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大学生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策研究

2023-01-17 11:55赵阿琼
宁夏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12期
关键词:罪名犯罪案件

赵阿琼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针对网络犯罪呈现的分工细化、环节众多、犯罪产业链条化、隐秘性高等特点,我国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以打击网络犯罪的中间环节。但令人惋惜的是,很多法律意识薄弱的大学生成为了网络犯罪链条的一部分,因涉帮信罪受到了刑法的追责。本来受到良好教育,即将步入社会建设祖国的大学生,一着不慎,前途尽毁,既是个人的悲剧也是家庭和国家的损失。笔者以2015—2021年大学生涉帮信罪的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为样本,梳理大学生犯帮信罪的司法适用情况,结合立法背景,探讨预防大学生犯帮信罪的对策。

一、帮信罪的制定背景及本研究选取大学生角度的原因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虽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但一体两面,网络犯罪活动的数量也逐年攀升。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途径更加隐蔽、程序更加繁杂、中间环节联系松散、正犯不容易被查明等特点,这些特点加大了司法打击的难度。

剧增的网络犯罪对国家、社会的安全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威胁,针对网络犯罪中呈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立法机关在已有的法律基础上,于2015年适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作出了修改和补充[1],增设了帮信罪,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的中间环节。本罪名主要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2]。

帮信罪制定后,各地法院对新罪名的理解和适用不一,为明晰法律适用,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明知”“情节严重”等情形进行了规定,很大程度统一了法律适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即使被帮助犯不到案,也不影响帮信罪的认定。这一解释是针对网络犯罪过程“高度社会化分工”的特点而制定的:对帮助网络犯罪的人进行定罪,可以有效打击互联网犯罪链条上看似微小却又触角众多的帮助行为,即使实施犯罪的“源头人”没有抓获,也可以有效打击整个犯罪链条,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亦可彰显法律的评价、教育和强制功能。

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辅助以案例的形式,对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和提供开办银行卡帮助的情形做了描述,使帮信罪的适用和判罚更加具体明确,也加强了新设法条对人民日常信息网络活动的指导和警示作用。至此,历时四年,帮信罪作为一个新设罪名,从法律适用、量刑标准到适用场景已经基本明晰,以该罪名为案由判决的案件数量剧增。

202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学生典型案例》),专门对在校学生涉“两卡”犯帮信罪的情形做了细化描述。在该典型案例印发前,有110名学生因出卖自己的银行卡而被判处刑罚,其中56名学生被判处实刑,各地针对学生涉帮信罪案件的量刑标准并不统一。《学生典型案例》的发布,明确了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收购、贩卖他人银行卡或手机卡的“卡头”“卡商”学生,要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学生,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需要同步进行信用惩戒,强化教育管理。大学生是国家培养的高素质社会建设者,《学生典型案例》的发布表现了司法机关对大学生群体的特别关注与关怀,亦是笔者选取大学生角度进行预防对策研究的原因所在。

二、大学生涉帮信罪案件的司法裁判分析

截至2022年11月2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笔者以“案由:刑事案由”、“全文:学生”、“全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裁判日期:2015-01-01TO2021-12-31”为条件进行检索,共获得刑事裁判文书589份,剔除与大学生犯罪无关文书以及合并属于同一案件的一审、二审文书后,共得到生效裁判文书319份,涉及学生410人次。笔者以此319份生效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对大学生犯该罪的司法裁判状况进行分析,并对大学生犯该罪的情形进行梳理和归纳。

(一)从裁判文书作出的时间与数量分析

如前文所述,经过两轮搜索的数据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涉帮信罪案件数量统计表

从时间和罪名适用情况看,帮信罪自2015年制定至2018年,适用并不充分,四年间里只有不到200件案件涉及该罪,大学生涉该罪名的案件在该期间也并未出现过。这主要是因为罪名制定初期,该罪的法律适用不甚明晰,在司法机关内部,对于网络帮助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较大分歧,所以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对该条法律的适用趋于保守,倾向援引传统罪名,基于传统办案经验和思维惯性,遵照以往裁判和量刑标准处理相关案件,比如将该类案件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帮助犯或适用其他相近罪名例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其间,学者们对此罪的理论探讨也众说纷纭。仅就该罪的性质,学界就有数种观点,最主流的有两种观点表达:一种观点是“量刑规则说”,认为该罪不属于独立的犯罪,只是对帮助犯的量刑规则;[3]另一种观点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说”,认为该罪就是独立的罪名,属于帮助行为正犯化;[4]其他观点还有“共犯最小从属性说”[5]等,各种观点都在学界掀起过热烈讨论,学者们从制定该罪的不同角度出发,对该罪的性质以及定罪的具体情形存在较大争议。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又发布《典型案例》,明确了该罪的适用和判罚标准,对帮信罪在实践中不易定性的“明知”“情节严重”以及“被帮助对象无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自此开始,以帮信罪为罪名定罪量刑的案件数量激增。仅2019年一年,涉及该罪名的案件就升至195件(绝大多数案件审结时间集中在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文件后的第四季度),案件数量较上年度上升了2倍多,甚至超过了前四年的案件总和;也是从2019年开始,出现了大学生犯帮信罪的案件(3例)。

2020年,涉及帮信罪的案件数量发生井喷式增涨,达到3000余件,案件总量接近2019年案件总量的17倍。大学生涉嫌帮信罪的案件数量从2019年的3件增加到了96件。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又召开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自2020年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这次行动主要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源头和中间环节,对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打击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该行动将帮信罪的法律适用带入了一个新的高峰[6]。如表1所示,2021年涉及帮信罪的案件达到了两万余件,占该罪名颁布实施以来案件总量的85%;大学生犯帮信罪的案件数量增加至220件,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增涨幅度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从裁判文书记载的犯罪手段分析

笔者按照帮信罪法条中出现的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三大类犯罪手段,对研究收集的319份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分类)(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生效判决中大学生犯帮信罪的手段涵盖了三个大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具体形式更加多样,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国内互联网转接、服务器托管和网络通讯支持等高技术手段,也包括通过使用自己的微信为诈骗犯罪嫌疑人解封微信、出售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等较为低级的方式(在有些案件中,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的犯罪手段可能同时存在,所以表2中涉案数量简单相加327件会高于笔者研究收集的有效裁判文书数量319件)。

表2 大学生涉帮信罪的犯罪手段

如表2所示,大学生涉该罪时采用技术支持手段的情况并不多(约占10%),这和大多数人预判的大学生会利用所学进行较高比例的高科技犯罪的猜想并不一致;广告推广类犯罪手段占比最少(5.5%),说明大学生故意犯罪意图少,且大多数学生对转发广告等还是较为谨慎的;绝大多数大学生犯帮信罪采用的手段都集中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这个分类上(占比84%),该分类最无技术含量,具体包括:出售、出租银行卡/手机卡,并被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资金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造成了巨额损失;或利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APP收款功能,为犯罪分子提供代收款,将收取款项转移给犯罪分子,从中赚取佣金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小结论:在帮信罪的罪名下,大学生利用所学进行高科技犯罪的情况并不多,大多数和普通民众涉案手段差别不大;涉案大学生事先存在故意触犯该条法律的情况亦很少,但不乏有大学生因无知且贪图小利而获该罪。

(三)从与上下游罪名的区别分析

笔者收集的319份涉帮信罪案件的生效判决中,除最后法院确以帮信罪判决执行的案件之外,还包含了被检察机关以帮信罪提起公诉但在法院后续审判中以其他罪名判决的案件,以及在诉讼中以所犯罪名应为帮信罪进行辩护但法院最终并未以帮信罪判决的案件,共计32件(如表3所示)。

表3 与帮信罪相关但以其他罪名判决的大学生涉案案件

因电信网络诈骗分工细化,一个完整的信息网络犯罪链条可能会由多人共同完成,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进行详细甄别,并不是所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的活动都被帮信罪“一兜子”定罪[7],司法机关仍然会视具体案件事实,与上下游犯罪进行区分[8]。

1.与诈骗罪区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9]区分一个行为属于帮信罪还是属于诈骗罪的共犯,最重要的标准是:犯罪行为实施前,提供帮助者对诈骗案件是否有通谋。若有,可能是诈骗罪的共犯;若无,则可能是帮信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将在上游犯罪实施前是否明知上游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作为区分诈骗罪共犯与帮信罪的最重要标准。

2.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区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10]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罪实施的时间节点以及主观明知的程度不同。虽然两罪都要求对上游犯罪“明知”,但帮信罪对上游犯罪通常是一种概括性的“明知”,即仅知道上游行为可能是犯罪行为或上游行为是某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即可算作“明知”,其犯罪行为可能存在于上游犯罪的各个时间节点,如在犯罪预备阶段向上游犯罪分子出售银行卡、在犯罪过程中向上游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在犯罪既遂后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般存在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行为人明确知晓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才定该罪。

3.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信用卡相关犯罪等区分

帮信罪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信用卡相关犯罪存在很多相似之处,有时还会出现竞合,遇到该种情况,司法实践中需要分辨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同时符合相关罪名,是否属于牵连关系或想象竞合的情况。若属于,则应择一重罪处罚;若系几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则应当数罪并罚。不同罪名在法定刑量刑上可能会有区别,比如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量刑档次,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帮信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三年。

区分这些罪名与帮信罪,需要区分立法目的、对比法条细致规定、紧跟司法解释等。比如,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将“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情形,归类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帮信罪定罪;如未达以上数量标准,可能涉及其他罪名。根据《意见(二)》的相关规定,在帮信罪实施过程中,相关行为还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等罪名。

(四)从量刑角度分析

以帮信罪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案件中,涉案大学生量刑情况及获刑人数统计如下(如表4所示)。

表4 大学生犯帮信罪的量刑情况统计

就量刑人次而言,笔者共整理大学生涉帮信罪案件319件,去除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案件32件,最终以帮信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共计287件,量刑人数共计316人。量刑大学生人数多于案件数量,提示在这些案件中,存在犯罪长链条传播、一案涉及多人的情况。

《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发布后,司法机关虽然对这一罪名呈现严厉打击态势,但针对大学生犯帮信罪,在量刑方面依旧坚持在法律裁量范围内教育为主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学生典型案例》也明确了对大学生犯该罪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仅出售自己银行卡,非“卡商”“卡头”的学生不做犯罪处理;根据犯罪的动机、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对于犯罪情节不严重的案件,通过刑事和解程序,使案件在检察院就结案,不进入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

但宽严相济,不能只强调“宽”看不到“严”:如表4所示,一半左右的被告人未被判处实刑,这体现了刑法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始终贯穿于司法办案过程之中;但也有接近一半的大学生,因犯罪情节够罪,被判处实刑,中断学业,前途尽毁,这也体现了刑法的惩戒作用。刑罚威严,人人平等,学生身份并不能成为逃脱罪责的保护伞,无知也不是逃避罪责的理由。

三、大学生犯帮信罪的特点与预防对策

(一)大学生犯帮信罪的特点

笔者根据以上对裁判文书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得出大学生涉帮信罪的三个特点:

第一,群体多样,数量增长快,且个案中出现了犯罪长链条传播。从涉嫌犯该罪的大学生性别来看,男性、女性皆有,男性相对多于女性;从求学阶段看,从技术学院学生到研究生皆有,技术学院学生和专科生多于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研究也有类似的数据总结[11],但与笔者的分析角度并不一致,其探究的是犯罪主体的学历分布。

大学生涉本罪的数量也从2019年的3件增长至2021年的220件,增长速度十分明显。在一大部分出售银行卡转移赃款数额未达犯罪标准,或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是大学生初犯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下,一个司法年度内仍然有220个案件的裁判文书可查,可见大学生犯该罪增长快,不容忽视。

个别案件中还出现犯罪长链条传播。网络犯罪团伙通常通过兼职平台或学生聊天群组,散布收购、租赁银行卡、电话卡的信息,或散布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取款服务、账户解锁的兼职信息。这些网络兼职平台、学生聊天群组辐射范围广,学生之间戒备心低、信任感强,且绝大多数犯罪团伙在兼职及介绍中,会对经营内容进行包装,掩盖其非法性,部分学生轻信这些信息,贪图犯罪分子许诺的介绍费、辛苦费,多群转发,一传多并逐步蔓延,形成了犯罪长链条传播。

第二,犯罪手段多样,网络创业易被异化为犯罪的工具。法律列举中提及的技术支持、广告推广类、支付结算三大类帮助行为,在现存的大学生犯该罪案件中都存在;从内部对比看,更多的犯罪集中在出售、出租银行卡的情形中,这一特点与非学生群体犯该罪者并无太大差别,绝大部分犯罪存在于网络犯罪产业链的最底端。这暴露了大学生群体对犯罪行为的无知,身处象牙塔却对法律和社会生活缺乏敬畏和了解,仅因贪图小利就将个人信息、银行卡、手机卡出售给犯罪者,导致最后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也有个别大学生通过自己掌握的较为熟练的信息网络技术,为上游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具有开放性强、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创业门槛低,学校和社会也鼓励有能力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但由于互联网犯罪的隐蔽性,有一些法律观念淡薄、只想着来钱快的高校学生,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个人或注册公司,做一些看似正常,实际专门为网络犯罪者提供帮助的“业务”,比如托管服务器、互联网接入、微信验证、广告引流等,该类“技术型上岗”的大学生,本可以凭借所学拥有大好前途,却因网络创业被异化而误入歧途。

第三,大学生实施该犯罪行为时通常心理自负,对行为后果认知不足,可能触犯多罪名而不自知。自负心理是指现实中的大学生对待自我的主观评价高于社会客观评价的一种态度特征[12]。在电子信息技术膨胀发展的今天,智能手机和网络的普及让容易接受新事物的大学生群体赶上了信息巨浪的冲浪前沿,对技术的熟练掌握和对社会的认知偏差导致大学生普遍心理自负,遇到事情缺乏分析又急于冒险与挑战,对行为多有放纵,侥幸与游戏心理显著,猎奇和占有的欲望高,对后果的认知却很匮乏[13]。

网络犯罪产业链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分工越来越细化,网络犯罪的非直接接触性降低了大学生的警惕性和罪恶感。帮信罪可能不直接接触被害人,可能不与网络犯罪的正犯具有意思联络,这让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敬畏、社会经验不足、好逸恶劳又心理自负的大学生降低了心理戒备,步入了犯罪实施者的陷阱,甚至触犯多种罪名而不自知。

(二)预防大学生犯帮信罪的对策

笔者结合以上大学生犯帮信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预防大学生犯该罪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在对大学生的日常教育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大学是人生中思维最活跃的时期,大学生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敢于尝试、勇于实践。但同时,也有一部分大学生心智发展尚未完全成熟,心理自负,辨别能力有待提高;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完善,金钱崇拜、急功近利的成功学等错误思想会对大学生的三观产生负面影响。

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体系在我国道德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体系中,诚实劳动是获得财富与幸福的唯一途径。而我国高校一直以来注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思政教育在大学生培养目标中居于重要地位,良好的思政教育工作在预防大学生犯罪方面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高校更应当针对学生出现的新状况予以高度重视;在加强课堂理论学习的同时,加入实践类课程,通过榜样教育和警示案例,引导大学生将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体系深植于意识之中,树立起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彻底摒弃通过兜售个人信息、银行卡,动动手指转发信息就能创造财富神话的白日梦。

其次,在大学生就业环节,高校加强对大学生兼职、就业、创业的相关指导,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对招聘平台的监管。大学生兼职以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实习,是学生踏入社会、适应社会的第一步,是学生在学校护航下,与社会产生密切联系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很多学生因急于证明自己,想要脱离学校监管,而被犯罪分子钻了空子。很多不法分子通过兼职平台或者招聘平台,对其“工作”内容的非法性进行包装,蛊惑涉世不深的大学生为其犯罪提供帮助;还有很多学生被不法分子利用,设立创业公司,为互联网犯罪提供结算帮助、技术支持等“公司业务”。针对这些情形,高校应对大学生的兼职和就业、创业加强指导。在就业指导中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就业法律培训,让大学生了解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关系界定、风险责任分配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引导学生增强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学会在就业与兼职中,甄别非法企业,规避就业兼职的陷阱。此外,高校还要加强对参加兼职、离校实习学生的管理。加强对相关学生情况的登记,注意跟进、联系和提供帮助。在学校行使教育管理职能时发现的学生就业中存在的违法犯罪风险点,可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

相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招聘平台的监管,提升线上线下招聘平台审核管理力度,建立信用体系,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因招聘平台监管缺位导致非法企业通过招聘平台投放信息诱导大学生犯罪的情形,对招聘平台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将非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纳入相应的不良信用名单。

最后,在司法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强案前和案后的综合治理。司法机关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与辖区内学校建立合作关系,利用“法治副校长”“送法进校园”等活动,深入开展校园法治宣传。对案件数量增涨剧烈的帮信罪,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专题普法活动,帮助大学生在案件发生前保持警觉性。在大学生就业与兼职过程中,司法机关可加强法律风险提示,利用已经发生的案例,引导大学生识别并规避就业中的法律风险,实现理性就业、规范就业、合法就业。在刑事政策的宣传上,不但要宣传发挥教育挽救功能“从宽”的案例,更要宣传被“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以震慑犯罪,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敬畏意识,将投机取巧的犯罪动机扼杀在萌芽状态。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继续采取宽严相济、教育为主的做法。对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强,认识到行为危害的大学生,可以考虑其今后正常的学习、就业和生活,发挥司法教育、挽救的作用,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者适用相对缓和的刑罚,从“宽”处理。对明知是犯罪而积极参与,甚至作为犯罪团伙的头目、发起者,或者受到过多次行政、刑事处罚屡教不改的大学生,司法机关应当从“严”处置,增强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力度,发挥刑法的惩罚和震慑作用。

此外,对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大学生,给予一定的帮助扶持,促使其悔过自新,促进其再次融入社会,合法就业。

四、结语

帮信罪的制定,意在切断网络犯罪的技术助力,把守住网络空间安全关。一部分大学生由于缺乏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念,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受到蝇头小利的诱惑,成为了实施犯罪的“工具人”,触犯了该项罪名。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青年强则国家强,鼓励青年人在广阔的舞台施展才干,将绚丽绽放的青春投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火热实践中,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为做青年朋友的知心人、热心人和引路人,要建立起高校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体系,同时要加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学校的联动,净化大学生劳动就业环境,建立起对大学生犯帮信罪齐抓共管的社会共识,积极预防和减少大学生行为差错误踏入歧途,防范大学生因无知和侥幸犯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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