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人员与清末监狱改良

2009-09-03 07:03马自毅王长芬
社会科学 2009年8期

马自毅 王长芬

摘 要:中国传统观念中,“监狱”只是羁禁犯人、等待审理的机构,其职能“不外乎缧绁桎梏,使犯人不至逃亡为毕事”。清代监狱管理制度已相对完善,有完整的拘禁体系及职官制度, 但其狱治思想仍是沿袭几千年的苦辱宗旨,以恶制恶,重刑惩囚。狴犴恶牢是礼仪之邦中的阴森之地,狱官责重位卑,视同贱役,狱卒更列“娼优皂卒”的最后一位。官卑不足弹压,禄薄无以养廉,为官者不愿躬问狱事,狱吏狱卒贪酷暴虐,重刑惩囚的理念根深蒂固。清末监狱改良,传统狱制逐渐转型,其最具近代意义者当属举办教育、培养监狱管理人员,优给津贴,提高品级,藉“新人”行“新法”,以期“待遇隆则狷洁之士自至”,“登进严则贪墨之风自绝”。然观念羁绊、学之无成、委任非人,使监狱改良的主角依然是观念尚未更新的“旧”人,善政未得善果。

关键词:监狱改良;贱狱观念;有新法无新人

中国传统观念与制度设置中,“监狱”并非行刑机构,而是羁押待审罪犯、防其逃脱的地方;管狱之人多半是素质低下、贪婪残酷的佐贰杂流,“既无知识,又寡廉耻”①。尽管监狱立法中不乏体恤囚犯、依法待囚的各项规定,然而事实却是残苛凌虐,“罪人入狱,索其贿赂,加以残害,种种惨酷,不勘言状”,且屡禁不止,牢囚之苦等于地狱,令人闻之毛骨悚然。

经几千年发展,清代监狱在管理制度上已相对完善,有完整的职官制度及拘禁体系,但狱治思想仍是沿袭几千年的苦辱宗旨,重刑惩囚、以恶制恶的狴犴恶牢在礼仪之邦中仍是阴森黑暗之地,既畏惧,又排斥;管狱官吏视如贱役,位卑责重,俸纶微薄。官卑不足弹压,禄薄无以养廉,主管者不愿躬问狱事,狱卒更排在“娼优皂卒”之末,素质低下,心理失衡,贪酷暴虐,惯以苦辱方式惩罚、折磨犯人。

近代以降,受西方人道主义精神与监狱管理方式的影响,清末士人认识到“狱政之良否,一国之文野所关”,亟亟改变野蛮形象,关注监狱状况;国内新政初行,作为法律及经济改革的内在要求,狱制更新也是势所难免;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促使改革方案完成了从民间舆论到官方话语直至实际行动的转变。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具有近代色彩的监狱改良以主动选择与被动应急的双重身份登上历史舞台,修正、编订相关法规法典,兴办教育,培养新式监狱管理人才。然而,事实与初衷再次背道而驰:有新法无新人;或者说,新人未换“新颜”,新制如同虚设,监狱改良未收多少实效。以往论著大多只述此果,未析其因(注:以往论著常将新制难行视为监狱改良受挫的表现,归因于制度的社会性脱节,而忽视了制度的文化性脱节,即制度与人心、观念之间的落差;对狱务人员改革,也仅视为监狱改革内容之一而略加介绍,并未考察改革自身。)。 本文重点考察晚清“狱吏•治人者”,试图说明“人”的因素是狱政改革中新制难行、善政未得善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探究、体味改革之错综复杂与艰难曲折。

一、价值重估与制度设计

礼仪之邦,向视监狱为狴犴恶地,读书万卷不读律,宁为最小官不愿为狱吏。直至19世纪后半期,“贱狱”仍是普遍的社会心态。晚清社会大变局与改革大潮给媒体提供了广泛的话题,各项改革皆系舆论关注、论说的焦点,也促使国人重新认识监狱、狱政狱务人员作用,倡导培养高素质的监狱管理人员。

(一)舆论宣传

1、角色重新定位。晚清以降,国门渐开,以人道主义、迁善改过为特征的西方狱政思想相随而入,出国访问者更亲眼目睹西人监狱屋舍洁净,食物精美,作息有序,可习技艺,牢狱之法周详,管理者体贴人情等状况(注:参见王韬《漫游随录》,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149页;李圭:《环游地球新录》,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47-53页;傅云龙:《游历日本馀记》,王晓秋点、史鹏校《早期日本游记五种》,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4页。, 相比之下,中国监狱以惩罚、威吓为主旨的野蛮相,使国人颜面尽失,“高下之相去何如也”。震骇之余是重新思考监狱作用与宗旨:监狱不纯是惩罚,更重要的是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监狱者,所以拘束罪人之身心,清洁罪人之外围,使之不受外界恶象之接触,则其向善之心或可渐渐回复。一年半载之后,不难改行为善,而不至为社会之蠹也。”(注:《论改良监狱之要点》,《申报》宣统元年十二月初七日。还有将罪犯比做国家疾病、监狱是病院的妙喻,“病院活患者之生命,监狱复罪犯之天良”

⑥ ⑨ (注:《内务•监狱改良两大纲》,《东方杂志》第3年第8期。)。其“宗旨在惩戒社会上不良之人,而以使之改过迁善、维持国家安宁为目的”

⑧ (注:《上袁宫保改良直隶监狱条陈》,《大公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廿二日。,是“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也”。 “施教化”须有教员,“授技能”须有技师,教育感化、预防改造、治“病”救人,皆有赖于监狱管理人员。“监狱之需良吏,犹病院之赖良医”,狱官就是文明国“最清洁”、“最高尚”的职业;执行戒护、监管等事的狱卒更是“直手足之虞人身耳”,“不得以其取缔罪人而忽之也”⑥。 监狱管理人员从跷跷板的低位一跃而至高点,从“当役者皆属下贱”的鄙夷,经“既任用之,而又贱视之,其理安在”的质问,到“最清洁、最高尚”的肯定,其价值随着人们对监狱自身作用、宗旨的重新认识而提高,观念的变迁(注:此指“贱狱”的观念。贱狱观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监狱”实体的抵触,(2)对狱务人员的轻视,(3)对罪犯的歧视。清末贱狱观念的变迁主要体现在前两点,时人虽已有权利的概念,但往往将罪犯排除在权利所有者之列。,于此可见一斑。

2、提高管狱者素质。黄梨洲先生曾云,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然“治人”与“治法”,孰先孰后、孰轻孰重,实在是一个困惑改革的话题。监狱改良之初,如何看待、处理管狱之法与管狱之人的关系,是清末士人关注的重点之一。极端者认为,“凡国家行政之要,不患无治法而患无治人,固矣”;“既有治人,自有治法”⑧。温和者则谓,“狱制即如何完善,使狱官未得其人,非特行之无效也,弊且滋甚”⑨;“办事贵乎得人而理,如立法虽善,行之不善,能著成效者,鲜矣”(注:《派赴日本考察监狱员候补知县高蕴杰条陈》,《大公报》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廿六日。)。 强调两者相辅相行。彼此间虽有极端与温和之别,重“人”的心迹则同。甲午战败,以及文化、地理、经费之故,国人在学习欧美的同时,开始更多借鉴变法成功的东洋,监狱改良亦如此。大批官员、学人,或公派或私费,奔赴日本,考察、学习狱政,其心得之一便是日本监狱之兴在得人,中国监狱之败在失人;所上监狱改良书或条陈,也多有设学育才之议,“狱政大有进步,皆培养狱才之效果也”。尤可贵者,一改往昔重官轻吏(注:此倾向从有狱官、管狱官以及狱卒三者的经济社会地位中可见一斑,具体见下文。、 重宏观控制轻具体狱务的倾向,不仅强调培养狱官,更因“罪犯之行为动作,可以欺上官、不可掩看守之耳目”,强调“欲感化罪犯,必先教育看守”(注:《上列宪该来年感直隶监狱禀附条陈》,《大公报》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十九日 。)。“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晚清监狱不幸成为路温书公此论的又一论据,“罪人入狱,索其贿赂,加以残害,种种惨酷,不勘言状”。牢囚之所以苦于地狱,管狱之人“既无知识,又寡廉耻”(注:《上法部大理院书为改良监狱事》,《大公报》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即其原因之一。取法乎外,亦不忘取法于内,是可贵中之可贵(注:清末监狱改良在学习东西洋方面虽然匆忙但也不失理性。如留学日本东京警监学校本科毕业生涂景瑜《拟上直隶各宪改良监狱条陈》中指出“日本狱制完备之处固多,而缺点者亦复不少”,但“见其为优者, 何妨舍己从人,不必啬也,岂特监狱为然,推之一切新法新政,莫不宜然”。 )。

3、制定教育方案。时代呼唤高素质的狱务人员。如何提高监狱管理人员的素质与管理水准,时人普遍寄希望于教育,提出了各种实施方案。

光绪三十三年(1907),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上《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在这份具有改革大纲性质的奏折中提出了关注狱务人员、“养成监狱官吏”的建议。法部予以肯定,并将实施措施具体化:(1)京师法律学堂及京外法政学堂一律增设监狱学一科;(2)在已设立新监狱之处附设监狱学堂(注:《内务•法部奏议覆实行改良监狱折》,《东方杂志》第4年第12期。)。 后又会同学部,通饬各省施行。

法部几次三番催促各省速设监狱学堂,增设监狱科(注:参见《要闻•通准各省速设监狱专科》,《大公报》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要闻•咨饬设立监狱学堂》,《大公报》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初五;《北京通饬添设监狱科》,《大公报》宣统元年五月廿三日;《要闻•饬选模范监狱人才》,《大公报》宣统元年六月初六日;《京师近事》,《申报》宣统二年二月初六日。)。 教育对象一是狱官,二是看守,宏观与微观并重。教育方法,狱官培养分短期(简易科、速成)和长期(本科、完全),短期培训现任狱官,以应急需,长期则培养后续人员,以为后备;看守培养则有前、后期之分,前期是学习期,后期是实习期。理论与实践并重,既考虑目下需要,又考虑往后储备。即以今日准则衡量,这样的方案也是比较完善的(注:这种教育模式基本上借鉴于日本。此后各地的教育实践基本仿照该模式,如江苏、湖北、山西等地。)。(二)政府鼓励

相较于舆论对人之素质的关注,政府则更瞩目于吸纳合格人员。监狱改良开始后,基于“官卑固不足弹压,禄薄亦无以养廉”(注:《内务•法部奏议覆实行改良监狱折》,《东方杂志》第4年第12期。清代监狱管理结构分三个层次:有统辖权无具体管理之责的有狱官,有管理之责无统辖权的管狱官以及从事看守杂役的狱卒。除有狱官秩高俸厚外,管狱官品秩卑微,司狱、吏目皆从九品,处于官阶的最底层;县典史甚至未入流,狱卒更列于“娼优皂卒”之末,位贱俸低。的认识,法部一方面“加其津贴”(注:《要闻•请加狱官津贴》,《大公报》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初九日。, 期以“待遇隆则狷洁之士自至矣”,另一方面则“宽其出路”。光绪三十四年(1908)法部变通提牢章程,在新定官制的基础上再次“酌加奖叙”:提牢厅改为典狱司,提牢官名为总管守长,任满后“实缺人员即以应升之缺,升补、候补人员准其即补实缺”;管狱官分正管守长(七品)、副管守长(八、九品),任满后“各以应升之缺升补”。但无论是有狱官还是管狱官,如果误公溺职,即“分别撤参”、“随时撤换”,奖惩分明。同时改兼差为专差,延长任职期,提牢官由一年改为两年,管狱官则为三年,力求改变视官缺为传舍的状况。宣统二年(1910)拟定《监狱专修科毕业员委用章程》十一条,除考列下等的“俟有相当之差,再行酌量委用”(注:《监狱专修科毕业员委用办法》,《申报》宣统二年九月廿八日。

外,其余考列最优等、优等、中等者即委之以职、授之以官,待遇之厚,另今人望尘莫及。政府号令于上,督抚行之于下,各地仿而效之,可谓盛矣(注:法部身先士卒,率先拣员送入法律学堂监狱科学习;宣统二年六月,法部下属的京师法律学堂全体学生发起组织的监狱学会正式成立,到者“人数颇众”(《监狱协会举定会长》,《申报》宣统二年七月初六日)。官办学校之外,亦有私立,宣统三年法部奏《酌拟考核私立临时法官养成所暨附设监狱专修科章程折》。与此同时,各地还派员求学海外,且有各省之间的联合行动,如直隶、江苏、河南等5省就曾共派正佐官员50名同赴日本学习监狱知识,《电商派员学习巡警监狱诸法》,《申报》1906年7月17日 。, 中国亦由此开始了正规、专业培养监狱管理人员的历史进程。狱官、狱卒教育兴盛,贱狱心态似已消亡,实属出乎意料。然观诸其时舆论之宣传、政府之鼓励,急需高素质狱务人员的情势以及制度性通道的收罗,监狱管理人员表面上如鱼得水之势亦在情理中。

二、学之无成与委任非人

舆论倡导,政府鼓励,第一次把监狱管理人员从卑贱地位中解脱出来,专门、正规的教育培训监狱管理人员亦从无到有,呈骎骎乎勃兴之势,不能不令人欣慰,似乎没有理由不相信,中国的监狱自此将现一线生机,但事实却又一次与人们的乐观期望背道而驰。

(一)热闹的背后

历史从不主动展现自己的全貌,从无到有、甚至近乎于“热”,仍只是监狱教育复杂面相之一。若在历时性纵向比较之余,进行同一时段不同地域间的横向比较,则又见到另一番风景:沿海的江浙已向近代监狱理念迁移时,广袤的内地仍束缚羁绊于传统的贱狱观念,发生转变的沿海城市在20世纪初的中国只不过是“传统的汪洋大海中一个个兀立的孤岛”。

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初五日,江苏江南监狱传习所正式成立。宣统元年,“因来学者众,特于明瓦廊地方推广办理”(注:《监狱传习所改归官办》,《大公报》宣统元年二月二十八日 。, 次年“学员达至二百余名”;更有李女士“自备资斧,由督宪咨送赴日考察女监”(注:《李女士赴日考察女监》,《申报》宣统二年二月初六 。)。浙江在试办寅僚警监讲习所之时,“到者甚众,颇形热闹”(注:《试办寅僚警监讲习所》,《申报》1906年11月9日。)。 但地处内陆的云南省宣统三年开办司法养成所附设监狱专修科时,额定学员150名,“招考者甚属寥寥”。后因免收学费,入考者有300余名,但考试后,“佳卷足录者甚少”,不得不再次招考,且免收讲义费,“然仍取不足额”(注:《滇省法政智识之幼稚》,《申报》宣统三年七月初五日。 )。

江西开办法官养成所暨监狱专修科后,迭经考取、缴费上课者“只有五十余人”(注:《法官养成所之困难》,《申报》宣统三年八月初五日。)。 热热闹闹与冷冷清清并存,“热热闹闹”只是广袤中国一隅之景观,“冷冷清清”倒是众域之普相,其背后实为观念差异。诚如记者叹曰:风气未开,滇人士真难以图进取也! “二元社会”结构中沿海与内地的差异,由此可见一斑。

监狱的实际状况亦无多少改变。天子脚下的顺天府“监狱黑暗较前有加无已”(注:《京师近事》,《申报》宣统二年七月廿二日。、 北洋习艺所看守官与犯官串逃(注:《京师近事》,《申报》宣统元年五月廿九日。, 更不用说天高皇帝远的地区。广东谘议局为番禺监狱索贿、私刑事与政府屡屡交涉(注:《粤谘议局为番禺县令滥刑无辜事呈袁督文》,《申报》宣统二年二月廿六日(《申报》对此事作了追踪报道, 影响较大)。, 粤东举人谭鹗英在狱中致书广东报界公会,控诉南海监狱狱官非刑、诈赃、庇护守勇的恶行。最具反讽意义者,当属直隶罪犯习艺所。该所创办于1904年,不仅开风气之先,且各项创制完备(注:如《直隶监犯习艺所章程》、《直隶总督袁奏创设罪犯习艺所办理情形折》、《天津监狱习艺所办法》、《天津监狱习艺所办理事务规章》、《天津监狱习艺所看守兵差务规则》等。)。 建立之初,即设看守学堂,培养新式看守,改革所需的“治法”与“治人”已然具备。但新人、新法并未催生新气象,狱务人员贪酷、暴虐恶习未见改观。

为推进监狱改良,清廷煞费苦心,加其津贴,宽其出路,希图通过提高官阶和待遇,提升狱吏的社会、经济地位,吸引更多的人学习监狱知识、从事监狱工作,但收效不大。“由中国近今现象观之,学校与警察二者其进步最猛,而惟监狱一层毫无影响”;“今之留学外洋、研究各种学问者甚多,惟监狱学则无一人过问”(注:《论中国新刑法实行之能不能》,《大公报》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 此论虽有武断之嫌,然国人对监狱学的淡漠已跃然纸上,所谓的经济理性主义此时并没有发生显著的作用。美国学者莫尔在解释此类现象时说:“某个新职业要么是不具备传统的声望,要么是人们看不起它,因为其中包含着体力劳动,或它以业绩取人而不考虑诸如年龄、亲属关系、种姓,或者其它形式的‘特种身份等问题。”显然,价值观念起了重要的阻碍作用,削弱了物质利益所形成的激励机制(注:除了价值观念原因外,此种现象与奖励政策本身亦有关联,时人即指出“第学界中人终以守卫为贱役,薪俸与奖励均不甚优,故报名者甚少”,《创设守卫教练所》,《申报》宣统二年九月廿二日。)。 监狱学被冷落,时人将其归结于“惯习”:(一)从来中国刑律无讲及监狱者,文人亦决无监狱之言论;(二)视监狱为最贱,宁为最小之官,不愿为狱吏,共相引为耻辱,故监狱学竟无一人研究之(注:《论中国新刑法实行之能不能》,《大公报》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 所谓“惯习”,其实是贱狱观念的另一种表达。帕森斯言,一种价值观念越被普遍认同,就越难发生变化,而文化模式也就是价值观念的变化才造成社会的根本变化,即社会转型,但价值观的变化在一切变化中费时最长而且最困难。几千年来扎根于礼仪之邦的贱狱观念,非朝夕可转,直至今日中国呼唤现代监狱理念的声音还在继续,又何况被迫融入世界潮流不久、20世纪初年的中国,“热热闹闹”是表象,“冷冷清清”才是实情。

(二)奖励与诱惑之间

每个领域都有其时代的先行者,当大多数人还束缚于传统观念之时,仍然有一部分人选择了监狱科,接受监狱学的专门教育,成为具有监狱专门知识的“新人”。然旧人依在,新人又如何?

政府的奖励措施并未全然失效。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大理院招考看守所所丁,取60名,报考者却有五六百之多,其中更有师范卒业及廪、增、附各生,此情此景颇让人振奋。然问及“何以甘为丁役,则以无啖饮处对”(注:《京师近信•学人充当所丁之可怜》,《申报》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廿三日。)。 问者不屑,答者无奈!作为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加其津贴”本无可厚非,然在晚清生计惟艰的社会背景之下,此种激励虽有吸引之功,却损教育之效:当入学仅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时,其学习态度、学习效果可想而知。通融之后,始得毕业,“然最优等仍只数人而已”(注:《监狱学讲习科卒业之通融 》,《申报》宣统元年八月十一日。)。

“入学堂之宗旨岂徒餔啜哉?”(注:《论说•今世之人才果足今世之用乎》,《大公报》光绪三十年六月十四日。指责之际或许亦应有同情的理解,毕竟“儒生末路,谋食唯艰,亦可怜矣”。但实际上,更多的人并非因“加其津贴”而去。更具有激励效能、也是清政府更为看重的乃是“宽其出路”。一则因其可行性,财政困难之下,国家并无太多的力量进行经济上的奖励,而设一官缺却容易得多;再则因其有效性,对于通国上下“视官有无上之尊荣,居最高之地位,日夕营求,誓得一当”(注:《时评•其一》,《申报》宣统二年六月廿六日。的心理,清廷了然于胸,“以官为报酬”,历来屡试不爽。以此观之,清政府的奖“官”措施,很大程度上仍是受传统思维支配的习惯性行为,并无多少新意。其结果,“教育之者以是(官)为奖励,教育者必以是为目的”,学堂却沦为可悲的“终南捷径”(注:《言论•兴教育宜先正明学者之宗旨说》,《大公报》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初九日 。)。对此,身居高位的枢臣疆吏未尝没有发觉。江南监狱传习所毕业生唐建勋禀陈改良监狱办法,并要求回原籍办理,以勉尽义务。督宪张制军批示“得毋阳托公而阴图私计乎?”并谓,其文“字多鲁鱼亥豕,恐于监狱之学未必确有心得”(注:《毕业生请办改良监狱被斥》,《申报》宣统元年十月初五日。)。 为扫除监狱恶习,粤督亲试监狱学毕业生,派充各属看守所,寄予厚望时也不无担忧,“此次考取之法,仅凭文字,其办事能力如何,尚未可知。其中老成练达、有守有为固不乏人,然朝抛书、夕捧檄者,实居多数”(注:《袁督告戒监狱所之恳切》,《申报》宣统二年三月十七日。)。 这是老于世故者对现实的洞察。

鉴于秩卑俸少责重的悖论及其恶果,清政府的奖励措施可谓对症下药,但此举最终却“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激励未收促进教育、网罗人才之效。怀挟功利之心而来,必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宜先方忧其学之不成”。法部与官长的担忧不幸成为事实,以致法部不得不几次三番催促各省速设监狱学堂,增设监狱科(注:参见《要闻•通准各省速设监狱专科》,《大公报》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要闻•咨饬设立监狱学堂》,《大公报》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初五;《北京通饬添设监狱科》,《大公报》宣统元年五月廿三日;《要闻• 饬选模范监狱人才》,《大公报》宣统元年六月初六;《京师近事》,《申报》宣统二年二月初六。)。 但奖励却滑向诱惑的歧途,“其可为之理则有,其可为之事则无也”(注:《论说•今世之人才果足今世之用乎》,《大公报》光绪三十年六月十四日。, 改革的艰难与曲折确乎历史的真实!

相较于奖励措施本身,更应拷问者是“官本位”的文化及其心理。20世纪初,国人对此屡有指摘,或直接抨击、或隐寓反讽。但言语的批判终究不敌现实的刺激,“官本位”心理非但没有弱化之趋向,反有日益强化的态势。所谓现实,即财政之困难、民生之窘迫、时人之心态。报人喻中国财政为橄榄,政府与人民财力奇绌,居其两端,中间膨胀者则是官(注:《闲评二•橄榄行之财政、葫芦行之外交界》,《大公报》宣统元年十一月初九日。)。 国穷民困官独富,而“官之所以令人钦羡者,以一介寒士往往不数年而成富家翁”(注:《时评•其一》,《申报》宣统二年九月十九日。)。现实、欲望的多重压力下,官位的诱惑不仅在名,更在其利,何乐而不为?“自甘堕落”又有何妨?改革的错综与复杂并非无稽之谈。

随着改革的推进,赞扬肯定之音未落,“改良结果何如”、“做表面文章而不下实在之功夫”的质疑、愤慨、感叹四起,疑惑、愤恨、叹息的同时,也开始冷静反思,监狱改革如何才能收“借古鉴今”之效。

(三)悖论

然问题远非到此为止。脱贫靠当官,当官即致富,其实现的条件就是以官场为市场,相辅相成者则为“钻营”与“运动”,贿赂、钻营、贪污、腐败已是题中应有之意。其中的观念差异带来的只是“热闹”与“冷清”的反差,官场腐败却制造了“苦乏管理之才”与“无可位置”的悖论。

改革之初,人才匮乏本是一种客观的制约因素。监狱改良拉开帷幕后,之所以重视培养监狱管理人员,很大程度上也正源于“改良监狱在在需人,若不先事储才,势必无从罗致”(注:《浙臬注重监狱专科》,《申报》宣统二年三月初八。的担忧。然光绪三十四年,政府倡办监狱教育尚不满一年,吉林监狱班的学生已经“毕业月余,无可位置,投闲置散”(注:《时事•吉林•分派监狱学员》,《大公报》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初四。;宣统元年,兴化留日警监毕业生赴省垣禀求效用时,江督端方婉拒道,“如有相需之处,自能量才位置”(注:《警监毕业生之穷途》,《申报》宣统元年五月十三日。)。 兴办教育未及几年,似乎不仅已无“需才孔亟”之虑,反有“人满为患”之忧。

然这一年该省模范监狱职员的构成情况是:15名狱务人员中,具有监狱教育背景者仅3人,候补、补用、考职人员则有9人(注: 提调:江宁府杨钟羲太守、前署江宁许星璧太守;正典狱:补用知县李岳蘅;副典狱:江宁县典史艾联芳;教诲师:留日警监学校毕业生黄鸣龢;总务课长:候补知州洪鼎棻;守卫课长:留日警监学校毕业生田荆华;会计课长:候补知县詹亮□;考工课长:补用按经历陈宏名籍课长:补用知县李萃阑;课员:试用巡检杨树忠;管区长:考职典史邱良弼、候补从九诸立言;医士:补用巡检吴培垚、留日警监学校毕业生陆钟骏。参见《派定江宁模范监狱人员》,《申报》宣统元年六月初六。)。 在近代监狱人才培养方面,湖北算是比较突出,狱务人员更新应在情理之中。但到了1911年,80处新旧监狱的“狱政管理人员及看守,与光绪年间大抵相同”。1/5(3/15)的比例让人觉得已“人满为患”的江苏倒有乏人之实,而有乏人之象的湖北倒是真的不乏人才。能够解释这一矛盾的则是数字比例背后的“委任非人”。15名狱务人员中,闲职人员居其9,监狱俨然一赋闲之地。“我国官场考学问则不足,考‘运动则有余”(注:《时评•其一》,《申报》宣统二年十二月廿五日。) ,人员的任用,“不问才品如何,而惟视情面之如何”,所谓“情面者,实贿赂之效果,贿赂乃情面之原因”,可谓洞察底里之见。官本位体制下名利双收的事实,使“官缺”成为紧俏商品,以“官缺为市”的现象已“莫之或怪”(注:《论说•说情面》,《大公报》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 贿赂还只是运动术之一,晚清官界中“离奇变幻,有令人目眩神骇而断非寻常思议所可测者”(注:《时评•其一》,《申报》宣统二年八月初七。 )。 在清末官场腐败已达极点的情况下,“委任非人”亦属正常现象。

昔日御史麦秩严指责各省监狱“委任非人”时,法部曾以“宜先方忧其学之不成,岂有学成而不用”(注:《法部奏议覆御史请改良监狱折》,《申报》宣统元年八月十八日。反驳。今日看来,两者似乎都不对,只知其一、未见其二;用辨证的观点来看,两者又都没有错,只不过是同一事物的两面。而当两者都对时,改革离失败已不远了。

三、势不可免与不得不然

耽于观念陈旧,帝国的大多数子民依然对“监狱”鄙而远之;剩下为数不多的“先行者”中,“学之不成者”又居其多;即便有真才实学者,也需接受腐败不堪的官场的“考选”,多重过滤后,经常被反淘汰,在监狱舞台上充当主角的必然还是昔日的“旧”人。其“旧”不仅因为都是些熟面孔,更在其潜藏于意识深处的观念。殊不论未接受新教育的纯粹“旧人”,观诸已经接受新教育的“新人”,其本质仍属“半新不旧”:不仅知识结构尚未完全更新,观念的变革更是虚妄。

“旧”人而行新制,只能是新鞋旧路。当法律规定和根深蒂固的态度和信念之间展开鸿沟时,法律就不能改变人们的行为。规范和行为的冲突的结果会危及社会;至少法律不能造成变化。为什么新式监狱中上演的依然是传统的旧剧。制度再好,也需要人来执行,制度的背后则是观念的支撑:新的监狱制度需要具备新监狱理念的“新人”。没有“新人”,“虽以种种完全法典与之,亦必将视为弁髦而轶出于规则之外”,新制之行难矣!

制度与人心相龌龊之时,新制不行固是必然。然“谓民品既下,而法制无足重轻不须改纂,则又非求治之至计也”,岂可因噎而废食?观念与制度相因相生,治人与治法相辅相成,新监狱制度的真正建立,离不开新监狱理念的形成,新监狱理念的形成又有赖于现代监狱制度的建立,“法制民品虽有一时悬隔之程度,究有交相长进之功效”。尽管有法不依,却不得不靠立法打开现实的僵局,“若法制既善而导以秩序,民品必缘斯而演进”

⑥ (注:《法制与民品之关系》,《申报》1906年7月25日。)。 外力启动下,以模仿和移植为特征的法律改革,所期求的只能是一种“无中生有”,以规则裁制于事实,进求重组、改造和更新事实,如同“有法不依”的势不可免,此亦是历史的“不得不然”(注:许章润在《法意阑珊不得不然》一文中提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四个“不得不然”亦即规则与事实、规则与人心、合法性的摧毁与构建、现代与后现代之间的四个矛盾。参见《读书》2002年第6期。)。

“无中生有”的过程是一个以世纪为计算单位的长程历史,需要的是渐行而非急进,“法治精神进一步,人民程度随而进一步;人民程度进一步,法治精神又随而进一步”,民品终有养成之日,要在“立法与教民二者相提并论”⑥。 目标只能在一波一波的延续中抵达,监狱观念的塑造如此,犯人的感化亦然。“纵不能尽人而感化之,第使十人而得六七人, 或四五人,或二三人,则人之有害风俗、有害治安者必日见其少。积渐既久,风俗自日进于良,而治安可以长保焉”,沈家本此言被后人尊为“一个老练的法学家和司法实践家的经验之谈”。身处过渡时代,这似乎也是历史亲历者无奈中的真知。“此事不必太速,与其速而未尽善,不若迟回以有待也”,“此事”虽是专指监狱建筑而言,然用之于整个监狱改革或法律改革亦未尝不可。或者,这正是改革中的又一个“不得不然”。

(责任编辑:王恩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