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背景下股份回购制度探究

2022-12-17 08:58
法制博览 2022年33期
关键词:公司法董事高管

许 昕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江苏 江阴 214400

《公司法》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在立法上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权益进行了切实的保护,为中小股东退出公司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1]。对于此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与现实意义,以及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否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解决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重视的。新《公司法》的提出明确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整,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合理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了解新《公司法》

公司法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经济市场规范,同时也是为了规范资本运作,最终的目标是保障我国的市场经济稳定与健康发展。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对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进行了充分的贯彻,整个市场表现出了一种积极、快速的发展态势[2]。新《公司法》是以修订前的《公司法》为基础,根据当前市场规律及发展趋势,对其作出更为适应当下市场经济体制及发展的经济市场法律法规。新《公司法》的全面落实虽然保障了公司的总体利益,但由于新《公司法》滞后于市场发展的速度,使得新《公司法》在适应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与市场规则产生某些冲突,需要从更全面的角度上进行分析,并根据问题的实际情况加以解决。

二、新《公司法》对股份回购制度的影响

受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新《公司法》对股权回收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从以往的禁止性向多元化的再循环发展,转变为认可这种行为是一种合法的市场竞争。因为,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灵活性,才能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不断改变,适应市场。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完善是公司整体发展的保障[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一)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

不同公司的资本体系对股权回购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4]。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是法定资本制度的最大体现,它集合了各类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在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是一种“典范”。在十余年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原来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一种成本高、效率低的债权人保护机制。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成立方式不同,采用发起方式成立,因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可以采用“分期缴款”的形式进行出资,但为了保护社会投资者的利益,在其注册资本缴足以前,不允许向他人募集股份。采用募集方式成立的,由于涉及到社会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仍采用法定资本金制度,以公司注册的全部实收资本为注册资本,不得分期支付。

虽然这一次的《公司法》修订并没有通过“授权资本”制度,但我国的公司资本体制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对打破束缚了我们十多年的传统的信贷观念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公司资本信用观念的束缚,股权回购体制的改革将会导致公司的资本市场更加开放[5]。在理论上,新的公司资本体系可以为我国股权回购政策的进一步宽松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新的公司资本体系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资本结构的弹性调节。

(二)加强对控股方的义务和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由于控股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滥用,不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还会对处于不利地位的股东造成一定的伤害[6]。因此,控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的基本原因是:法律上的权力禁止滥用原则和公正原则的作用。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司董事会召集和表决时,要确保中小股东权利的行使;二是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应当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为原则。

而这种新的制度安排,也将直接影响到股权回购制度。首先,股权的回购通常是由董事会提出,然后由股东会议决定。新《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知情权、提案权、问询权,增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让其在决策过程中享有更多的平等机会[7]。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并明确了公司的分层召集和组织权力。但若董事长拒绝担任董事,则会导致公司的经营与管理运作陷入停滞,难以解决。并规定,董事会主席不在的时候,由副主席担任主席,由超过一半的董事选举产生。由监事会主持的,监事会未主持时,由10%以上的股东选举产生。因此,在股东大会上,累积投票权的运用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即便是在董事会提出提案时,中小股东都是平等的,但若最终决议时,中小股东没有足够的投票权,无法行使自己的发言权,没有一个合理的投票机制,这些新的权益也就形同虚设。引入累积表决制度,为中小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其次,新《公司法》强化了对控股股东的责任与义务,在一般条款中明确了股东不能滥用公司的权力,也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利用公司的关联关系来损害公司的利益。同时,在附则规定中,对公司的控股、实际控制人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于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怎样处理等问题,在新《公司法》的修订中得到了很好的解答,这对公司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也对股权回购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强化董事、高管和控股方的义务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股东监督功能不健全,公司内部人的“内控”现象十分突出,因此,要想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加强公司董事会的义务和职责。新《公司法》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划分为一章,并将责任主体扩展至高级管理人员[8]。新《公司法》提出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忠诚的要求,同时赋予其接受质询的义务。而且不能利用关系来损害公司的利益,也不能通过投票和回避的方式损害自身的义务。

新《公司法》在原有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董事应当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并将此项义务扩展至监事、公司高管,从而为问责制的确立提供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和依据。新《公司法》也对董事的忠诚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股权回购中,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主要有:一是个人交易;二是企业的不纯粹动机。在股权回购过程中,股东和高管的责任是不可避免的,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是必不可少的,在过去的《公司法》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忠诚度是有限的,但在公司出现问题的时候,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的忠诚性是很重要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们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而做出违背公司责任和义务的事情,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就会被法律制裁。新《公司法》中也加入了一项关于股东表决权的排除制度,该制度明确,在公司股权回购过程中,拥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放弃表决权,从而确保了表决的公平性。

(四)增加法律追责制度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力。”新《公司法》最突出的一项规定是,它将公司法中的有关权利从公告权的范围内剥离出来了[9]。一是对公司决议的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新《公司法》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决议内容时,可以撤销公司决议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如果公司大股东违反了公司的回购决定,则任何股东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将该决议撤销或取消;二是增设了直接股东的诉讼程序。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公司的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公司。因此,在股权回购过程中,股东可以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其对股东的忠诚义务而对其进行起诉;三是增加了股东代表的诉讼程序。也就是所谓的股东派生诉讼,其最大的作用就是,股东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对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以激励和警告可能的侵权者,遏制不法行为。所以,在股东以公司名义进行恶意的股权回购时,中小股东可以根据董事、大股东违反其对公司的承诺、未履行其对公司的责任,并由此导致公司蒙受损害的情况,通过派生诉讼来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新《公司法》下股份回购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公司间的不正当竞争,使得公司在进行股权回购时,往往会由于“减资”或者“合并”等原因而进行相关的股份回购行为。而且,在进行股权回购时,很可能会对中小股东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新《公司法》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包括公司资本体系的不健全以及相关的股权回购制度存在的不足。若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效地改变整个经济市场的不利态势,确保企业合理的竞争与发展。

四、对新《公司法》背景下股份回购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

要完善我国股权回购制度,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以保证其制度上的完整。首先,要从新《公司法》的有关立法层面着手,建立起一个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大框架,以保障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回购中的各项法律、法规可以是完备和健全的,从而推动公司的整体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其次,要对股权回购制度的各方面进行全面的细化,以确保这项制度的目标具备良好的合理性、程序规范性,从根本上实现利益共享,也就是企业的总体利益和股东的利益可以实现共享,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制度和内容上的完善。

一是保证公司在进行相关股权回购时,各个环节都是标准化的,以保证其回购收益的稳定和可靠[10];二是要严格控制资金的来源,保证股权回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是对股权回购定价进行合理控制。保证公司在实施股权回购时,其整体的回购价格是合理的,以保证公司内部的个体利益得到充分的控制;四是控制股权回购的目的。保证股权回购的目的是公司的整体发展,保障这项行为对公司是有益的。另外,也是为了不给与公司相关的其他利益方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做到对股权回购行为的整体把控,降低公司和公司利益方需要经受的风险。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的全面推行,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有效保障了公司在当前国际市场环境下的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公司的整体市场竞争能力。同时,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往往会出现一系列问题,从而造成恶意收购。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归纳出相应的对策,可以保障公司股权回购的规范化,使公司得以实现总体上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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