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户、生员与元明社会管理模式变迁
——以基层儒士优免为中心

2023-01-26 15:05
史学集刊 2022年6期
关键词:蒙元制度

李 佳

(吉林大学 文学院中国史系,吉林 长春 130012)

秦汉以降的中国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种优待儒士的传统,在许多历史时段,即使是尚未取得科举功名的基层儒士,也在不同程度上获得了优免权。所谓优免,是指国家依据一定标准豁免部分社会成员的租赋、力役,亦称为复、除等。进入13世纪,蒙古势力兴起,此前中原等地实行的基层儒士优免制度受到冲击,废坏殆尽。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耶律楚材等人推动蒙元统治者实行儒籍制度,部分基层儒士随之获得了优免权。元明易代后,明代的待士政策与制度又有怎样的推演?前辈学者对元明两代基层儒士优免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1)代表性成果如萧启庆:《元代的儒户——儒士地位演进史上的一章》,《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上册,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71-414页;呼明虎:《元代的儒户与地方官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89年第1期,第15-20页;陈宝良:《明代儒学生员与地方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中华书局2006年版;马志超:《民以籍定:明代的儒籍及其民籍化》,《安徽史学》,2019年第6期,第32-41页。对笔者皆有启发意义。但是,此前研究多取或元,或明的断代研究路径,在解说元明易代视野下基层儒士优免制度变迁轨迹及其意义的问题上,则尚有继续探究的空间。基于上述思路,本文比较分析元明两代的儒籍制度与生员制度,由此深入讨论基层儒士优免权变动问题,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批评指正。

一、蒙元时期基层儒士的优免

在蒙元入主中原以前,汉地户籍制度虽发达,但并没有设置儒户这一类别,自然也就不涉及儒户优免的问题。蒙元时期创设儒籍制度,起于窝阔台汗时期的戊戌选试。当时,耶律楚材劝导窝阔台任用儒臣,主张开展考选儒士的活动。

楚材奏曰:“制器者必用良工,守成者必用儒臣。儒臣之事业,非积数十年,殆未易成也。”帝曰:“果尔,可官其人。”楚材曰:“请校试之。”乃命宣德州宣课使刘中随郡考试,以经义、词赋、论分为三科,儒人被俘为奴者,亦令就试,其主匿弗遣者死。得士凡四千三十人,免为奴者四之一。(2)《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461页。按:考试的时间在戊戌年(1238),故称“戊戌选试”。

蒙哥汗在位期间,听从月合乃建议,亦有考选儒士之举。“岁壬子(1252),料民丁于中原,凡业儒者试通一经,即不同编户,著为令甲”。(3)《元史》卷一三四《月合乃传》,第3245页。忽必烈主政后,在高智耀的推动下,为儒户下发了公文作为免役的凭据。“世祖在潜邸已闻其贤,及即位,召见,又力言儒术有补治道,反覆辩论,辞累千百。帝异其言,铸印授之。命凡免役儒户,皆从之,给公文为左验”。(4)《元史》卷一二五《高智耀传》,第3073页。至元十三年(1276),元朝最后一次在汉地开展了大规模的儒户考选活动,“国家遣使试儒生于列郡,以经义、词赋两科,中选得为免差儒户”。(5)(元)虞集:《道园类稿》卷一八《焦文靖公彝斋存稿序》,新文丰出版公司编辑部编辑:《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5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89页。

相对北方儒户的产生过程而言,蒙元在江南地区并未举行专门的考试,而是由民户自报家状,经由官府审验后确定。南宋儒士陈仁子云:“至元二十六年(1289)二月,钦奉诏旨:‘江南在籍儒人,种田者纳地税,商贩者纳商税,其余横枝儿差役并行蠲免。’九天之云下垂,万木之卉怒长,猗欤休哉,德至渥也。”(6)(宋)陈仁子:《牧莱脞语》卷一四《儒户免役颂》,《续修四库全书》本,集部第132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67页。至元二十七年(1290),元朝中央政府在答复浙东道儒学提举司的公函中云:“江南秀才甚多,若尽从供具手状俱作儒户,恐真伪难辨,虚添数多。拟合将归附之初元籍儒户于儒户项下作数,外据已后续收儒户,即今科举未定,合无于民户内抄数。”(7)(元)佚名:《庙学典礼》卷三《抄户局攒报儒籍始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第648册第355页。

1237年,时在戊戌选试举行之先,窝阔台汗就颁布了《选试儒人免差》诏令,规定儒户享有免除部分徭役的权利,云:“中选儒士,若有种田者,输纳地税;买卖者,出纳商税;开张门面营运者,依行例供出差发除外,其余差发并行蠲免。”(8)(元)佚名:《庙学典礼》卷一《选试儒人免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25页。由此可见,儒户除缴纳地税或商税外,其余徭役皆被免除。至元四年(1267),忽必烈颁布签军诏令,在这道诏令中特别说明免除儒户的军役:“二月,诏遣官签平阳、太原人户为军,除军、站、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等户外,于系官、投下民户、运司户、人匠、打捕鹰房、金银铁冶、丹粉锡碌等,不以是何户计,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人户,签军二千人。”(9)《元史》卷九八《兵一》,第2513页。至元二十四年(1287),元政府确定了针对江南新附地区儒户的优免政策:

儒户免差事。前件议得,儒户除迤北路分于至元十三年选试外,据迤南新附去处在籍儒户,于内若有投充别项,各色别无定夺,其余籍内儒户除纳地税、商税外,其余杂泛差徭并行蠲免。至元二十四年闰二月初十日,柳林飞放处奏过,钦奉圣旨:“那般者了也。”(10)(元)佚名:《庙学典礼》卷二《儒户免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38页。

总体来看,蒙元时期的儒户成为国家法定优免对象,且此种权利一直延续至元末。许有壬,延祐二年(1315)进士,卒于至正二十四年(1364),他认为:“中原至宋播,浙文教几熄,金源氏分裂之余,设科取士,士气奄奄,仅属而吾乡登第者余五十人。圣朝戊戌之试复其家者,子孙于今赖之。”(11)(元)许有壬:《至正集》卷三二《王濯缨集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11册第227页。从儒家士人的自我言说来看,起于窝阔台汗时期推行的儒户优免政策,确实有助于改善儒学之士的境遇。那么,儒籍制度何以成为蒙元时期落实优待儒士政策的制度形态呢?这其实与当时已经实行的僧户、道户免役的制度密切相关,早在成吉思汗时期,僧、道就已经拥有了这项权利。“成吉思皇帝时,不以是何诸色人等,但种田者俱各出纳地税。外据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种田出纳地税,买卖出纳商税,其余差役蠲免有来”。(12)(元)拜柱等纂修:《通制条格》卷二九《中统五年正月》,《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787册,第854页。在蒙古统治者优待僧、道的背景下,耶律楚材将儒士比附于已经具有优免权利的僧、道两种户计。“汰三教,僧、道试经,通者给牒,受戒,许居寺、观。儒人中选者,则复其家”。(13)(元)苏天爵:《元名臣事略》卷五《中书耶律文正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51册第550页。需要注意的是,在蒙古势力南进的早期,汉地与江南地方儒学均遭到严重破坏,当时,儒士群体地位低下,缺乏聚学之所。因此,以户籍制度作为优免儒士的手段,就成为一种既有僧、道户优免成例可循,又可能覆盖更多基层儒士的一种制度选择。

在蒙元设立儒户,并赋予其优免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儒户履行“出丁入学”的户役。至元二十九年(1292),元政府颁布诏令,云:

诸州府直隶者,有受敕教授仰本路官将管下免差儒户内,选拣有余闲年少子弟之家,须要一名入府、州学,量其有无,自备束修,从教授读书,修习儒业。若无余闲子弟可以读者,不得桩配。责要本路官朔望拜庙,就加省视,勿令废替。非儒户而愿从学者,并听。(14)(元)佚名:《庙学典礼》卷一《岁贡儒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30页。

由此可见,元代儒户若家有余丁,必须出丁入学。大德十年(1306),元政府再次强调此事:“在籍儒人,不遣子弟入学,别习他业,量事轻重,申各处提调官究治。”(15)(元)拜柱等纂修:《通制条格》卷五《学令》,《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787册,第692页。可以明确的是,原本出身儒户的生员,已经凭借儒户身份拥有优免权。那么,其他户籍之人为生员者,是否拥有优免权呢?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在忽必烈时期,蒙古统治上层就已经开始推行复建地方儒学的政策,但直到14世纪初,也并未对地方儒学的生员额数做出通行天下的规定。在大德二年(1306),元成宗诏曰:“学粮赡养师生,天下通例。生员多寡,各随所宜。”(16)(元)拜柱等纂修:《通制条格》卷五《学令》,《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787册,第692页。

实际上,蒙元时期地方官学的人数,乃至是否实行生员优免制度,各地情况并非齐一。目前,可以从一些地方史志材料中检索出蒙元时期生员具有优免权的事例,如:至大二年(1309),襄阳路谷城县“择编氓子弟之俊秀者,蠲其庸调,使之就学”。(17)(明)薛刚纂修,(明)吴廷举续修:《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八《谷城修学记》,书目文献出版社整理:《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21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876页。天历二年(1329),彰德路“凡诸生隶学者,悉捐杂徭,勿令与凡民等”。(18)(明)武億:《安阳县金石录》卷一○《彰德路儒学创置雅乐重修讲堂》,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历史文化分会编:《历代碑志丛书》第14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页。至正元年(1341),汉川县“阅生徒有力役在官者,檄所司弛之”。(19)(明)薛刚纂修,(明)吴廷举续修:《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三《儒学记》,书目文献出版社整理:《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21册,第312页。至正十九年(1359),绍兴路“诸生之业于兹者,既复其家,俾得遂志于学”。(20)(清)杜春生编:《越中金石记》卷一○《康里公勉励学校记》,新文丰出版公司编辑部编辑:《石刻史料新编》第2辑第10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7381页。上述材料时间跨度较大,且涉及多地,由此推测元朝针对生员优免这一问题可能并没有出台内容周详的全国性政令。是否可以对生员采取优免措施,取决于当地官员的态度与经济状况,如汉川县事例:“辛巳(1341),杨侯观自词臣出宰,政行讼清,百废咸举,将有事于庠宫。首会廪粟多寡,学籍漫不足稽,则征耕者所授地,约正之得隐田百顷有七十亩,岁增谷一百七十石有奇,曰:‘是足养矣。’”(21)(明)薛刚纂修,(明)吴廷举续修:《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三《儒学记》,书目文献出版社整理:《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21册,第312页。在“廪粟”充裕的情况下,汉川县方“阅生徒有力役在官者,檄所司弛之”。因此而论,元代地方官可以因地制宜,颁布“复其家”,或者仅仅蠲免生员本身差役的差异化政令,这些政令明显带有临时而举的色彩。

综上所述,从窝阔台汗时期开始,以考选与自报家状两种方式将部分儒士编籍为儒户,并给予儒户优免部分差役的权利。除儒户外,也有一些其他户籍的生员获得了优免权利。总体来看,蒙元时期以儒籍与生员制度为手段,圈定了基层儒士的优免对象,这一优免制度体系具有如下三个要点:第一,儒籍制度起于1238年的戊戌选试;第二,蒙元时期的儒籍制度内嵌于户籍制度体系,直接覆盖部分基层民众,形成一种长期存在的基础性优免制度;第三,蒙元时期并没有就生员优免问题出台通行天下的法规条文,虽然部分生员获得了“复其身”,或者“复其家”的优免权利,但存在显著的地方性差异,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元代儒籍制度在明代的变化

在元末明初战事尚未止息的情况下,朱元璋十分注意对前朝户籍的搜集,并要求诸色户籍人等“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22)(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一九《户口一》,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29页。洪武三年(1370),“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23)《明太祖实录》卷五八,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143页。在明初搜集元代户籍,随后制成户帖的过程中,元代儒籍制度得以传承。正德年间,阁臣李东阳为南京礼部尚书耿裕传世户帖题记云:“礼部尚书青崖耿公以家藏公牍示予,其一为其祖汝明公洪武初所给户帖……户帖称耿氏为儒籍,盖因元之旧而然。”(24)(明)李东阳:《怀麓堂集》卷四一《书耿氏家藏公牍后》,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50册第447页。在传世的明代历朝进士履历文献中亦存有许多关于儒籍进士的记载,据钱茂伟统计,明代儒籍进士共有155人。(25)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页。

有明一代确有儒户,但明代儒籍制度很快就出现了民籍化的趋向。马志超利用弘治官修的《徽州府志》展开研究,他认为在洪武九年(1376),徽州府人口统计时将儒户归并于民户,这其实是明代儒户民籍化的滥觞。正统以后,明政府户籍管理松动,儒籍民籍化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26)马志超:《民以籍定:明代的儒籍及其民籍化》,《安徽史学》,2019年第6期,第39页。关于明代儒户何以民籍化的原因,高寿仙做过如下讨论:“明初确定户籍,基本上以元朝旧籍为定,保留了一些元朝时期的户籍类别,但明朝本身并不设立此籍。儒籍就是如此,所以洪武年间,儒籍进士特多,其后日益稀少,就是因为在元朝为儒户者才可继续称儒户,而明朝新兴起的儒士并不能归入儒籍。”(27)高寿仙:《关于明朝的籍贯与户籍问题》,《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第32页。高寿仙所论,其实指出了两个重要问题:其一,明代儒户的来源主要为元朝旧籍;其二,明代儒户后继乏人,新兴起的儒士群体并不能归入儒籍。此外,尚存两个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第一,相对元代而言,明代儒户的规模如何?第二,明代的儒户是否具有优免权?

相对元代儒户而言,明代儒户的体量变化趋势如何呢?限于文献记载的缺失,目前很难确切统计元明两代儒户的数量。萧启庆依据元代浙东道、庆元路、镇江府、松江府、建康路五地数据展开讨论,“五地儒户平均占(五地)总户数的0.85%。元代江南各省入籍户数为一千一百八十四万零八百户,若依上述比例推算,则整个江南儒户总数当在十万零六百四十七户左右,加上汉地儒户(三千八百九十户),总数约为十万四千五百三十七户”。(28)参见萧启庆:《元代的儒户——儒士地位演进史上的一章》,《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上册,第388、389页。马志超在统计明代儒户数量时,采取与萧启庆近似的方法,以漳浦县等14个县的数据为依据,推算14个县儒户数与14个县总户数的比例为0.0505%,以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国总户数10 684 435户为准,则洪武二十四年全国约有5396户儒户。(29)参见马志超:《民以籍定:明代的儒籍及其民籍化》,《安徽史学》,2019年第6期,第35、36页。从萧启庆与马志超二人的推算结果来看,明初全国儒户数远低于元代全国儒户数。但应注意的是,萧启庆明确指出他关于江南儒户数的推算,“仅为一个极为粗略的估计……只可视为最高的可能数”。(30)萧启庆:《元代的儒户——儒士地位演进史上的一章》,《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上册,第389页。综合以上情况来看,其实很难就元明两代儒户数做出确切的说明,于此产生一个可能的推测是:就明初与元代儒户数最高的历史时段比较而言,儒户的规模趋于萎缩,而非扩大。

元代儒户最重要的权利,即享有优免权,那么明代儒户是否也延续了这一特权呢?在《明会典》等各种传世的明代官修典制文献中,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儒户徭役的记载,反而是儒户与民户一体当差的规定见于诸种官修地方志。如弘治官修《徽州府志》载:洪武九年(1376),“本府再取勘,得军、匠、民、医、儒、僧、尼、道士等户,内医、儒、僧、尼、道士与民一体当差”。(31)(明)彭泽、(明)汪舜民纂修:弘治《徽州府志》卷二《户口》,《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180册,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634页。弘治官修《休宁县志》载:“儒、僧、道差徭与民一体,故并于民户。”(32)(明)程敏政纂修,(明)欧阳旦增修:弘治《休宁志》卷一《户口》,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29册,书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75页。由此可见,儒籍身份在明前期就不再构成免役的依据,儒户要与僧、道户一体应役。

洪武三年(1370),琼州知府宋希颜复兴当地儒学,重建被损毁的文庙大成殿,“是年,以学田并入有司,议存府、州、县旧籍儒户,纡其役,专备修缮”。(33)(明)欧阳璨等修,(明)陈于宸等纂:万历《琼州府志》卷六《学校志》,书目文献出版社整理:《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6册,第175页。宋希颜“议”存儒户,免其差役,这从侧面说明当时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法令,于是,儒户免役与否才成为个别地方官的议题。查正德《琼台志》与万历《琼州府志》所统计诸色户籍,自明初以降皆并未单列儒户,“赋役”条目下亦无儒户免役的记载,这说明宋希颜之议很可能并未形成记录在案的制度,只停留于“议”的层面。

还需要说明的是,相对元代儒户“出丁入学”的户役而言,明代对儒户并无户役规定。正统元年(1436),英宗谕云:“生员有缺,即于本处官员、军、民之家选考端重俊秀子弟补充。”(34)《明英宗实录》卷一七,正统元年五月丁亥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346页。在明代,儒户之家是否出丁入学,已经不再成为政府管控的内容,这与元代的儒户制度存在明显差异。

综上所述,明代虽然继承了元代的儒籍制度,但笔者认为,明初相对元代儒户数量较多的历史时段而言,儒户数量趋于下降。明代虽然沿袭了元代儒籍这一户籍类别,但儒户的免役权与出丁入学的制度皆废而不行。这些转变说明,明代的儒户区别于其他户籍的独特性趋于萎缩,儒籍制度不再构成明代国家管理基层儒士的主流制度。

三、明代基层儒士优免制度的重建

通过上文讨论可见,明代虽然继承了元代的儒籍制度,但却废除了元代赋予儒户免役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明代优待儒士的政策力度弱于蒙元时期?入明后,针对基层儒士的优免制度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为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澄清明初重建学校制度的情况,朱元璋在洪武二年(1369)颁布诏令,曰:

古昔帝王育人材,正风俗,莫先于学校。自胡元入主中国,夷狄腥膻,污染华夏,学校废弛,人纪荡然。加以兵乱以来,人习斗争,鲜知礼义。今朕一统天下,复我中国先王之治,宜大振华风,以兴治教。今虽内设国子监,恐不足以尽延天下之俊秀,其令天下郡、县并建学校,以作养士类。(35)《明太祖实录》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卯条,第925页。

朱元璋认为,学校制度废弛是蒙元时期的弊政之一。明朝在颁给民户户帖之前,就已经着手地方府、州、县学的重建,并随之确定了生员额数与优免事宜。“洪武初,令在京府学生员六十人,在外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日给廪膳,听于民间选补,仍免其家差徭二丁”。(36)(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七八《选补生员》,第452页。以后明代不断强调要遵循洪武之制,如正统元年(1436),英宗谕云:“生员之家,并依洪武年间例,优免户内二丁差役。”(37)《明英宗实录》卷一七,正统元年五月丁亥条,第346页。嘉靖二十四年(1545),明朝重新制定《优免则例》,并颁行天下,规定“教官、监生、举人、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38)(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二○《赋役》,第135页。相对于明初生员优免制度而言,嘉靖二十四年后,不仅优免“二丁”,亦优免“粮二石”。

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是,明代生员既包括国子生,也包括地方府、州、县学中的廪膳生、增广生与附学生。其中,国子生与廪膳生具有优免权无疑,至于增广生与附学生优免与否,则尚有待说明,这也是讨论明代基层儒士优免制度不能回避的问题。

先看增广生的情况。洪武二十年(1387),“上以北方学校无名师,生徒废学,命吏部迁南方学官之有学行者教之。增广生员,不拘额数,复其家”。(39)《明太祖实录》卷一八六,洪武二十年十月丁卯条,第2789页。此为明代设置增广生员之始,并有“复其家”的明确诏令,但此条材料只能说明北方增广生的情况。至宣德朝,明政府正式明确各地增广生额数,亦免徭役。《明会典》载:“宣德三年(1428),定增广生员,在京府学六十人,在外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照例优免差徭。”(40)(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七八《选补生员》,第452页。再看万历《绍兴府志》的记载:

其云优免,盖专指人丁。如曰其人既为京朝官矣,其父、兄、子、弟、仆从并得免差,初无免田之说。是时在方而犹且未及,况杂流吏丞乎?其后优免冒滥,以田准丁,遂滋诡寄之弊。至嘉靖乙巳(嘉靖二十四年),该科申明,始定免田等差,与丁均配,聊以救弊云尔,岂初制哉?若生员仅免家丁,尤有考据,国初免廪膳,宣德三年始免增广,皆云免其家差徭二丁也。(41)(明)萧良干、(明)张元忭等纂修:《绍兴府志》卷一五《田赋志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第200册,第613页。

上述引文的主旨在于批评明朝优免制度由“免丁”推演至“免田”,明代赋役制度视野下的“丁”与“田”换算之事,颇为复杂,并非本文关注焦点。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在作者的叙述中,嘉靖二十四年的《优免则例》,以及增广生自宣德三年(1428)以降获得优免权皆作为例证被提及,由此证明优免制度确实覆盖了生员中的增广生群体。

相对于增广生而言,附学生的情况则复杂得多。明代附学生之设,始于正统时杨瓒之议。杨瓒,永乐末进士,正统时任凤阳府知府。正统十二年(1447),“瓒言民间子弟可造者多,请增广生员,毋限额。礼部采瓒言,考取附学。天下学校之有附学生,由瓒议始”。(42)《明史》卷一六一《杨瓒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386页。《明史》云:“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谓之附学生员。凡初入学者,止谓之附学,而廪膳、增广,以岁科两试等第高者补充之。”(43)《明史》卷六九《选举一》,第1687页。成化四年(1468)五月,礼部官员建议:“革去附学生员”,兵科给事中陈鹤建议保留附学生员,但考虑免去此群体的优免权,陈鹤言:“今之入学者图优免其家差役,则不与优免可矣。”礼部官员认为既为生员,则应具有优免权,覆奏云:“生员不与优免差役,亦非旧制,俱难准行。”(44)参见《明宪宗实录》卷五四,成化四年五月庚申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091、1092页。至此,礼部革去附学生员之议遂不了了之。因礼部官员与陈鹤所争之事为附学生员去留,以及附学生员是否应保留优免权的问题,由此推断,在成化初年,附学生员是免役的。

再看一则明人关于附学生员优免问题的议论。顾潜,弘治九年(1496)进士,弘治十七年(1504)奉命提调北直隶学校,顾潜云:

诚恐经该官吏不行详审,便作附学生员名色,滥容衣着制服,概行蠲免杂差,以致衣冠谬加于愚顽,徭役偏累于贫窭,深为未便。为此仰抄案行府,即便转行所属备查,本院先后批发候考童生,俱令青衿丱角……有司如遇审编均徭之时,通将各童研审,果是气质清秀,年岁幼小者,暂免佥拨,听候考选。如年壮质浊,文理全昧,不堪作养者,径就坐拨应得差徭。(45)(明)顾潜:《静观堂集》卷八《学校事》,《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集部第48册,第534页。

在顾潜看来,童生不经详审就成为附学生,随即获得优免权,这是一项有待改革的弊政。由此可见,明代附学生员确实获得了优免权,虽然屡受批评,在个别地方执行程度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可能在国家层面讨论过废止该项优免权,但实际的情况是,该政策并没有受到根本性动摇。

综上所述,蒙元时期儒士优免的制度聚焦于儒户,兼及部分生员。明代则将儒士优免的起点从户籍这一层级转变至学校生员群体。因此,明朝建立后,元代的儒籍制度与生员制度皆得以传承,但前者已经失去了作为圈定优免对象的功能,后者在明初扩大发展。在有明一代大兴学校的背景下,国家优免基层儒士的方式已经从元代“是否在籍”与“是否在学”并行的双轨制,过渡至“是否在学”这一种制度,体现出元明优待儒士的政策既存有继承性,又存在重大的制度差异。

四、基层儒士优免政策与元明社会管理模式变迁

通过上文讨论可见,蒙元时期的基层儒士优免制度体系虽然含有儒户与生员两个维度,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儒户的优免权显然更有保障。这是因为蒙元时期并没有颁布针对生员优免的统一法令,各路、府、州、县是否优免生员?是“复其家”?还是“复其身”?此中差异极大,难做一定之论。相对蒙元而言,明代废除了儒户优免的制度,将给予生员优免权的规定写入国家典章,历朝传承。那么,缘何明代在基层儒士优免这一问题上,去户籍而取学校?下文将分析元明两代基层儒士优免政策的差异,并说明其在何种意义上反映出元明易代视野下社会管理模式的变迁。

(一)政策差异:一种宗教信仰与主导性政治文化

南宋郑思肖云:“鞑法: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46)(宋)郑思肖:《心史》下卷,《四库全书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30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九儒十丐”之说或有夸张,但儒士在元代社会中的位势近于僧道,甚或落后僧道,其实是没有疑问的。蒙哥汗颁布《秀才免差发》诏令:“和尚每、叶尔羌每、先生、达什爱满每的体例里,汉儿河西秀才每,不拣什么差发,徭役不教当者。”(47)(元)佚名:《庙学典礼》卷一《秀才免差发》,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25页。在蒙哥汗的语境中,“河西秀才”显然指向儒生,这种将儒士比附于僧道,且列于最后的做法,反映出在蒙元统治者的观念中,对儒士的定位其实是与僧道同质化的。元代地方儒学常以“庙学”称之,尤其重视孔子祭祀活动。至元六年(1269)四月,中书省令曰:“今移文各路遍行所属,如遇朔望,自长、次以下正官同首领官率领僚属吏员,俱诣文庙烧香。”(48)(元)佚名:《庙学典礼》卷一《官吏诣庙学烧香讲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27页。萧启庆对蒙元优待儒士的原因做过如下论述:“蒙古人在入侵各文明地区后,对各地宗教之高下优劣固无力加以判别,因而一视同仁,而把各种教士皆比之为萨蛮,视为‘告天祝寿者’,有益于国,予以‘答剌罕’的身份,别与编氓,优免赋役。”(49)萧启庆:《元代的儒户——儒士地位演进史上的一章》,《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上册,第379页。

相对而言,明代以儒学立国,明太祖朱元璋在讨论儒、释、道三者之于国家的意义时云:“假如三教,惟儒者凡有国家不可无。”(50)(明)朱元璋撰,(明)姚士观等编校:《明太祖文集》卷一○《释道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23册第107页。明代优免基层儒士背后的诉求显然与蒙元时期存在重大差异,不在于优待“告天祝寿者”,而在于培育与储备人才。朱元璋云:“夫天下未尝无贤才,顾养之之道何如耳?尝命天下学校,凡民间子弟愿遣入学者,听复其身家。”(51)《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洪武二十一年八月甲午条,第2906、2907页。正德内阁首辅李东阳批评元代的待儒政策,云:“按《元史·选举志》分天下为十等,儒居其九,君子于是知元祚之不长。”(52)(明)李东阳:《怀麓堂集》卷四一《书耿氏家藏公牍后》,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50册第447页。嘉靖五年(1526),御史杨宜反对减少生员名额,上疏言:“史册所载,有增广生员,增置学舍者矣,有沙汰天下僧尼者矣,未闻有沙汰生员之名也。”(53)(明)林尧俞等纂修,(明)俞汝楫等编撰:《礼部志稿》卷七○《疏止沙汰令》,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598册第185页。在元代,耶律楚材导引窝阔台汗以儒士比附僧道设立儒户,部分儒士方获得优免权利;在明代,御史杨宜则以生员比附僧尼为耻辱之事。

总体来看,蒙元时期之所以优免基层儒士,是将儒家文化作为一种宗教加以推崇。在蒙古贵族倾向僧道,又兼取诸种宗教观念的文化环境中,儒士所受到的重视程度显然不及僧道。萧启庆对元代儒户的地位做过如下评论:“儒家思想遂从‘道’的地位转变为许多‘教’的一种,而儒士也失去唯我独尊的传统地位,不过是几个受到优崇的‘身份团体’之一而已。”(54)萧启庆:《元代的儒户——儒士地位演进史上的一章》,《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上册,第414页。与之相对,明代以儒学立国,针对儒士的优免制度显然剔除了蒙元时期的宗教考虑,主动提高了儒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二)社会管理模式变迁:从存留儒士群体到培育儒士阶层

蒙元时期虽然采取了优待儒士的政策,但显然有意控制儒户的规模。至元二十七年(1290)后,儒户的传承主要依据血缘关系世袭。传世儒籍户帖《休宁县儒学教谕刘文新袭儒户帖文》详细记载了大德五年(1301)刘文新请求继承其父刘福龙儒学户籍的经过,颇为难得的是,此户贴还保存了休宁县儒学、徽州路儒学与徽州路总管府的批复记录:

照得,至元二十六年蒙路学发下印信,儒籍数内有斋谕刘福龙正籍。儒人刘文新系本人亲男,至元二十七年已供作儒户,肄业。申乞施行。得此。除已依准所申,令刘文新依例承袭斋谕,赴学讲课及申覆上司照验关外,请照验施行。准此。至元二十七年抄定户籍册内查得,刘文新的是儒籍,系斋谕刘福龙亲男,即来文相同。据此。除外,合下,仰照验,依备去事理,刘文新依例承袭斋谕,肄业施行。(55)(明)刘灏:《休邑敉宁刘氏本支谱》附录《休宁县儒学教谕刘文新袭儒户帖文》,明嘉靖三十六年刻本。转引自于磊:《新见元代徽州儒户帖文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安徽史学》,2018年第5期,第121页。

在刘文新申报承袭儒籍的过程中,至元二十七年(1290)刘氏被定为儒籍一事被反复提及,这成为刘氏后代得以继承儒籍的重要条件。由此可知,相对其他社会成员而言,元代儒户是一个封闭性的群体。这个群体虽然享有优免权,但却很难产生跨越户籍界限的社会辐射效应。因此,元代儒户并不构成国家引导社会成员向上流动的一个常规渠道。

相对元代而言,明代废除了儒户的优免资格,生员身份成为绝大多数基层儒士获得优免权的必要条件。至明中期以降,生员入学考试已经发展为县试、府试与道(院)试三级制度,一般社会成员成为生员的渠道稳定,这与元代儒户主要依赖血缘传承之封闭属性截然不同。明代无论是国子生,还是府、州、县学中的廪膳生、增广生、附学生,都享有优免权,这与元代生员是否享有优免权要受限于地方官员的情形截然不同。总体来看,明代形成了一个针对基层儒士获得优免权的制度化途径,且具有较大的开放性。

还需要说明的是,明代学校与科举关系密切,《明史》云:“科举必由学校。”(56)《明史》卷六九《选举一》,第1675页。此说固然偏于绝对,但也确实反映出对大多数明朝人而言,成为生员是参加科举的必由之路。明中期以降,在生员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乡试解额却极为有限。据明代文征明估算,乡试录取率仅约为3.33%。文征明言:“国家入仕之制虽多途,而惟学校为正。学校之升,有进士,有乡贡,有岁贡。岁贡云者,有司岁举一人焉。乡贡率三岁一举,合一省数郡之士,群数千人而试之,拔其三十之一,升其得隽者曰举人。”(57)(明)文征明著,周道振辑校:《文征明集》卷一七《送周君振之宰高安叙》,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上册第462页。那么,当明代生员向上流动的比例长期处于一个较低水平时,是什么力量促动普通民众仍然致力于成为生员呢?一个重要的因素是,那些进入科举轨道的民众,即使最终不能取得举人,或者进士的功名,也可以凭借生员身份,获得国家赋予的优免权。这样一种优免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构成科举功名之外的另一个功利化目标,成为一种刺激诸色户籍民众投身地方官学的动力。

明中期以降,生员人数众多,优免过滥,逐步演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据顾炎武估量,明末生员总数约为50万人。陈宝良则认为,若考虑到生员地域分布不均所带来的统计差异问题,明末生员人数很可能已经超过60万。(58)有关明代生员人数的推算,可以参见陈宝良:《明代儒学生员与地方社会》,第215页。顾炎武云:“天下之病民者有三:曰乡宦,曰生员,曰吏胥。是三者,法皆得以复其户,而无杂泛之差,于是杂泛之差乃尽归于小民。”(59)(清)顾炎武:《生员论中》,(清)顾炎武撰,刘永翔校点:《顾炎武全集》第2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70页。顾炎武所论之生员规模与生员获得优免权的社会影响,其实从侧面印证了本文的观点:明代以赋予生员群体优免权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手段,培育了一个位在普通民众之上的儒学生员特权阶层,从而导引了整个社会的流动方向。这是元明易代视野下国家官方政治文化趋向儒学化的结果,同时又促进了这一进程的深化。

综上所述,元代的儒籍制度与生员制度在入明后皆得以延续,但前者已经失去了圈定优免对象的功能,后者在明初扩大发展,成为基层儒士获得优免权的主要方式。之所以出现这种转变,是因为蒙元时期将儒学视为一种类型的宗教文化,明代则将儒学提升为官方独尊的政治文化,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流动模式。总体来看,元明易代视野下国家管理基层儒士的制度变更,是明代官方政治文化儒学化的现实投射,刺激生成了一个新兴的,且具有较大开放性的儒士特权阶层,从而使14世纪以降的中国社会经历了深刻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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