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行为的治理难题及对策

2023-11-14 02:13
互联网天地 2023年10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受害人网络平台

□ 文 魏 丹

0 引言

伴随着互联网的高度普及,同时衍生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网络暴力侵权行为,尽管对此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基于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更新,当前网络暴力治理中存在着一定的难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2023 年7月份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时,2023 年9月,《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这都体现了相关部门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行为的决心。网络暴力行为不仅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制,更需要在实践中落实法律规定,真正有效保障公民人身权益,从而促进网络秩序的良性健康发展。

1 网络暴力的基本理论

1.1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的界定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愈发成熟,我国的网民数量也日益增加,网络暴力事件屡禁不止。关于网络暴力的界定,学界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新型暴力形式,互联网具有隐蔽性的特征,网民利用该特征对某一热点事件的相关人员通过言语侮辱等方式进行非物理性的攻击,更有甚者通过“人肉搜索”等非法方式将他人的私密信息在社交媒体进行公开,导致受害人迫于舆论和心理压力而屈服,给受害人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侵权行为,在虚拟的互联网世界中,一些精通互联网技术的人通过技术手段对受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益进行侵权的行为,严重侵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本文认为,网络暴力是特定个人或者部分人通过人肉搜索、言语侮辱、诽谤等途径,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持续性长、危害大的特点,会给受害人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1.2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的特征

侵权主体具有隐蔽性。互联网时代下,媒体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用户在登录大部分平台时,只需要手机号以及简单的个人信息即可完成注册,平台不会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当某一热点事件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后,不同网友会形成不同的观点,部分网友会用虚拟的昵称发表一些具有侮辱、歧视性等不当内容的言语,甚至通过非法手段曝光受害人的敏感个人信息,这些言论一直持续地侵害受害人。基于匿名性的特点,想要查明侵权者具体身份的成本很大,导致网络暴力侵权者肆意妄为。

传播速度具有快速性。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传播变得更加便利、简单,能够打破传统时空的限制。各种主体通过抖音、微博等各种媒体了解到热点事件,且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随时随地进行分享,原本普通的一件事情可能随着网友的“站队”成为一个大规模攻击事件,将事件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对被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传播后易失控。互联网平台具有开放性,任何人都能够在上面发表看法,对于一些全国性的热点事件,会引发广泛讨论甚至形成观点相对的队列,导致事情愈演愈烈。平台对信息的真实性缺少严格审核,很多不明真相的人会基于泄愤的心理对不明真相的事件进行主观恶意评论,事件随着舆论的发酵不断扩大,出现失控的场面。

1.3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言论自由具有法律边界。互联网的发展促使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兴网络传媒媒介不断涌现,现在的互联网逐渐变成了“全民传媒”的“自媒体时代”。从传媒主体来看,任何一个拥有通讯设备的主体都可以随时随地在平台上创建自己的账号并发表内容,传媒传播方式也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和自主性。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言论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空间随意发表言论。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于互联网信息具有传播速度快且实时性强的特点,开放的网络空间为公众提供畅所欲言的平台的同时,一些不当言论、图片等内容也会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甚至导致现实悲剧的发生。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自由,而是一种相对自由,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秩序。网络暴力行为本质上属于“语言暴力”,是对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2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治理难题

2.1 网络暴力侵权法律规定需要完善

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网络暴力的专门立法,关于网络暴力的有关规定主要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中。目前,我国对于网络暴力侵权采用的是“避风港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侵权的通知后,其再根据用户提供的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这也就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相关侵权行为并不负有事前审查的义务。我国法律对于网络平台所适用的“避风港规则”在网络暴力场景下存在着需要继续完善之处:

首先,“避风港规则”与互联网信息传播规律相违背。互联网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网络暴力的侵权信息一旦在网上发布后,其传播便具有高效、快速、汇聚的特点,再传播的范围很难预测和控制。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初步证据、再去核实、再采取措施,信息发布与采取措施之间就存在一个时间差,此时给被施暴者造成的人格利益伤害可能更大,甚至已经难以弥补。

其次,普通公众在受到网暴时处于弱势地位。互联网网络的使用者主要是普通公众,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这些受到网络暴力的权利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普通公众在受到网络暴力时,很难在第一时间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此外,中国人诉讼相对保守,面对网络暴力,权利人也很难克服心理精神压力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侵权人及平台责任来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必然需要一个平台,平台是网络暴力发生的载体,要想真正有效遏制网络暴力行为,我国法律必须出台相应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网络暴力场景下通知的标准、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施暴者之间的责任形式,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责任,“避风港规则”应当作为一种例外规定或者兜底情形。

2.2 互联网时代受害人侵权救济难

受害人侵权救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网络暴力侵权主体认定困难;第二,网络暴力受害人举证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需要有明确的侵权人,网络暴力的侵权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实施侵权的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很容易被认定从而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正如上文所述,网络暴力侵权主体具有隐蔽性且平台审核注册信息较为宽松,导致受害人掌握的只是侵权主体的虚拟昵称,无法掌握侵权人的确切个人信息。即使受害人可以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的个人信息,但在实际中操作起来很困难,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以保护用户隐私拒绝受害人的请求,导致受害人想要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很困难,最终因为侵权主体身份不能确定而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如果以网络用户侵害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为由起诉,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侵权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由于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侵权主体的隐蔽性以及传播速度快的特征,受害人收集证据困难很大,即使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但在这段时间内侵权者为了避免承担侵权责任会删除自己的不当言论,导致受害人难以固定证据,无法通过司法获得有效救济。

2.3 互联网网络暴力监管机制亟待完善

大数据时代,网络暴力不仅仅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其背后反映的更是一个综合的社会问题,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一个针对网络暴力的监管体系。我国网络暴力治理采取的是以网信部门为中枢、以网安部门为支持、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辅助的协同治理模式。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暴力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网络问题,网络暴力虽源于网络,但它产生的影响辐射到现实社会。因此,网络暴力的监管不能一味压实平台监管责任,也不能仅依靠平台监管,多方协同监管机制是网络暴力监管的最佳路径。

3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治理对策

3.1 完善互联网平台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

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侵权形态,我国法律应当赋予平台主体更高的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事前审查义务、事中干预、事后救济的义务。

具体而言,在网络暴力信息发布环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相应技术手段对平台信息进行筛选管理,进行事前审查,对于含有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人格利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采取屏蔽等措施,防止信息传播。在网络暴力信息传播过程中,网络平台在没有权利人的删除通知之前,对于明显敏感的网络暴力信息,平台应当提示传播者进行相应地删除或主动采取屏蔽措施;网络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之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信息进一步扩大。网络暴力本质上属于“语言暴力”,平台作为网络暴力产生的媒介和信息流动的枢纽,完善平台主体责任,从源头阻止不良舆论带来的影响,尽可能将对受害者的伤害降至最低,这应该成为未来我国网络暴力立法的侧重点。

3.2 解决受害人救济难问题

改善对侵权主体的认定。受害人追究侵权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明确侵权主体,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身份。在现行的实名制实施背景下,用户注册大部分网络平台仅需提供手机号码,不法分子借此买卖账号牟取非法利益。为避免这种非法现象的继续,改进当前的实名制方式,强制规定用户经过实名认证后才从事相关网络活动,这种实名方式会使得侵权者慎重考虑自己在网络平台上的各种言行,也有利于受害人对侵权主体的确定。

完善当前网络暴力侵权的举证规则。在获取证据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受害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受害人收集证据极其困难,故当发生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时,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身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受害人权益受损。对于影响力极大的网络暴力侵权事件,检察院可以积极主动提起公益诉讼,从而更有力地打击此类非法行为,有效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3 建立多方协同监管机制体系

网络暴力监管体系应当综合网络平台、政府部门、社会第三方的多方监管,建立网络平台为主、政府为支持、第三方为协助的监管机制。

网络暴力源于网络,毋庸置疑,互联网控制的焦点首先应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凭借其技术手段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直接、前置的监管,自觉承担起监管责任,尽可能降低网络暴力行为转化为实质负面影响的风险。

其次,政府应当参与平台监督,同时为网络平台监管提供支持。具体而言,政府可以建立一个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的监管部门,做到专业分工、专职负责,对于含有侮辱、诽谤等损害人格利益的关键词进行判断,对于用谐音、符号、字母缩写、分隔关键词等依靠平台技术手段无法检测的敏感不良信息进行识别,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建立相应的举报机制,为用户投诉维权提供多元渠道。

最后,任何监督都不能离开社会监督,网络暴力是一个互联网时代下产生的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更需要多方共同发力、共同参与。在网络平台利用人工智能、算法识别、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时,第三方可以提供协助监管,帮助网络平台的法制轨道上进行技术改造,做到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准确识别、精准判断。此外,第三方组织还可以参与到平台企业的网络暴力合规审查体系中,在法律框架内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数据合规体系,为网络暴力审查和防控提供有效地支撑和制度保障。

4 结束语

互联网的发展将世界各地的人和万物连接起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降低了人们的交流成本、给予了人们更加自由的虚拟网络空间。在这个网络空间里面,充满了每个人的个人隐私,人们可以在自己的“信息茧房”里畅所欲言,但同时也弥漫着舆论压力、网络暴力、隐私被侵害等诸多风险。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要将网络暴力制裁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完善互联网平台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解决受害人救济难的问题,通过多方协同监管寻求信息自由流动与法益侵害风险、个人权利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之间的有效平衡,做到网络暴力打击的常态化,实现对网络暴力行为的长效治理。■

猜你喜欢
服务提供者受害人网络平台
一种基于5G网络平台下的车险理赔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平台补短板 办学质量稳提升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归责模式一一以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切入点
受害人承诺与受害人自冒风险中的刑民关系研究——基于英美法系与德国的比较视角
网络平台打开代表履职新视窗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家庭暴力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意大利刑法中的受害人同意
依托网络平台,构建学习评价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