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组成元素的商标在先权利保护研究
——以“葵花宝典”案为例

2023-03-21 21:57:39唐黎妍
科技创业月刊 2023年1期

唐黎妍

(华东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42)

0 引言

2012年以来,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大。文学艺术作品的数量大幅增加,呈技术纵深式、产业联合式发展。以作品本身为中心,以重要人物形象、关键道具场景等为结合点的IP商品化运营模式获得了巨大成功,头部IP的价值可达千亿[1]。与我国IP商品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符的是我国法律对作品组成元素保护的规定缺失。

在“葵花宝典”商标无效宣告案(以下简称“葵花宝典”案)之前,对于不构成作品的其他元素的保护只延及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葵花宝典”案的出现代表着我国IP商品化市场已经迈入新的发展阶段,作品组成元素逐渐占据重要地位,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也意味着作品组成元素商品化的市场竞争模式已经形成并以法律纠纷的外观展现出来。这一案件历时长达5年,两级法院观点截然相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重新引发了对于“商品化权益”在先权利保护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本文旨在对作品组成元素的法律性质、法律保护路径选择以及保护要件限制进行梳理探讨,以期为我国作品组成元素的商标在先权利保护提供思路。

1 我国作品组成元素的保护现状

作品组成元素是指区别于角色名称并与其共同构成一部完整作品的其他重要元素,如重要道具物品、重要剧情场景等。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作品构成元素或不带有人格权益的非自然人作品元素、虚拟作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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