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研究

2024-03-29 19:12冯艳艳
河南科技 2024年1期
关键词:保护期独创性权利

冯艳艳 吕 娜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0 引言

人工智能具有自然语言处理与机器学习能力,被广泛应用于新闻写作、音乐制作等文学、艺术领域。例如,2019 年华为公司用Mate20Pro 中的AI,续写了奥地利作曲家舒伯特《第八交响曲》未完成的乐章[1];2022 年百度的AI 虚拟人度晓晓仅用1 秒完成了语文高考全国卷800字的作文[2]。人工智能参与或独立创作不仅可以节省大量劳动力,而且效率惊为天人。当前,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取得作品地位及权利归属等一系列问题均未明确,给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本研究将重点探讨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性认定,并提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制度建议。

1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论

根据2021 年新实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著作权法下的作品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①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的限定说明作品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获得的作品。相比之下,体力劳动则侧重于人类利用身体力量完成的工作,如运输、建筑、清洁等,这些成果通常不被视为“智力成果”。

②以一定形式表现。“以一定形式表现”的限定指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并不保护思想。表达指的是作者通过语言、文字、音乐、图像等形式对其思想进行的具体表述和构造。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就是作者对其思想进行具体表述和构造的过程,也是作品得以被他人理解和欣赏的关键所在。因此,在著作权保护中,作品的具体形式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作者的思想创意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③具有独创性。关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问题,大多数学者主张从“独”和“创”两方面分析作品的独创性。关于独的认定,观点较为统一,在理论和实务界已无较大争议,即作品是独立完成,而非剽窃,抄袭他人[3]。关于创的认定,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认为,作品的独创性主要包括独立创作和作者进行了适当投入。美国从功利主义出发,强调独创性不仅要求作者创作的过程是独立的,不是对他人的抄袭,还要求该创作必须具有少量的创造性。德国则从人格财产论的角度提出独创性要求展现作者的个性。总体而言,作品的独创性是一个多方面的概念,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特点、文化背景、表现手法等因素。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独创性的要求也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当地文化、法律及实践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2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性认定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通过一定的算法生成的具有一定程度独创性的内容。比如,使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自动创作文章、新闻报道、小说等内容;使用图像处理技术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生成图形、图像等。

2.1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成果属性辨析

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学习和分析大量数据自主地生成内容,具有一定的智能属性。因此,从技术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被视为一种智力成果。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作品的知识产权通常归属于创作者,即作品是基于人类的智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这意味着,对于仅仅模拟已经存在的作品而形成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法律上是无法被视为智力成果的。例如一个人工智能程序被用于生成一个早已存在的音乐作品的复制品,那么这个复制品当然不能被视为智力成果,因为它没有足够的原创性。而如果这个人工智能程序被用于生成了一首新的、具有独创性的音乐作品,那么这个新的作品可以被认为是智力成果,并能够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情况下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2.2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

2.2.1 人工智能内容生成过程中的独创性判断。作者权体系以作者中心主义为灵魂,倾向以创作过程来判断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是独立的。质疑其独立性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利用的海量数据来源于人类的创作,不具有独立性。这种观点实质上忽视了人工智能在创作时,对海量数据库进行了文本、视觉、听觉乃至脑电等不同模态的知识融合,在超大规模训练后形成了自己的训练语料[4]。这里的训练语料相当于人类自主学习获得的信息,已不属于人类知识的先前积累,而属于人工智能自身的内容。另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在生成内容时,离不开人类的参与,没有人类的指令,人工智能不可能自主启动创作。实际上,人类大脑发出指令,也要由神经系统传达到身体的每个部位,然后作出相应的反应。因此,把人工智能与人类大脑类比,就不难理解如果仅仅因为人类为人工智能下达指令而否认其独立性未免太过苛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虽然人工智能生成过程的算法和生成指令是由人编写的,但是生成的结果却是其根据这些算法和规则自主生成的。即使使用同样的算法和规则,在不同的计算机平台上生成的内容也可能存在差异,即使在同一个计算机平台,不同时间的生成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人工智能的内容生成过程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另外,基于实时自主生成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正在探索期,届时,人工智能将通过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和神经网络工作,实时感知人、物、环境并与之交互,而不再是简单地执行指令。

其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符合个性化标准要求。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在内容生产过程中虽然仍受预先设定程序和输入数据的影响,但算法创作的内容已经不完全由人类作者决定,因而无法体现人类作者的个性[5]。这种观点没有区分这种个性是存在于创作过程还是创作结果中。首先,人工智能利用的海量数据库是筛选后的结果而不是毫无选择地罗列,其中包含人类的价值取向。其次,就输入指令来说,人们发出的指令需要借助计算机程序来处理数据,程序通常是由高级编程语言编写的,而这些高级编程语言的语法和结构是人们的思维逻辑的结果,自然也能体现出人类的个性化选择。

其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可以体现创作意图。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人的思想和情感,因此其生成过程不可能体现作者的创作意图。但其实这种观点还是对人工智能主体的否定。首先,创作意图能不能成为构成作品独创性的条件还有待论证[6]。例如,人在梦游状态下的绘画如果达到了创造性标准,是可以对该绘画享有著作权的,但是梦游者在苏醒之后丝毫记不清自己曾经做过什么,不可能具有创作意图。不可否认,在某些情况下,创作意图是独创性的因素,但不是必备因素。因此,创作意图不能成为独创性的构成要件。其次,处于探索期的人形机器人,能够借助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和神经网络工作实现人机交互,便会具有一定的创作意图。

2.2.2 人工智能生成结果的独创性判断。从创作结果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更强调独创性的客观性,不考虑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传统观念中作者因素,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人工智能生成物与源数据库具有显著性差异且这种差异不属于公有领域或有限表达。人工智能生成物以大数据为作品素材,并经深度学习生成自己的训练语料,此时的训练语料不是对源数据库简单地排列、组合,而是按照算法设定的创作目标进行选择和安排,最终的生成结果与源数据库具有显著差异。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属于公有领域或有限表达这一条件,实质上就是著作权法领域思想与表达二分法里的内容,即在判断作品的独创性时,要剔除属于思想范畴的公有领域内容和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表达,对剩下的表达部分进行独创性分析。

其二,人工智能生成物与输入数据库的差异性要从普通读者的视角判断[7]。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一定的外在形式,能用文字、图画、声音等表达人们所能感知的内容,普通读者通常都有能力理解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内容和含义,也能感知到人工智能生成物与原有作品是否雷同,只要普通读者能判断出人工智能生成物与原有作品不相雷同,没有达到实质性相似,便可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

2.3 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被视为一种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取决于计算机的输出和呈现方式。具体来说,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采用多种表现形式,例如图像、音频、视频、文本等。这些表现形式可以直接呈现给用户,从而引起他们的感知。例如,使用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中的图像生成器时,它可以根据输入的相关数据和参数生成出新的图片,这些图片可以直接呈现给用户,让用户感知到它们的存在和内容。此外,人工智能生成物还可以通过其他技术手段传达给用户,例如虚拟现实技术、增强现实技术等。这些技术可以将人工智能生成物以更加真实、直观、沉浸的方式呈现给用户,使用户更加方便地感知和理解它们的存在和内容。

3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人工智能生成物客体属性存在争议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体属性目前缺乏明确的规定。一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被看作是“作品”,如前文所论证,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达到独创性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物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另一方面,在现行著作权法律框架下,著作权通常针对的是人类创作的具有独立智力成果的作品,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其客体属性与人类创作的作品有所不同,因此可以把人工智能生成物看作是“信息”,因为它们最初就是由输入的数据经过计算机程序处理而成的数字化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无法被视为“作品”的,因为它们不具备人类思维的创造性和独创性,但这可能会对其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带来限制。

3.2 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存在争议

与传统的人类作者不同,人工智能是一种新颖的形态,因此在权利义务归属方面存在争议。有学者提出了法律拟制说,即主张将其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本身[8]。这种观点受到了大多数学者反对,他们认为私法主客体不得相互转换,违背了维护人类主体地位的伦理要求[9]。

有学者主张将其权利归属于投资者、算法开发者和使用者,提出了以投资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约定优先,以投资者为核心的观点[10]。该观点认为,投资者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产生的根本源泉,是其创作、运营的重要动力,因此应当拥有主导权。而算法开发者和使用者提供了技术上支持,也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生和优化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因而也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另有观点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于公有领域或邻接权[11]。从理论上来说,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于公有领域或邻接权可以避免权利分配的复杂性。然而,该做法也存在较大的弊端。首先,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失,影响创作者的积极性和研究投入。其次,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人工智能行业的专业化程度下降,影响人工智能技术的高质量发展。最后,在隐私、安全等方面,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于公有领域可能造成数据泄露、信息被滥用等造成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4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制度建议

4.1 确立“创作过程+创作结果”的双重独创性标准

创作过程的独创性更强调判断的主观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个性标准和创作意图都属于主观范畴,人们在判断时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创作结果的独创性标准更强调判断的客观性,这种判断标准可以解决从创作过程判断独创性造成的“因为人工智能不属于人类主体,因而其生成物不可能具有独创性”的逻辑闭环,更容易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但是缺点也很明显:会使作品客体范围不合理地扩大,违背著作权法保护“人”的智力成果的立法目的。最著名的如猴子版权案中,相机被一只黑猕猴夺去并拍下了自己的照片,如果只看作品本身,这张照片自然具有独创性,但是让猴子拥有这张照片的著作权显然不合理。

因此,本研究建议确立一种新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标准:创作过程+创作结果的双重标准。这种双重标准要求人工智能生成物要想满足独创性标准,必须同时符合前文所述创作过程标准的三个要件(独立创作、创作意图、作者个性)和创作结果标准的两个要件(与输入数据库具有较大差异且这种差异不属于公有领域或有限表达、这种差异性需要从普通读者的视角去判断)这样,既能避免只考虑创作过程中的个性和创作意图因素时陷入逻辑闭环,又能解决只考量作品本身标准时对作品客体不合理扩大的问题。

4.2 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涉及多种因素和贡献,其中包括算法开发者、人工智能使用者、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有数据采集者、模型训练者等多个参与方。这些参与方分别在不同方面为人工智能的创作提供了贡献,都应该得到相应的权利保护和利益回报。

本研究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应该属于多方共同参与的结果,因此建议可以按照贡献程度,采取约定的方式来明确权利归属。具体而言,在订立协议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第一,明确各参与方的实际贡献。可以结合加密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等手段,记录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开发和生产全过程中各方的贡献情况,合理分配权利比例。第二,注重公平自愿原则。在确定著作权比例时,需要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确保各方自愿参与,并按照公平原则确定权利比例。第三,明确权利范围。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包括使用、复制、发行等方面,以及行使权利的时限和地域范围,避免出现因权利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第四,创设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注册登记制度。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无需登记即自动获得著作权”的原则,但事实上,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证明著作权的归属会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创设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注册登记制度,有助于拓宽证明途径,提高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水平。

4.3 缩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期限

人工智能并不会死亡,再加上人工智能技术更新迅速,一些作品可能很快就会过时或者不具备商业价值。因此,将其与其他作品同样赋予50 年的保护期可能不太合适。从作品的角度出发,缩短保护期,获取更多的流通可能是更有价值的[12]。然而,本研究认为缩短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首先,如果将保护期缩短,可能会打击针对一些非主流作品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次,缩短保护期也可能会降低人工智能的创作动力,对整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可以考虑引入“灵活保护期”的概念。与固定时间的保护期不同,灵活保护期将根据作品在市场上的表现和商业利用的程度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而言,那些被广泛使用和受欢迎的人工智能作品将会获得更长的保护期,而那些流行度不高或被快速替代的作品只有相对较短的保护期。这种方法有助于更好地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益,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同时,探索更灵活、可持续的解决方案,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

5 结语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高效性和低成本,使其相对自然人作者具有绝对优势。承认并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经济价值,才能够激励市场主体积极投入人工智能开发,同时也能丰富作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作和促进文化发展的立法目的。当前,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规范尚处于空白阶段,加快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规范立法,将有助于创作者权益的合理保护,并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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