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限制使用的兽药在食品动物中的残留概况

2024-01-31 07:39王亦琳陈超超明文庆王雨霜
中国兽药杂志 2024年1期
关键词:泌乳期限量兽药

叶 妮,王亦琳,陈超超,孙 雷,明文庆,王雨霜

(1.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北京100081;2. 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合肥230022)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逐步受到广大民众的关注,也是政府部门的重点工作。基于风险评估和安全性再评价,部分药物对动物本身、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为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明文规定此类药物在某些甚至所有食品动物组织中禁止或限制使用。本文就目前各种情况下不得检出的药物加以阐述,为科研、监管、使用等不同人群提供参考。

1 我国食品动物中限制使用兽药的基本情况

1.1 我国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化合物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修订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1](以下简称“禁用药清单”),并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同时,原农业部公告第193号[2]、235号[3]、560号[4]等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禁用清单中包括了β-兴奋剂、卡巴氧、氯霉素、非甾体雌激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万古霉素等5种或类药物及其盐或酯,以及酒石酸锑钾、汞制剂(氯化亚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毒杀芬、呋喃丹、杀虫脒、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玉米赤霉醇)、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硝基酚钠、锥虫砷胺等16种或类药物,基本涵盖了对人类健康、土壤水质、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农药、兽药、人兽共用药以及其他化合物。

1.2 我国停止使用的兽药

1.2.1 停止用于食品动物的兽药 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因其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各种制剂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或环境生态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农业农村部停止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5]、喹乙醇、氨苯胂酸和洛克沙胂[6]等兽药在食品动物中使用。

为便于监督、检验机构相关工作开展,我国2022年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7](以下简称“限量补充标准”)规定了上述四种氟喹诺酮类药物的MRL。

1.2.2 废止地方标准的兽药 农业农村部于2005年公布了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5]。其中的禁用兽药已收载于2019年发布的《禁用药清单》中。另外,金刚烷胺类等人用抗病毒药移植兽用,缺乏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试验数据,用于动物病毒性疫病不但给动物疫病控制带来不良后果,而且影响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的实施;头孢哌酮等人医临床控制使用的最新抗菌药物用于食品动物,会产生耐药,影响动物疫病控制、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代森铵等农用杀虫剂、抗菌药用作兽药,缺乏安全有效数据,对动物和动物性食品安全构成威胁;人用抗疟、解热镇痛、胃肠道药品用于食品动物,缺乏残留检测试验数据,会增加动物性食品中药物残留危害;组方不合理、疗效不确切的复方制剂,增加了用药风险和不安全因素。但为满足动物疫病防控用药需要并保障用药安全,促进新兽药研发工作,在保证兽药安全有效,维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列入《废止目录》序号3的品种5年后可注册申报,列入序号2、4、5的品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注册申报。但目前为止,尚无企业注册申报,上述药物仍在所有食品动物中不得检出。此后农业农村部也相继颁布了若干《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的公告,其中的药物品种都是现批准使用的原料药的部分制剂,多数原因是组方不合理或疗效不确切等。

1.3 食品动物特定时期不得使用的兽药

1.3.1 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 产蛋期是蛋鸡开始产蛋到产蛋结束的时间段。蛋黄中的脂类由多数药物的靶组织——肝脏形成,通过血液循环到达卵泡大约10日形成卵黄,在此期间,若摄入药物,则会在卵黄中沉积形成残留。成熟的卵黄通过输卵管伞,进入输卵管内,历经约2 h在卵黄外形成卵白,此间用药也可导致残留产生。最后钙化形成蛋壳,此时用药会影响钙化过程[8]。由于禽蛋中的药物残留无法代谢消除,且受众包括婴幼儿和老年人,因此大部分禽用化药都有产蛋期不得使用的规定。截至2023年7月,我国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除环境消毒和营养剂外,用于禽病治疗的兽用中化药按有效成分计有71种,其中,尼卡巴嗪、甲基盐霉素和杆菌肽等3种不可用于蛋鸡,恩诺沙星不可用于乌骨鸡,恩诺沙星、安普霉素等45种药物在蛋鸡产蛋期不得使用,我国限量补充标准对其中部分药物在禽蛋中的MRL做出了规定。氯唑西林、苯唑西林、噁喹酸、甲氧苄啶和阿司匹林5种药物在我国未被批准用于家禽,左旋咪唑批准用于家禽但无产蛋期不得使用的规定,以上6种药物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9](以下简称“限量标准”)中有产蛋期不得使用的规定。杆菌肽、氟苯达唑、氨丙啉、大观霉素、红霉素、金霉素、林可霉素、黏菌素、泰万菌素和新霉素等10种药物在批准使用时强调了“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而在我国限量标准中对蛋规定了较高的MRL(表1)。

表1 禽用药使用限制汇总表Tab 1 Summary of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avian drugs

1.3.2 泌乳期不得使用的兽药 产乳供人食用的动物从分娩后开始产乳直至干乳期间为泌乳期。生鲜乳中的兽药残留主要来自于产乳动物疾病预防和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药物。特别是泌乳期的乳房炎、子宫内膜炎等疾病,抗生素和化学药物使用频繁,常以两、三种联合的形式给药。药物进入血液后,会经血液分布到乳腺组织,并随乳腺的分泌进入乳汁中,造成乳汁中药物的残留[10]。截至2023年7月,我国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除环境消毒和营养剂外,用于牛羊等产乳供人食用的动物疾病治疗的兽用中化药,按有效成分计共98种,其中,莫奈太尔用于绵羊但不得用于奶羊,加米霉素、莫能菌素等22种药物在泌乳期不得使用。环丙氨嗪、二氟沙星、氟氯苯氰菊酯、常山酮、甲苯咪唑、巴胺磷、托曲珠利、安普霉素等8种药物在我国未被批准用于牛羊等产奶供人食用的动物,在我国限量标准中有泌乳期不得使用的规定。莫能菌素、双甲脒、奥芬达唑、替米考星、三氯苯达唑、阿苯达唑、醋酸氟孕酮、伊维菌素、碘醚柳胺、土霉素等10种药物的制剂在批准使用时强调了“产乳供人食用的动物,在泌乳期不得使用”,而在我国限量标准中对奶规定了MRL(表2)。

1.3.3 其他特定情况不得使用的兽药 除了产蛋期和泌乳期不得使用的药物,在我国现已批准使用的兽药中,还有部分兽药对其他动物有使用限制。例如:磺胺氯哒嗪禁用于反刍动物、替米考星禁用于肉牛犊;氟苯达唑禁用于鸽子和鹦鹉;溴螨酯、双甲脒等禁用于蜜蜂流蜜期;甲基盐霉素、拉沙洛西等禁用于马属动物;敌百虫、辛硫磷等禁用于水产类动物(表3)。

表3 其他兽药使用限制汇总表Tab 3 Summary of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the other veterinary drugs

1.4 我国限量标准中规定的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的药物 我国限量标准对氯丙嗪、地西泮等9种允许使用的兽药进行了有关规定:氯丙嗪、地西泮、地美硝唑、苯甲酸雌二醇、甲硝唑、苯丙酸诺龙、丙酸睾酮等7种兽药在所有食品动物组织中不得检出;潮霉素B在猪和鸡可食组织及鸡蛋中不得检出;赛拉嗪在产奶动物的奶中不得检出。

2 不得检出兽药的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目前,我国食品动物禁用药物清单、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兽药停用公告、限量标准以及新兽药注册公告中,在不同范围内对以下150种药物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多数药物均有相关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表4),暂时无动物性食品中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药物(表5),也可参考饲料、农药和环境中该药物的检测条件进行制定。基本能够满足目前兽药残留检验需求。

表4 食品动物中不得检出且有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药物Tab 4 Drugs that cannot be detected in food animals with residue detection method standards

表5 食品动物中不得检出但无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药物Tab 5 Drugs that cannot be detected in food animals without residue detection method standards

3 存在问题

3.1 禁用兽药偶有检出 以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某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为例,于猪肉中检出氯霉素、牛肉中检出克伦特罗和呋喃西林代谢物[11]。部分养殖企业或个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尚淡薄,无视《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的条款规定或存侥幸。

3.2 超过使用范围用药 2022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乌鸡肉中检出恩诺沙星794 μg/kg[13]。恩诺沙星制剂广泛用于家禽养殖业,恩诺沙星片和恩诺沙星可溶性粉更是被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版)[14]中,并规定“乌骨鸡不得使用”。部分养殖单位忽略了兽药典规定,用药不规范。

4 关于食品动物中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思考

4.1 加强兽药生产和使用的监管与宣贯 对于质量标准废止的兽药,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监管与宣贯,杜绝非法兽药的生产和流通,从源头解决非法用药的现象。对于禁止、停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或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的兽药,则应加强食品动物养殖企业及养殖户日常普及宣贯兽药规范使用的重要性,建立并强化安全用药意识,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4.2 加强食品动物中不得检出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补充和修订 应进一步梳理各种范围内不得检出药物的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对于所有食品动物不得检出的药物,其检测方法标准的适用范围应较为广泛齐全,对于非所有食品动物不得检出的药物应与有限量的组织在灵敏度指标上有所区分,便于检验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4.3 加强开发无残留或低残留新兽药 激励科研院所、企业积极开发研制见效快且动物机体不易吸收、半衰期短的无残留或低残留的新兽药,鼓励养殖企业优先选择使用安全有效、环境污染较小的生物制剂和兽用中药,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5 结 语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瞩目。目前,我国兽药监管部门已对部分兽药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并颁布了相关的残留标准,为兽药残留检测提供了科学依据,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持,为消费者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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