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赋能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多维度探讨

2023-07-14 07:53陈王莉丛林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6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

陈王莉 丛林

摘 要:未成年人检察统一集中办案模式的确立,将未成年人检察职能范围从刑事领域扩大到“四大检察”。未检业务覆盖社会各方面。未检力量的有限性与工作辐射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亟待通过数字化、智慧化赋能予以缓解,而数字化发展为法律监督奠定了技术基础。当前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数字化改革还存在大数据分析能力欠缺、配套智能化监督辅助系统缺失、数据通道尚未打通等困境。需要进行结构化重铸,建立刑事诉讼全流程数字化监督模式与符合未检特点的民事、行政诉讼数字化监督模式,搭建全方位公益诉讼监督发现平台。

关键词:数字未检 法律监督 集中统一办案模式 智慧检务

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模式确立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几乎涵盖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全流程、全领域,其更强的社会化属性,也对未检法律监督工作的数字化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数字化工作进行科学化分析与合理化建构。

一、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数字化建设背景

(一)少年司法的特殊性要求

少年司法关注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回归而不是对行为的惩罚。[1]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国家亲权、儿童参与、个别化处遇等,都是区别于成人司法的特殊理念与原则,这些原则的落实需要大数据法律监督满足其特殊要求。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充分考量司法决定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关系,保证所有司法决定在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一前提下做出。这一综合性的考量固然需要经验判断,但更需要科学化的评估、数据和案例的支撑以及结果的模拟分析。

国家亲权原则将国家看作未成年人最高层级也是最终的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父母不能履行职责导致其失教、失养或孤贫时,国家直接以亲权人的身份进行监护监督。但国家亲权原则也对国家提出了谦抑性要求,即国家尽量少对父母监护进行监督,除有必要,原则上不考虑介入,因此对监护监督的必要性要严格分析判断。

个别化处遇原则更是如此,未成年人涉案原因多样,要进行个别分析,再根据处遇过程中的实际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实现“一人一策”甚至“一人多策”。对于羁押必要性、矫正必要性、起诉必要性的监督要综合考量其犯罪原因、成长经历、个性特点等。从发展心理学来看,未成年人性格易变,需要适时调整矫正策略,因此没有科學分析判断就无法正确处遇。

(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5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泛领域”监督职权,只要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几乎可以不同方式介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0条也以同样的方式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2020年12月27日,最高检下发通知,自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这意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覆盖,对全领域法律监督全覆盖。[2]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全国各地未检部门在刑事检察方面,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落实等开展监督;在民事检察方面,对撤销或变更监护权、监护缺失监督、督促监护等工作进行探索;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方面,开展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纠正执行活动违法行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在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方面,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等传统领域,网络信息传播、娱乐游戏、文身等多个新领域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未检工作辐射的广泛性与人员力量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向科技要检力,探索数字化未检监督路径是解决上述矛盾的重要手段,也符合未检工作发展要求。

(三)数字化发展为法律监督奠定了技术基础

20世纪30年代美国兴起“技治主义”,致力于将政策推行、社会改革等过程全面改造为类似于物理学领域中的计算分析的规程,包括公共利益等在内的各种因素都被视为某种客观存在,相关决策就是通过计算和模型推理来发现客观存在和揭示一般规律的过程。[3]司法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数据的整理,另一部分就是对基础数据进行价值判断与总结归纳。对于基础数据的整理大多是重复性与低附加值的工作,但却占用了法律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需要使用高科技手段来解放生产力;而价值判断与总结归纳也需要技术的手段进行辅助,这天然契合了“技治主义”的理论。[4]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智慧化”的需求愈加强烈。

1973年,西德司法部建立了被称作JURIS的资料系统,用以处理50年代以来社会法、财政法及违禁行为相关资料供社会法院的法官使用,同时还建立了一套称为INPOL的警察信息系统,用以处理庞大的数据供警方追查搜索使用。[5]之后沃尔特·珀普和本哈德·施林克研发了旨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的JUDITH律师推理系统。[6]美国兰德公司民事司法中心的研究人员D.A.沃特曼和M.皮特森开发出一套审判辅助系统(Legal Decision Making System)。[7]美国一些州法院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庭前保释或判后假释的风险评估。[8]法律实务界也将人工智能广泛运用于合同文本审查、特定产权纠纷案件等。21世纪进入第2个10年以来,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应用,为近现代检察制度和工作模式带来了方方面面的挑战。大数据的价值不在于“数据”本身,而是在于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和利用。2011年荷兰国家警察局就与美国Palantir公司合作利用大数据分析打击儿童色情制品犯罪,成为大数据技术在执法领域的典型应用。

我国高度重视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相关产业发展。一方面,从职能部门层面,各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学校、医院乃至交通运输行业都在建立自己的智慧化、信息化平台,积累了大量的数据,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也明确将组建国家数据局。另一方面,由于人们生活对网络的高度依赖,淘宝、腾讯、京东等购物、社交、金融平台都积累了海量的数据,并且基于这些数据已经可以实现人物画像功能。行政执法部门的智慧化平台积累了大量行政执法类的数据,其中包含行刑衔接、临界预防、公益诉讼的线索,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平台积累了大量的民事、行政审判案件数据,这些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线索来源。除此以外,各群团组织、社会力量都有自身数据收集的渠道,经过数年的数据沉淀,掌握了具有自身特色及符合自身属性的数据库。检察机关的大数据法律监督应当与这些平台建立沟通协调关系,以便于联动社会资源,在未检工作中,也可起到撬棍与枢纽作用,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的转介职能。

当前,检察机关以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部署应用,实现了全国案件办理的高质、高效、高速运转,实现了全国检察办案的信息化改革。在此基础上,最高检于2015年起先后印发了《检察大数据行动计划(2017-2020)》《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最高检及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成立数字检察办公室,向数字检务要效率、要质量、要战斗力已经成为当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普遍共识。各地检察机关积极研发办公、办案相关信息化软件,推动“数字检务”不断纵深发展。经过多年的努力,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已经积累了海量的案件信息,上千万份法律文书,大数据技术应用系统已经初现端倪,在此基础上开发的人工智能辅助办案、辅助办公已经逐步应用于一线办案中。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竞赛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紧紧抓住数字化发展红利的重要成果之一,对助推构建数据赋能监督、数据驱动监督的新时代法律监督新格局具有里程碑意义。[9]

二、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数字化改革困境

(一)大数据分析能力欠缺

信息化不等于智能化,通过研发APP,建立网上平台和办案系统,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基本能够完成相关数据的收集、管理和对信息的查询分析。但由于业务数据类多量大,不易发现线索,想要实现精准识别,仅靠检察官人力无法完成。同时,当下软件缺乏应有的数据分析及抓取功能,导致检察官仍不能从简单的数据录入中解脱出来。因此,汇集业务系统产生的各种数据,实现数据有效识别、录入、清洗、提炼是未检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基础需求。

(二)配套智能化监督辅助系统缺失

各地建设的智慧未检平台大多侧重于办案辅助或是信息共享,没有针对未检这一特殊业务本身特点设计研发的智能化辅助监督软件。现有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已经建设了侦查监督平台、审判监督平台等,虽然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内容,但只是在程序上增加规定。同时缺乏针对涉未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活动的监督功能,导致现有监督主要依靠检察官依据经验进行人工识别,缺乏数字化监督能力。尤其是最高检在《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中规定综合履职适用率这一指标后,系统仍未增加对于案件中发现综合履职线索的辅助识别抓取功能。

(三)数据通道尚未打通

分散建设必然会造成数据孤岛。虽然各地都在开展相似的系统研发工作,但因研发单位不同,系统接口、数据形式、项目类型乃至文件格式都存在巨大差异,导致不同系统之间数据无法融合,更无所谓开展数据比对及清洗。同时,现有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未检子系统虽然可以满足检察机关内部的业务流程和案件管理需求,但缺乏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平台的信息共享,更缺乏与互联网的实时互动。

三、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数字化改革的实现路径

未成年人检察职能的延伸与发展,应当充分结合我国当前刑事司法体系与社会管理的实际情况。未检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责也应当符合检察机关的定位和本质属性。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建立司法行政联动机制,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化发展。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数字化建设也应当与之对应。

(一)建立刑事诉讼全流程数字化监督模式

由于未检业务“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的特点以及统一集中办理的要求,未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数字化建设应当覆盖整个刑事诉讼全流程全领域。从横向上,应当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全流程;从纵向上,应当涵盖罪错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全领域范围,具体来说:

1.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针对电子卷宗建立侦查活动合法性智慧化甄别及提醒系统。对于在讯(询)问中缺乏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未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同时讯(询)问、一人讯(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未贯彻一站式询问、未履行强制辩护等违法情形进行OCR[10]甄别提示。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建立音视频行为识别系统,对于讯(询)问中的违规情形、记录与讯(询)问不一情形、出现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语言、长时间讯(询)问等情形进行智慧化甄别。

2.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建设为抓手,实现程序提示、流程监控、智能案件评查功能。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中,通过文书抓取,对强制辩护、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被害人救助、心理抚慰等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履职不当或不到位的情形进行智慧化提示;同时进行类型化案件提示,对案件中应当提出从业禁止、禁止令等意见进行提示。

3.在审判活动监督中,针对庭审过程的亲历性、规范性要求,实现基于多模态数据的多目标定位、检测、识别,对出庭人员行为规范进行分层次的实时预警和提示,重点关注违法不公开审判、辩护人履职、法定代理人到场及发言等情形;庭审后对庭审中的语音、视频、笔录进行时间上的精确查询定位和核实;将判决书与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的内容进行智慧化比对,对于依法认定的事实、量刑情节不一的情形进行提示;以类案为基础针对判决提出量刑、罪名监督意见;对法律文书进行公开比对和智能分析,实现对法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监督。

4.在刑罚执行活动监督中,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通过信息手段重点关注脱、漏管或重新犯罪履职、矫正人员专人专办、未成年人特别规定落实、矫正效果保障等方面,以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未成年罪犯矫正实效;针对监管场所,通过联入视频监控建立未成年人监管场所动态行为分析系统,避免出现混管混押、超时劳动、未保证学习教育等情形,在改善涉未监管场所监督的同时可以有效解决派驻检察室实时监督的问题;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建立类案分析系统,对于同类情形的未成年人罪犯同等适用减刑、假释条件及幅度。

(二)建立符合未检特点的民事、行政诉讼数字化監督模式

針对涉未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数字化建设,主要方向是在于解决监督线索发现难、专业化水平不够、类型化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具体来说:

1.探索数据共享共联,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的“智慧监督”,解决检察监督线索发现难、取证难、立案难等问题。通过监督模型与数据碰撞,从渺如烟海的案件中进行智能筛选,实现相关信息的智能识别辅助。比如针对抚养费执行活动监督,可以通过法院执行部门数据库、社保局系统数据库、税务局系统数据库、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分析人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发现异常后推送至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并向检察机关推送实时更新的抚养费支付义务人财产情况,以便检察机关实时督促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所应承担的抚养费。

2.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研究司法办案历史数据,实现案例推送、法条链接等功能,实现同案同类型同处同判的效果,实现自动推送、筛选案件监督检索,开展类案监督。

(三)搭建全方位公益诉讼监督发现平台

检察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职能。在新时代,面临新的形势和发展机遇,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全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智慧化,把科技生产力转化为检察公益诉讼战斗力,非常必要而且可行。

1.针对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关特征词云[11],进行大数据分析比对,如案件存在监督线索的,对承办检察官进行提醒。由检察官自行发现监督线索转换为由机器来帮助检察官发现并主动推送监督线索,为检察官提供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等的人物画像分析,从历年未检相关案件的案卡信息、电子卷宗、社会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等数据中提取特征信息,建立特征词云库。对相关主体类型、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以及不良行为、案发地点、犯罪形式类型、人物身份、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着重分析,抓取案件中存在的相关特征词云,智慧化推送监督线索。

2.对接社会涉青少年相关数据库,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互联。同时对网络或对接信息化平台数据相关信息项及关键词及时抓取,并自动推送预警,实现对未成年人案件及事件线索的及时掌握,扩大涉未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渠道。比如对医院未成年人异常就诊信息分析,由检察机关以强制报告内容为监督要素提供异常就诊记录的筛查字段,由卫健部门会同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就诊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异常就诊情况进行记录,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医疗机构所在地区、诊断内容等,以便及时发现性侵案件线索。

3.对接互联网信息平台数据。众多购物网站、交友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已积累了海量的数据,对这些海量数据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可以实现人物画像功能。这些平台数据由于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等多方面原因,往往仅限于内部掌握,没有对外联系的途径。检察机关应当与这些平台建立互联互通、监督与被监督、沟通协调的关系。因司法机关的办案需要而进行信息共享,通过对涉案人员的相关数据调取,了解其家庭情况、兴趣爱好、人生轨迹等信息,可大大减少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对于一些公共服务类或者商业类的平台,应当结合案件数据同步分析,将数据分析作为决定的参考。比如通过高德地图等平台采集中小学位置、商铺与学校距离、商铺类型等数据,通过政府网站采集行政机关工作职责、执法行为、法定代表人等信息,通过互联网采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行政机关执法依据,通过收集相关典型案例、筛选类似情形的新闻报道等采集案例数据,再将数据清洗、碰撞、比对,结合市场调研、校园周边走访等大量取证工作,快速挖掘出未检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4.根据不同类别公益诉讼案件,推送对应的证据列表,引导承办人补全证据。并提供在线存证示证服务,及时固定证据,为涉未公益诉讼取证提供便利,规范办案流程。同时对被调查对象的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进行智慧化取证分析,为涉网类公益诉讼证据提取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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