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信诈骗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

2022-12-17 08:58马梦哥
法制博览 2022年33期
关键词:管辖权犯罪分子犯罪行为

马梦哥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诈骗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早在西周就有关于诈骗的明确记载,《尚书》中说:“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诱臣妾”的意思就是通过各种手段骗走奴隶,在周朝,奴隶为贵族的私人财产,不具有人格权,因此说明周朝的时候就已经有了诈骗犯罪。

所谓诈骗罪,法律上的通说观点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式,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目前,诈骗罪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规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为手段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随着电信网络的发展,诈骗犯罪的行为和方式方法越来越多,不断演进升级,已经成为主要的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1]。以“电信诈骗”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2013年涉及到42个案件,2017年涉及到1791个案件,2021年为5146个案件。因电信诈骗而遭受财产损失导致受害人自杀等恶性事件越来越多,打击电信诈骗,尤其是跨境电信诈骗,已经成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跨境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性

从根本上讲,电信诈骗的手段都是通过与受害人取得联系,骗取受害人信任,然后通过威胁或者引诱等方式骗取受害人财物的行为。但是,随着诈骗犯罪的不断演进,诈骗手段越来越多。

早期的诈骗手段是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如以恭喜受害人中奖等内容进行诱骗,一般来说会虚构奖金额度在几万到几十万之间,如果需要兑奖,则要求受害人交一部分保证金至某个账户,从而使其受到财产损失。因为这个骗术比较简单,而且随着公安机关的大力宣传,诈骗手段开始向其他方面演化,其中常见的就是“猜猜我是谁”。这种诈骗模式是犯罪分子知道受害人的联系方式,通过打电话聊天,以同学或者亲友的名义,先是问候近况,当受害人不知道对方是谁的时候,他会让你猜,受害人猜犯罪分子是谁,犯罪分子就承认自己是谁。犯罪分子以多年未见的理由假称要去见受害人,然后以在路上遇到了交通事故之类的理由要求受害人汇款,因为犯罪分子和受害人的“亲友”身份对应不上,犯罪分子说自己没有带银行卡,或者找一个受害人所在城市没有的银行,说自己只有这个银行的银行卡,因为受害人跨行汇款不方便,然后犯罪分子告诉自己所谓同行朋友的银行卡,受害人一旦汇款,诈骗犯罪的行为就完成了。

与上述诈骗行为相比,“杀猪盘”的套路更加完整、隐蔽,令人防不胜防,这种骗局基本上以恋爱、交友为由头,通过建立信任关系,犯罪团伙中的犯罪分子各有分工,骗局的隐蔽程度堪比影视剧,而且骗局一步接一步,直至骗光受害人的所有财物方才罢休。

因为跨境打击诈骗犯罪涉及刑事管辖权、国家主权等诸多国际法问题,跨境电信诈骗层出不穷。这些犯罪团伙为了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甚至互相交流经验。

2016年公安部为了避免受害人上当受骗,总结了46种常见电信诈骗方式,不到1年的时间,公安部再次梳理,整理了60种常见电信诈骗方式,由此可见电信诈骗手段的多样性。

(二)犯罪方式科技含量高

随着公安机关打击跨境电信诈骗力度的不断增强,普通手段犯罪已经不能得逞,因此犯罪分子的犯罪方式开始逐渐增加科技含量,例如犯罪分子利用主机和笔记本电脑,通过电脑改号软件的方式拨打电话,这样可以在接听电话那一端显示公安局、法院、银行等受到老百姓广泛知晓且尊重的单位电话号码,然后虚构事实,制造圈套,最终实现犯罪目的。

鉴于微信相对于QQ的私密性,许多犯罪分子通过添加“附近的人”等方式添加好友,通过相关软件显示犯罪分子是自己朋友的朋友,即二级朋友,然后以某个官方或者非官方组织认证的方式骗取受害人信任,前期以聊天甚至恋爱为由头,取得信任后向对方推荐投资领域或者投资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最终骗取受害人钱财。

二、跨境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在刑法领域,有普遍管辖原则,即这种犯罪无论何人发生在何地,因犯罪行为侵犯了国际社会普遍利益,各国均可管辖。跨境电信诈骗因为不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因此这种犯罪行为就可能导致管辖权冲突。

我国《刑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并且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打击犯罪,在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鉴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复杂性,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作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2]。

(一)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在不同法域之间的冲突

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为了逃避法律打击,许多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犯罪结果跨越两个或多个国家,例如常见的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在国外拨打国内受害人的电话,国内受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这种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对应的国家对此种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而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内,我国对这种犯罪行为也具有管辖权。

例如,通过在国外建立伪基站然后以来电显示或者其他形式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在国外发送相关诈骗信息;或者是实施诈骗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在国外取得;或者诈骗人的银行账户开设在国外;或者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开立、销售、藏匿、使用于国外;或者用于互联网账号的登录地在国外,而诈骗对象在国内等情形。由于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在不同法域,而产生了管辖权冲突[3]。

(二)属人与属地管辖权冲突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只要是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在本国国籍的船舶、航空器、外太空航天器或空间站,无论有关行为发生在何处,均适用于本国刑法调整。从我国的情况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无论我国香港、我国澳门、我国台湾同胞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发生在何处,均受我国《刑法》约束。在跨境电信诈骗领域,无论行为发生在何处,只要是犯罪嫌疑人属于中国人,均受我国《刑法》约束。但是在现代的跨境电信诈骗中,可能会涉及到多个国籍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按照传统意义上坚持属人管辖原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的割裂。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凡是在一个国家国境之内的犯罪,无论犯罪行为还是犯罪结果,无论行为人是否为本国国籍,均受本国刑法调整,这里的国境包括航空器、船舶、外太空航天器或空间站,其目的是维护本国的法律秩序。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在属地原则方面,我们国家秉持择一原则,即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只要有一项在我国境内,就归中国管辖。

跨境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手机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对中国境内的居民实施诈骗行为,因此中国对这种犯罪行为也具有管辖权。

因为存在双重的刑事管辖权冲突,这种冲突有时候会表现为消极冲突,所以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行为采用跨境电信诈骗的方式。当这种刑事管辖权冲突演变为积极冲突,暨两个国家都想打击这种犯罪的时候,因为刑罚轻重不一,因此对于同样一个案件如何在刑法的意义上进行评价,是当前面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跨境电信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国家之间签订打击电信诈骗的相关条约

为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我国应积极与世界各国签订关于打击诈骗方面的相关条约。2000年,中国与泰国、越南、菲律宾签订了关于打击跨境诈骗方面的条约,随着跨境电信诈骗方式的多样化,原有条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因此亟需进行完善。我国于2015年和2016年,与越南发表《中越联合声明》、与老挝发表《中老联合声明》、与菲律宾发表《中菲联合声明》,并与相关国家签署《关于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谅解备忘录》。

但是,与我国接壤的许多国家还没有和我国签订关于打击电信诈骗方面的相关条约,从国际刑事案件合作的角度看,许多国家对战争类、反人类、种族类等方面的犯罪,合作意愿比较高,而打击电信诈骗需要国家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若受害人不在该国,有些国家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意愿便不高。我国应该积极宣传电信诈骗的危害性,积极与相关国家磋商,尽快签订打击跨境电信诈骗方面的相关条约,为打击跨境电信诈骗奠定法律基础。

(二)建立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的联络渠道

跨境电信诈骗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蜗居在国外某个地点,由于语言不通以及躲避警方侦查,这些人活动范围很小,很少对当地治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国外很难发现这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为了保护国内法益,我国警方应该积极与国外警方建立联络渠道,通力合作打击跨境电信诈骗。

早在2006年,福建省公安厅经公安部授权后,与我国台湾地区警方建立了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项联络渠道,2010年,公安部刑侦局与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警察局建立了专项联络窗口。2018年,我国与欧盟开展“长城行动”,中欧之间建立了专门的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的联络渠道,“长城行动”成果显著,截至2021年已经破获了多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并且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国。2019年,我国与菲律宾建立专项联络渠道,从菲律宾押解回国301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2022年,我国与印尼警方合作,抓获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63人。

在无法与相关国家签订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条约的时候,可以通过建立相对开放的联络渠道,共同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三)增加引渡力度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行为,涉及到手机、电脑、基站、通话记录、短信息或者微信等电子信息方面的相关证据都在国外,但是受害人在国内,相关的人证也在国内,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外将犯罪嫌疑人引渡至我国更为便利,因此我国应积极与相关国家协商,加大引渡力度,让犯罪嫌疑人在国内接受审判和刑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于个别国家以司法主权等理由拒绝引渡犯罪嫌疑人且对犯罪嫌疑人姑息、纵容,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不予审判的,我国可以利用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影响力,或者经济制裁等方式,迫使这些国家与我国一道积极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的刑事犯罪行为。

(四)加强国际警务合作

国际之间的警务合作有多种模式,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欧盟模式和东盟模式。警务司法合作是欧盟成立的基础之一,整个欧盟建立了一个欧洲警察署,在警察署之下建立了警务执法中心、犯罪信息分析中心和专业技术支持中心,三大中心与欧洲各个主权国家的警察机构共同收集、存储、处理、交换信息,通力合作打击欧盟范围内的跨国犯罪活动。

东盟成立于1967年,因为东盟十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而且有些国家之间还存在领土纠纷,因此东盟的一体化程度不如欧盟,在打击跨国刑事犯罪方面,东盟没有专门的机构,但是就恐怖主义、贩卖人口和毒品犯罪等诸多领域经过长期的合作之后,产生了定期会晤机制,即东盟各国的公安部门定期会晤,评估犯罪活动,制定和规划打击跨国刑事犯罪的合作计划。

鉴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打击跨国电信诈骗刑事犯罪,应当在依托国际刑警组织的基础上,与相关国家建立定期会晤机制,及时分享相关信息,联手打击跨境电信诈骗活动。

跨境电信诈骗的犯罪活动与各国追求社会进步、经济增长的理念背道而驰,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够凭借一己之力应对愈加复杂多样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因此各国应当共同商讨建设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途径及治理机制,虽然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水平存在差异,各国的文化观念和刑法观点存在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并不应该成为国际合作的障碍,各国反而应该求同存异,争取形成最大共识,加大力度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还每一个守法公民以洁净的土地。

猜你喜欢
管辖权犯罪分子犯罪行为
利用“短信嗅探”技术实施网络侵财犯罪行为的定性研究
与谁接头?
论刑事管辖权国际冲突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过度管辖权
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分析及侦查措施的运用
论DNA技术在森林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论对自裁管辖权司法审查最新发展
海上船舶碰撞管辖权及执法措施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