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型人格理论在笔迹鉴定中的应用

2022-12-17 08:58吴金膺
法制博览 2022年33期
关键词:人格理论案情笔迹

吴金膺

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浙江 杭州 310000

20世纪60年代,智利心理学家奥斯卡·伊察索(Oscar Ichazo)创造了现代九型人格理论。它其实是一种精妙的性格分析工具,可将人分为九种性格类型,每一种性格类型都有各自独特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情绪等反应模式。笔者以为若能将九型人格理论运用到笔迹鉴定中,会有利于鉴定人准确把握案情,结合被鉴定人的心态对所提取的笔迹实验样本会有更正确的判断,值得研究。

一、九型人格理论概述

九型人格最卓越之处在于能穿透人们表象进入内心最隐秘之处,通过对人的言行分析来发现人的最真实、最根本的需求和渴望。[1]九型人格理论有助于洞察人的内心活动,有效地揭示其处事技巧。九型人格理论根据人们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注意力焦点,按照人们的思维、情绪、言语和行为,将人的性格分为下列九种。

一是完美者特征:对错黑白分明,原则必须遵守和坚持,事事力求完美;二是给予者特征:乐于助人,但是会过多地帮助别人的需求而忽略了自己,原则性弱,有时候缺少个人观点和主见;三是成就者特征:谨慎努力地追求社会的承认,很在意别人对自己的看法,无论他们处在何种场合都有竞争意识,可是一旦受到指责,会表现出不自然的情绪;四是浪漫者特征:讲究个性,崇尚自由自在,不喜欢被约束和压制,容易情绪化;五是思想者特征:冷静、机智、分析力强,善于有条理地处理问题;六是忠诚者特征:多思周密,小心谨慎,凡事做最坏的打算,有时会过分考虑事情的负面因素,过分谨慎;七是活跃者特征:乐观,活力充沛,容易接受新经验、新人群和新点子,不愿接触负面信息,以活动来逃避痛苦或者不安的感觉;八是挑战者特征:做人处事直截了当,遇到问题立刻解决,看重别人对自己是否尊重和敬畏,关心正义和公平;九是和平者特征:平和,乐观豁达,重视人际交往和谐,他们能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节拍较慢,以别人的思想观点为主,与人为善,如果被人施压,他们会变得很顽固甚至发怒。

二、笔迹鉴定理论概述

笔迹鉴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字迹的书写人或与样本字迹的同一性进行检验鉴别的专门技术。中国刑警学院《笔迹检验》教材中将笔迹定义为“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或者说,笔迹是个人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通过书写活动外化成的文字符号的形象。广义理解笔迹也包括绘画,画的画也是一种笔迹”。[2]其实,笔迹鉴定就是根据笔迹检验中发现的书写习惯来确定涉案文书的书写人活动。[3]

依据同一认定理论,笔迹有三个特征:一是笔迹的总体特定性,世界上的一切具体事物都是各不相同的,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也是如此。但是书写习惯看不见,摸不着,欲认识一个人的书写习惯,则必须从他的外在表现形式——笔迹特征着手。强调笔迹总体特征的特定性是因为在实践中每个人的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互有区别,又有或多或少的共同之处,可见笔迹鉴定中特征的数量越多,特定性的价值越高,该特征组合的特定性就越强,出现重复的可能性就越小,也就具备了笔迹同一认定所要求的特定性。二是笔迹的反映性,笔迹的反映性是指笔迹能够反映书写活动,暴露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的必然性。书写习惯即是每个人的书写动力定型,是一个自动化的反射活动系统。三是笔迹的稳定性,一个人书写的笔迹在小学、中学、大学等学习阶段是有差异的,而在一定时期内则是相对稳定的。人的书写技能与习惯是逐渐演变的,在长期的渐变过程中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即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一个人不同时期的笔迹虽有差别,但其基本特征不变,仍旧保持着自身书写习惯的特定性;笔迹特征的稳定性则是同一性认定的基本条件。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鉴定过程中需要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途径有委托方的介绍、相关人员的陈述、查阅相关案卷、实地勘验和调查。了解的内容包括案件发生的经过、性质、争议的焦点及其相关情况;有关当事人对送检材料的形成过程及发现、提取等情况的陈述;提出鉴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及检材中争议的内容和提出鉴定的理由等等。进入鉴定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双方各执一词,总有一方存在虚假陈述,这对于了解案情是存在不利影响的,运用心理学的技巧来去伪存真,可与鉴定结论相互印证。

在笔迹鉴定中提取实验样本环节中,如何让被鉴定人能较客观地反映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一方面取决于被鉴定人是否配合,另一方面取决于收集样本的具体方式方法是否科学。目前,提取笔迹实验样本一般方法是,尽量保证书写姿势、书写工具、纸张与检材相一致的前提下,分多次、多种书写速度等要求让被鉴定人听写、抄写或书写。如检材笔迹内容出现有错别字、异体字等特征字,可将需要的字组织成一段丰富生动、能吸引被鉴定人注意力的内容,使得被鉴定人注意力集中在书写内容,无暇改变书写字迹。然而,笔迹鉴定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都是很陌生的,鉴定意见又往往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大多数当事人在书写实验样本时会显得紧张。紧张情绪会对笔迹书写习惯产生影响,有些甚至会直接影响书写的水平,这些实验样本对于笔迹鉴定而言是缺少比对价值的。所以,鉴定人需要根据当事人不同的性格来营造一个较为合适的氛围,让当事人放松下来,尽快进入一个正常的书写状态。因此针对不同性格的当事人,制定不同的沟通方式,尽可能充分、有效地提取当事人的笔迹特征,对于之后的比对检验工作以及更加真实地了解案情真相是十分必要的。

三、九型人格理论在笔迹鉴定中的应用

笔迹鉴定现场取证过程,是直接接触和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最佳时期。在诉讼案件中,进入笔迹鉴定程序后,鉴定人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需要委托方或双方当事人到场见证,现场取证环节一般包括书写实验样本,在这种情况下,被鉴定人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非正常笔迹。有些被鉴定人为了逃避鉴定,甚至以不会写字为由故意不配合提取工作,给鉴定人带来了非常大的困扰。另外对于鉴定人的询问,当事人不愿意配合的情况也较为多见。所以笔者认为要针对不同的当事人人格做出不同的应对办法,针对不同的人格缺陷提出具体的应对方式:

针对第一种类型者:渴望事事追求完美,对自己要求高且容易受自己良心责备或遭他人谴责会恐惧。对这类当事人,鉴定人可以就检材的形成过程、细节详细地进行提问了解,关注其表述的细节性错误,与此前庭审笔录中的表述进行对比,核实案情真相。针对第二种类型者:害怕孤独,当他人无视自己的付出时会有情绪,会想逃离,同时会过多的迎合他人。对这类当事人,鉴定人可以多和他沟通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的日常细节,对他的表述表示理解,耐心听他诉说,不能让他产生想逃离的想法,尽快让他进入一个舒适的状态,提醒他们笔迹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写实验样本应实事求是,保持平时的书写速度即可。针对第三种类型者:害怕被人否定,渴望自己的能力被人认同。虚荣心较强,当目标无法实现时会有情绪。对此类当事人,鉴定人应尽可能地耐心的与其沟通,并且要抓住当事人表述中的漏洞,针对表述的漏洞进行询问,这样当事人会因为害怕被否定而造成更多的错误和漏洞,使得当事人的表述更加贴近案情真相。针对第四种类型者:渴望能深入地了解自己,真实地做自己。当无法遵从自己的感觉时会有情绪,遇到挫折会退缩。对此类当事人,鉴定人在沟通中要强调司法鉴定的相关权利义务,明确告知其需要配合鉴定人的询问,还原真实案情。针对第五种类型者:害怕被人控制,喜欢探索未知,思考时受到干扰会有情绪。对此类当事人,鉴定人可在沟通中表示对他们智慧的欣赏,包容他们作为知识分子的优越感。另外不要给当事人过多的思考时间,加快了解案情的速度,打乱当事人的思考空间。针对第六种类型者:害怕受孤立,缺乏安全感,怕出错,怕被责罚。对此类当事人,鉴定人与之沟通要坦诚、真实才能获取他们的信任。另外也可以表现得不过多关注,抓住其漏洞提出质疑,这样会让当事人缺乏自信,会造成更多的纰漏,使得其表述更加接近案件事实。针对第七种类型者:害怕自己的时间和空间被人占用,受人控制限制。当受到限制时会有情绪。对此类当事人,鉴定人要用乐观的态度与他们沟通,宽松的氛围能让他们更轻松舒适,对于询问真实案情有利。反之可以在过程中给予他明确的指示,限制他的任性和随意,告知其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及结论的重要性。让其害怕被限制而出现错误和漏洞。针对第八种类型者:害怕被支配和指挥,当事情决定后还有异议时会有情绪。对此类当事人,鉴定人在沟通中要选择重点的进行询问,说话要精确,有话直说,长话短说,不要过于繁复琐碎。针对第九种类型者:渴望与人和平共存。对此类当事人,鉴定人沟通中要欣赏他们的仁慈敦厚,做到耐心地询问,能够让他们轻松地面对提问,是最有效了解案情的方式。

例如[4],2021年江西省某法院因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需要对涉案的一份欠条笔迹进行鉴定。原告吴某即本案鉴定申请方曾与被告签订有《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租赁了一间商铺经营古董店,约定租期3年,期间租金正常支付,期满又续签了1年合同。但因被告只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剩下半年的租金一直逾期未支付。于是原告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当庭提交了原告欠被告100多万元的欠条,主张租金系以欠条货款抵扣。原告提出对这份欠条的字迹申请鉴定。第一次,法院委托江西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笔迹系原告吴某本人所写。吴某不服,庭审时其聘请了一位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结论为字迹不是吴某本人书写。随后,法院提起重新鉴定,委托到Z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第二次鉴定。鉴定人员在翻阅此案庭审笔录时发现,被告邓某在表述欠条的逻辑关系存在前后多处自述的矛盾。笔录中的情况及前后两次的鉴定结论,提升了鉴定人的警觉。初步分析原告属于九型人格中的第一类型,被告则属第三类型。在江西鉴定机构取样的过程中,法院交接了检材原件并现场调取了吴某留存在当地银行的平时笔迹样本,本案鉴定人员在承办法官、被告的见证下让吴某现场书写了实验样本。期间与吴某沟通,问其案情,吴某回复果断明确,实验样本字迹与调取的平时样本字迹概貌细节等多方面特征均相符合,不存在伪装自身书写习惯的行为,案情描述可信度较高。但向被告邓某了解案情,其存在明显的抵触心理,根据前期对被告的了解,鉴定人员以应对第三种性格的对策与其沟通,尽可能地减慢语速,减缓沟通的步伐,抓住当事人所有的漏洞,事无巨细,不厌其烦。果然被告邓某在最后对着鉴定人泄露了一句“如果你们做出来了不是吴某的字,我还可以再继续申请鉴定”。

此案送检的鉴定材料较齐全,Z中心鉴定人员先借助日本进口的VHX-5000超景深电子显微镜,在辅助光源条件下对检材进行比较观察检验,发现无论是签名字迹抑或数字的笔画边缘呈现喷墨打印的墨点,提示上述字迹不是书写形成,而是打印形成。后借助英国进口的VSC-8000文检仪,在多波段光源条件下对打印字迹与“手写”字迹进行红外光谱分析检验,可见两者物质成分所反映的曲线峰谷值及数据基本接近,提示打印字迹与“手写”字迹的物质成分雷同,两者均用喷墨打印形成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法院最终采信了Z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也表明了鉴定人员对当事人的心理分析是正确的,也论证了九型人格理论在文书鉴定的应用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笔迹鉴定的受理环节,可以充分运用九型人格理论来了解案情、提取被鉴定人的笔迹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并以此来对被鉴定人的言行、心理活动进行分门别类的分析,才能对笔迹检材有无伪装、摹仿等可能性做出符合逻辑的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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