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抗战时期广东统一币制政策探析

2023-12-13 02:12柯伟明
安徽史学 2023年5期
关键词:币制白银比率

柯伟明 杨 鸿

(中山大学 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275)

币制纷乱、币种繁杂,是近代中国货币制度的重要特征,历届政府为改变这一局面进行了诸多努力与尝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先后实施废两改元与法币改革,全国币制渐趋统一。但受中央与地方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的货币统一进程相对滞后。(1)参见张连红:《南京国民政府法币政策的实施与各省地方政府的反应》,《民国档案》2000年第2期;石涛:《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对四川币制的统一——以整理地钞为中心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徐德莉:《抗战时期西南边疆币政与政治推进》,《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1年第3期。南京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改革之时,处于陈济棠统治下的广东已经建立了以毫券为本位币的地方货币制度。1936年7月广东归政中央后,南京国民政府开始改革广东币制,经各方反复博弈,至1937年6月才确定币制改革方案,计划逐步以法币取代毫券和白银。(2)柯伟明:《1936—1937年广东币制改革的券币比率之争》,《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6期。然而,全面抗战爆发后,广东推进国币本位与白银国有的政策有何变化?在应对敌伪货币战的过程中,广东如何维持与调整券币比率?这些是既有研究尚未专门探讨的问题。(3)戴建兵:《金钱与战争——抗战时期的货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林美莉:《抗战时期的货币战争》,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1996年版;姚会元:《日本对华金融掠夺研究(1931—1945)》,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王丽:《走向“统一”的广东省货币金融——国民政府法币改革的区域性案例分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0期。因此,本文拟利用相关历史资料,深入探究全面抗战时期广东统一币制政策,以期深化和拓展战时币制改革研究。

一、以国币取代毫券

近代以降,广东逐渐形成一套相对独立的货币体系。在陈济棠统治时期,广东的法定货币为广东省银行发行的银毫券、大洋券以及广州市立银行发行的凭票。(4)《各地关于实施法币政策的报告》(1935年11月4—1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4),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25页。这三者统称“广东法币”或“毫券”,与同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发行的法币(又称“国币”)相抗衡。1936年7月陈济棠下野后,广东开始归政中央,南京国民政府派员入粤,统一广东财政金融。其中,如何确定毫券与国币的比率,是统一币制的关键。对此,中央与广东军政当局经过近一年的反复协商,最终确定券币比率为一四四(即100元国币兑换144元毫券)。同时,财政部还规定自1938年1月1日起,“所有粤省公私款项及一切买卖交易收付,与各项契约之订立,均应以国币为本位”。(5)《关于财政部确定国币毫券办法》(1937年6月),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004-001-0226-025。依照规定,广东有望于1938年以后彻底以国币取代毫券,实现币制统一。

为落实币制统一政策,广东省财政厅于1937年6月发布公告:(1)各银行自8月1日起,各银号自9月1日起,所有存汇款项一律以国币支付,不得再行使用毫券或外币;(2)在本年内毫券虽仍可按一四四法定价格流通,但不准有丝毫差价,除得向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广东省银行兑换法币外,并不准对于其他货币发生兑换买卖交易;(3)各种物价应按一四四比率改为国币,不准提高,致影响人民生活。(6)《广东省政府关于改用国币统一规定办法的布告》(1937年6月24日),广东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等编:《民国时期广东财政史料》第6册,广东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264页。省财政厅的规定,欲使毫券逐步退出存款、汇兑与流通领域,同时留有一定的政策缓冲期,以保证金融、物价的稳定。

改用国币标定物价,是推动商界弃用毫券、改行国币的重要举措。这离不开商界的支持与配合。广州市商会就各物品改用国币定价问题,征求各业同业公会意见。其中,机缝、煤业、花生、芝麻等业同业公会主张自1938年元旦起改以国币标定物价。市商会则认为,自1937年9月20日起改用国币定价更为合适:“盖九月廿日间,乃夏历中秋节后一日,在节前各商店结账完竣,即于节后以大洋为本位,于商人亦颇易办。若至夏历元旦,始改定物价为大洋,固与政府限于廿七年元旦以大洋为本位之规定不符,且届时方开始改定物价,则恐过于张惶。”(7)《市商会讨论物价改以国币为本位》,《中山日报》1937年7月3日,第8版。7月6日,市商会召集各业商人开会讨论,最终决定各行应于9月20日起照法定比率改用国币标定物价。(8)《物价照法定比率改用国币定期实行》,《中山日报》1937年7月9日,第7版。尽管各行业对何时改用国币定价的意见不一,但在广州市商会的协调下,商界内部终能达成共识,并配合币制改革。

全面抗战爆发后,全国政治经济局势骤然紧张,但广东地方当局统一币制的决心并未动摇。官方表示:“华北时局虽紧张,对于粤省金融,及财部所颁布之改革币制办法,绝无影响。”(9)《改革币制不受时局影响》,《中山日报》1937年7月26日,第7版。各军政机关依照计划,改用国币支付各类经费开支。如广东全省保安处决定自7月15日起先行改用国币发饷。(10)《保安官兵薪饷开始发大洋》,《香港工商日报》1937年7月21日,第2张第2版。广东省政府规定,自8月起,各机关公务员的薪金一律以国币拨付。(11)《公务员薪给决照六九四四支付国币》,《香港工商日报》1937年7月20日,第2张第3版。第四路军军费也自9月1日起暂改以国币支发。(12)《四路军费决定九月起发大洋》,《香港工商日报》1937年7月18日,第2张第2版。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广东省银行等金融机构则加紧收回毫券。据估计,广东全省共发行毫券3.05亿元,截至7月10日,已收回约1亿元,占发行总额的三分之一。(13)《当局积极改制准备 毫币已收回一万万元》,《香港工商日报》1937年7月24日,第2张第3版。由此可见,广东地方当局已逐步于官方层面确立国币的本位币地位,收回毫券的政策初具成效。

然而,随着战事的持续,统一币制的阻力日渐显现。很多行商因物价起跌无常,无法按时改用国币进行交易。在战时状态下,商人忙于劝募捐输,未有足够精力落实复杂的改制事项,仅“准备从账目方面实行,其对物品贸易,拟暂仍依照毫券计算。但成交之后,则自行依照折计入数”。(14)《抗战期中粤改币制近讯》,《香港工商日报》1937年9月17日,第2张第3版。此时,广东省内各项物价已见高涨,商人担忧改以国币定价,会进一步抬高物价,影响商品销售与民众生活。9月17日,广州市商会整理委员会鉴于改用国币定价之期即将到来,特召集全体整理委员开会讨论,决定“各项物价就原定物价照一四四折算,在整个未折算妥定前,得仍以毫券交易……一俟明年元旦起,即将此办法取消”。(15)《抗战开展非常时期中 金融安定改制推行顺利》,《香港工商日报》1937年9月19日,第2张第3版。广州商界将改用国币定价之期提前至9月20日,本出于顺应商业习惯的考虑。但面对物价不稳、定价程序复杂、捐输负担繁重等种种困难,只好制定折衷方案,改以财政部规定的1938年元旦为最后期限。至9月20日,广州市各行商仅有货物交易大宗、款项进出数额巨大的南北行、汽车贩卖业、金融业等改以国币定价交易;米店、柴店等从事饮食及日常用品零售的行业均沿用毫券交易。(16)丘斌存:《广东币制与金融》,新时代出版社1941年版,第74页。据广州市商会估计,“全市二百余行中,已依期实行国币物价者,仅居最少数”。(17)《物价改用国币昨日未能一律实行》,《香港工商日报》1937年9月21日,第2张第3版。

在此情形下,由于中央银行等金融机构持续回笼毫券,市面毫券流通额减少,难以满足交易之需。部分商人即乘机抬高毫券价值,希图从中渔利。如有银钱找换店规定,市民若以国币找换零碎毫券,须收取手续费,“十元国币找毫券竟取二角半之高”。(18)《币券兑换禁苛索手续费》,《中山日报》1937年10月14日,第4版。这无疑会破坏既定券币比率,阻碍币制统一进程。对此,广东省财政厅要求各县市严加查禁:“现查有少数奸商,暗中提高毫券价格,操纵图利,殊属故违功令、扰乱金融。亟应严行查禁,以安市面,而维币制。”(19)《广东省政府财政厅关于禁止各地商家暗中提高毫券价格及潮汕地区商家低折毫券一案查核情形送审两事的令、公函及呈文》(1937年11月12日),广东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等编:《民国时期广东财政史料》第6册,第435—436页。中中交农四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四行广州分行”)与广东财政当局会商应对办法,并联电财政部及四行总行请示。财政部认为毫券价格日涨,“实为中中交农四行尽量收回毫券后,毫券在市面流通额短少有以致之”,并电复四行广州分行“就近妥为办理,以固金融基础”。(20)《中中交农粤分行无限制兑换毫券》,《金融周报》1937年第4卷第21期,第20—21页。四行广州分行奉命后,决定变通收回毫券办法,即由11月4日起兑出毫券,并“函请广州银行公会通知各会员银行,如有需要毫券,可持法币向四行照法定一四四比率无限制兑换”。(21)《四银行平衡币券比率》,《中山日报》1937年11月4日,第4版。截至11月18日,各银行、银号共兑出省毫券1000余万元。四行广州分行认为兑出毫券数额足以满足市面需求,于19日起停止兑出毫券。(22)《粤省中中交农四分行兑出毫券千万》,《金融周报》1937年第4卷第23期,第17页。四行广州分行兑出毫券,只是缓解市面毫券短缺、稳定国币币值的应急措施。

此种应急举措却引发了外界对币制改革前景的猜疑。早在兑出毫券之初,有关延迟停用毫券的消息就不胫而走:“毫券原定明年元旦停用,当局为便利人民计,将期限展长,惟物价则改大洋本位。”(23)《停用粤毫券期限展长》,《银行周报》1937 年第21卷第44期,第2页。此后又有传闻道,广东自1938年起仍准毫券照一四四之比率流通,市场货物暂准以毫券定价。广东财政当局对此予以否认,中央银行广州分行也表示尚未接到中央明令。(24)《粤币制改革将如期实行 毫券或将准予折合辅用》,《金融周报》1937年第4卷第24期,第14页。

至1938年1月1日(即原定完全实行国币本位之期),广东省财政厅仍未接到财政部改行国币本位的有关命令,只好暂维现状。省财政厅主任秘书桂竞秋向外界表示:“本省改用国币本位,现仍未接到财部命令,须待部令到后,始能公布实行。”(25)《改用国币本位 奉到部令始实行》,《中山日报》1938年1月1日,第4版。这也就意味着,毫券仍可以照法定一四四比率,与国币照常行用。至1月20日,财政部才下达命令:“市面习惯仍系国币与毫券依率照常行使,一旦变更,不无窒碍……所有原定国币与毫券依照法定比率行使办法,应准自廿七年一月一日起,展期一年,以便民用。”(26)《财政部关于非常时期国币与毫券仍照法定比率行使的代电》(1938年1月20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004-001-0226-007。中央与广东地方当局为稳定金融,不得不顺应商业习惯,调整既定币制改革方案,由定期以国币彻底取代毫券,改为暂允延用毫券。依照计划,毫券应于1939年彻底退出流通领域,但实际上这一“券币并行”的货币格局一直得以延续。券币关系问题也继续影响着战时广东币制的统一进程,与推行国币相配合的白银国有政策即受此制约。

二、推进白银国有政策

以法币取代白银流通,并实现白银国有,是法币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南京国民政府于1935年施行法币改革之时,便积极收买白银。广东由于对外通商较早等历史原因,民间使用、贮藏白银之风较盛。在陈济棠统治下,广东以毫券为“法币”,收买省内白银,并严厉禁止白银流通。(27)《已派员收买白银各县严禁人民行使白银》,《广东省政府公报》1936年第329期,第37—38页。1936年7月广东归政中央后,广东财政当局并未停止收买,但因各县乡镇民众惯于行使与贮藏白银,成效有限。(28)《过去一年粤省社会经济状况》,《申报》1937年2月14日,第12版。自1937年6月广东币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广东省银行随即加紧收买白银。在此之前,广东地方当局一般以毫券加二给值,即毫银1元折合省毫券1.2元。自券币比率定为一四四后,广东省银行认为,“每毫银一元照数折算虽合国币八角三分,惟粤省毫银成色每元仅约得纯银七成,如改用国币之后,仍照八三之数以国币收买,则亏损甚巨。”(29)《收买白银价值将予削减》,《中山日报》1937年7月6日,第7版。省银行因此呈请广东省政府酌减收买价格。7月16日,省政府决定将收买价格改为毫银1元折合毫券1.115元。(30)《广东省政府第八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议事录》(1937年7月16日),广东省档案馆编:《省情与施政——广东省政府会议录(1925—1949)》第4册,广东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43页。但后来省政府为避免民众持银观望,影响白银集中,又决定略微提高白银收买价格,即自10月1日起,毫银1元折合毫券1.15元。(31)《买银值定期减低后 省行商定加紧收换办法》,《香港工商日报》1937年7月18日,第2张第2版。但由于当时毫券升值,省政府最终并未落实这一政策,实际上仍暂照加二给值。(32)《收买白银 加紧工作》,《香港工商日报》1937年10月21日,第2张第3版。在毫券尚未完全回笼,甚至有所升值的情形下,广东地方当局为迅速收买白银,只好仍允许使用毫券收买,且维持了原有的收买价格。

为加强宣传动员,进一步推进白银国有政策,广东地方当局发起白银国有运动。宣传动员工作主要由广东省银行及各级国民党党部负责。广东省银行为此呈请国民党广东省党部饬令所属县市党部配合开展宣传工作,广东省党部决定令所属各县市党部联合商界、学界、妇女界等组织“白银国有白银救国运动宣传委员会”,专门负责办理此事。(33)《粤决举行白银国有运动》,《香港工商日报》1938年2月24日,第2张第2版。根据《宣传白银国有白银救国大运动各办法》规定:广东省银行派员分赴各县参加并协助开展运动;省行人员抵达各县后,应联合该县县长与商会、教育会、学校等团体组织“白银国有白银救国大运动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指派人员赴县属各地,以文字图画、演讲访问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34)《粤即实施白银国有白银救国运动》,《香港工商日报》1938年2月27日,第2张第3版。广东地方当局还将1938年2月28日至3月6日定为“收买民间金银运动宣传周”,并拟定《收买民间金银运动宣传大纲》。该大纲强调,民众将白银售予政府,可巩固国家抗敌财政;民众将售银所得法币存储银行后,既可获得利息,亦可避免钱财被敌伪掠夺。(35)《粤举行收买民间金银宣传周》,《香港工商日报》1938年2月28日,第2张第3版。当局着重宣传收买白银运动与抗战前途、民众财产之间的利害关系,希望借此激发民众的售银热情。

扩大白银收买是白银国有运动的重点。收买工作主要由广东省银行及邮政局负责。广东省银行于各分支行处所在地及邮政局所在地,均设有收买白银办事处。各县政府也协助广东省银行各分支行处,于繁盛区乡设立收买白银处,以便当地乡民就近兑换毫券。为提高购银效率,当局增派人员分赴偏僻县市,推广白银救国运动。在购银办法方面,则“不论什毫或甚至银粒、银块与银器等,一律按成色收买”。(36)《我国金融准备雄厚》,《香港工商日报》1938年3月9日,第2张第3版。1938年3月12日,广东省财政厅分令各县市加紧协助收买白银,严禁各地行使白银,并广设兑换机关,以便民众就近售银。(37)《粤加紧收买白银将拟进一步办法》,《香港工商日报》1938年3月13日,第2张第3版。在收买白银的过程中,地处僻壤的民众往往因离收买处较远,只好就近将银售予墟场银号,但这些银号不照法定价格收买,以致影响民众售银意愿。针对此种情况,广东省银行决定改行按户收银之法。(38)《金银国有运动继续举行 省行改善收买白银法》,《香港工商日报》1938年4月6日,第2张第3版。1938年4月,广东省银行要求各县按户登记白银存有情况,制作登记表,委托各县政府发给各区乡长转各乡民登记。乡民于表内登记户名、地点、存银数量等信息。登记完成后,或由银行通知民众到行兑换,或由银行派员携券前往收买。(39)《广东省银行彻底收买白银 特举行全省各县按户登记》,《申报》(香港版)1938年4月21日,第3版。可见,广东地方当局采取积极主动的收买政策,希望加快白银国有的进程。

广东地方当局还划定收买白银的期限,鼓励民众检举私藏白银行为。(40)广东省档案馆编:《民国广州要闻录》第20册,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291—292页。1938年7月,广东地方当局宣布该月1日至15日为检举时期,在此期间被检举或查获有私藏白银者,以“平兑”价格强制收买。15日后则为没收时期,在此期间被发觉藏有白银者,其白银将被强制没收充公。(41)《粤各县厉行检举私藏白银》,《申报》(香港版)1938年7月13日,第3版。后来,广东省银行认为,白银收买不可操之过急,应令私藏白银者有时间主动兑换纸币,所以决定派员分赴各县市严厉检查,如查获藏有白银者,则由省行照粤币加二给价收买,而非一概没收。(42)《省行派员检查各县私藏白银》,《香港工商日报》1938年7月19日,第2张第3版。因此,广东省银行最终未执行没收白银的政策,仍按照原定价格收买白银。

在战时的特殊环境下,白银国有运动常受敌伪干扰。正当广东地方当局积极收买白银之际,日本人为扰乱广东金融,在内地与港澳加价收买白银。日本人在内地暗中以加二五的价格收买,且“倘有大量出售,并可与之再商加增”。(43)《敌图破坏我金融外汇 图以高价收买我白银》,《香港华字日报》1938年3月2日,第2张第1版。而在澳门,日本人甚至开出加四至加五的高价。(44)《举行白银国有运动中敌竟在澳高价收买白银》,《香港工商日报》1938年3月2日,第2张第2版。受此影响,恩平、新会、赤坎等地均有商民私运白银赴港澳售卖。(45)《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汉奸以伪币收买我国白银等情的训令》(1938年4月27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006-006-0284-110。为便利收购,日本人还唆使汉奸“以香港澳门为根据,设立机关,专事收集”。(46)《当局派员驻关卡 严缉出口白银》,《香港工商日报》1938年7月1日,第2张第3版。为防范白银外流资敌,广东省政府严饬各缉私机关加紧查缉:“一经获案,除白银充公外,所有主从人犯,概按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严办,决不姑宽。至查缉工作人员,倘查觉扶同舞弊有据者,即送军事审判机关按军律执行枪决,以昭炯戒。”(47)《粤省民藏白银应速照法价售与政府》,《申报》(香港版)1938年8月22日,第3版。广东省财政厅也发布告:售银者每向广东省银行售卖100元银元,即可额外获得6元国币作为奖金;省银行及其分支行处每收购100元银元,即可额外获得6.5元国币,补贴派员收买等事项的开支。(48)《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禁止白银外流和相关奖惩办法的训令》(1938年10月3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004-001-0215-147。此举实际上是借奖金与补贴提高白银收买价格,以鼓励民众主动向省银行售银,避免白银流入敌手。

而日军对广东的直接侵略,使白银国有运动遭受严重挫折。1938年10月广州沦陷后,日军又侵扰江门、新会等地。受此影响,广东省银行江门支行、荻海支行等位于四邑地区的支行均告停业。各支行停业期间,大量四邑地区的白银遭私运流出,部分找换铺也乘机图利,将购银价格抬至加四,甚至加五。(49)《江门省分行主任谈整理四邑金融计划》,《香港工商日报》1939年3月15日,第2张第3版。1939年3月江门失陷以后,广东省银行江门支行、鹤山办事处均迁往中山前山。仅有开平、台山两县办事处仍照常收买白银。(50)《省行派员视察四邑经济》,《香港工商日报》1939年4月22日,第2张第3版。纵观全面抗战爆发后广东白银收买的成绩,1937年底以前的收买效果较好,收买白银合计国币130417517元。(51)《广东省银行收买白银数量统计表》,《广东统计汇刊》1939年第1期,第233页。然而,自1938年起,广东收买白银数逐年递减:1938年收买白银折合国币728143.18元,至1939年则降至353995.32元,1940年又降至71567.70元,至1941年仅3641.58元。(52)云照坤:《抗战四年来之广东省银行》,《金融知识》1942年第1卷第6期,第54页。

由上所述,广东地方当局虽然采取经济、行政措施积极收买白银,但效果极其有限。白银国有政策受挫,也意味着法币推广受阻。广东的白银国有政策,既受“券币并行”货币格局的制约,又变相维护了这一格局。同时,敌伪利用广东“券币并行”货币格局,发动“货币战”,致使广东物价高涨、金融混乱、币信不稳。在此情形下,白银持有者出于资产保值考虑,往往不愿将白银兑成纸币或交由银行储蓄,反而倾向于用存银进行黑市交易或囤积居奇。(53)黄卓豪:《战时广东金融问题》,广东省银行经济研究室1942年印,第85页。因此,如何防范敌伪金融侵略,巩固货币信用,是广东地方当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维持与调整券币比率

币值是否稳定,与货币信用密切相关。在毫券、国币双轨并行的货币格局下,如何维护券币比率的相对稳定,是广东地方当局巩固货币信用的关键。如前所述,在推行国币本位之初,广东市面曾出现毫券供不应求、毫券对国币升值的现象。随着抗战的全面爆发,长江下游被日军封锁,华中、华南诸省商人多改从广州或香港采办货物。其在广州购货时,须将所持国币兑换为毫券;从香港购货时,亦须先将国币兑换成毫券,再以毫券兑换港币。大量国币因此流入广州市面,而毫券需求量也因此激增。广州等地民众为躲避日机空袭,多携带毫券逃往香港或农村地区,这又减少了毫券流通量。(54)《国币毫券市价比率发生变动》,《金融经济月刊》1938年第2卷第2期,第53—55页。在券币供需失衡的情况下,不少商人从中炒作渔利,索取高额手续费。1938年5月间,广州部分找换商“对于以大洋券换毫券之手续费,每百元竟索二元”。(55)《港钞市价继续高涨当局商议调整方法》,《申报》(香港版)1938年5月1日,第3版。广州银业界也规定国币兑换毫券,每千元须30余元手续费。(56)《财厅派员严查国币价值》,《申报》(香港版)1938年5月22日,第3版。这实际上变相提高了毫券对国币的比价。

广东省财政当局为此采取多项措施,以稳定券币比率。其一,重申国币地位。1938年6月20日,省财政厅召集各银行行长及商界要员商定:“今后正式付给政府各部门的银钱均以国币代替省币,不得接受以省币付给之款项……政府银行将继续大量接受兑换国币的省币。”(57)广东省档案馆编:《民国广州要闻录》第20册,第291—292页。6月22日,省财政厅规定:“交易数大,仍应以国币收付。其零星少数,得用毫券,但不准有丝毫差价。”(58)《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物价按一四四比率改为国币的公函、布告和训令》(1938年6月22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004-002-0200-059。通过强调国币在政费支付和大宗交易中的地位,以政府信用为国币背书,提振市场对国币的信心。其二,减少毫券需求。6月1日,省财政厅规定:“市民如持有毫券,需要港币时,一律将毫券依照一四四比率,购得国币,然后始准在市内买西纸,否则拘案究办。”(59)《安定金融 粤实行新定禁例》,《申报》(香港版)1938年6月2日,第3版。通过毫券与港币等外币的“脱钩”,减少外省商人赴港办货时对毫券的需求。其三,打击炒作行为。省财政厅派员赴十三行一带严密调查,并严令商会取缔有苛索手续费行为的店号。(60)《财厅派员严查国币价值》,《申报》(香港版)1938年5月22日,第3版。由此打击变相低折国币、抬高毫券的行为。其四,增加毫券供给。自5月18日起,省银行陆续兑出毫券3000余万元。(61)《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商人操纵金融贬低国币比率的呈》(1938年9月17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004-005-0278-065。8月4日,省银行经中央核准,又增发毫券5000万元。(62)《法币日趋低落 粤省增发纸币》,《青岛新民报》1938年8月6日,第2版。历经两次增发,毫券供需矛盾渐趋缓和,8月下旬的券币比率已接近一四四的法定比率。(63)广东省档案馆编:《民国广州要闻录》第20册,第300、317页。

然而好景不长,1938年10月广州沦陷后,敌伪频繁操纵毫券与国币币值,这给广东财政当局带来了新的挑战。1939年1月,广州的券币比率已跌至一三〇。(64)广东省档案馆编:《民国广州要闻录》第20册,第300、317页。受此影响,与沦陷区有经贸联系的国统区也出现了低折国币的现象。在台山,毫券与中中交三行发行之法币的比率为一三五,与农民银行发行之法币的比率则低至一二〇。(65)《江门省分行主任谈整理四邑金融计划》,《香港工商日报》1939年3月15日,第2张第3版。在肇庆,敌伪煽动民众低折国币,致券币比率多浮动于一三五至一四〇之间。(66)《三区专署严究奸商操纵金融》,《申报》(香港版)1939年3月18日,第6版。部分地区甚至发生军政机关及商民挤兑毫券之事。(67)《广东省银行关于战时国币与毫券发生差价一事的文》(1938年7月29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004-005-0304-206。不仅如此,敌伪还区别毫券的版样,造成毫券面值与实值的差异,破坏毫券信用。当时广东市面上流通的毫券分为美钞版、中华书局版、大洋改用版及市立版数种。敌伪一面吸收美钞版毫券,一面拒用中华书局版、大洋改用版及市立版毫券,致使美钞版毫券对国币升值,其他诸版毫券则对国币贬值。(68)《广东省政府财政厅关于维持中华版券价值一事的训令》(1938年12月16日),广东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等编:《民国时期广东财政史料》第6册,第382页。部分商人乘机在广州等沦陷区或游击区贱价收买国币以及除美钞版外的各版毫券,再运往四邑兑换美钞版毫券,循环套利。(69)《广东省阳江县政府关于取缔奸商压低币值一案的呈文》(1939年10月29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004-005-0304-093。港澳银业界同样存在低折大洋改用版毫券之事。(70)《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港澳银业歧视省行纸币一事的电文》(1939年8月21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004-005-0304-220。商人参与投机,加剧了券币比率的失衡。

面对敌伪的金融攻势,广东地方当局一面积极收兑遭歧视的各类纸币,一面严令禁止歧视国币与区别各版毫券。台山、肇庆等地均派出军警,查禁各类暗中折价行为,“如查获低折国币,不按比率行使者,即治以战时扰乱金融之罪”。(71)《日图犯台开中 四邑金融稳定》,《香港工商日报》1939年4月19日,第2张第3版。为防止奸商套利,广东省政府通令各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严禁普通民众将各版省券运入内地及自内地运出”,并“严禁奸商以诸版省市券套换美钞券”,切实维持法定券币比率。(72)《广东省银行关于战时严惩歧视省券等行为的呈文》(1939年8月16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004-002-0031-063。省财政厅还与广东省银行商定,“通令各税收机关,一律收受中华版及市银行版券,不得低折”。(73)《粤稳定币值定三项办法》,《香港工商日报》1939年8月10日,第2张第2版。但广东省银行也因以法定价格收兑遭歧视的纸币,蒙受不小损失。

正当诸版毫券价值波动之时,面值各异的国币也产生了差价。1939年4月间,台山等地即出现一元国币及一角、二角辅币缺乏的情况,以致“商场零碎找赎,多以铜钱,交收殊感不便”。(74)《江会战事爆发后 四邑金融稳定》,《香港工商日报》1939年5月15日,第3张第1版。因此,五元、十元等大面值的国币受到歧视。纵使财政厅训令“中中交农四行钞票……如非失效废票,无论面额大小,均应照常行使”,也无济于事。(75)《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战时应照常行使四行五十元及一百元面额国币的指令和公函》(1938年7月16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004-002-0200-134。敌伪则乘机发行小面值的军票或伪钞套换法币。肇庆等地的银钱找换店也大量囤积小面值国币,居奇图利。(76)《肇庆封全市找换店》,《香港工商日报》1939年9月27日,第2张第3版。广东财政当局为此曾陆续增加一元国币及辅币的供给。1939年5月,财政部核准广东省银行之请,增拨一元面值国币500万元。(77)《财部增拨一元国币来粤》,《香港工商日报》1939年5月21日,第2张第3版。1939年9月,国际五金价格上涨,金属辅币实值也随之提高,甚至超过面值。这导致广东囤积、熔毁辅币之风盛行,更有甚者,则将辅币运往境外抛售牟利。(78)《四邑币潮余波未息》,《香港工商日报》1939年12月28日,第2张第2版。广东小额国币及辅币缺乏的问题不仅未得到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广东省银行不得不向中央银行桂林分行及农民银行桂林分行、衡阳分行换领一元国币及辅币180余万元,运往韶关发行。(79)《省行兑出辅币 调节粤省金融》,《阵中日报》(曲江版)1939年11月8日,第3版。然而,这一措施并未取得明显成效,低折甚至拒用大额国币的情况仍时有发生。(80)《四邑币潮余波未息》,《香港工商日报》1939年12月28日,第2张第2版。

敌伪见国币币值混乱,遂于1940年初转而抬高国币币值,又以武力强迫沦陷区民众拒用毫券,由此引发沦陷区、邻近战区各县及港澳地区民众持毫券挤兑国币的风潮。广东省银行本应依照法定比率,照常兑换,但随着战争的持续,国内外交通运输受阻,中中交农四行票料缺乏,无法向省银行充分供应国币。(81)杜梅和:《广东毫券之比率问题》,《广东省银行季刊》1941年第1卷第1期,第107页。在此情形下,广东省银行惟有改用划汇之法,即停止直接兑出国币,改发韶州、兴宁等地的汇票。(82)《财政部钱币司函请核议关于广东毫券在香港兑换国币案》(1940年3月1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四联总处会议录》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页。此举实际上与停兑无异,严重威胁毫券信用。后经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广州分会及四行广州分行决定,广东省银行仍应继续兑出国币,但总数应“每月暂以一千万元为限”。(83)《粤省毫券问题案》(1940年4月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四联总处会议录》第2册,第284页。尽管对兑出国币总数有所限制,广东省银行仍难以负担汇兑损失。

在信用危机之下,广东地方当局希望中央调整券币比率,通过密切券币联系,维持毫券币信。1940年6月,广东省财政厅厅长顾翊群呈文财政部,建议“以毫券一元改定为国币七角,与法币同样行使,毋庸兑换,完粮纳税及民间交易授受,一律通用”。(84)《救济粤券问题案》(1940年6月1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四联总处会议录》第3册,第502页。财政部将该案提交四联总处理事会议讨论。部分理事认为,这相当于无限制收兑毫券,担心银行方面难以应付,于是表示反对。(85)《救济粤券问题重新核议案》(1940年6月1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四联总处会议录》第4册,第8页。顾翊群又直接与四联总处各理事商洽,坚请调整券币比率,并称如此可“使毫券本身成为国币之一种”,既便利民间交易,也有利于防范敌伪破坏活动,且毫券的发行准备已缴存中央,四行应尽维持毫券币值之责。(86)《秘书处陈关于粤省行顾行长翊群续请明定毫券一元为国币七角提请核议案》(1940年8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四联总处会议录》第4册,第359—360页。最终,重订券币比率办法还是得到了国民政府的批准。1940年11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粤省毫券整理办法》规定:“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粤省毫券一元折合法币七角行使。粤省公私款项以及一切买卖交易,一律依照上项折合率以毫券收付,不得拒绝。”(87)《粤省毫券整理办法》,《广东省银行季刊》1941年第1卷第1期,第311页。12月14日,广东省政府公布的《实施办法》规定,自1941年元旦起,“所有省内公私银行及钱庄业务上一切收入之毫券,一律照上项折合率,视同法币处理,不另分户记载。”(88)《实施办法》,《广东省银行季刊》1941年第1卷第1期,第312页。此项改革的意义在于,赋予了毫券新的定位。与“券币并行”时期不同,在国币流通筹码不足的特殊情况下,毫券可作为“折价国币”流通于市面,重新获得了法定货币的地位。换言之,此时广东毫券已经实现了“国币化”,确立了“币主券辅”的新货币格局。

结 语

由分散到统一、从混乱至有序,是近代中国币制演进的基本趋势。南京国民政府于1935年11月实施的法币改革,在近代货币走向统一、有序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但由于各省政治与社会经济情况不同,法币政策在各地的推行存在较大差异。与他省相比,广东币制改革受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影响更大,改革方案确定的时间较晚。全面抗战爆发以后,广东币制统一进程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国币迟迟未能彻底取代毫券,收购白银效果有限,券币比率频繁变动。毫券与国币长期并行是战时广东金融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有学者指出,抗战时期地方货币在活动金融、抵制敌伪钞券、抢购敌占区物资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89)戴建兵:《金钱与战争——抗战时期的货币》,第126页;林美莉:《抗战时期的货币战争》,第76页。考察战时广东券币关系可以发现,在抗战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广东地方当局并未强制推行法币改革,而是根据形势变化和发展,实行“券币并行”的政策,适度保留一定流通量的毫券,以满足市场的需要。据统计,截至1939年4月底,广东省券流通税额仍达335250914.2元,其中省毫券323041147.2元,省大洋券12209767元。(90)《最近广东省毫券流通数额表》,《广东统计汇刊》1939年第1期,第242页。然而,广州沦陷以后,这种“券币并行”的货币格局逐渐成为敌伪破坏广东金融市场稳定的“突破口”。正如时任广东省银行总秘书兼信托部经理杜梅和所言:“今日拒用,本行尽量收回;明日抬高,本行又须酌量放出。一收一放,操纵由人,是差价终未能平,适中敌伪奸计。本行能力纵可因应,维持亦属处于被动地位。万一调拨失灵,风潮扩大,本省币制竟被破坏,不特我粤民众财富首蒙影响,即全国金融亦受其累。”(91)杜梅和:《广东毫券之比率问题》,《广东省银行季刊》1941年第1卷第1期,第106页。为改变此种被动局面,广东地方当局在国民政府的支持下,积极推动“券币并行”的货币格局向“币主券辅”转变。这说明法币政策的推行是一个艰难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在战时信用危机之下,广东地方当局努力探索维持货币信用的路径,实现了形式特殊的地域性币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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