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朝《军政事例》性质新探

2023-01-26 15:05刘正刚邱德鑫
史学集刊 2022年6期
关键词:军政丛刊宣德

刘正刚,邱德鑫

(暨南大学 历史学系,广东 广州 510632)

明代自宣德四年(1429)开始颁布《军政条例》,以加强对军队的管理。之后,历代均有续修,名称不一,但均有“军”或“军政”等字样,大体可分为国家颁布和地方官私人纂辑两类,故可笼统称之为“军政条例”。例是明代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称谓有“条例”“事例”“榜例”等。(1)杨一凡:《论事例在完善明代典例法律体系中的功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嘉靖时期,南倭北虏问题严重,编纂军政方面的条例渐成热潮,其中嘉靖三十一年(1552)有两部军政条例刊行,一部是巡按江西监察御史孙联泉的《军政条例续集》,由江西臬司刊行;另一部是巡按浙江监察御史霍冀的《军政事例》,又名《军政条例类考》,(2)该书的命名有两种,一是1988年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命名为《军政事例》,二是2002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续修四库全书》第852册命名为《军政条例类考》。笔者采用《军政事例》的缘由,详见本文第三部分分析。经皇帝允准刊行。有学者在简略讨论嘉靖朝霍冀《军政事例》与国家修订军政条例二者之间关系时,以“迄今未见”嘉靖本军政条例为由,对嘉靖三十一年以后国家是否真有重修《军政条例》,持“似仍可存疑”的谨慎态度;又说“嘉靖以后,私家编纂集结军政条例之风一时盛行”,将霍冀的《军政事例》和谭纶的《军政条例》等列作私修,认为他们“与官方所辑《军政条例》性质不同”。(3)吴艳红:《明代〈军政条例〉初论》,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3辑,紫禁城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139页。著名法律史学家杨一凡先生对霍冀《军政事例》曾有论述,但也未明确肯定该书是嘉靖朝国家军政条例。(4)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74-175、179-180页。专文研究明代军政条例者,也或暗或明认为霍冀《军政事例》为官员私辑性质。(5)刘永晋、周晓光:《霍冀与〈军政条例类考〉——兼论明代清勾制度的变化》,《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李鹏飞:《万历〈军政条例〉考论》,《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22年第3期。也有学者将霍冀的《军政事例》列为“官员个人辑录的事例汇编”。(6)郭红主编:《明代卫所“民化”:法律·区域》,上海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56页。那么嘉靖朝有无国家军政条例呢?笔者因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之需,赴海外搜集文献,有幸在日本内阁文库亲眼看见万历二年(1574)由兵部尚书谭纶主修,经朝廷允准颁布的《军政条例》,该书明确说霍冀之书是经过嘉靖帝钦准刊行。本文通过对相关史料进行考辨,揭示霍冀《军政事例》始于个人辑录,但在经兵部议覆,上呈嘉靖帝允准后又作修订,由国家拨款刊行天下,故其性质应属国家军政条例。

一、嘉靖朝编纂军政法律的情形

明朝十分注重编纂军政类法规。明初,朱元璋即颁布《军法定律》,(7)《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三,洪武十五年三月乙丑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253页。加强对卫所军伍的管理。永乐六年(1408)六月,明朝还重申用《军法定律》整饬军伍,但卫所军伍仍存在各种问题,时翰林院庶吉士沈升说:“我太祖高皇帝创置《军法定律》,训习操练,皆有经制……今之军卫未尽整饬……宜敕五军各卫整饬部伍。”(8)《明太宗实录》卷八○,永乐六年六月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067页。明朝随之推出新的军政法律。洪熙元年(1425)九月,兵部尚书张本上奏,“兵政未清,请分遣大臣各处清理,并列清理事例八条”,获允。(9)《明宣宗实录》卷九,洪熙元年九月壬子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39页。宣德三年(1428),明朝又“以新定清理事例十一条,通前八条,榜示天下”。(10)《明宣宗实录》卷三六,宣德三年二月甲寅条,第890页。宣德四年二月,明朝又题准“勾补军役”相关事例;六月,张本请求“通将条例,申明遵守”,(11)杨一凡:《皇明制书·军政条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491-1492页。再次获准,遂将历年事例汇为明代首部单行本《军政条例》,共计33条,行用达百年之久。(12)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第174页。之后,历代不断增补或重修军政条例,如正统元年(1436)的军政《榜例》、正统二年(1437)和正统三年(1438)的《计议事例》,(13)吴艳红《明代〈军政条例〉初论》和刘永晋、周晓光《霍冀与〈军政条例类考〉》等认为,正统军政条例附在宣德《军政条例》后。杨一凡在整理点校宣德、正统等军政条例时将其合并以《军政条例》名之(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7页)。但嘉靖时赵堂的《军政备例》在抄录历代军政条例时,则将宣德、正统、弘治三朝分别录之,似视为单独刊行。参见(明)赵堂:《军政备例》,《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85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20-534页。弘治十七年(1504)增补刊行成化十六年(1480)的《军政条例续集》。(14)刘正刚、柳俊熙:《新发现的明成化〈军政条例〉研究——以孤本弘治〈军政条例续集〉为例》,《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所谓条例与事例都需经皇帝允准,事例是条例编纂的基础,有时也习惯称其为“条例”。(15)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第167页。

嘉靖年间,北方蒙古经常南下,东部沿海倭寇也日趋猖獗。(16)林延清:《嘉靖皇帝大传》,辽宁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34页。朝野上下为整顿军纪,掀起了编纂军政法规的热潮,至今传世的军政法规尚多,如宁波天一阁藏《军政》(原题《为申明军政事》)、《军令》(原题《为申严军令事》)、《营规》(原题《南京兵部为明什伍以肃军政事》)、《军政条例续集》,(17)以上均收入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线装书局2010年版。以及《明御倭行军条例》(18)(明)李遂:《明御倭行军条例》,《丛书集成续编》本,史部第23册,上海书店1994年版,第841-842页。和《钦准兵部见行事例》(19)周子美编:《嘉业堂钞校本目录·天一阁藏书经见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等;《中国古籍总目·史部》收录的霍氏辑《军政条例类考》、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庞尚鹏《军政事宜》、赵堂《军政备例》及《军政》《御倭军事条款》等。(20)中国古籍总目编纂委员会编:《中国古籍总目》本,史部第6册,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3373-3374页。上述有关军政法规均为嘉靖年间修纂,有的属地方官抄录编纂而成,如庞尚鹏、赵堂之书;有的仅就某事而由兵部或地方官府出台。

在嘉靖朝刊行的军政法规中,嘉靖三十一年同时刊行的两部条例最令人关注,即孙联泉的《军政条例续集》(21)此书名与弘治年间增补刊行的成化《军政条例续集》相同。和霍冀的《军政事例》。《军政条例续集》收录条文讫于嘉靖三十年(1551)十月,(22)(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159页。《军政事例》收录条文讫于嘉靖三十一年三月。(23)(明)霍冀:《军政事例》卷六,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624页。《军政条例续集》共五卷,现存第三卷、第四卷和第五卷,卷目和版心题名均为《军政条例续集》。有学者认为,此书的定名,“显然是以《军政条例》为基础所作的增补”,又说:“此书因为前两卷散失,是否收录具体条例不得而知。”(24)张金奎:《〈军政条例续集〉提要》,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5册,第87页。但对《军政条例续集》到底以何时《军政条例》为基础,增补了什么内容,则语焉不详。笔者认为,孙联泉的《军政条例续集》应是以弘治《军政条例续集》为基础,其卷一和卷二增补的内容应是弘治三年(1490)后的条例,因为弘治十七年《军政条例续集》收录条文截止时间为弘治三年,其中收录成化年间条例31条,弘治年间条例7条。(25)刘正刚、柳俊熙:《新发现的明成化〈军政条例〉研究——以孤本弘治〈军政条例续集〉为例》,《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增补重点应是弘治三年之后内容。这可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卷三、卷四和卷五均以题本面貌出现来判断,卷三为正德六年(1511)至正德十五年(1520)间的12份题本,卷四为嘉靖二年(1523)到嘉靖二十九年(1550)间的14份题本,卷五为嘉靖二十九年至嘉靖三十年十月的11份题本。以此推断,孙氏之书卷一和卷二内容应为弘治三年到正德六年间的题本,每卷题本数量在10份左右。此又可从霍冀《军政事例》编纂体例佐证孙氏前两卷的内容,《军政事例》前四卷明确标注弘治朝条例20条,尤以弘治十三年为主,正德条例33条。弘治、正德两朝条例数量应能满足孙氏从中挑选《军政条例续集》前两卷所需的内容。

孙氏《军政条例续集》和霍氏《军政事例》收录的少数题本在内容与形式上几乎相同,如《军政条例续集》卷四和《军政事例》卷五均收录了《兵部为计处清军事宜以便遵守事》,(26)(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95页;(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五,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49页。此为嘉靖十一年(1532)二月武库清吏司主事王学益题本和兵部覆议,两书所记内容基本一致。但两书多数题本的辑录方式存在差异,如孙氏《军政条例续集》卷四《兵部为清理军伍以苏民困事》,内容是嘉靖四年(1525)正月巡按陕西监察御史杨秦所陈六事题本,抄件包括条陈六事缘由、条款内容、前件等长达15页。(27)(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45-377页。每款后以“前件”表述兵部覆议。(28)高扬:《明代章奏类法律档案中的“前件”》,《历史档案》,2021年第4期。而霍氏《军政事例》卷五《题为清理军伍以苏民困事》,(29)(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五,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43页。题后标注“嘉靖四年”和“巡按陕西御史杨秦”字样,接着直接抄录杨秦所陈六事,略去了兵部覆议的“前件”。但事实上,霍冀将六事后的“前件”,除第五、六款外的四款以单独条款的形式,分别列入《军政事例》不同卷目,其中孙氏《军政条例续集》第一款禁妄勾、第二款严造册、第三款省解户的“前件”内容,见于霍氏《军政事例》卷一《军卫条例》之《妄勾军丁降调》、(30)(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53-354页;(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00-501页。《军卫造发勾册》、(31)(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60-361页;(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499-500页。《不许给文卖军回家》;(32)(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63-365页;(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06页。第四款审跟捉的“前件”内容,见霍氏《军政事例》卷三《逃军条例》,名为《远年逃亡免跟捉》。(33)(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68-370页;(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三,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21页。霍氏《军政事例》本意是要将以往各朝军政法律分类编纂,故他在辑录题本时多略去原题本的缘由,直接录入条款内容,并将“前件”压缩归类,这比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简单明了,更方便官员使用。

霍冀与孙联泉的任职经历极其相似,二人都曾担任过推官,孙联泉在南直隶庐州府任职,(34)万历《保定府志》卷三五《人物志》,中国科学院图书馆选编:《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2册,中国书店1992年版,第1094页。霍冀在北直隶永平府任职。(35)乾隆《孝义县志·人物事迹》,凤凰出版社编:《中国地方志集成·山西府县辑》第25册,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539页。嘉靖二十七年(1548)十一月,孙联泉在推官任上选授福建道试御史,霍冀由推官选为广西道试御史。次年,两人皆由试御史转为实授。(36)《明世宗实录》卷三四二,嘉靖二十七年十一月己亥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6220-6221页;《明世宗实录》卷三四九,嘉靖二十八年六月乙丑条,第6323-6324页。嘉靖三十一年十一月,孙联泉以巡按江西御史身份劾奏“前任江西左布政使贪污不职”。(37)《明世宗实录》卷三九一,嘉靖三十一年十一月壬午条,第6865页。孙联泉在江西御史任上主要负责清军,故嘉靖本《江西通志》在“清军监察御史”目下有孙慎,“号联泉,直隶保定人,甲辰进士”的记载。(38)嘉靖《江西通志》卷二《命使》,《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780号,成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63页。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刊刻者应为江西臬司。(39)(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5册,第87页。嘉靖三十年,霍冀在浙江监察御史(40)(明)霍冀:《军政事例》卷六,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602页。任内辑录《军政事例》,嘉靖三十一年七月由国家刊行。尽管二人著作刊刻时间相同,但此后明代人在讨论有关军政法律时,甚少提及孙氏及其著作,而霍氏及其著作则屡被谈论。究其原因,或许与《军政条例》被国家颁行天下有关。

二、嘉靖《军政事例》乃国家军政条例

嘉靖《军政事例》卷六收录了霍冀于嘉靖三十一年撰《兵部为陈愚见以厘时弊以肃军政事》,计六款,最后一款“明禁例以一法守”记载了《军政条例》在嘉靖时期多有散亡,一些地区甚至声称未见过《军政条例》一书,故请求重修《军政条例》,颁行天下遵行:

臣惟兵、刑均系国之大事,故累朝节有禁例,以辅律之不及,一体颁布天下,遵行已久。但《问刑条例》近蒙皇上敕下该部会官查议重修,明白刊布,内外臣民已经通行遵守外。臣窃以《军政条例》自宣德年以来考定之后,迄今百有余年,中间亦有节年各该衙门议奏,及我皇上新定条例数多,或未尽行增入……似应通行酌议,稍加损益。况二十年来戎政久弛,人情甚玩,不独各项册籍多所散亡,而《条例》一书亦不多见。臣近该巡历各府清理军伍,如临海等县皆称未有前书,臣不胜骇愕。……如蒙敕下该部,将《军政条例》查自宣德以来及我皇上嘉靖元年以后钦定事例,通行备细查出,或旧例有所当更,或新例有所当入,逐一因事搜检,随宜酌议……括成一书,刊布大小清军衙门,一体永为遵守。仍照《问刑条例》事例各发一部,两直隶行顺天、应天二府,浙江等十三省行各布政使司照式翻刊,给发各府州县、卫所官吏军民人等遵照施行。(41)(明)霍冀:《军政事例》卷六,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636-637页。

霍冀所说的嘉靖重修《问刑条例》,应是指嘉靖二十九年“刑部尚书顾应祥详定《问刑条例》进呈。诏刊布内外衙门一体遵守,今后问刑官有任情妄引故入人罪者重治”。(42)《明世宗实录》卷三六八,嘉靖二十九年十二月甲申条,第6592-6593页。霍冀或援此重修《军政事例》。所谓“二十年来……《条例》一书亦不多见”,表明嘉靖十一年之前应重修过《军政条例》。嘉靖三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兵部将覆议霍冀题本的结果呈交皇帝,“看得《军政条例》自宣德四年以后嘉靖十一年以前见行刊布。其嘉靖十一年以后节该本部议准,事理虽经通行遵守,尚未增入成书。……今御史霍冀陈乞查自宣德以来及我皇上嘉靖元年以后钦定事例,敕下本部通行酌处,稍加损益,刊刻成书,通行天下,永为遵守……移咨工部支送官银前来刊刻颁布……照式翻刻……伏乞圣裁”。(43)(明)霍冀:《军政事例》卷六,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637-638页。三月二十八日,嘉靖皇帝御批“准议”,(44)(明)霍冀:《军政事例》卷六,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624页。即同意兵部的覆议。另从“嘉靖十一年以前见行刊布”看,该年之前嘉靖朝确实刊布过《军政条例》,可惜其本已散佚。

以往的研究大多止步于嘉靖帝御批允准修《军政条例》。(45)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第175页。但对霍冀《军政事例》是否具有国家颁布性质,因史料不足,多未下结论。笔者在日本内阁文库发现学界至今尚少关注的万历二年《军政条例》,由时任兵部尚书谭纶主修,并得到万历帝允准刊行。该书由万历元年(1573)浙江等处布政使司上呈《为申饬旧规敷陈末议以剔时弊以裨军政事》题本,由兵部武库清吏司案呈,内称:

先该巡按直隶等处监察御史余乾贞题前事内一款:刊给事例以昭法守。臣惟我国家仿古定制,尽善尽美,而兵律更加详明。宣德初年著《军政条例》一书,视律则加详焉。嘉靖三十一年世宗皇帝特允清军御史霍冀之请,将宣德四年以后历年题奉钦依条款翻刻成书,分为六卷,名曰《军政事例》。(46)(明)谭纶:《军政条例》,日本内阁文库藏,第2页a-b。

据此可知,嘉靖三十一年皇帝“特允清军御史霍冀之请”,辑录《军政事例》并颁布施行。也就是说,原本由霍冀在施政过程中辑录的《军政事例》,经过皇帝允准刊行天下,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即由官员辑录变成了由国家颁布通行的法律。对此,万历初年兵部尚书谭纶对余乾贞题奏刊刻嘉靖三十一年之后条例的覆议也可得到明确佐证,“况自嘉靖三十一年以来,节该本部题准事例,又有原书之所未备者。今御史余乾贞陈要行再加采集,厘正全书,颁行天下,昭名法守,委于军政有裨,相应依拟。合候命下,容臣等将原刻事例并三十一年以后节年题准新例备细查出,斟酌损益停当,另行刊刻,颁布施行”。万历元年八月十二日,神宗下旨:“依拟行。钦此。”(47)(明)谭纶:《军政条例》,第7页b-8页a。可见,谭纶主修的《军政条例》接续了嘉靖三十一年《军政事例》,于万历二年十二月刊行天下。

谭纶在万历《军政条例·序》中记载了宣德四年和嘉靖三十一年奉旨刊刻的原文,其中明确提及霍冀之书属“钦定事例”,节选如下:

今御史霍冀陈乞查自宣德以来及嘉靖元年以后钦定事例,敕下本部通行酌处,稍加损益,刊刻成书,通行天下,永为遵守一节。委于军政有禆,相应议拟,合候命下,臣等将见行条例通行备细查出,或旧例当停,或新例当入,或近日题议止系一时权宜之计者,仍改正从旧;或累朝敷奏永为后世不易之法者,则损益惟宜。务要宽严适中,规画精当,俾人皆易晓而法可久行,括成书。移咨工部支送官银前来刊刻颁布,仍照《问刑条例》,各衙门各发一部,直隶行各府州县,各省行布政司照式翻刻,给发所属有司、卫所官吏、军民人等一体遵照施行。如此则法守画一而军政可举矣。嘉靖三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奉圣旨:准议。钦此。(48)(明)谭纶:《军政条例》,第6页a-b。

史料中的本部即是兵部。霍冀在嘉靖三十一年三月底接到朝廷旨意后,遂对辑录再次整理,于当年七月完成六卷本《军政事例》,并在卷六收录了他所撰《兵部为陈愚见以厘时弊以肃军政事》,详述自己辑录并请求刊行的缘由。谭纶的万历《军政条例》将宣德四年本和嘉靖三十一年本的准行刊刻圣旨置于一起,表明两者均属国家颁布。霍冀的体例也被谭纶所继承,万历《军政条例》目录明确标为“《军政条例类考》目录”,正文为“《军政条例》卷之”,版心则均名《军政条例》。(49)(明)谭纶:《军政条例》,第10页a。霍冀之前颁行的军政条例,从未有过“类考”之名,谭纶沿袭霍冀书名,既说明霍冀之书影响大,也反映谭纶遵循国家编修体例。

明末范景文《南枢志·条例部》收录了《军政条例》,这也能证明霍冀本为嘉靖朝国家颁布通行的军政条例。该书卷首为万历十二年(1584)十二月兵部尚书张学颜题本,其首款“申明旧例”记载:“查得宣德四年至万历二年该科道条陈,及本部建议有刊布《军政条例》一书,清理之法已极详尽。”(50)(明)范景文:《南枢志》卷八七《条例部·军政条例八之一》,成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2211-2231页。接着在“《军政条例》先后原题”下分别录有宣德四年六月、嘉靖三十一年三月、万历二年二月的奉旨内容。也就是说,万历十二年在重刊谭纶《军政条例》时也将霍冀的《军政事例》列入国家颁布。而“申明旧例”是明代律例的传统,嘉靖中叶赵堂《军政备例》(51)(明)赵堂:《军政备例》,《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852册,第513-514页。也按时间顺序抄录了宣德、正统、弘治时国家的军政条例。因此,嘉靖朝由国家颁布通行的军政条例就是霍冀的《军政事例》。

三、嘉靖《军政事例》体例及影响

《军政事例》共六卷,霍冀辑,明刻本,其行款每半页八行,二十二字,白口,四周双边,单黑鱼尾。首页题名《军政条例类考总目》,各卷卷端题名有别,其中卷一至卷四题名为《军政条例类考》,卷五题名为《军政事宜考》,卷六题名为《军政事例考》。前四卷是对宣德四年至嘉靖三十年间条例分类辑录,且前三卷后有“《大明会典》附考”条文,其中卷一12条,卷二9条,卷三12条。卷五和卷六是正德、嘉靖尤以嘉靖朝居多的题准军政事宜、事例选编。但全书版心镌名均为“《军政事例》卷之”。现传世影印本《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以《军政事例》命名,而《续修四库全书》则以《军政条例类考》命名。笔者以为应以全书统一的版心《军政事例》来命名较为妥帖。

嘉靖三十一年七月,时任浙江按察司副使薛应旂为霍冀之书作序即名为《军政事例序》,开篇即云:“《军政事例》者,今侍御史思斋霍公所辑也。公奉命清理两浙军政,深惟宪度,究观典章,博采群情时事。凡所施为建白,悉中机宜,参酌成书,厘为六卷,名曰《军政事例》。方伯西潭汪君、副宪罗江陈君,请刻以布,用式有政。”(52)(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485页。方伯是对布政使的敬称,副宪是对按察司副使的敬称。方伯汪君指嘉靖二十九年出任浙江右布政使的汪大受,副宪陈君指是年出任浙江按察司副使的陈珪。(53)万历《杭州府志》卷一一《会治职官表四》,《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24号,成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792、838页。汪、陈二人应审读过该书,并鉴于其“用式有政”而请求刊布。从某种意义上讲,《军政事例》也是浙江高层官员合作的结果。

《军政事例》共计236款。其中前四卷是分类条文,总计170条,各卷名与条数为:卷一《军卫条例》计53条,内容涉及卫所军人存恤,禁止卫所官吏役占、卖放军丁,禁止卫所妄勾军人等;卷二《逃军条例》计26条,以惩治逃军及窝家为主;卷三《清审条例》计66条,(54)《军政事例》卷三原目录作“凡六十三条”。霍冀可能将原目录中双行小字的《军丁犯徒哨满发役》《书算造册作弊》误作1条,正文却有各自内容,且正文《书算造册作弊》又分为2条,另有《正德三年计议改编事例》1条在原目录中未见,故实为66条。参见(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三,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32页。是对清军官、军户、军册、特殊身份军人勾补的规定;卷四《解发条例》计25条,规范军丁解发的过程。

《军政事例》卷五收录了巡按御史、兵部题本13份,总计45条,原书依次为嘉靖四年巡按陕西御史杨秦《题为清理军伍以苏民困事》6条;嘉靖十一年巡按浙江御史郑濂《题为申明旧例祛时弊以裨军政以安地方事》2条,《兵部为计处清军事宜以便遵守事》《兵部为边务事》各1条;嘉靖十五年(1536)兵科给事中冯亮《题为顺下情以实缺伍严稽查以杜鬻放事》、巡按浙江御史陈德鸣《题为严法制以惩奸顽事》各1条;嘉靖十八年(1539)巡按福建御史包节《题为申旧例杜妄勾以苏民困事》1条;巡按广东御史陈储秀《题为清理军伍事》4条;正德六年巡按浙江御史李春芳《题为军政利弊事》4条;正德七年(1152)巡按直隶御史何沾《题为申明旧例以裨军政事》6条; 正德十年(1155)巡按陕西御史王佩《题为陈时弊以清军伍事》8条,巡按河南御史许完《题为陈愚见以裨军政事》4条;正德十五年巡按河南御史喻茂坚《题为祛时弊以安军民事》6条。(55)(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五和卷六的原目录题名与正文题名稍有差异,现以正文为准。这13份题本均见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卷三和卷四。

《军政事例》卷六收录了都察院和兵部题本11份,计21条,原书依次为《都察院为议处清军刷卷差官以修复宪政事》《都察院为陈愚见酌旧规以重民生事》《都察院为大恶贪官侵盗钱粮剥军蠹政害人事》《兵部为严册籍以便稽勾以实军伍事》《兵部为酌时宜陈末议以裨益军政事》各1条,《兵部为陈末议明旧例以图实效以重民生事》2条,《兵部为申议改编军伍事例以实京营以严法纪事》1条,《兵部为献愚忠祛夙弊以肃戎政事》2条,《兵部为申旧例陈愚见以饬军政事》2条,《兵部为申旧例酌时宜以厘夙弊以实行伍事》3条,《兵部为陈愚见以厘时弊以肃军政事》6条。兵部题本占绝对多数,反映军政的亟须整饬。这11份题本有8份见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卷五。

霍冀,字尧封,号思斋,山西孝义人。嘉靖三十年任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奉命清理两浙军政事务,辑录《军政事例》。该书就是继宣德、正统、成化和弘治以及嘉靖十一年之后,再次重修军政条例。有学者认为“霍冀《军政事例》具有传统《军政条例》的特征,它辑于嘉靖中期,正是宣德四年《军政条例》长期未得重修之际,对于万历重修《军政条例》实有承上启下之功”。(56)吴艳红:《明代〈军政条例〉初论》,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3辑,第140页。但实际上,在《军政事例》之前,自宣德至嘉靖十一年至少有三次官修军政条例。也正因为宣德以后多次重修军政条例,使条例数量不断增加,故霍冀辑录《军政事例》时对之进行分类辑纂,成为集大成之作,为万历初年官修《军政条例》提供了新范式。

明代不同时期刊行军政条例的编纂方式也有一定变化。如宣德四年《军政条例》不分卷,也不分类,无题名等,仅以条数排列;正统时因之;弘治年间编纂以时间先后对条例编号,且增加“奉圣旨:是。钦此”等字样;嘉靖霍冀《军政事例》则对以前各朝条例进行分类,并对以前条例的内容也进行了精简,如弘治《军政条例续集》收录的弘治三年《山陕等处问军定发卫分》条,长达423个字,引述如下:

兵部为公务事。该巡抚甘肃右都御史王继奏称,镇番卫城孤军少,要将陕西、山西、山东、河南并北直隶人民犯该充军者,俱编该卫所充军。本部查议得合无今后充军人犯,除钦定卫分外,其陕西、山西人民有该充军者,发镇番卫;山东、河南有犯者,发宁夏并榆林等卫。在京并北直隶有犯者,发四海治千户所,庶几事体适中,彼此不误。再照我朝制刑,不死罪一等即是充军。近年以来,在外问刑衙门问该充军人犯,多有就彼径发,本部无所查考。及至遇蒙赦宥止,亦就彼径放。本部若无干预,亦合并为处置,合无通行天下都司卫所,各用坚厚榜纸置立收军文簿,每都司一扇,每卫所各一扇,自弘治元年为始,将发到充军人犯原问招由,备细乡贯并[着]役日期,俱要附写停当,用印钤记,如法收架,毋得损坏。以后仍于每年终,将收过军数,开造小册,送部查考。其在外问刑衙门,今后每遇问过充军人犯,俱要抄黏招由,备行本部。果经彼处巡抚、巡按等官参详,律例俱合,即与编卫,行令发遣。若是未经详允,本部照例行移刑部详议,方与定卫。以后遇有恩赦,都司卫所务将各军充发来历,并应否释放缘由,开申本部,待报释放。弘治三年闰九月二十五日,本部尚书马等题。奉圣旨:是。钦此。(57)(明)赵堂:《军政备例》,《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852册,第547-548页。

从中可以看出该条例出台是因镇番卫缺少军人,故要求将陕西等地犯人发往充军,并且有具体操作程序。但嘉靖《军政事例》卷一将此条例改名为《收军文簿》,并将内容压缩为70字,“都司卫所各置收军文簿一扇,每都司一扇,每卫所各一扇。每年发到充军人犯,原问招由乡贯并着役日期附写停当,铨印收架,年终将收过军数开造小册送部查考。弘治三年”。(58)(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498页。究其原因,可能是弘治《军政条例续集》早已通行天下,行用者已知此条内容。故霍冀在辑录时对之进行了压缩,并在末尾标出了条例颁布的时间。

万历《军政条例》继承了嘉靖《军政事例》的式样,在总目前题“军政条例类考目录”,总目后题“军政条例类考终”字样,显然是对霍冀《军政事例》的继承。万历《军政条例》将宣德四年至万历元年条例分类收录,比嘉靖《军政事例》更为细化,分七类七卷,分别是卷一卫所类并有司,计54条;卷二户丁类并老幼,计46条;卷三册单类并簿籍,计61条;卷四逃故类并亡绝,计50条;卷五清勾类并查理,计62条;卷六解发类并改编,计61条;卷七优恤类并豁免,计43条,总计377条。这些具体条数系笔者据该书整理统计得出。谭纶每卷按时间先后排列,每条均有题名,条例末备注颁布时间。由此可见霍冀《军政事例》对后世的影响之大。

需要说明的是,明末刻本《南枢志》卷八七《条例部》有“《军政条例》八之一”,收录的是万历十二年重刊谭纶的《军政条例》,在录入万历本目录时,个别字有所不同,如户丁类并老弱,万历本“弱”为“幼”。(59)(明)范景文:《南枢志》卷八七《条例部·军政条例八之一》,第2232-2233页。同时《南枢志》没有标出万历《军政条例》原书卷几的字样,尤其是正文标注与目录有较大差异,分类与条数均不相称,即分别是《卫所类上》10条,《卫所类下》41条,《户丁类》46条,《册单类》43条,《解发类上》61条、《解发类中》51条、《解发类下》49条。因此,不能仅靠《南枢志》来判断万历二年《军政条例》的内容。

总之,明代自宣德时国家颁行《军政条例》作为“常法”以来,已经形成了不定期增补、重修的惯例。嘉靖三十一年由霍冀辑录的《军政事例》,因薛应旂作序未明说该书由皇帝允准刊行,导致后人误以为嘉靖朝国家没有颁布“常法”性质的军政条例。而日本内阁文库藏万历二年《军政条例》的发现,为解决此难题提供了关键证据。本文分析表明,霍冀《军政事例》就是嘉靖朝国家颁行的具有“常法”性质的军政条例,其体例被万历《军政条例》所继承。至此可见,明代宣德、正统、弘治、嘉靖和万历年间,国家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根据时势需要,重修军政条例作为“常法”,以适应军政管理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王朝在实行卫所与州县并行二元管理体制(60)顾诚:《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时对卫所军人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卫所制自明初以来就已经弊窦丛生,国家不得不颁布具有“常法”性质的军政法律来加强管理。这些层累的军事法律因时而变,条款数量越来越多,故霍冀对之分类,以方便各方行用,体现了明代法律动态演变的特性。(61)刘正刚、高扬:《明代法律演变的动态性——以“佥妻”例为中心》,《历史研究》,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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