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研究*

2010-03-07 06:13褚海燕张新玲胡新颖
动物医学进展 2010年1期
关键词:屠宰厂规程无害化

刘 涛,褚海燕,张新玲,胡新颖,方 芳

(1.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北京100747;2.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所,哈尔滨150036)

中国是生猪生产和消费大国。2009年我国生猪出栏量约6.4亿头,我国猪肉产量4 889万吨,占世界猪肉总产量的50%左右;且在我国的肉类结构中,猪肉产量占肉类总产量的60%。可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国民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

但近年来,生猪的养殖、屠宰、流通环节仍存在一些问题,屠宰病害猪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害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切实解决国民吃上“放心肉”的问题,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同时商务部令第13号出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联合财政部发布令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已实施。上述法规、配套规章的强制执行对监督、管理和指导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具有推动和促进意义。

1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概念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是指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对经动物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简称病害猪),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注:本概念为笔者参考国家标准GB16548—1996、GB16548—2006、N Y/T 7662-2004、NY 467—2001等自行定义)。

新的国家标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与旧标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相比有了很大改变,其中“无害化处理”有了新的释义,含义范围缩小了很多;上一段笔者所做的定义仅适用于旧标准,而我们国家的法规[1]、部门规章[2-4]中“无害化处理”名词还大多是采用旧标准释义,因此我们沿用旧释义。

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07)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1959年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联合制定)(已废止)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 467—2001)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T16548—1996)(已废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2008)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建〔2007〕608号)

……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生猪屠宰厂(场)所应该配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经检疫不合格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该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自1959年以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兽医卫生检验工作都是按照四部委联合制定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简称四部规程)规定进行。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还制定了相关标准《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 467—2001),用以规范屠宰环节检验检疫操作。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是对原有国家标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T16548—1996)的修订,它对生物安全处理的方式、适用对象、操作方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职能;《条例》及与之配套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屠宰环节还要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配备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屠宰环节检验、检疫发现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对生猪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规定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职责、工作程序、监管及惩罚等工作内容,也明确了无害化处理损失财政补偿机制。

财政部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病害生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偿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3 无害化处理的范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①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②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4 工作程序

基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记录→处理→报送→申领→发放。

4.1 认定

在生猪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规规定实施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动物检疫员或肉品品质检验员认定符合无害化处理条件的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加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印章。

4.2 记录

动物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对不同的处理对象填写相应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办法》中表1~表3),并由货主签字确认,还要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和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人签字确认。记录表存档。

4.3 处理

由专门的无害化处理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采用适合的处理方法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4 上报

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办法》中表4)并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同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4.5 申领

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办法》中表5),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办法》中表6),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4.6 发放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商务部门确认情况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同时抄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注:法规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已建立监控系统的,在进行无害化处理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未建立监控系统的,在进行无害化处理前,应通知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员,到现场进行监督。

5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5.1 补贴对象

根据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范围,补贴的对象包括病害猪、病害猪产品、待宰前死亡生猪三种。我们分别对其做了定义:①病害猪:宰前检验(或检疫)时确认的病害活猪及待宰期间死亡的生猪。②病害猪产品:在宰后检验或检疫时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病害生猪酮体及内脏、血液、骨、蹄、皮毛等产品)。③待宰前死亡生猪: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时)中已经死亡的生猪。

注:①、②、③分别对应《办法》中表1~表3。

5.2 补贴标准

按照财政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对不同的无害化处理对象有不同的补贴方法:①病害猪:以头为计算单位,享受500元的病害猪损失补贴和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②病害猪产品:以重量(千克)为计算单位,再折合90千克算头数,享受500元的病害猪损失补贴和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③待宰前死亡生猪:不享受500元的补贴,仅享受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6 无害化处理技术方法

按照现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国家标准,对于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处理,大体可分为:掩埋、焚烧、湿化、干化、消毒及其它几种方法[5]。①焚烧法: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的处理方法;②掩埋方法:按照规定的操作方法,将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深埋处理;③湿化法: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投入湿化机,采用蒸汽高温高压消除有害病菌的一种方法;④干化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及其产品放入化制机内,受干热与压力的作用而达到化制的目的(热蒸汽不直接接触化制的肉尸,而循环于加热层中);⑤消毒法:包括高温处理法及煮沸、酸、碱等消毒液处理法;⑥其他方法:采取特殊化学和生物处理的方法等,由于应用较少,本文不介绍。

患有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猪炭疽、猪痢疾、猪囊尾蚴、急行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尸体)、布鲁菌病、结核病的染疫猪及瘦肉精猪等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适合于掩埋方法(猪炭疽除外)或焚烧法处理。

除这些特殊规定的其他疫病生猪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整个尸体或胴体和内脏适合化制法处理,我国主要采用湿化处理方法。

而消毒法适用于用于特定的疫病之外的病害生猪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骨的处理方法,应用较少(笔者建议屠宰环节不应用此法,这些病害产品均采用焚烧或湿化法处理)。

笔者参照国家标准GB16548—2006绘制了无害化处理技术方法结构图(图1)。

图1 无害化处理技术方法结构图Fig.1 The chart of sound processing technology and methods

对病害生猪其生猪产品处理,最常用做法主要是掩埋法、湿化法和焚烧法。掩埋法存在暴露地面、疫病散播隐患,远不如焚烧法效果好;焚烧法效果最好,但成本较高,焚烧设备还不是很普及;湿化法费用不是很高,适合处理一般疫病,处理产物可以利用,比较经济实用。随着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愈加重视,焚烧法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处理方式。

7 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7.1 问题

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设备不够完善。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定点屠宰厂必须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目前一些大型屠宰厂陆续购置齐全处理设备,但中小屠宰厂(场)由于资金问题使得缺乏专门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和设备,使得无害化处理工作难以落实。②一些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已经建立起了科学的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但大多数地方还没要建立起系统、科学、有效的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③私屠滥宰、注水肉、瘦肉精猪肉等犯罪现象时有发生,生猪屠宰执法队伍力量还很薄弱。④无害化处理标准体系有待完善。现行的GB16548—2006标准不够细化,对工作的指导性不足;另缺少无害化处理设备的标准,各地添置无害化处理设备比较盲目,缺乏科学的指导。⑤无害化处理技术人员水平很低。⑥无害化处理补贴费用一些地方存在落实不到位问题。

7.2 建议

①建议政府在有规模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帮助投资设立无害化处理车间,添置无害化处理设备,需要时成立无害化处理机构,由专人进行管理。而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企业采取焚烧法或湿化法,规模企业必须两种方法并存,偏远地区可以湿化法即可。②各地根据实际经济情况,采取相应得无害化处理监管措施,经济发达地区和规模化企业一定要建立监管系统。另在“放心肉”试点工作地区,政府帮助,企业积极参与,探讨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模式,成功的经验日后全国推广。③加快屠宰执法队伍建设,地方政府应对商务执法队伍配备适当的资金、编制,加强各环节执法力度,打击私屠滥宰等犯罪事件。④建议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国家标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做出科学、具体的做出规定。并制定无害化处理设备(焚烧炉、湿化机)的生产标准。⑤企业必须按照规定配备相应得无害化处理技术人员;且需经过培训合格才能上岗。⑥各级政府、各级财政、商务等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经费。⑦另建议在不断完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同时,应尽快建立养殖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制度,且养殖环节与屠宰环节财政补贴标准应一致。

[1] 国务院令第525号(200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S].

[2] 商务部令第13号(200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S].

[3] 商务部、财政部令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S].

[4] 财务部(2007).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S].

[5] 刘 涛,陈赛娟,孙继国,等.我国病害动物尸体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与政策探讨[C].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09:696-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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