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核心概念再审视

2023-09-06 12:49于春洋汪微微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同体

于春洋 汪微微

摘要:审视追问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概念是推进该议题研究走向深入的条件与保障。经由思想史梳理可以认为,共同体是共同生产生活、具有明确边界的人群聚合体,共同体意识是对这一人群聚合体的感知、觉察和想象。共同体意识在其内部表现为共生意识、共建共担共享意识与规约意识,在其外部则表现为边界意识。基于五千多年中华文明大历史而形成的“四个共同”是理解中华各民族与中华民族关系的基石。现代意义上的中华民族是国家民族,这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本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识与反映,是凝结家国一体、四海一家、中华民族大家庭话语于一身的政治意识、文化意识和身份意识的复合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的国家民族观念形态,也是新时代中国有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主流意识形态。

关键词:共同体;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作者简介:于春洋,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族政治与公共政策(E-mail:chunyanghuozheyu@163.com;河北 秦皇岛 066004)。汪微微,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族政治与公共政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共产党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2FMZB001);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正确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各民族意识关系的理论阐释研究”(JCZX2023024)

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23)04-0024-11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一提法延续了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历次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有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述与深刻阐释,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引领和创新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坚定信念与磅礴伟力。2023年2月,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民委共同印发《关于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研究”。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能缺少学术研究的助力,而厘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核心概念与关键表述的定义、内涵及其本质,是深入研究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议题的前置条件和基础保障,也是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研究、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中华

收稿日期:2022-12-27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内涵对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一系列重要议题都具有奠基性价值。而要想理解把握这一概念内涵,就要先从“中华民族”这一语境之中跳脱出来,重新审视“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这对“元概念”。此举可以帮助我们抽丝剥茧,洞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概念背后的普遍逻辑与本质属性,在此基础上再进入到“中华民族”的语境之中,有助于深刻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内涵。这也是本文力图完成的研究任务。

一研究綜述:作为“元概念”的共同体和共同体意识

国内学界有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问题的研究正处于蓬勃发展、方兴未艾的黄金时期,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基本内涵的阐析是研究中的一个重点。如果以构词学角度做以区分,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把“中华民族共同体”视为一个“单纯词”进行本体研究,直接对其进行概念厘定,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观照。在这一类别,严庆的研究成果较具代表性。他指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知和反映,既包括概念认知,也包括认同归属、理论解读与阐发”,体现的是本体与意识的关系。另一类是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当成一个“合成词”进行研究,通过组词上的拆分来厘定关键概念,从而得出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认知和内涵分析。不同学者因由厘定的关键概念各不相同,也就形成了有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多重解释。比如,青觉从“共同体”和“共同体意识”的拆分入手,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由各族人民的中国认知体验、中国价值信念和中国行为意愿三个要素关联共存而成”;丹珠昂奔则通过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三个概念的厘定,得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特质其实就是‘共同性,是对家园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发展共同体、价值共同体所形成的观点和看法”。

以上两位学者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为“合成词”来进行研究的方法论取向对本研究具有重要启示。而在这其中,作为基本构词(概念)的“共同体”和“共同体意识”,较之于其它语词(词组)而言更具基础性、丰富性、开放性和解释力,因此可以将这对概念视为“元概念”。我们认为,从这对“元概念”及其关系的学理阐析出发,可以获得有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普遍逻辑与本质属性的底层认知。同时,由于历史场景和现实语境始终是概念(社会科学概念)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从发生学意义加以观察,概念存在的价值也在于回应和解释生活实践中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忽视生活实践会导致概念的悬置和虚化。另有学者指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辨析,应回归其作为汉语语词自身的本义,然后才是借鉴其他视角的进一步拓展或深化”。这一讨论也提醒我们在进行学理分析的时候,应格外注重从社会实体、从回归其作为汉语语词的角度去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从作为社会实体的观念性存在的视角去理解“共同体意识”,并以此作为本文全部内容讨论的出发点。

二实体与观念:来自思想史的共同体以及共同体意识

从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作为实体的“共同体”概念在滕尼斯那里开始,经过韦伯、鲍曼和马克思而来到今天。对这些思想家眼中的“共同体”概念的梳理,有助于锚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共同体站位。而一旦“共同体”的特征和定义被厘清,作为观念形态共同体而存在的“共同体意识”也就变得容易理解和把握。

(一)作为实体的“共同体”:滕尼斯、韦伯、鲍曼与马克思

可以把实体理解为本源或始基(principle)、存在(being)、实在(reality)。实体是对客观存在的一种描述,与之相对应的是虚拟、虚体,这对非客观存在的一种描述。纵览西方思想界有关作为实体的“共同体”的研究,其代表人物主要包括斐迪南·滕尼斯、马克思·韦伯和齐格蒙特·鲍曼。除此之外,卡尔·马克思对于共同体的论述较为丰富与深刻,成为我们理解共同体的重要思想资源。

1.滕尼斯、韦伯与鲍曼眼中的共同体。在滕尼斯那里,共同体内部存在着真实的共同生产和共同生活。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除了共同生活这一典型特征之外,共同体中的人们“都存在着享受和劳动,形成某种不同劳动分工和享受分配”,并因此拥有共同的意志,滕尼斯把这种状态称之为“默认一致”。也就是说,共同的生活、共同的劳动、共同的意志构成了作为实体的共同体。在马克思·韦伯那里,共同体是主观客观因素交叉融合的結果,是一种动态的、将人的经济活动组织起来的方式。也正因为如此,经济问题是形成共同体的首要因素,这一基础也使得共同体在其形成之初就具有典型的实体性特点。韦伯注意到一个经验事实,那就是“凡是经济条件尚未明确分化的地方,几乎不可能看到一个明确的政治共同体”。同时韦伯还指出,“人们可能会倾向于认为,大国结构的形成与扩张始终并且主要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可以看出,韦伯眼中的共同体与人类社会的经济问题紧密相关,而共同体的经济问题总是和社会生产与共同生活发生着关联。这种对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观点,恰恰与滕尼斯对共同体的认知相契合。鲍曼则认为共同体是由人构成的,指出共同体是“社会中存在的、基于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共同特征……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

2.马克思有关共同体的重要思想。马克思对共同体现象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生产是一个总体”,此处的生产是指社会(再)生产,由“生产(直接生产过程)、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相互联系的环节”共同构成。马克思指出,“作为第一个伟大的生产力出现的是共同体本身”。也就是说,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主体的劳动,人是“类存在物”,因此共同体是各生产要素上相互关联的人们构成的生产共同体,共同体内部人民群众主体的生产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源泉,共同体本质特性就是生产性。也可以看出社会生产是一种共同生产,即社会生产要素上相互关联的人们进行的生产。

同时,马克思还谈到了社会生活。他指出,社会生活是由社会生产延伸而来,社会生产“又将社会生活联系起来构成社会生活的总体”,最终形成生产和生活的关联总体。“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在马克思那里,人类的社会生活也是由共同生产创造出来的。继而,马克思从人的物质生产实践出发提出了“类生活”的概念,所谓“类”是指人不同于动物的共性或相似性。类生活表示人们生活的社会性,人与人生活的一种共在关系,即共同生活。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说到,“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可以看出,人的类生活可以理解为人有意识的自由的生活,自由的有意识的生活指向“善”的共同生活。只有当共同生活充满公平、正义,成为人们公共意志、公共情感、公共理性的体现时,人的自由的有意识的生活才得以实现。

此外,马克思还指出,共同生活是从个体的日常生活产生的,“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也就是说,共同生活是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公共生活与个人生活的区别。在原始社会的自然共同体中,个体作为共同体的成员而存在,每个个体享有他所生产的劳动成果,生产是生活的一部分。同时,共同生产形成的共同生活体现了民主、公正。而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把分散的劳动者集中起来进行共同生产。这导致劳动者“不认为劳动是自己生活的一部分;相反,对于他来说,劳动就是牺牲自己的生活”。由于劳动的异化,工人的生产成果为资本家占有,造成个体的生产与个体的生活被割裂,由共同生产所形成的共同生活就蜕变成为资产阶级的意志体现,由此而形成的共同体就成为虚假的共同体。而在马克思所构想的“真正的共同体”中,劳动成为个体生活的第一需求,个体所进行的生产成为社会总生产的一部分。由共同生产形成的共同生活成为共同意志的体现,共同体成为主体与主体之间共同生产和共同生活的统一体。可以发现,马克思所构想的这种理想共同体形态,是全人类普遍解放的共同体,所对应的是人类社会形态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

3.共同体的特征及其定义。综合上述学者尤其是马克思关于共同体的重要思想,我们认为作为实体的共同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其一,共同体由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人类群体构成的,而不是口头的、虚拟的、想象出来的。其组织形态丰富多样,既可以是家庭、村庄、部落等小规模群体,也可以是民族、国家等大规模人群的聚合等,是一个组织紧密或松散的聚合体;其二,共同体内部真实发生的共同生产或共同生活,是共同体存在的重要原因。共同生产是社会生产的各生产要素上相互关联的人们的共同生产,共同生活是由共同生产所形成的相互关联的人们的共同生活。真正共同体是人们的共同生产和共同生活相互关联、均衡协调的有机统一体,虚假的共同体则是人们的共同生产和共同生活相互割裂的共同体;其三,共同体具有明确的边界。共同体边界的存在也揭示了共同体存在的特殊性,用以与其它共同体进行明确区分,也更彰显其独特性的一种客观存在。这里的边界既可以外在表现为明确的区域/地理范围,更多则是以内在心理倾向上的接纳或拒斥加以体现。共同体的成员为确认自己是内部的一员,势必要与“他者”做以明确的区分,以示对共同体的忠诚。同时,共同体的边界也为内部矛盾冲突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原则。综上所述,可以对共同体的概念做出这样的界定:共同体是由现实的人群构成的、进行共同生产和共同生活的、具有明确边界的人群聚合体。

(二)作为观念的“共同体意识”:来自存在与意识关系的启示

如果把共同体视为一个具有客观社会存在属性的实体,那么共同体意识显然是作为反映这一实体的观念(社会意识)而存在的。存在与意识的关系是哲学的基本问题,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意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到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马克思指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与此同时,社会意识对于社会存在还具有主观能动作用,意识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辩证唯物主义对于存在与意识这一关系范畴的论断,以及历史唯物主义有关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关系的讨论,对于理解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启示。共同体意识是对共同体这一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同时也发挥着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与前文讨论的共同体相对应,我们认为共同体意识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它是对共同体的感知、觉察和想象。共同体的成员感知、觉察和想象自己存在于共同体当中,并意识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和共同体的生存发展具有一致性,个体与共同体之间是一种共生的关系;其二,共同体意识意味着一种共建共擔共享的意识。无论是继承自于历史的丰厚物质文化资源,还是对于开创未来的各种愿望与设想,都能充分体现出共同体成员作为“我们”的一种共同性。它所蕴含的理念是成员之间愿意一起进行生产生活,共同向往、开创和享受美好生活,并为共同体的存在发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三,共同体意识也意味着对于共同体边界的意识,它体现为共同体内部成员拥有共同的行为规则意识,明确自己行为的限度,同时对共同体及其内部成员具有接纳的稳定心理倾向,而对“他者”则保有拒斥。

鉴于这些特征,可以把共同体意识的概念界定为:它是共同体成员对于共同体以及共同体其他成员的感知、觉察和想象,这种感知、觉察和想象在共同体内部表现为共生意识、共建共担共享意识与规约意识,在共同体的外部则表现为明确的边界意识。

三中华民族、中华各民族与中华民族共同体

将前文的学理分析结论放置在“中华民族”这一历史文化场景和现实社会语境之中,可以推导出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内涵的基础认知。这里还需注意到,中华民族是由中华各民族共同构成的,这一内部结构特点传达的信号表明它是一个集合概念。同时,若需理解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本内涵,还要就“中华各民族”与中华民族的关系作出阐析。鉴于此,我们尝试在厘定两者关系的基础上,展开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基本内涵的探讨。

(一)“四个共同”:理解中华各民族与中华民族关系的基石

现代意义上的中华民族是伴随西方列强的殖民入侵而逐渐觉醒,从自在走向自觉。这固然是个事实描述,然而当我们把研究视野从“冲击—回应”模式中的现代民族发生学转向更为本源也更具根基意义的中华文明历史文化结构,就会发现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共同体,共同经历与共有历史记忆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西方列强的殖民入侵只是中华民族走向自觉的事实变量,它既不必要,更不充分。如果近代中国没有遭遇殖民入侵,中华民族还是会以其他形式走向自觉的。

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等重大工程的研究成果,实证了我国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中华文明的这种历史文化结构为我们理解中华各民族与中华民族的关系提供了重要启示。作为一个拥有一万年的文化史和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人们共同体,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民族关系等等皆源自历史文化的承袭,源自历史上中华各民族的共同生产生活以及共有文化。正因为如此,也可以把中华民族称之为一个具有内在文化承转特性的人们共同体,而这里的人们共同体是由中华各民族构成的。“文化作为共同体社会得以构造和形塑的方式,同时也具有传递意义、建构想象与身份认同的知识力量和实体力量”,中华各民族的共同生产生活以及在此基础上生成的共同文化特性,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马克思指出,“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同时,由于共同的生产生活,中华各民族之间也产生了广泛的交往交流交融。我国西北地区、东南沿海和江汉平原的文化与云贵高原、四川盆地和横断山区的区域文化具有相关性,“西北腹地的甘肃省临潭县有些地方还有着浓郁的江淮文化遗风”。这些都是中华各民族基于共同生产生活而展开文化交往交流交融的表现。而这种文化上的交往交流交融也在本质上反映着中华各民族之间的共同生产生活。回顾历史,自秦汉开始直到明清之际,古代中国都存有形式各异但本质相同的羁縻政策,甚而到了清朝还实行“改土归流”来使王朝国家的版图统一,这些政策也大大加强了中华各民族在生产生活上的联系,并最终形成了中华各民族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自在的中华民族。总之,中华各民族的共同生产生活是拥有一万年的文化史和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形成的根本原因。

2019年9月,习近平同志在回顾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对中华各民族与中华民族的关系进行了高度概括:“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四个共同”构成理解中华各民族与中华民族关系的历史根基,也是奠定两者关系的基石。正是由于“四个共同”基本事实的存在,才使得作为中华各民族集合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拥有了源源不竭地认同资源的支撑。

(二)中华民族是取得国家形式的民族共同体

近代以来,面对西方列强的入侵和空前的亡国灭种危机,中华民族意识开始觉醒,从自在走向自觉。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各族人民纷纷摒弃差异,团结凝聚在“中华民族”的旗帜之下。这种觉醒和聚合的底层逻辑,是五千多年文明史所孕育形成的“家国一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时还要看到,“中华民族”如果仅仅作为一种文化共同体而忽略精神力量背后的共同利益,则这一共同体也会随着外在环境的变化而失去赖以存在的现实基础。有研究指出,“政治主张和资源分配原则才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的根本基础”。近代以来,地主阶级洋务派、资产阶级维新派、资产阶级革命派分别提出了自己的政治主张,但其政治主张所阐述的利益范围并不能覆盖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因此也难以助力作为利益共同体的中华民族的形成。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国情实际相结合,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推翻“三座大山”的反动统治,开创了“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努力实现民族独立与解放,这就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和整个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经由抗日战争的洗礼而最终促成了中华民族的形成。

还需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华民族虽然历经从自在到自觉,从自觉到自为的转变而已然形成,但还没有获得作为国家民族的政治地位,也并未经历“人口国民化、国民整体化”的过程。只有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华民族才取得了国家的形式而跃升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民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中华民族披上了国家的外衣,使其具有了国家的形式”。《中国大百科全书》指出“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的总称。分布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省”。此处对于中华民族的定义既包含了作为“中国各民族的总称”的含义,也体现了对于中华民族作为国家形式上的人群聚合体的强调。这里的问题在于,这个定义并未对具有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华侨是否属于中华民族成员做出明确判定。对此,青觉教授指出,只有具备中国国籍的中国人能“持续承担起中华民族的称谓”,持有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华侨则不涵括在内。总之,现代意义上的中华民族是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取得国家形式的民族共同体,国家民族是现代意义上的中华民族的本质属性。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本内涵

结合前文对于共同体的特征阐析、概念界定以及中华民族概念及其本质的分析,可以尝试就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涵做出如下概括。

1.中华民族是“共同生产”的共同体。如前所述,共同体的特征之一是共同生产,而生产的最重要特性是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进而由生产资料的性质决定了分配、交换、消费等其它环节。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华民族共同体成为各族人民共同生产的共同体。一方面,就共同生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来看,新中国成立之初逐渐确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过改革开放逐渐发展成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布局;另一方面,就共同生产的组织形式来看,经历了从有组织有计划的社会化大生产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导下的社会化大生产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打破了地区、语言、文化等因素的限制,把各族人民联系为生产要素上相互关联的生产共同体。各族人民的共同生產成为促使中华民族“富起来”的基础保障。同时,为确保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以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为特征的横向经济联合在各民族之间广泛开展。我国已形成“东北经济区”“西南6省7方经济协调会”“湘鄂川黔桂毗邻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区”等多个区域经济合作区。这些经济协作区域的形成实现资金、技术、设备、物质、人才等多领域共享,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2.中华民族是“共同生活”的共同体。如前所述,共同体的特征之中还包括共同生活。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确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结构之后,中华民族共同体也因此拥有了马克思所构想的真正共同体的属性,站在了成为真正的共同体的起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同生活主要包括共同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等等。就共同的物质生活而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华民族的整体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料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物质生活的重要保障;就共同的政治生活而言,中华民族是共同参政议政的共同体,共同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生活发展的共同体。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探索,为中华民族成员共同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就共同的文化生活而言,中华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及至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同生活集中指向了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出的中华各民族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

3.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边界”特征及其意涵。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共同体的表现形式之一种,其边界既表现为作为取得国家形式(现代民族国家)的民族共同体的政治—法律边界,也表现为取得中华各民族的共同体身份认同,从而可以区分“我们”与“他者”的文化—心理边界。前者是由作为现代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质的规定性所带来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结构密切相关,后者则是基于这一质的规定性而派生出来的对于共同体的边界意识,是以观念形式存在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是由中华各民族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渐结成的(自在民族),近代以来被西方列强的殖民入侵所激发而觉醒(自觉民族),在抗日战争时期得以确立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成为具有明确政治—法律边界和文化—心理边界的国家民族共同体(自为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成长为取得国家形式的、与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中国政治主权边界相统一的国家民族共同体。

总之,“四个共同”是理解中华各民族与中华民族关系的基石,而与现代民族国家相联结,现代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则是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中国的国家民族。中华民族是基于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体,是有着明确政治—法律边界和文化—心理边界的共同体,国家民族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本质。

四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视野中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在前文提及的严庆和青觉两位学者关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基本内涵的研究成果之中,前者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人们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本体的认知和反映,既包括概念认知,也包括认同归属、理论解读与阐发”;后者则认为它“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客观存在的实体在人脑中形成的主观映像”。上述两位学者所持观点的共性在于,他们都是从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范畴出发来讨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的。这种分析方法对于本文讨论极富启发。我们试图在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视野中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基本内涵加以审视,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问题研究提供来自“是什么”的借鉴与启示。

(一)作为认知视角的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

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主要阐述了意识的内涵、意识的社会性、社会意识的涵义、分类以及意识的能动作用等议题,这些重要论述对于我们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内涵具有重要的启示与裨益。

1.意识的内涵:从“人脑的机能”到“社会存在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论述意识是科学的、实证的、来自于实践的,因此也确立了对于意识认识的正确性。恩格斯和列宁反复提及意识是人脑的机能和属性这一自然科学结论,并从这里出发去进一步讨论人脑的产物又是源自何方?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因此,意识“归根到底也是自然界产物的人脑的产物”。可以看出,恩格斯除了强调意识是“头脑的机能”,更把意识上升到形而上的高度对其进行追溯,明确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

同时,意识还反作用于物质世界。马克思认为,意识是从人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也需要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来检验。由于人是类存在物,人的实践活动是社会历史性活动,产生于实践的意识是社会历史产物。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我们已经考察了原初的历史的关系的四个因素、四个方面之后,我们才发现:人还具有‘意识。”马克思、恩格斯详细阐述了意识为什么是社会性的意识,通过分析社会交往与意识、语言的密切关系,发现语言是现实的意识,可称之为意识的物质外壳。意识和语言一样都是为了适应社会交往的需要产生的,“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

从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结论出发,《中国大百科全书》把社会意识区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两个类别。两者分别代表着社会意识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心理是低级阶段,指的是一种群体心理倾向,是人们对于社会生活的普遍感受,呈现为普遍的心理活动,比如“痛苦”“快乐”“悲伤”等情绪。所谓社会意识形式,就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反映人类的发展规律以及趋向、反映人类的根本和长远利益。社会意识形式还可以再细分为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前者是指“对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自觉的、定型化的反映”。

2.意识的能动作用体现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第一,认识客观世界。是指人运用一定的工具和手段,了解与把握客观世界对象的本质、内外部联系及其运动发展规律的过程。在认识世界的活动中,意识不仅仅通过感觉和知觉全面感知客观世界,而且通过理性的思维加工活动,达到对于事物本质规律的认识。

第二,改造客观世界。是指人们根据所掌握的事物的运动发展规律,运用一定的工具和手段,改造客观对象,把“自然之物”改造成符合人们心意和需求的“为我之物”。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活动既来源于对于客观世界的客体与过程的知识的认知,更反映着主体的目的与需求。可以说,人内在的需求构成了改造世界的力量源泉。意识发挥其目的性和计划性,指导人们能动地改造着客观世界。人会根据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进行实践活动,会在头脑中形成完整的活动方案和实施步骤,并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偶然因素做充分的估计、形成相应的措施。也就是说客观实践及其产生的物质成果一开始就以观念的形式存在于人的意识中,正如马克思所说:“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值得指出的是,人根据自身需求产生有目的的意识活动,不是唯心主义的独立于物质世界而产生的,它只是在客观物质过程提供的诸多可能性中,做出自己的一种选择。

第三,意识不仅认识和改造着客观世界,也对人们的主观世界发挥着能动作用。意识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停从客观世界汲取资源的同时,也认识自我、改造自我,最终促进个体物质财富增加和精神境界得到升华,使个体身心健康得到发展,从而能以更好的精神状态投入改造客观世界的精神活动中。意识还可以规范、约束、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对人的思想和行为起到规范作用;同时,意识对意识也具有能动作用。作为社会意识而言,不同的社会意识之间相互渗透、吸收、同化,而统治阶级的意识作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对其它社会意识有引导、凝聚、同化、规制作用。现代意识也总是来自于以往意识的沉淀、积累。

总之,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从意识是“人脑的机能”这一科学论断开始对意识进行了考察,得出意识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意识产生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可称之为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可以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并不仅仅只是反映客观世界,还发挥着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主观能动作用。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为我们理解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内涵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我们知道,中华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机共同体,以一个整体性的共同体的方式客观存在着。而作为对于特定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随之产生。

1.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知和反映。这里既包括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知、情感、态度、认同等一系列社会心理,也包括诸如政治、法律、道德等等这些维系中华民族共同体存在发展的社会意识形式。从构词学上来看,由于“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复合概念是由“中华民族”和“共同体”这两个概念共同组成的,这就使得无论是从社会心理层面还是从社会意识形式层面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指向了“中华民族”和“共同体”。也就是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在包含着中华民族意识和共同体意识,两者各有侧重,边界部分重叠。

2.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三个维度。第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种政治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所以是一种政治意识,其核心原因在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取得国家形式的国家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也因此而具有了政治属性,是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56个民族的总称,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前途命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中华民族也因此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同时还要看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所以是一种政治意识,既和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史中孕育形成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关,也和中国共产党百年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与实践密不可分。基于“家国一体”“四海一家”的文化底蕴,中国共产党在救亡图存、寻求民族独立民族解放的伟大斗争中,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道路探索实践过程中,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新时代以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持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成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一种政治意识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識是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其治国理政的理念、道路、制度和政策方针的认识。

第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种文化意识。该意识是对中华各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共同创造的优秀文化的认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所以是一种文化意识,原因主要包括:其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现了对于中华文化的主体性意识。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进程中,多次强调要坚持中华文化的主体性。习近平同志强调,“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题中应有之义”;其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包含着对于中华民族文化价值的认同。比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和观念”,革命文化中的“统一战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都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其三,该意识也体现出对于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归依。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由中华各民族共同建构的充满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的心灵归宿,是在中华民族共有价值观念基础上形成的内在信念和理想追求,是对中华文化中优秀文化的升华,是各民族精神的凝聚。

第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种身份意识。身份意识是各民族人民对自身在共同体中的身份归属的意识,既包含个体在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身份确认,也包含本民族在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身份确认。这种身份意识既是各民族成员个体对自己“国民”身份的确认,也是对作为“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认知。马克思论述了国家共同体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是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正因为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因此国家共同体应该承认人权、保护人权。然而,由于存在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国家共同体凌驾于个人与社会之上取得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共同体”形式,以实现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国家权力虽然来自于社会权利,但只有统治阶级才能转化这种权力为自身权利,国家不过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只有在真正共同体里面,基于经济基础的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取得了一致性,人权才能得到根本保障。我国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拥有了马克思所构想的真正共同体的属性,站在了成为真正共同体的起点。同时,中国共产党提出并努力践行“民族大家庭”话语,也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身份意识具有关键引领作用。

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的观念形态,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主流意识形态。这一重要话语确认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增进共同性的发展方向,也体现了各民族人民利益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的一致性,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和中华民族几千年发展实际提出的科学论断,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原创性理论成果,并且已经在知识理论和政策话语中形成体系,成为新时代中国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主流意识形态。同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对国家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集中反映。“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此处的“社会意识形式”就是意识形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经由中国共产党提出,通过行政机构的政策制定出台与落实,新闻媒体和教育体系的宣传与推进,成为被中华各民族人民所广泛认可和接纳的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主流意识形态。

总之,运用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加以分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识与反映,是一种政治意识、文化意识和身份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可以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两类,前者包含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知、情感、态度和认同等等,后者则包括政治、法律、道德等等这些可以维系中华民族共同体存在发展的社会意识形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对于塑造国家民族观念的话语、政策与策略体系,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主流意识形态。

Revisiting the Core Concept of the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YU Chun-yang, Wang Wei-wei

Abstract: To develop the study of this subject to a deeper level, it is necessary and guaranteed to explore the core concept of the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According to the history of thought, a community is an aggregation of people who live together with clear boundaries, and the sense of community is the perception, awareness, and imagination of this group of people. The sense of community is expressed both internally as a sense of symbiosis, sharing, and statute, and externally as a sense of boundaries. The “four commons” formed on the basis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civilization for more than 5,000 years are the foundation for comprehen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ese people and Chinese nation. The Chinese nation in the modern sense is a state-nation, which is also the essenc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 community. As a complex of political, cultural, and identity senses that condenses unity of family and country, a united country of all the people, and the discourse of the Chinese nation as a whole family, the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is the comprehension and reflec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al community. The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is China's national ideology and the mainstream ideology about the Chinese 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new era.

Keywords: community; sense of community; Chinese nation; Chinese national community;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責任编辑:龚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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