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家庭的理论和经验研究

2009-09-03 07:03王跃生
社会科学 2009年8期

摘 要:网络家庭是诸个父系血缘关系家庭的集合体,网络家庭分析是认识家庭之间关系形式和状态的重要视角。网络家庭的形成原则一是以直系单元家庭为主、旁系单元家庭为辅,二是以父子、兄弟单元家庭为核心。网络家庭之“网”产生于“本家庭”的分化,由此形成“支家庭”,本—支单元家庭关系得以建立。河北省三县调查表明,农村60岁以上、且有子女的老年人超过80%生活在网络家庭的单元之中。近70%的网络家庭由3个以上的单元家庭所组成,并且90%以上的单元家庭在同一村庄之中。这一方面说明目前农村家庭有较高程度的分解,但另一方面也显示出网络家庭第一代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照料资源是比较丰富的。随着农村中青年进城务工现象增多,聚村而居的网络家庭单元数将减少;子女数量减少也将使网络家庭单元数降低,农村的社会养老福利制度、保险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亟待加强和完善。

关键词:网络家庭;父系家庭;单元家庭;本支家庭

网络家庭是一种家庭联合体,它由若干具有血缘关系(或拟制血缘关系)成员所建立的经济相对独立、生活自成一体的家庭单位所构成。网络家庭最能体现血缘家庭之间的关系方式和状态。不过,网络家庭的关系水平和功能在不同社会环境和发展阶段也有差异。中国当代农村正处于社会转型初期,网络家庭的传统关系方式依然保持着。但农村人口就业的非农化比例和向城镇迁移流动的频度明显增加,使网络家庭的传统功能发挥受到限制,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当代家庭研究中,网络家庭分析比较薄弱:网络家庭的定义尚显模糊;对网络家庭理论、网络家庭内部成员的关系形式、状态和网络家庭的功能表现也缺乏深入分析;建立在网络家庭基础上的调查也比较少见。有鉴于此,本文拟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有更多的家庭研究者关注这一问题。

一、 网络家庭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一)相关研究说明

与“网络家庭”相对应的是“个体家庭”,后者在家庭研究中所受关注较多。不过,也应看到,尽管网络家庭的系统性研究较少,但也有学者对与之有关的问题做过分析,提出一些具有启发意义的概念。

一是“联邦式”家庭。按照庄英章的定义,“联邦式”家庭为若干小家庭围绕着父母这一中心所形成的大家庭。他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例说明“联邦式”家庭的特征:各个小家庭成员不同居但保持密切的接触,在经济上不共财而通财,保持高度的合作;父母的作用是居中协调和联络,更是感情上的中心。完婚后的兄弟因工作不在一地不得不分居,但事实上他们并没有分家。在村民看起来,他们还属于一个大家庭。值得注意的是,庄英章把这些“联邦式”家庭与其他小家庭并列,使其形成一个单独的类型。如他将台湾农村(社寮)家庭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扩展家庭及联邦式家庭(注:庄英章:《台湾农村家族对现代化的适应——一个田野调查实例的分析》,《民族学研究集刊》1972年第34期。)。

二是“分合间”家庭。胡台丽以中国台湾地区的家庭为分析对象,提出这一概念。她将父亲在世与子媳分炊、分预算但不分财产(实际主要是住房和土地)的情形称之为“合分间”家庭。这种家庭是台湾的农工业环境与传统家庭理念交互作用下的产物。首先,土地改革使大多数农家取得田产,是家庭“合”的基础,工业化第一阶段子、媳离村工作是“分”的肇因;工业化向农村扩展的第二个阶段“分”的趋势稍微缓和,但由于小型农村工业不稳定、儿子经济能力增加以及媳妇地位提高等因素,子媳即使留在村内,仍然“分随人食”。即父母、子媳居住地的分离已不是分炊、分预算的主要原因(注:胡台丽:《合与分之间:台湾农村家庭与工业化》,载乔健主编《中国家庭及其变迁》,香港中文大学社会科学院暨香港亚太研究所,1991年。)。

三是“家庭网”。潘允康和林南对此这样定义:家庭网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之间所组成的社会网络,就多数情况而言,它是由可能组成联合家庭的几个独立核心家庭组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具有特殊的结构和功能。“家庭网”源于亲属关系,而区别于其他社会网,其间具有较密切的关系和较强的凝聚力。现代“家庭网”中的各个家庭是相对独立的。在保持各自独立生活方式的前提下,以日常生活中的频繁交往和相互援助为其主要特征(注:潘允康、林南:《中国城市现代家庭模式》,《社会学研究》1987年第3期。)。

在我看来,“联邦式”家庭和“分合间”家庭内部尽管存在没有分割清楚的“共财”或“祖产”,但已经分爨、分居成员的工作收入和日常消费是各自独立的,亦即现时各自创造和积累财产的隶属界限是清楚的;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居住和日常生活单位自成一体。因此,这些相对独立的小家庭并不存在定义上的困难。将其视为一个家庭“联合体”是可以理解的,但若把存在某种“财产”联系的诸个小家庭定义为一个与其它家庭相并立的家庭形式,则显得勉强。实际上,庄、胡两位学者所论我国台湾的情形在大陆同样存在,并且不限于当代,传统社会也如此。先分爨、分居生活(这之后所得收入归各自掌握),过若干年后再分家的做法在民间社会并非个别现象(注:王跃生:《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冀南农村分家行为研究》,《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4期。)。我认为,从家庭类型上看,分爨的意义要大于分产,即原有家庭成员一旦分爨、分居和分收支,就已经不属于“同一个”生活和统计意义上的家庭了。

因此,用网络家庭来定义父子分爨、兄弟异居(或分家)但权利和义务关系仍很密切的多个小家庭更符合实际。从这一点看,网络家庭与潘允康和林南的“家庭网”有一些共同点。

(二)网络家庭的特征

网络家庭建立在父系血缘关系(或拟制血缘关系)基础之上,而不是以姻缘关系为基础。按照费孝通的说法,“家是一个未分家的,扩大的父系亲属群体,它不包括母亲方面的亲戚和已出嫁的女儿”(注: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我们的分析以农村社会为对象,考虑到农村的婚姻方式和继承习惯,也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进行相关研究。在中国当代农村,从夫居婚姻形式仍占主导地位。多数女性嫁到外村,进入另一个父系家庭中。

从本质上讲,网络家庭是父子、兄弟分爨和分家的产物。这意味着没有分爨、分家行为,网络家庭则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可见,没有父母家庭被“分解”、诸个儿子建立相对独立的分支家庭,就没有网络之下家庭的“整合”状态。从“分”、“合”角度看,网络家庭是一种客观存在,并非人为设定。因此,网络家庭的形成必须由两个及以上相对独立的单元家庭存在作为前提。何谓“网络家庭单元”?它指单个家庭或家庭类型,为由血缘关系(含收养关系)和姻缘关系成员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在网络家庭中,每一个独立的家庭或家庭类型,如核心家庭、直系家庭,都是网络家庭的单元形式。

(三)网络家庭的范围

在农村社会中,父亲、儿子、兄弟等即使分开生活,形成多个相对独立的居住单位,但在外人眼中,他们仍是一家人。暗含着他们所构成的“单元”家庭之间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财产继承关系;一是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主要是子辈对父辈财产的继承,赡养关系则是子辈对年老父辈的赡养。对子辈来说,前一关系是权利,后一关系为义务。这种关系正常情况下是法律能够触及到的,由此形成一个外部约束环境。有学者更将这种关系推而广之:本家与诸分家经济上是分开了,但部分家庭义务、宗教义务以及文化意义上的种种约定,仍然把他们联系在一起。从生产与资金的互助、生产工具的共有和合作、同宗的过继子和养子与同族土地买入的优先权,到红白喜事中与诸分家之间的协调、互助等礼仪活动,农家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存在着本家与分家、分家与分家之间的密切互动(注:麻国庆:《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 ——中国分家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实际上,财产继承和老年赡养是网络家庭内部单元之间的核心关系形式,其他则是扩展关系形式;前者是后者形成的基础。

在父子这一关系层次,父亲(母亲)与已婚儿子“合”则为直系家庭,“分”则为核心家庭。若有两个以上已婚儿子,“分”则为核心家庭,“合”则为复合家庭。在农村从夫居婚姻形态占主流情况下,父亲与已婚、外嫁女儿则不具有这种“分”、“合”关系。当然,无儿有女家庭女儿招赘则另当别论,在这种情况下,女儿实际担当起“儿子”的角色,既继承父母的财产,又负担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若招赘女儿婚后与父母分爨另居,由此所形成的两个生活单位也是网络家庭的单元。

费孝通对具有网家庭形式的内部成员关系做过论述:父系方面较大的亲属群体是这样一个群体:即其成员分家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家的原来的社会关系。家中的家庭核心增大时,这个群体就变得不稳定起来,这就导致分家。但已经分开的单元家庭,相互间又不完全分离。经济上独立了,各有一份财产,各有一个炉灶。但各种社会义务仍然把他们联系在一起。(注: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

从这一角度看,网络家庭既有父母单元家庭和已婚分居儿子单元家庭,它们是纵向关系;与此同时,还有横向关系,指两个及以上已婚分“家”兄弟所形成的单元家庭。应该说,父、子、兄弟单元家庭是网络家庭的核心范围。

需要注意,网络家庭一旦形成,其范围就不仅仅存在于父子和兄弟单元家庭之间。在此基础上,网络家庭会延伸。它指直系关系成员和旁系兄弟及其已婚分居儿子所形成的单元家庭。在直系血缘关系中,本位家庭(观察点)的延伸单元家庭主要是父母之上的祖父母单元家庭和曾祖父母单元家庭,儿子单元家庭之下则可能有已婚分居孙辈单元家庭和曾孙辈单元家庭;而在旁系关系中,兄弟之下则有已婚分居侄子或侄孙单元家庭。可见,这些延伸单元家庭都是在父子和兄弟关系基础上扩展形成的。

我们可以将网络家庭的范围概括如下:它以父、子、兄弟单元家庭为核心,以直系血缘单元家庭为主轴,上至父母、祖父母乃至曾祖父母,下至儿子、孙子和曾孙子;以旁系同辈分居兄弟和已婚分居侄子和侄孙子女为副轴。

网络家庭中,父子单元家庭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显著的。而兄弟单元家庭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在传统时代尤其如此。如多个已分家兄弟中,若某个兄弟没有儿子,则往往过继其他兄弟的儿子。这样,侄子变成其儿子(继子),承担赡养之责,并获得财产继承资格。同样,兄弟及其配偶去世,留下未成年子女,其他兄弟有义务将侄子女抚养成人。

在对网络家庭进行构建时,要注意将网络家庭的范围和边界掌握好,避免使其与宗族式家庭相混淆。网络家庭内部“单元”之间的关系与家族式家庭之间的区别在于:网络家庭最核心的关系是父子(已婚儿子)“单元”家庭之间和已婚兄弟“单元”家庭之间所形成的“网络关系”。它较家族式家庭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两者之间的实质不同是:前者为关系具体、利害相关的“家”,后者为关系松弛的“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网络家庭这样定义:网络家庭是父系之下,由具有赡养和继承关系成员所建立的生活单位相对独立的两个及以上单元家庭形成的家庭组织。网络家庭的核心单元是亲代家庭和子代家庭,这种亲子关系形成网络家庭的组成环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和扩展。

二、网络家庭的构成和分解

(一)网络家庭的构成

网络家庭实际由一系列“本家庭”和“支家庭”形成的本支单元家庭链条所组成。只有在不同代际的单元家庭之间才能形成本支关系,上辈为本家庭,下辈为支家庭。同辈家庭之间则为两个支家庭之间的关系。虽然,从理论上讲,网络家庭可以涵盖上至祖父母、下至曾孙子女七代人这一直系血缘范围,但网络家庭是各单元家庭真实关系的表现,而非虚拟关系。实际生活中,真实的直系代际多为三代或四代。随着当代人口预期寿命延长,四代同时存世家庭在增多。因而,以直系四代或三代存世的网络家庭作为考察对象,更有意义。

1. 四代网络家庭构成

以不同代位者为观察对象,四代网络家庭的构成关系也会有差异。

网络家庭由一系列“本家庭”和“支家庭”所组成。图1中,在由祖父母、父母、本位和儿子所构成的主干系列中,下指箭头表示本支关系,即上位家庭为本家庭,下位家庭为支家庭;上指箭头表示支本关系。兄弟和侄子所构成的旁支序列中,其内部关系方式同主干家庭。在主干系列和旁系系列之间,兄弟与父母家庭之间的关系同本位与父母的关系相同,而本位家庭与兄弟家庭之间的关系为两个支家庭之间关系,用双箭头表示。本位家庭与侄子家庭之间为伯侄(叔侄)关系家庭,没有严格的本支或支本关系,但由于上辈关系、兄弟关系的存在,它也是家庭网络的组成单元。此处用直线表示这类旁系晚辈关系。

具有本支关系或支本关系的两个家庭形成一个链条或环节,并进而与其他家庭相联。具有支支关系的两个家庭需通过上辈“本家庭”的纽带而获得维系。

可以看出,图1是以第三代为本位单元家庭。其上有父母单元家庭,本辈有兄弟单元家庭,这是网络家庭的核心单元;其延伸单元为儿子单元家庭、祖父母单元家庭和侄子单元家庭。需要指出,以第三代中的任何家庭为观察点,网络家庭的范围和单元家庭数将不会改变。在四代网络家庭中,若以第二代为本位单元家庭(即观察单元),该网络家庭的构成单元将会变化。

图2本位单元家庭位于第二代。从形式上看,网络家庭的核心单元范围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实际上,不同代位者的兄弟数不可能完全相同,故此网络家庭的核心单元数也可能发生变动。而延伸单元家庭更会因此改变。按照网络家庭的构成原则,在同一具有四代存世家族范围中,本位者的代位越高,网络家庭的延伸单元越多。

若以第一代为本位单元,网络家庭变为下图。

图3与图1和2的最大区别是,本位单元家庭的父辈已经不存在,自身成为辈分最高者。按照网络家庭的构成原则(本位单元者的辈分越高,其网络家庭单元数越多),这一类型的网络家庭单元数应该最大,实际上它将存世四代人的所有单元家庭都包含进去了。

但要注意,若第一代为本位单元家庭,且本位单元家庭户主为兄弟二人以上,这时他们将形成多个长辈并列的格局。而第一代人之间只有支支关系,缺少本支关系从中维系。由于没有父母存在,诸个兄弟对上已无赡养义务;对父辈财产的继承问题多早已解决,兄弟之间的利害关系降到最低。这时由已分家的老年兄弟所组成的网络家庭实际处于裂解状态,代之以新的网络家庭。即第一代分家兄弟成为各自直系家庭的最高辈分者,形成自成一体的网络家庭。从这一点来看,网络家庭的形成往往需要一个“网纽”将诸个单元家庭维系在一起。这个“网纽”就是独一无二的最高长辈单元家庭,是所有网络家庭单元的联系纽带。没有“网纽”的存在,原有网络家庭就会发生裂解。我们认为,若以最高存世代位作为本位,网络家庭的计算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同辈兄弟及其子孙单元家庭均计算在内;一是以各个兄弟自己的子孙单元家庭作为计算单位。而第二种方式更有实际意义。

2.三代网络家庭

在目前中国农村社会中,三代存世家庭更为普遍。实际上,四代网络家庭中,第四代人多为未成年人,没有条件形成独立的单元家庭。因而,尽管四代存世,但形成的多是三代网络家庭。以此类推,三代存世家庭形成的则多是二代网络家庭,因为第三代人婚配形成独立单元家庭的比例并不高。

图4以存世三代人中第二代为本位。其父母多已年老,本位者的兄弟以中年人居多;其子侄辈则多未婚,形成单元家庭的情形并不普遍。但长兄的儿子可能有结婚者。从这一点看,这一网络家庭实际是三代网络家庭和二代网络的混合体。同样,在这一类型中,第二代本位单元即使变“兄”为“弟”,也不会使单元家庭数量发生改变。

再一种形式为第一代为本位。与第一种类型相比,其构成方式和本位与单元户主之间的关系也有变化(见图5)。同前面对四代存世家庭分析一样,三代存世成员若以第一代为观察代位,从理论上讲,第一代可能还有同辈但已分居的兄和弟在世,他们及其后代所建立的家庭也应被列入网络家庭单元中。其处理方式与四代网络家庭相同,一是将同辈兄弟从网络家庭单元中去除,形成本位单位和其已婚儿子及孙子所组成的家庭网络;一是保留。前者是网络家庭的标准形态,如上图所示;后者为网络家庭的扩大形态。

通过上面几种网络家庭构成图示我们可以看出,网络家庭构成方式具有相对性。以不同代位为基点作为网络组织的本位,网络家庭的范围和单位数量将有所不同。这主要是因为网络家庭构成的两个原则所决定的。一是以直系成员为主、旁系成员为辅作为确定单元家庭范围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旁系只计算本位已婚分居兄弟及其子女所建立的单元家庭,直系最高辈分长辈的分居兄弟则不在计算之列。第二个原则是以父子、兄弟单元家庭为核心。在这两个原则下,具有直系关系的家庭数可以保持不变,但旁系单元数则在变动。因为每一代位者的兄弟数会有不同,这不仅会使网络家庭的结构发生变动,而且会使网络家庭的单元数量有所增减。从这一角度看,网络家庭的组成单元实际是从同族家庭中筛选,符合要求者则进入网络家庭之列,超出范围者则属于宗族家庭的一部分。

与建立在个体家庭基础上的家庭结构研究不同,网络家庭分析以家庭共同体为单位,更能揭示不同血缘关系成员所建立家庭之间的关系。并且网络家庭分析不受家庭空间分布的限制。如在农村,多数网络家庭的组成单元在同一村庄之中。但随着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网络家庭单元的空间分布也在发生变化。即使如此,它仍属于村庄网络家庭的组成部分。不过,也应注意到,网络家庭单元分布的异地现象增加,将会影响支家庭对本家庭义务的履行。若这种分离是永久的,各单元家庭之间的交往关系也将受到削弱。

(二)网络家庭的分解

同一般复合家庭、直系家庭一样,网络家庭也有分解之时。不过,网络家庭的分解并非像具体单元家庭分家那样,有分财、分爨之举,而表现为网络范围的变化。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言,网络家庭的形成往往需要一个“网纽”。这个“网纽”是网络家庭第一代夫妇或辈分最高的夫妇。一旦这个“网纽”中的长辈夫妇去世,第二代人中的一对夫妇或夫妇一方将成为新的网纽。若第二代为兄弟一人,原有网络尚可维系;若有两个及以上兄弟,互为旁系的兄弟则会形成各自的网络家庭,并成为这些新形成网络家庭的“网纽”。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新形成的诸个网络家庭之间仍有密切联系,特别是第一代兄弟之间。但作为整体来看,这些有关系的网络家庭所形成的是宗族式家庭。

(三)网络家庭覆盖范围的有限性

在民间社会,并非每个家庭都隶属于一个网络家庭,当父子、兄弟之间没有分家之举时,网络家庭就无从形成。传统时代的复合式大家庭将父子、兄弟等多个不同代际婚姻单位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共财、同爨生活单位。这样的家庭因没有“分”家庭而难以形成网络家庭,同时它本身不是一个网络家庭。还有些家庭,如无子或独子家庭不具有分家的条件,多保持共同居住的直系家庭形态,也难以形成网络家庭。一般情况下,同一祖父母、父母之下,存世代际越长,网络家庭的单元越多。但网络家庭数量受生育子女数量和子女分家数量的影响。子女多但以共同生活为主,网络家庭数就少;子女少但普遍分家,网络家庭数也会保持在一定水平。

三、 网络家庭状态的经验分析

上面分析着眼于理论,那么农村网络家庭的实际状态如何?需要进行具体考察。在我看来,能够被纳入网络家庭之中的任何一个或一代“个体”都可作为网络家庭的观察或切入点。但要想使这种研究不致于纷乱,抓住“纲”非常重要。这个“纲”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网纽”。即在村庄中找到每个网络家庭辈分最长之人。2008年8-10月笔者在冀中赵县、冀西北赤城县和冀东唐山市丰润区各选择一个村庄进行了调查。在村庄样本选取中,除了少数终身未娶或虽婚但没有存活子女的老人外,我们对所有有子女的60岁以上老年人,全部进行调查。最终共获得977份问卷,其中亲代问卷 533份,子代问卷444份。

(一)网络家庭与非网络家庭

前面曾经指出,网络家庭的形成取决于其本家庭的分解。没有本家庭的分解,网络家庭就不会形成,单独的家庭只能称之为非网络家庭。那么,在第一代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网络家庭和非网络家庭是如何分布的?

根据这项调查,第一代60岁以上老年人中,直系成员尚未分出、只有一个孤立家庭所形成的非网络家庭不足20%。它意味着第一代受访者80%以上生活在网络家庭单元中。在网络家庭生活的比例基本上随第一代年龄增加而扩展(85岁以上组稍有降低)。这是因为随着第一代年龄提高,其儿子和孙子结婚并形成单元家庭的可能性增加;85岁以上组稍有下降则由于高龄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下降,不得不与已婚儿子同居共爨。

根据调查,非网络家庭第一代60岁以上者多数生活于直系家庭之中,占63.26%;核心家庭、单人户分别为32.65%和4.08%。在夫妇核心家庭和单人户中生活的第一代人无存活儿子者分别占66.67%和75.00%。可见,他们已失去组成网络家庭的基本条件。

而网络家庭第一代人不仅有被“轮养”者,而且多数居住在夫妇家庭和单人户(两项合计占51.03%)。它表明,网络家庭第一代人多数并未与已婚子女生活在一个单元家庭中,网络家庭的分解特征由此体现出来。

网络家庭与非网络家庭第一代人所生活家庭类型的差异与其儿子数量有很大关系。根据本调查,网络家庭第一代人有两个及以上存活儿子者占多数,为70.58%;而非网络家庭多数为1个儿子或无儿子,两者合计占94.89%。 可见,多子是亲代本家庭分解和扩展的主要原因,也是网络家庭形成的重要条件。

网络家庭第一代人无子有女比例很低,少数无子者能形成网络家庭,则是女儿招婿上门、且父女分开生活的结果。非网络家庭子女构成与网络家庭的最大区别是,他们中无子有女家庭超过三分之一,80岁及以上组则超过50%。这些家庭基本失去组成网络家庭的条件。

(二)网络家庭基本构成

1.网络家庭代数构成。网络家庭整体代数与各个单元家庭同居代数有差异但又有联系。差异表现为,单元家庭中不仅有一代人家庭,而且有二代、三代、甚至四代人家庭,因而,网络家庭中单元家庭数量与网络家庭全体成员代数并不一致。其联系在于,在已婚成员(儿子)与父母分爨、与兄弟分家成为普遍现象的情况下,若不考虑子代和孙辈数量,网络家庭总体代数越多,单元家庭数量越多。而代际延伸和数量又与每一代、特别是第一代人的年龄密切相关。

网络家庭中,第一代60岁以上者的世代绝大多数达到三代及以上,总体比例为98.16%;75岁以上组超过40%能实现四代同存一世的目标,80岁以上组四代存世比例超过66%;五代共存一世则是个别现象。

对第二代(相对第一代,他们属于子代)所做调查的结果可以验证网络家庭的存世代数。根据统计,40岁年龄组子代的儿子(网络家庭的第三代人)结婚且已生育的比例仅占1.35%,这意味着以这一年龄组为本位所形成的四代网络家庭比例很低;但45岁组增至13.43%,50岁组为32.14%,55岁组为66.67%,60岁组为92.86%。

在所调查农村,网络家庭第一代真正与子孙共同居住所形成的三代以上直系家庭只有17.32%,若将非网络家庭样本包含在内,三代以上直系家庭也只有24.2%。由此该地形成高比例的三代及以上成员同存一世与低比例三代及以上成员共同生活的状态。

2.网络家庭内单元家庭数。根据本调查,网络家庭由3个单元家庭构成的比例最大,其次为2个单元家庭,4个单元家庭接近20%,5个以上单元家庭也占一定比例。若将3个以上单元家庭视为多单元家庭,接近70%的网络家庭属于这一类别。

网络家庭中,由2个和3个单元家庭组成的网络家庭随年龄升高而降低,由4个单元家庭组成的网络家庭在70岁组以下呈上升趋向,75岁以上组则表现为下降;5个以上单元家庭随年龄提高而上升的趋向非常明显。整体来看,网络家庭单元数随年龄组提高而增加,它表明,第一代人年龄越大,分解出的单元家庭越多。

(三)网络家庭各单元家庭的分布

当前农村社会正处于深刻的变革之中,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极大地影响着农民的生存方式:非农化就业渐趋普遍,进城务工现象增多。但中国农村社会的转型尚处于初期阶段,尽管多数劳动年龄人口非农就业普遍化,其中青壮年农民赴外打工占多数,但他们在外地立足安家的比例并不高。这是一种经验观察,实际状况如何?

在被调查农村,网络家庭中各个单元家庭主要成员近90%在同一村庄居住。若分年龄组,60岁组稍低,可能是其子代年龄较低,受教育水平提高,出外工作、定居的机会增加所致。第二代多居住在本村,但第二代60岁组的儿子在外居住比例超过20%,65岁组也稍低。

整体而言,第三代以未婚为主,故所形成的单元家庭数较少,不过他们中已婚者在外定居比例最高。这表明,代位降低,在村外生活的比例升高。但现阶段这种差异并不是十分显著,即孙辈中大多数仍以父、祖辈村庄为成家之地。

应该看到,已婚儿子多数与父母同村居住,并不意味着父子多数共爨生活或同院居住。533个被访亲代共有900个已婚且同村居住儿子,与父母共同生活者只占16.11%。

同院居住是指与子女住在同一院落内。这一比例在已婚儿子中不足30%。已婚儿子与不同年龄组父母的居住状态呈现这样的特征:60岁年龄组和85岁以上年龄组相对较高,超过三分之一,其他年龄组只有四分之一强。对此,我们的解释是:60岁年龄组父母尚能够劳动,儿子愿意与他们生活在一起;而85岁以上者需要子女照料,这两个年龄组的高龄父母在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应该较高。根据对不同年龄组第一代人所住直系家庭统计,60岁组为36.43%、65岁组28.33%、70岁组22.50%、75岁组24.05%、80岁组37.50%、85岁以上组50.00%。

那么,网络家庭的单元家庭在村庄之中又是如何分布的?在传统时代,农村家庭聚族而居,加之珍惜土地,占用耕地建房的情形较少。因而,网络家庭的单元家庭以集中居住为主。但20世纪70年代以后,农村居民在村庄四周占用耕地建房成为普遍现象。这使网络家庭内的单元家庭在村庄的分布产生质的变化。网络家庭第一代人的邻居中,儿子、孙子所组成的单元家庭占21.28%。亦即邻居中只有五分之一强为网络家庭的单元家庭,兄弟及其他近亲占7.32%,族人占6.86%。这样,有关系的邻居共占35.46%,而无任何关系的一般邻居接近三分之二。 网络家庭内各单元家庭在村庄的分布并非以聚集为表现形式。特别是亲子代单元家庭之间多数并非比邻而居,而是有一定距离。这种状况与农村集体经济以来村庄的扩张和宅基地的获得方式有很大关系。村庄旧有庭院相对狭窄,20世纪50、60年代高生育率时期出生的子女长大之后难以在老宅建房完婚,不得不在村四周占有耕地建房。由于集体组织对将耕地转化为宅基地没有硬性约束,在村外建宽大庭院成为农民的普遍追求。这就使老宅与新居的间隔加大。在以多姓为主的北方农村,不仅聚族而居的方式由此被打破,网络家庭的单元之间左右为邻、门户相对的格局也难以普遍形成。

(四)网络家庭之间的关系

网络家庭成员和单元家庭之间存在哪些关系呢?在我们看来,网络家庭内部关系的本质是代际关系,即以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情感交流为表现形式。

1.亲子单元家庭关系。网络家庭内最主要的单元家庭关系体现在亲子单元之间,由此形成本支家庭关系。与包含女系的代际关系不同,网络家庭中父子单元家庭之间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关系是国家法律和民间惯行约束和维护的,这种权利和义务是不能任意剥夺或推托的。

根据本项调查,网络家庭中,第一代70岁组以上者多数没有产权属于自己的住房,其中75岁以上组有房产者不足30%。他们的现住房多数已经分给某个儿子。70岁以上组父母生活来源的提供者70%以上为子女,75岁以上组接近或超过85%为子女提供。子孙、配偶之外的其他亲属基本上没有固定提供者。可见,网络家庭第一代70岁以上老年人主要依靠单元家庭成员提供居住和生活条件。

祖孙隔代关系中,祖父母一般都参与年幼孙子女的抚养行为,但他们实际是帮助儿子照料孙子女。只要儿子尚在,孙子女长大之后一般不会成为祖父母生活费用来源的制度性提供者,仅作为辅助和补充力量。根据统计,孙子女在75岁和80岁组祖父母生活费用提供者中的比例只占2.82%和1.89%。

2.兄弟单元家庭关系。只有第一代有两个及以上已婚儿子的家庭才存在兄弟单元家庭和关系。根据本调查,网络家庭中存有这种兄弟关系者在子代(第二代)中占70%。尽管父母或父母一方在世,第二代已婚兄弟所组成的单元家庭之间较少法定权利和义务。

由于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加之家庭承包的耕地数量有限,兄弟单元家庭之间在作物种植、收获时协作的必要性降低。在我们调查的河北省农村私人企业很少,因而兄弟单元家庭之间在农业以外的经济协作也无很大必要。当然,与其他族人和村民相比,兄弟单元家庭之间仍属最密切的关系范畴。特别是由于父母尚在,赡养安排仍是他们之间最主要的共同事务。

既然兄弟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很少,正常情况下在兄弟基础上所形成的叔侄关系则更为薄弱。在传统时代,没有子嗣者往往会将兄弟等直系平行近亲的一个儿子过继为后,并由其承担赡养之责。这种情形在当代农村已经很少见。但在没有共同养老机构的地区,未婚或虽婚但没有后代的老年人多由侄子承担养老责任,并继承其住房等财产。可见,侄子仍是无子女者寻求亲缘帮助的首选。不过,若第一代不在世,第二代叔伯之家与第三代侄子家庭则已不属于网络家庭内的单元家庭关系,而是家庭网络之间的关系。叔伯靠其赡养实际是依附其生活。

四、结论和讨论

(一)基本认识

网络家庭分析丰富了我们对具有密切血缘关系的“群体”家庭的认识。它克服了一般家庭分析只关注单个家庭的生活和居住形式、对父系血缘家庭之间的联系缺乏认识的不足。

网络家庭是由若干经济和生活相对独立的单元家庭所组成。其中父母家庭为本家庭,已婚儿子分出单过形成支家庭。网络家庭产生于不同世代“本家庭”的不断分化,由此构成多个本—支环节。每个网络家庭以最高辈份者为起始点形成网纽。

网络家庭中单元家庭范围的确定受制于两个原则:一是直系成员为主、旁系成员为辅。在这一原则下,旁系只计算本位已婚分居兄弟及侄孙子女所建立的单元家庭,直系在世辈分最高者的旁系兄弟及其后代则不在计算之列。第二个原则是父子、兄弟形成的单元家庭是网络家庭的核心。父母或父母一方在世前提下的父、子本—支家庭和兄弟支—支家庭是网络家庭的存在基础。

网络家庭本—支单元家庭之间的关系为,子辈支家庭对父辈本家庭的财产具有继承权利,同时支家庭成员对本家庭老年父母有赡养义务。网络家庭各单元家庭之间形成核心交往圈,当生活和经济遇到困难时,在各单元家庭中寻求帮助占主导地位。

本文的经验研究以河北省农村调查为基础,以60岁及以上亲代及其子代为调查对象。这些亲代老年人是网络家庭的“网纽”。在所有533个亲代样本中,超过80%的6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在网络家庭中。

网络家庭能否形成与儿子数量有很大关系。所调查农村的网络家庭第一代人70%以上有2个以上的存活儿子;非网络家庭第一代人中36%的无子者基本失去组成网络家庭的条件,58%只有1个儿子者多选择婚后与父母同住。网络家庭第一代人生活在单人家庭和夫妇家庭中者占多数,这是本家庭分解、子代独立炊爨的结果;而非网络家庭中第一代人则多生活在直系家庭中。

农村网络家庭中,第一代60岁及以上存世代数达到三代及以上者占98.16%;75岁以上组超过40%见到第四代,至80岁组以上四代同世者达到66%;五代只是个别家庭现象。由于第四代人多数尚未婚配,因而能够形成网络家庭独立单元者主要是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人;第二代人所形成的单元家庭在网络家庭中所占比例超过60%,因而他们是网络家庭的主体。

网络家庭中第一代人真正与子孙共同居住所形成的三代以上直系家庭只占17.32%,即使将非网络家庭样本包含在内,三代以上直系家庭也只有24.2%。这就形成高比例的三代存世网络家庭与低比例的三代及以上单元直系家庭局面。

调查地区3个以上多单元家庭在网络家庭中占主导地位。同时也要注意到,这种分布有很明显年龄组差异。网络家庭单元家庭60岁组为2.71个,至85岁以上组达到4.36个,平均单元家庭数为3.37个。目前农村65岁以上老年多数有两个以上的成年儿子,因而,农村网络家庭的单元数总体水平正处于最高时期。网络家庭中的单元家庭在村定居比例超过90%。因而,尽管本家庭有较高的分解率,并且第一代老年人多生活在单人和夫妇家庭中,但由于围绕他们形成多个单元家庭,故其生活费用提供者和失去自理能力后的照料人力并不短缺。这为家庭养老行为的维系提供了可能。

但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之后,由于外部环境限制和生育观念改变,家庭子女数量特别是儿子数量明显减少;80年代开始的社会转型过程中,非农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成年儿子出外工作并在父母所在村庄以外城镇建立单元家庭的可能性在提高,有些已婚儿子虽在村庄定居,但其主要劳动时间却在村外的城镇度过,网络家庭赡养老人的传统功能发挥受到限制。

单元家庭之间的生活和经济互助关系,特别是支家庭儿子对本家庭老年父母的赡养,能够弥补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不健全、公共服务缺乏、人口迁移流动行为较少时代单元小家庭所面临的问题。但这种关系形式及其功能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有一定距离。在社会转型初期,代际之间资源占有水平发生逆向变化、非农化就业成为趋向,网络家庭单元之间的关系方式也在发生改变,建立在权利和义务等束缚基础上的成员关系难以保持以往的状态。此外,随着生育子女数量减少,构成网络家庭的 “单元”数和网络家庭内部的“关系资源”也在萎缩。因而,应该寻求建立和完善替代网络家庭作用和功能的社会保障制度,减少家庭在社会变革中的不适应表现。

(二)网络家庭与家庭网络

对相互独立但又有关系的亲缘家庭来说,除了网络家庭之外,还有家庭网络。家庭网络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在我看来,“家庭网络”是一个涵盖范围更大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父系亲缘家庭、母系亲缘家庭(与母亲娘家亲属所形成的网络关系),还有父系出嫁女儿所形成的姻缘网络关系。可见,家庭网络既具有父系、母系双系特征,又有亲缘和姻缘双系特征。

由于家庭网络涵盖范围大,伸缩性比较强,因而纳入其中的家庭之间权利和义务比较模糊,关系比较松弛。相对来说,父系家庭的兄弟家庭、伯(叔)侄家庭之间,由父系出嫁女性所形成的父女家庭、兄弟姊妹家庭、姑侄家庭之间,由母系所形成的翁婿家庭、舅(姨)甥家庭之间,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家庭之间,关系相对密切。但这些家庭之间并没有明确的财产继承和赡养关系存在。既然家庭网络所涉及的家庭之间关系模糊且松弛,因而我们很难将单个家庭视为家庭网络的一个单元,亦即家庭网络不是由界限明确的单元家庭所组成。家庭网络各个家庭之间的关系主要在婚丧、祭祀、寿诞等社交礼仪之中显示出来。

与家庭网络不同,网络家庭不仅是单元家庭的集合体,而且这些单元家庭具有排他性。网络家庭中的单元不能同时既属于此网络家庭,又属于彼网络家庭,它有着清楚的边界。

在一定程度可以说,家庭网络能将网络家庭所包含的单元家庭囊括在内,但网络家庭却不能涵盖家庭网络所涉及的家庭。从这一点看,网络家庭为父系血缘家庭集合体,家庭网络则是父系、母系和血缘、姻缘多种关系家庭的混合体。

(三)网络家庭的变化及应注意的问题

传统社会,网络家庭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建立在男娶女嫁和儿从父居、妻从夫居婚姻模式基础上。农业社会中,女性婚姻有明显的村外婚特征。网络家庭的父系和男系色彩很浓厚。

当代中国社会的城市化速度加快。在城市社会中,多数青年男女结婚之前已经工作并有相对稳定的收入,他们结婚所组成的家庭既非严格的从夫居、也非从妻居,即使双方父母与其在同一城市也是如此。来自农村但在城市立足的青年男女已经脱离界限分明的村庄环境。他们婚后所建立的家庭处于父母居住地之外的第三地,不仅摆脱了子从父居状态,妻从夫居色彩也大大淡化。

需要指出,在城市,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对男系网络家庭的冲击最大。按照现在的定义,只有独生女儿的家庭,女儿结婚之后将无法形成网络家庭。但实际上,她们与娘家的关系密切程度甚至超过已婚儿子。网络家庭是否有可能形成交叉关系家庭?即独生女儿婚后所组成的独立家庭既是娘家网络家庭的单元,也是夫家网络家庭的单元,或者形成既不同于网络家庭体、又与家庭网络有别的家庭体的亲子、亲女家庭网。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随着生育子女数量减少,人口预期寿命提高,网络家庭的直系延伸特征将更加突出,旁系兄弟和子侄家庭将明显萎缩。这种网络家庭中,不仅第一代多数进入高龄阶段,而且第二代也多步入老年。若农村社会的养老仍建立在家庭基础上,单元家庭的养老负担将加重。若单元家庭的地域分割形象增加,晚辈单元家庭成员将难以承担赡养父(母)、祖(父母)等直系长辈的责任。可见,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亟待加强。

在农业社会中,家庭的核心化趋向并不足以对网络家庭内成员之间的继承和赡养关系产生本质影响。但在社会转型时期,家庭成员在农村之外的不同地区就业和居住将成为趋向。尽管网络家庭有多个单元所组成,但成员间的照料,特别是晚辈对长辈的直接照料功能将难以有效发挥。这意味着家庭养老的基础已经出现从根本上被削弱的局面。即使异地居住的子女仍可履行经济支持的义务,但照料之责则是他们难以承担的。这一功能本应转向社会性福利机构之中。然而,即使在城市,机构养老仍不为人认可。关键是机构养老服务缺乏“亲情”、缺少规范。在我们看来,在这一形势之下,建立多样性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是大势所趋,但如何配置这一公共资源,如何使大众从几千年的家庭养老传统中走出来,接受新的形式,仍是一项需要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努力的事业。

(责任编辑:薛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