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 郑学彦
对于排污许可制而言,其改革从中央逐步深入到各个地方,随着落实而不断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应该关注在改革之初就提到的企业自证守法理念,有必要对其含义进行解读以及分析其法理定位。以此为基础,对完善路径进行探索,将有利于强化排污许可制的作用。基于此,研究排污许可制下的企业自证守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以及理论意义。
2016年,《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颁布,当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一系列文件,确定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的初步框架,意味着排污许可制全面实施,充分体现出排污许可制在污染环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从《实施方案》来看,要求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领,并且做到“按证排污,自证守法”。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来看,关于“自证守法”这个词有着不同理解。
从行政部门的角度来看,其含义就在于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以及是否落实主体责任。简单来讲,要求企业从“要我守法”转变成为“我要守法”,其所有生产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改进,并且做好自行监测、定期报告,也就是将自证清白的责任以及权利交还给了企业,改变了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让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回归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