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同治理的运行逻辑与实践路径*

2024-01-10 13:42张丽艳
江海学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司法协同主体

张丽艳

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传统的单一部门治理模式难以应对日益多元的社会治理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5页。系统治理是党的领导与多元共治的统一,是推进治理体系建设、提高治理效能的基础和关键。加强系统治理,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可以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2页。法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治思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3)夏锦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创新》,《法学》2023年第6期。司法作为法治的重要环节,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最高人民法院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便提出法院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承担社会治理责任,司法开始超越原有的纠纷解决功能,并逐渐发展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治理方式。(4)彭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治理模式之反思》,《法商研究》2019年第1期。司法治理,即通过司法(5)本文所探讨的司法仅指狭义的司法,亦即法院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的社会治理,是通过司法的途径实现对社会纠纷的解决,进而发挥司法参与社会治理职能的治理方式,(6)王国龙:《乡村治理中的司法治理——以一起邻里宅基地纠纷案为分析样本》,《北大法律评论》2017年第1辑。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作为司法治理主体的法院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协同开展社会治理活动,可最大限度地助力达至“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目标。然而,实践中虽有诸多关于司法协同治理的探索,但司法协同治理的整体功效并未充分发挥。近年学界对司法治理问题的研究较多,也有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地域的司法协同治理的研究,(7)张丽艳、夏锦文:《国家治理视域下的区域司法协同治理》,《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梁平:《京津冀司法协同治理的模式转型》,《河北法学》2019年第11期;周迪:《司法的流域性——兼论我国长江经济带司法协同治理》,《中国环境管理》2021年第3期。但鲜有引入系统科学相关理论对司法协同治理的研究。本文尝试运用系统科学理论的协同论和系统动力学理论分析司法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和运行逻辑,探寻其发展规律,并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探究司法协同治理的实践进路,为达至“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可供选择的路径。

司法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石

社会治理新格局着力重构政府、社会、市场、民众之间的新型关系,通过协商、合作、互动、共赢的方式,实现资源整合、秩序构建和治理效能提升。(8)夏锦文:《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理论构建与实践探索》,《江苏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司法主体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协同参与社会治理活动,可共同推动有序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形成。从系统科学角度来看,可把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当作系统性来研究,(9)戴汝为:《复杂性科学有关的几个问题》,成思危主编:《复杂性科学探索》,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巨系统,法治系统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司法治理系统则是法治系统中的子系统。将司法置于社会治理这一复杂系统之中进行系统化规划,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治理系统与其他社会治理系统协同发展的叠加效应。系统科学理论的协同论强调复杂系统的子系统之间或子系统内部的各要素之间在互相作用的基础上产生超出个体效应的整体协同效应,使系统从无序变为有序,从而形成新的系统结构。(10)张丽艳:《区域法治协同发展的复杂系统理论论证》,《法学》2016年第1期。协同论可为厘清司法协同治理的内在机理提供理论基础。

(一)协同论的协同意涵

协同学的创始人赫尔曼·哈肯认为,协同学即“协调合作之学”,旨在发现结构赖以形成的普遍规律。(11)[德]赫尔曼·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构成的奥秘》,凌复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哈肯的协同观点不仅强调功能的放大,而且注重新的、有序结构的产生;不仅在于量的积累,而且注重质的飞跃。(12)李辉、任晓春:《善治视野下的协同治理研究》,《科学与管理》2010年第6期。系统各部分之间互相协作会产生整体效应,这种效应可以使整个系统形成个体层次所不存在的新的结构。协同既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动态发展的过程,其实质在于主体间协调合作、密切配合,子要素、子系统之间及其与外部环境之间通过对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可以产生超出个体效应的整体叠加效应,这种叠加效应包括个体效应的增强、整体功能的放大和新的有序结构的产生。

(二)协同论与司法协同治理具有契合性

系统思维方法强调从整体出发看待问题,把复杂的系统分解成各个部分进行分析,寻求优化整个系统的方法。司法系统与法治系统的其他子系统以及社会治理其他子系统间都存在相互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正向的、负向的或双向的。负向作用会导致社会治理难度加大,反之正向作用则可助力实现协同共治。

协同论的核心在于关注复杂系统内部的子系统之间或子系统的要素之间如何在相互作用的基础上产生正向的整体协同效应,这正与司法协同治理的内、外部协同发展问题具有契合性。运用协同论分析司法治理系统的内部结构要素之间及其与其他社会治理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与协同问题,有助于厘清司法协同治理系统运行的动态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探究有效的实践进路。

司法协同治理的运行逻辑

司法协同治理系统的运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多元主体经由内、外部动力的驱动,在外部资源要素的支撑下,运用多样的协同方式,促进不同层次的多维立体互动关联,产生叠加协同效应的过程。司法协同治理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立体结构,可从主体系统、动力系统和协同过程等多个维度考察其运行的内在机理。

(一)司法协同治理运行的主体系统

司法协同治理主体系统包括三个层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论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时指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9页。据此,司法治理主体协同的第一个层次为司法治理主体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如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之间的协同;第二个层次为法治系统中司法治理主体与其他法治治理主体(如立法主体、执法主体、准司法主体等)之间的协同;第三个层次为司法治理主体内部的协同,包括不同地域法院间的横向协同、上下级法院间的纵向协同以及特定区域内(如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等)跨域法院间的协同。司法协同治理是通过协同主体之间的非线性联动,(14)非线性,是指不按比例、不成直线,代表不规则的运动和突变。从而产生聚合效应,整个系统的行为可以简化为其组成部分合乎规定的行为。(15)[美]约翰·霍兰:《涌现:从混沌到有序》,陈禹等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司法治理系统的运行及协同效应的产生还取决于司法协同治理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能量和信息交换。这些外部环境要素主要包括政治环境要素、经济环境要素、文化环境要素、技术环境要素等。司法协同治理主体系统如图1所示。

图1 司法协同治理主体系统

司法治理主体协同维度是协同运作的内部结构形式。协同主体间的互动耦合(16)耦合,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路元件或电网络等的输入与输出之间存在紧密配合与相互影响,并通过相互作用从一侧向另一侧传输能量的现象。后被应用到系统科学领域,是指系统要素之间通过良性的、正向的相互作用与相互影响,激发两者内在潜能,从而实现两者优势互补和共同提升。可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提升。协同主体的协同程度决定了司法协同治理的效应向度。耦合作用和协同程度共同决定了系统在达到临界区域时由无序走向有序的趋势。(17)郝生宾、于渤、吴伟伟:《企业网络能力与技术能力的耦合度评价研究》,《科学学研究》2009年第2期。在协同网络中,主体通过运用各种要素进行不同形式的协同,进而产生整体大于局部的协同效应增值。所有的外部环境要素共同构成了协同主体的运行空间与平台,这是司法协同治理有效运作的基础。

(二)司法协同治理运行的动力系统

司法协同治理效应的产生离不开协同动力的推动。根据系统动力学理论,存在于复杂系统内的众多变量在它们相互作用的反馈环里有因果关系。正是系统的相互联系所构成的系统结构成为系统行为的根本性决定因素。(18)[英]迈克尔·C.杰克逊:《系统思考——适于管理者的创造性整体论》,高飞、李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司法协同治理的动力系统主要由自动力系统和他动力系统两部分构成。他动力系统是外生的,自动力系统则是内生的,起着决定性作用。内、外部动力系统可推动司法协同治理从无序、不稳定的状态逐步趋于有序。司法协同治理的动力系统如图2所示。

图2 司法协同治理动力系统

1.自动力系统

司法协同治理的自动力系统涵盖以下五个维度。

第一,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协同治理。司法改革的关键任务是推进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司法改革的深化促进了不同地域和不同领域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促使其形成更加协同高效的司法体制,以消除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和资源浪费,提高司法体系运行的效率。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会推动司法协同治理机制的建立。

第二,创新司法保障体系催生司法协同治理。推动社会创新发展,实现社会发展动力转换,需要运用法治方式推动人才、资本、技术等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高效组合,以优化创新资源的空间布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则是其中最有力的保障。司法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创新催生了司法协同治理。同时,司法协同治理可有效地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自由竞争的法治环境,对于调动社会创新的积极性至关重要。

第三,保障司法统一促进司法协同治理。司法统一关乎国家制度安排的实施效果,关乎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尤其关乎司法结果的公正性。(19)苏泽林、李轩:《论司法统一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中国司法》2009年第12期。我国法律规范本身较为抽象、概括,在法律适用上难免存在理解上的差异。这就需要开展司法协同治理来统一事实认定规则和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各级法院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第四,加强司法民主推动司法协同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2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4页。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可推动公民更广泛地参与司法,与司法主体协同开展治理活动,实现司法与公民的良性互动。

第五,提高司法效率需要司法协同治理。公正与效率一直是司法活动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司法活动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司法效率,以实现效益最大化。在当下司法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开展法院间以及司法治理主体与外部系统主体间的协同,可形成司法治理合力,从而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2.他动力系统

从历史发展的逻辑延续来看,经由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乃至于法治文化熏陶所形成的日趋开放、流动、去身份化的现代社会的来临,构成了社会治理过程中司法机制创新的转型空间。(21)李炳烁:《通过司法的基层社会治理:解释框架与转型空间》,《江苏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为社会治理一体化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是各级法院所肩负的共同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尤其是党的二十大在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方面提出了全方位的重大战略举措,这些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推动,这为司法协同治理提供了深刻的政策背景和动力机制,构成了六个维度的他动力系统。

第一,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传统司法格局下,地方法院在各类审判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上各自为政,但部分司法事务具有内容同质性、地域不均衡性等特征。利用司法协同治理可将司法资源进行结构性调整和优化整合,这无疑既可化解一些棘手问题,又能为社会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环境。

第二,加强民生保障的需要。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属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也是传统民本理念的创造性转化。(22)夏锦文:《中华法系的深厚底蕴及其创造性转化》,《江海学刊》2023年第1期。司法协同治理可增强司法治理能力,为民生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还可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综合能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第三,解决跨域矛盾的需要。现代社会的纠纷越来越复杂化,有些涉及不同领域,如涉及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企业经营等多个领域的纠纷,需要环保、土地、工商、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协同。有些涉及不同地域,如长江流域环境保护问题,这些跨域矛盾的有效解决需要各地法院、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司法协同治理可实现各地域、各领域部门之间的有机衔接,避免因信息共享不畅、资源浪费等问题导致跨域纠纷难以解决。

第四,发挥法治系统整体功效的需要。法治系统的子系统间的协同关系决定着法治系统从无序向有序状态演变的过程。法治系统整体功效的发挥需要系统内部有机衔接和各子系统协同发展。司法协同治理机制的建立可以形成协同合作机制,以确保各主体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并形成合力,从而发挥法治系统的整体功效。

第五,弥补治理力量不足的需要。无论是从治理机构还是治理技术方面考察,社会治理体系还需完善。与司法治理相随,现代法律的形式理性化进程与地方性知识之间出现深刻矛盾,加上司法过程的仪式性与程序性带来的疏离感,(23)鲁篱、凌潇:《论法院的非司法化社会治理》,《现代法学》2014年第1期。由此导致“当法律运行到司法阶段时……法律适用对象之间出现了联结微弱或关系间断的情形”。(24)张洪涛:《法律洞的司法跨越——关系密切群体法律治理的社会网络分析》,《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6期。要改善这种联结微弱的状况需要借助协同的治理方式,通过司法协同来弥合法院与民众之间的疏离感,弥补治理力量薄弱的缺陷。

第六,达成社会文化共识的需要。法治发展具有自身独特而鲜明的文化意义。决定特定区域法治发展进程的历史差异性的条件或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要从不同区域的文化传统及其文化生活状况中去找寻。(25)公丕祥:《区域法治发展与文化传统》,《法律科学》2014年第5期。司法协同治理所具有的深厚的社会文化底蕴,必然成为社会文化共识赖以存在和发展壮大的有利“土壤”。

总之,司法协同治理的生成动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内在的发展需要,也包括外部的要求,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生成了司法协同治理发展的动力机制。动力系统促使多元主体不断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高效、合作的协同关系,推动建立全面、可持续的司法协同治理机制。

(三)司法协同治理运行的过程

司法协同治理系统是一个由上到下、由点到面,多结构、多功能的复杂多维立体结构,某一次协同可能覆盖多个层次,各个层次可能有多种不同要素的组合。因之,司法协同治理运行的过程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过程。协同效应在结构生成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26)[德]赫尔曼·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构成的奥秘》,第133页。故可围绕协同效应的生成过程探究司法协同治理运行的过程。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是它们的要素在应对其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27)邓正来主编:《哈耶克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5页。在遵循规则的前提下,将系统的自身行为与系统间的行为相结合,协同效应便得以产生。具体而言,多元主体在动力系统的共同作用下,在不同的协同空间范围内,通过多样的协同方式进行全方位的协同运作,从而产生协同效应。司法协同治理的运行过程如图3所示。

图3 司法协同治理运行过程

在司法协同治理系统的内、外部结构中,各类主体都是协同中的活性节点,其中法院是引导协同的重要主体,也是各主体耦合互动的助推器。

司法协同治理运行的空间主要包括三个层级:一是在一个次级区域内,如江苏省;二是在不同次级区域间,如江苏省和浙江省;三是在特定区域内,如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等。不同空间的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可产生影响力扩大的协同效应。

司法协同治理运行的方式主要是合作和整合。在协同效应和功能最大化原则下,充分考虑各种方式的相容性、互补性和主体的信任程度等诸多要素,是发挥方式协同效应的重要前提。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开展全方位的协同是发挥正向协同效应的关键。

司法协同治理同样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支持。任何系统都在一定的环境中产生出来,又在一定的环境中运行、延续、演化,不存在没有环境的系统。(28)许国志:《系统科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作为发生在意识形态领域内的司法协同治理系统,以社会为依托,以人为研究对象,较易受到经济社会环境、法律文化、司法理性、民众心理等不可量化的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司法协同治理系统会从中汲取能量,并与外部环境进行信息和能量的交换,进而实现系统的协同发展。

在上述基础上,司法治理主体在战略、规则、组织、实施和环境要素等多方面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形成多维的“协同网络”。多元主体有效地整合于协同平台之中,并通过协同网络中的协同节点进行链接,共同促使司法协同治理系统产生稳定的结构。

司法治理系统作为社会治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为法治的发展提供反思机制,并且可以促进社会制度变革与社会发展的平稳结合。(29)杨建军:《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法学论坛》2014年第2期。司法治理主体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协同所发挥的超出个体效应的叠加效应,有助于形成一个文明、理性、和谐的社会治理格局。

司法协同治理的实践进路

立基于上文对司法协同治理运行逻辑的分析理路,可从战略协同、规则协同、组织协同、实施协同和环境要素协同等层面进一步深入探寻司法协同治理的实践进路,并采用系统分析、系统建模、系统优化等方法构建司法协同治理的具体路径。多维协同网络共同作用就能形成系统涌现性,从而产生整体效应。

(一)达成战略协同共识

多元治理主体需要对协同达成统一的共识,才能开展相应的协同行为。多元主体从战略上达成协同共识,并明确各自的权责划界和功能定位,是系统治理能否形成最大治理合力的关键。协同战略目标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第一,战略目标应与国家政治原则相契合。协同战略目标的制定需充分领会不同时空环境下的政治大局,精确理解与把握社会变迁与国家转型过程中政治方针的调校,并且将国家权力分工的基本格局、治理事项对于社会政治经济的重要性、治理效果是否可能产生全局性负面效果等因素作为判断法院是否涉足其中的基本标准。(30)鲁篱、凌潇:《论法院的非司法化社会治理》,《现代法学》2014年第1期。战略目标还需建立在共同价值观上,方能更具可行性。

第二,共同识别关键问题。多元主体针对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识别,并考虑各种可能因素和变量,以确定最需协同解决的关键问题,如协同依据、协同范围、协同实施主体、协同方式、协同流程等。只有明确了关键问题,才能确定战略协同目标的方向和具体内容。只有在关键问题上达成战略一致,才能为协同的具体实施提供指引。

第三,明确各方责任和优势。多元主体需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优势,以便更好地制定协同目标。这需要各主体评估自身的资源和能力,并考虑其他主体的贡献和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更加合理和有效的协同目标。

第四,制定具体的协同规划。制定战略协同目标还需明确具体的协同规划,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以确保各方之间的合作畅通。在制定协同规划时,要对协同规划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同时,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以便监测协同目标的进展并及时调整,以确保达成预期效果。

(二)构建协同规则体系

规则层面的协同需要构建主体共同遵循的系统化规则体系,为司法协同治理提供法律和政策供给,以科学的规则化解司法协同治理中可能存在的潜在紧张关系,以规则之治实现战略协同目标。系统化规则体系的建构要在坚持人民性和遵循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关注社会生活条件的差异性和复杂性。具体而言,可先通过建立系统模型,模拟系统组成部分相互作用的过程,以评估不同协同规则的实施效果,继而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可评估性和可变性的规则。

第一,建立司法协同治理系统模型。这是从规则层面构建司法协同治理规则的关键步骤。司法协同治理系统模型是治理主体之间相互协作的系统模型,包括主体、协同内容和方式、协同空间和协同流程等元素。在建立模型的过程中,需确定各元素之间的关系和作用,以及各元素对治理效果的影响因素。通过司法协同治理系统模型可全面了解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作用和反馈机制,从而制定出最优的协同规则。

第二,制定具体的协同规则。在系统模型的基础上拟定司法协同治理的具体规则,其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主体的职责。通过明确各主体的权力和职责,确定主体在协同中行为的界限。(2)协同的内容。协同内容中应明确协同的具体范围及开展协同的方式等。(3)协同的流程。协同的流程应清晰明了,包括协同的启动、组织、实施、评估等环节,以确保协同过程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4)信息管理。协同规则中应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和方式、信息互动的频度、数据挖掘的协作等。(5)评估和反馈。制定有效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可以激励主体积极参与协同,同时可据此对协同规则进行及时改进和完善。

(三)建立协同组织系统

组织层面的协同是指通过建立专门的协同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司法协同治理。组织协同是实现协同和资源整合的重要方式。司法协同组织机构的成员应包括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各方主体。在设计组织架构时需考虑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并将各主体相互关联,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第一,由党委领导协同治理组织系统。党的领导制度是由一系列有关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规范构成的体系,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核心统领地位,是其他各项制度之根本。(31)蒋明敏:《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优化》,《江海学刊》2020年第4期。司法协同治理系统的子系统众多,关系错综复杂,只有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协同治理的各方面、各环节,才能保证系统的高效运行。

第二,政府是协同治理组织系统的主导。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社会治理的主要主体,在社会治理的各领域均应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司法机关是协同治理组织系统的核心。其中,在法院内部,可建立专门负责协同的部门,以保证各级、各地法院的协同配合。在特定区域还可建立跨地域协同工作部门,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成立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长三角地区的司法协同和内外联动。

第四,社会组织是协同治理组织系统的重要参与主体。社会治理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治理功能。(32)[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页。社会组织通过参与社会治理、开展社会监督等方式,协助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公众是协同治理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公众参与可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司法公信力。公众参与还可促进司法机关与社会之间的有效互动。

(四)优化协同实施机制

优化司法协同实施机制,可加速系统叠加效应的产生。同时,加强对协同效果的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能够提高实施效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一,优化协同实施过程。首先,应建立系统模型,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协同实施的影响因素、协同实施的过程等进行分析和评估,再通过调整模型中的参数预测协同实施的效果。其次,综合考虑协同规则的可操作性、可评估性和可变性等因素,及时调整和改进协同实施过程。最后,对协同实施过程进行实验和验证,确定最优的协同规程,以确保各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达到最优状态。

第二,建立协同实施评价系统。对协同实施进行系统评价是实现协同实施优化的关键。采用系统评估方法对协同实施状况进行评估,通常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流程评价。流程评价即评价协同实施是否顺畅,各主体间的协同配合是否协调一致等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二是效果评价。效果评价需要首先确定协同实施效果的评价指标和标准,建立协同实施效果的数据分析和统计模型,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再对协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协同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评价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三是反馈评价。反馈评价主要通过专家评估和问卷调查等方法收集协同规则实施后各协同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等信息,以不断完善协同实施机制。

第三,建立协同实施监督机制。协同监督机制可确保协同组织在协同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监督机制包括设立监督委员会、建立监督制度等。监督委员会应由多元主体组成,可对协同治理主体在协同过程中的各项协同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以确保协同治理组织系统能够良性运作。

(五)培育协同环境要素

外部系统环境是司法协同治理的生存土壤,其优化可为司法协同治理提供全方位的养料。

第一,创建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可消除信息壁垒,提高信息准确性、及时性和数据互通程度,实现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利用。通过创建信息共享机制,可以促进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33)宋保振:《智慧社会背景下司法治理的理念转变与实践创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首先,建立信息共享标准和规范,明确信息的来源、内容、形式和传递方式等。其次,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加强信息的采集、整合,采用信息熵、信息流量等方法,对共享信息进行分析,确保信息的有效传递和利用,为协同提供科学精准的数据支持。再次,建立信息共享数据模型,采用信息流动分析方法优化信息共享流程,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和质量。最后,对信息共享效果进行评估,分析信息共享的优缺点和影响因素,找到最优的信息共享方案,同时建立信息共享的安全保护机制,保护信息安全。

第二,优化风险防控机制。风险防控是保障司法协同治理有效运行的重要屏障。运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方法对风险来源及其影响进行分析,找到最优风险防控方案,降低风险对司法协同治理的影响。首先,明确风险的来源和类型,建立风险防控的标准和规范,分析风险防控的目标、内容、方法等,建立风险防控模型。其次,建立风险防控监测和预警机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司法协同治理的安全和稳定。

结 语

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进行系统化的治理。系统治理是党的领导与多元共治的统一,是提高治理效能的基础和关键。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自不待言,法院与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协同开展社会治理活动,是统筹推进系统化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运用系统科学相关理论分析司法协同治理的运行逻辑,并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构建其实践路径,是一种新的尝试。然而系统科学方法的进一步运用还有待后续研究的深入,只期能为司法协同治理机制的建构提供一种可能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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