第二,针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中值班律师参与形式化,与检察机关迫切希望值班律师积极参与并切实发挥作用的矛盾,检察机关可结合当地的律师资源情况以及专项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联合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值班律师的辩护制度;第三,值班律师在和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时,可与被追诉人按照法律援助手续签订委托协议,转化成辩护人,参与到协商中,并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权利义务。深化对该制度的认识、深入探讨量刑协商问题等,使多方达成共识,促使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在量刑协商时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从专业角度提出有效的建议,实现量刑协商参与实质化。

(三)规范检察机关量刑程序

认罪认罚案件中应该要求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尤其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性的证据,以及检察机关建议从宽依据的具体情形、理由证据,更应严格要求。在协商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嫌疑人以及其辩护人对量刑的意见,若检察机关不采纳其意见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以保障嫌疑人的自愿性,来体现量刑过程的协商性。量刑建议事实上是一种建议权,提出的量刑建议如能与裁判者的思路相符合,被采纳,则是最好的结果。[3]

为强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说理,改变过去量刑缺乏法理说明的局面,量刑建议应体现出法律专业、科学性,让量刑建议更具有公信力。一方面,减少上诉、抗诉率,另一方面也能够促使检察机关量刑更加规范,保障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具体应当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说明、具体行为情节、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量刑建议以及法律理由、具体标准。

四、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深化改革在诉讼法方面的体现,在此背景下的量刑建议制度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意义,对此,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在此背景下对量刑建议的要求,出现有探讨价值的问题,有共识也有争议,但值得肯定的是都认为量刑建议精准化是必然趋势,遗憾的是,量刑建议的规则等不统一,也不明确,量刑精准化对理论界与实务界来说是一个新课题,并就某些方面存在一定争议。本文着眼于量刑建议的必要性和对策等问题研究,试图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但一系列变化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对传统的诉讼模式提出了挑战,导致实务界一时有点难以适应,在实践中也还处于磨合完善阶段。而量刑建议精准化又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立法上对其约束力、规范化等尚不明确,实践中,控辩双方的协商环节上在被追诉人自愿性、值班律师参与度等问题上也存有不足之处,无疑会影响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本文虽尝试着在立足实践数据基础上对量刑建议的问题进行了汇总,并分析了原因,提出了对策,以期达到量刑建议精准化。但鉴于笔者的能力,上述分析可能比较浅显,希望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弥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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