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的新生
——1950年代渔业合作化的指导思想与探索实践

2023-01-05 10:15张紫佩
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2年7期
关键词:合作化渔业渔民

王 楠,张紫佩

(1.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市 100044;2.北京交通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北京市 100044)

1 开展渔业合作化的前期基础和核心任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除了个别村庄在渔业劳模的带领推动下,从摸索过程逐渐改进提高外,大部分渔区处于停滞状态,互助合作与个体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如何将互助组打造为合作社,保证渔业生产的发展和渔民生活的改善,是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重要任务。

2 党和国家对渔业合作化的指导思想

关于成立合作社问题,农业农村部提出了“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与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的方针”。同农业合作化一样,渔业合作化也是在渔具、劳动力等要素折算入股的情况下,由渔民自己选择是否加入互助组和合作社。但是,渔业本身存在一些特殊性。因此,新中国推进渔业合作化的基本方针是自愿组建、积极领导、稳步前进。

1954年,全国水产工作会议便指出渔业和农业的差异:首先,农业的生产资料——土地是固定性的,除了地权流转,只有旱涝贫瘠的变化,不必考虑磨损折旧的问题,而渔船网具则是流动性的,且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其次,农业是在自给自足的基础上,适当提供一部分商品化产量,即使滞销也可储存供自己食用,而渔获物几乎完全是商品性质的,虽然冰鲜和腌渍工艺可以帮助渔获物存放较长时间,但毕竟不能等同于口粮,必须及时售出才能换取粮食维持生活。再次,与农业相比,渔业的技术门槛更高,除了定置网、流网等较为被动的捕鱼方式外,其他的围网、拖网和钓钩等渔业形式均对技术有较高要求,掌握渔期、操作娴熟和熟悉鱼群习性的渔民产量远高于其他人,因此个别渔业生产者凭借技术享有较高分红并不过分。最后,渔业高度依赖于协同劳动和规模作业,出海捕捞更是如此,渔民天生就有合作传统,即使个体渔民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单干户,所以渔业合作化改革有其历史和群众基础。

渔民对渔业互助合作的态度因人而异,取决于其自身掌握生产资料的多寡。在这一问题上,贫困渔民往往比较急切,认为渔业互助组还不够先进,要求上级“帮助提高一步”,呼吁政府尽快批准成立生产合作社。与之相反,个体渔民通常不太支持互助合作,因为其中不乏较为富有者,对他们而言,劳动力与工具共同折算入股带来了短期损失。渔具较多的渔户满足于现状,船主亦存在较重的思想顾虑。有些富户已经多年添置了渔具,特别是拖网和延绳钓具,大部分均系新购,投到合作社归公确实舍不得。有榷子主抱怨说:“船网投到合作社归公,这不是吃大锅饭了吗?”

既然渔民意见不一,是撇开个体渔民搞有限的渔业合作化,还是动员他们参与集体经营大军呢。中央分析认为,农村里的中农也经常雇短工,但他们与地主富农并非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同样,少量富裕的个体渔民确实持有渔船网具,渔忙时节还会雇佣一两个人帮忙捕鱼,但这种轻度剥削他人的事实,但并不影响其劳动人民的身份,不能完全撇开不管,必须加以争取、引导和团结,才能保证渔业改革任务的完成。

为此,中央要求各渔区加强“组织起来”宣传教育工作。渔区干部联系实际情况,进行渔业生产方向及阶级教育。结合过去劳动渔民受到封建渔行的剥削及单干的苦处,宣传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说明组织生产合作社有力量改进工具、提高产量,并且是按劳取酬没有剥削,多劳者多得,少劳者少得,不劳者不得。将单干户与互助组进行对比,凸显集体作业的产量优势,让个体渔民相信合作化的好处并真正地从中获益,以免出现退社和消极怠工等反复现象。

3 渔业合作化前期各地的初步探索

3.1 稳定建设形式,坚持“由小到大”

渔业合作化初期,各地建设方针一变再变,引起渔民思想混乱。渔区干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渔业生产方向及阶级教育。结合过去劳动渔民受到封建渔行的剥削及单干的苦处,宣传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说明组织生产合作社有力量改进工具、提高产量,并且是按劳取酬没有剥削,多劳者多得,少劳者少得,不劳者不得。将单干户与互助组进行对比,凸显集体作业的产量优势,让个体渔民相信合作化的好处,并真正地从中获益,循序渐进地将小互助组滚动为大合作社,避免出现退社和消极怠工等问题。

3.2 丰产增收,凸显合作的优越性

渔业合作化初期,各地区生产水平参差不齐。渔业合作社将一些本该淘汰的落后渔具大批集中起来,改为大生产方式,反而造成浪费,影响社员收入,并未显现出集体生产的好处。随着合作化运动的迅速发展,广大渔村干部积极带领和推动全年性生产活动。如海阳县大力开展打伏工作,发挥当地传统技能,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渔民出海,让适宜伏季作业的渔具全部派上用场。如二区组织抓螃蟹、捞毛虾和下快钓,八、九区组织钓鲨鱼、打鳝鱼、下插网和下滩网,其他区派专人采石花菜和捡海蜇。仅1954年,伏季生产就比上年增添快钓船6只、裤裆网船21只、鲨鱼网1张。获得经验后,下一年度即大量推广发展,在丰产增收的同时,也体现了渔业互助合作的优越性。

3.3 统购统销,协调水产公司、合作社与渔民的关系

按照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合作社的部分水产品采取统购统销模式。渔民的渔获物,一般通过国营水产公司收购,再根据需要分配给机关军队,未被统一征购的渔获物,则由渔业合作社自由投放市场。这种办法有利于平抑鱼价,保障收入,但亦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武汉市只允许当地渔民在当地市场售卖渔获物,而不准其跨区域进行贩卖。长沙市水产公司向渔业合作社收购渔获物时,机械照搬政策价格,并强制征收3%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导致渔民不愿将水产品卖给合作社以减少损失。

为了协调水产公司、合作社与渔民的关系,农业农村部要求不同省份从具体情况出发,对主要渔获物的出售价格,按照不同的重量和品质标准拟定参考牌价。实际操作中,各渔业合作社和水产公司可灵活掌握,在取得收购单位同意,并征得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但原则上不能低于省政府拟定的牌价。这一措施既推动了统购统销的有序发展,又消除了水产交易的混乱秩序。

4 渔业合作化高潮中的问题及对策

4.1 生产资料估值偏低

由于渔业合作化运动发展较快,各级渔业管理部门未及全面协调工作,加之对互利政策的贯彻不够全面,致使部分渔具的估价不合理,如威海蒲家泊村曾以800元买进1艘载重为4 000 kg的渔船,又花了100元的修理费,结果1955年初步估价为400元,后来重评为500元,距离实际价格仍有100多元的差价,给入社人员带来损失。再比如,荣成松埠咀村唐某有大船1只,残破不能修理,于是入社分得股份,但仅估价370元,实际上该船所系的4根锚缆,就能卖回本,唐某只好请求把船抽回不入社,自己拆分卖钱。一些渔民起初迫切要求入社,后受邻村生产资料估值偏低的影响,纷纷提出不入社。

各地渔业机构研究认为,此类现象使渔民对党的互利政策存在怀疑。为此,各地组织有关干部分赴各渔业社,着手纠正工具估值方面的问题,及时对被低估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以经济或股份补偿,确保两利政策的正确实施。

4.2 合作社内部成员矛盾

在渔业合作化运动中,把若干富裕渔户吸收在内,出现旧矛盾的激化。部分富农分子挑拨社内成员的关系,如海阳县渔民邵某出身富农家庭,其自身打挂子网技术很高,领着一些技术较低渔民海上作业。他因仇视合作化制度,便有意识地把短绠用在水深处,结果网被海水冲走,造成损失超过1 200元。此外,个别的渔业干部因自身经济富裕,在合作化运动中有排斥贫苦渔民的观念。如成山区某社社长李某,因贫产渔民领取国家冬季补助粮食过多,经常对其排斥打击。另有某社社长高某,借口性格不好等原因,将6个贫困渔民排斥在社外,各自进行生产。以上事实说明,贫富出身也是阻碍渔业合作化的重要因素。发现这一问题后,地方水产部门即安排干部到各渔村了解情况,教育社员“渔民是一家”,提高干部与群众的政治觉悟,并将挑唆阶级矛盾的坏分子清除出社。

4.3 渔农业失衡

在部分以农业为主、渔业为次的地区,由于地方干部对渔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偏重于农业发展,再加上个别年份渔业贫产,不少人抱怨渔具落后,捕鱼保不住饭碗,尤其是老年渔民更感到前途不大。一些渔民捕鱼每年只能挣得数元钱,甚至干了一年还赔钱。妇女也认为男人参加渔业拿不回钱买粮食,因此除有青年渔民较为积极外,其他渔民往往转回农业。比如荣成成山区1955年就有200多名渔民转向农业,形成无人捕鱼的现象,影响渔业生产和合作规划的实现。经研究,半渔半农的地区进行了渔农业平衡规划,普遍做法是退回部分或全部退回渔民在建设之初上交归公的土地,允许其在捕鱼之余兼营一些种植业,以实现渔农业“双保险”的目标。

4.4 财务管理混乱

部分渔业合作社在进行生产规划时,没有做到精打细算、因地制宜,而是过于好高骛远,盲目投资,要求大量增船增网。比如荣成某社曾计划置办3船散腿流网,但县委经过详细研究,指出其置办1只船即可满足生产需求。因渔民文化水平普遍很低,缺乏会计知识基础,时隔数年才训练1次,加上干部对财务工作认识不足,因此呈现出一些混乱现象。存在没有建立账簿、经费开支随支随拿、公积金分给社员使用,以及个别挪用公款、贪污腐败的情况。如烟墩角同盛社,在伏季捕鱼后结账时,干部和会计决定将1 800多元社内贷款平均分掉,影响了后续渔业生产的扩大。地方渔业部门亦注意到此类现象,各地开展了渔业社财务培训,使会计工作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了一步,迅速整治了合作社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

4.5 自然灾害频发

1950年代中期,沿海台风较多,但往往得不到重视。比如,有的渔民事先已经接到了台风预警,可是思想麻痹,仍然迷信“风走一道线,不定打哪走”的老经验。台风到来之际,依旧在夜里撒网,结果风势甚猛,3只渔船均被破坏,受到很大损失。此类事件,在沿海各地均有发生。

为此,各地要求抓好生产安全工作。首先,灯塔建设达到渔民的要求。比如海阳县大埠圈和辛家港的灯塔修建完工后,渔民称赞其“明光夺目,如同白昼”,并表示“从来没享受过这样的生产,只有人民政府才有今天的幸福”。其次,暴风的传达。除了口头传达外,各渔村还准备了小黑板,及时将天气情况抄写于黑板上,挂在每一个角落,以示全体渔民周知。最后,各地给港口渔业供销合作社配备收音机,同时划分了地区。规定地区固定责任制,固定人员按时收听,体现了为渔民负责的态度,减少了自然灾害损失。

5 结论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渔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央指导方针是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遵循着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基本策略,这一方针对合作化运动发展产生了正确引导作用。各渔区根据实际情况,在稳定建设、丰产增收、统购统销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推动了渔业生产的发展和渔民生活的改善。1955年以后,在合作化运动高潮中,又克服了生产资料估值偏低、合作社内部成员矛盾问题、渔农业失衡、财务管理混乱、自然灾害频发等问题,顺利完成了渔业合作化迈向高级阶段的既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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