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调解民事纠纷问题探讨

2023-09-07 16:51张海燕
中国科技纵横 2023年11期
关键词:民事公安机关民警

张海燕

(枣庄市人民警察训练中心,山东枣庄 277000)

0 引言

在处理民事纠纷问题方面,公安机关介入显然比其他方式更具有公信力,而且效果更好,有助于节省人力以及时间成本。但就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公安机关在民事纠纷调解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所参照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处理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而且部分单位民警数量有限,工作量增加时无法保证工作效率与质量。因此,对公安调解民事纠纷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1 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具有调解的职能

由公安机关负责调解的民事纠纷范围如下:一是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司法部门也表示应该由公安机关出面进行调解的社会问题;二是从职责划分来看,属于公安机关职能范围的日常民事纠纷。以上两种情况均属于公安机关民事纠纷调解的范畴。

就实际情况来看,民事纠纷的范围其实并不明确,而且其内容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涵盖了交通、住房、企业经营、财产继承、婚姻家庭等多方面内容。目前,我国在民事纠纷处理方面,大致有3 种方式:一是调解,二是诉讼,三是仲裁。其中调解主要由基层公安机关负责,和后面两种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相比,调解更加直接、高效,无需花费太长的时间,是更多人的首选方式。公安机关本身就具有调解民事纠纷的职责,并且在法律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民事纠纷行为,公安机关需要依法予以调解,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处理;(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了解整个事情发生的经过并且做出分析判断之后,可以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明确责任与赔偿相关事宜;(3)赃物的归属纠纷调解。如果买方在非恶意目的的情况下买到了赃物,犯罪人应该将买方支付的金额如数归还,且将赃物物归原主。如果无法归还资金,公安机关有权利进行协调;(4)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纠纷的调解。

2 公安机关民事纠纷调解在社会上具有认可度

经过多年的发展后,我国调解制度已经趋于完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公安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在民事纠纷调解中更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虽然说仲裁和诉讼也是有效的处理途径,但是需要经历的流程更加烦琐,诉讼人或是提出仲裁方往往更希望在短时间内获得结果。只用拨打一个电话,或是直接前往派出所就能够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寻求帮助,而且调解的人性化特点更加突出,这也是这种方式更具有认可度的主要原因。

2.1 民事诉讼的应用程度比较小

就目前各种民事调解方式的使用率来看,调解的使用率最高,而民事诉讼的使用率相对比较低,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的流程非常复杂,而且往往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不具备及时性。虽然说民事诉讼的专业性更强,比民事调解更为严谨,但正是因为如此,其经历的流程也更加“固定”,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并接受审核。二是,民事诉讼的结果更加理性,但大多数民事纠纷往往都是个人理性与感性交织的产物,具有理性的结果可以解决矛盾,但是没有关注人的心理感受。

2.2 群众性调解组织不够专业

除了公安机关之外,城镇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也是具有民事调解权利的主体和组织,人们在遇到纠纷和矛盾时,往往也会向小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帮助。这些组织成员大多由中老年人构成,生活经验丰富,在处理简单的生活矛盾时效果比较好。在我国旧社会,人们活动范围比较小,工作生活都会受到地区限制,邻里关系十分亲近,遇到民事纠纷时也更倾向于向民间组织寻求调解。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工作生活的范围越来越广,人心更加复杂,逐渐对民间组织失去信任。一些组织是由群众自发成立的,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或是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很容易夹杂个人情绪,受主观判断的影响比较严重,无法保证绝对的公平公正。

3 公安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公安机关在调解民事纠纷时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比如说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没有对调解范围做出明确的划分。作为一种效率更高、应用更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处理方式,为了更好地展现公安机关调解的作用与价值,需要对现存问题进行分析。

3.1 调解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足,导致被荒废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因为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度不足,即便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也不会受到处罚。缺乏法律效应会引起矛盾进一步激化、民警关系不和等问题,由于法律效力不足,协议中不占据优势的那一方会“钻空子”,拒绝履行协议,导致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反复调解又会给公安机关带来资源浪费。原有的调解协议无法发挥其作用,公安机关的工作能力也会受到人民群众的质疑,影响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1]。

3.2 公安民事调解的实施范围和准则不清晰

随着我国人口基数的增加,企业数量增多,社会矛盾与民事纠纷越来越多样化,这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有限的警力很难去应对大量的民事纠纷工作。目前,我国只将一部分民事纠纷归于公安机关民事调解,其他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民事纠纷工作量比较大,和部分当事人沟通起来十分困难,很多问题当时无法解决,容易造成事件过度积压的问题。为了体现出公安机关民事调解的可靠性,必须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调解的范围、权限、准则等,打造一套标准化的服务流程,让民事纠纷调解更加高效[2]。除了上文提到的几种情况属于公安机关民事调解的范围之外,以下事宜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调解。

(1)由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诉讼案,情节比较轻的可以由民事机关展开民事调解。通常来说,如果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那么这些案件不归公安机关管理。但就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诉讼经历的环节比较复杂烦琐,而且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对于情节比较轻的刑事案件,可以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如打架斗殴、私闯民宅、诽谤等;(2)双方情绪过于激动的民事纠纷。很多民事纠纷和矛盾都是由当事人双方情绪得不到控制而引起的,如果事情无法妥善解决,在极端情绪下可能会导致事件进一步升级和恶化,甚至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牢牢把握当事人的情绪与心理状态,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调解,让当事人双方冷静下来。这类事件往往无需进行诉讼或仲裁,由公安机关进行民事调解,是最直接的手段。

4 完善公安机关调解民事纠纷的对策

目前,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也加剧了矛盾的多元化,如果没有按照当事人意愿去处理纠纷,很有可能升级成为恶性事件。因此,公安机关必须要采取合适的手段去解决民事纠纷。

4.1 完善公安机关调解的相关法律制度

公安调解说到底还是一种执法行为,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想要提升调解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必须将其纳入法治范畴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民事纠纷调解中的法律效力、调解范围、执法监督等。

4.1.1 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

目前,公安调解制度难以落实到位的主要原因在于,调解协议效力并不明确,由于调解协议效力涉及国家权力配置,因此,除了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无法发挥其真正作用。立法机关应当针对调解协议以及调解制度,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推动其规范化与制度化发展。在多数情况下,公安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有力的法律效力,强制执行力比较差,在民事纠纷调解中,很容易出现“投入多但是收效甚微”的情况,导致大量资源被浪费[3]。从这个角度来看,完善相关法律十分有必要,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如果当事人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协议,公安机关以及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1.2 明确公安机关调解民事纠纷的范围和条件

在面对民事纠纷时,如果公安机关将其全部纳入自身工作范围,势必在这方面投入大量的精力,往往还无法取得理想的效果;而如果完全置之不顾,一律拒之门外,显然也与公安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对公安机关在调解民事纠纷这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无论是处理范围还是调解条件都非常不明确,这也是基层民警在处理纠纷时推卸责任、过于随意的主要原因之一[4]。因此,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哪些纠纷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哪些纠纷涉及专业知识,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这样一来,公安机关能够将有限的精力和资源都放在合适的案件与纠纷中,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4.1.3 完善民事纠纷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制度衔接

公安机关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行为,比如说证据收集不全面、不按照规定制作笔录、互相推卸责任、和当事人“打持久战”、调解力度不足等。因此,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明确公安调解的期限、范围、程序等,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需要及时终止调解,以免耽误时间。对于纠纷矛盾仍然存在异议的,由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一方面能够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另一方面也节省了公安机关的资源以及时间成本,充分展现国家机关的严肃性。

4.2 强化考评和培训,提升调解能力

首先,想要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民事纠纷的调解能力,必须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民事纠纷调解虽然也会耗费一定的资源和精力,但是和扫黄打非、刑事案件、办理治安等业务相比,调解工作受重视的程度一直都比较低,一些机关不愿意在这方面投入太多,这也是该方面工作无法做出惊人成绩的主要原因之一[5]。因此,应当提高调解工作的地位,明确考核标准、考核范围,出台相应的激励机制。通过科学的工作标准对调解能力进行考评,在制定标准时,一定要考虑到这几个方面:一是以量化、具体、可衡量的标准为主;二是标准要具有可行性,避免严重偏离实际;三是在制定考评标准时,必须要听从经验丰富的民警的意见,并由上级领导人员予以审批。

在调解考核机制落实的过程中,必须将考核结果与奖惩直接挂钩,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取得理想的实施效果。一是成就激励。当前民警文化水平、专业素养不断提升,参与工作不单纯是为了生存,而是为了获得一种成就感和满足感。在对其进行激励时,可以塑造先进榜样,大力宣传光荣事迹,或是岗位提拔晋升等,表达上级领导对基层民警的肯定与认可。二是能力激励。对于公安机关的管理人员而言,可以适当地给予民警一些压力,挖掘其潜力,充分展现其个人价值。三是物质激励。对民事纠纷调解中表现优异、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民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营造良性竞争的氛围。

其次,定期开展能力培训,让民警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了解国家法律对公安调解的各项要求,全面强化调解能力与水平,以提升工作成效。上级公安机关在制定培训计划时,一定要重视调解能力的提升,列支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通过多样化的培训形式让民警了解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在面对民事纠纷和矛盾时,能够在短时间内抓住问题的关键点,强化驾驭复杂局面的水平,让当事人满意。公安机关可以邀请一些大学教授、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律师、法官等前来开展讲座,利用民事纠纷中的经典案例向民警科普一些基本的调解技巧。

5 结语

虽然说公安机关在民事纠纷调解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是和其他方式相比,这种手段的优势最为突出,而且还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需要对现存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从法律层面出台相应的法规,明确划分公安机关在民事纠纷调解的范围、权限、职责等,同时全面提升民警的业务能力,增强沟通协调能力、问题解决能力,提高公安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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