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共识”与“北京共识”的比较制度审视

2010-04-11 14:17
关键词:华盛顿共识信念

罗 植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875)

“华盛顿共识”与“北京共识”的比较制度审视

罗 植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875)

以激进式改革为基础的“休克疗法”和“华盛顿共识”与以渐进式改革为基础的“北京共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休克疗法”和“华盛顿共识”失败的原因成为许多学者争论的焦点。从比较制度的视角来看,可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其失败的直接原因是“华盛顿共识”引起的制度协调失败,这也是激进式改革产生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第二,其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共有信念决定的制度演化特征与激进式改革导致的制度集合未能完全有效实施之间的冲突。第三,“华盛顿共识”引发的制度变迁没有遵循制度学习的一般规律。由此而言,“北京共识”的借鉴与学习也需要在遵循制度学习与形成的一般规律下才会成功。

“华盛顿共识”,“北京共识”,比较制度

以激进式改革为基础的“休克疗法”曾在玻利维亚取得过成功,该方法也由此而享誉世界,备受世人瞩目。但是,“休克疗法”以及与其一脉相承的“华盛顿共识”不仅没能使俄罗斯、东欧,以及一些拉美国家走上经济发展的道路,反而使得这些国家原本艰难的国民经济雪上加霜。与此相对的是,被国外学者总结为“北京共识”的渐进式改革,令中国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有学者认为,“华盛顿共识”对于改革的目标与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的描述并不清晰,因此没有给经济转轨的国家指明改革的方向,而是产生了误导。比如许多国家误以为通过几项政策就可以建立完善的市场制度[1]。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华盛顿共识”忽视了经济转轨中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并混淆了最终的发展目标与转轨的过程[2]。还有学者认为,“华盛顿共识”的经济理论基础有三个悖论,政策原则存在三个矛盾,理论假设与拉美国家的现实条件有三项冲突[3]。概而言之,针对“华盛顿共识”失败原因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实践层面上,主要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将本是改革过程的“华盛顿共识”当做改革目标,以为完成了其中的目标就是完成了转轨过程,因此选择了激进式的改革路径;其二忽视了“华盛顿共识”中所隐含的制度建设。然而这些分析并没有具体解释为什么忽视了制度基础就会造成这种不正反负的严重后果,也没有解释为什么这些采用激进式改革的国家都会不约而同地全部忽视制度建设这一关键问题。同样,也不能说明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即所谓的“北京共识”如果在其他国家运用就可以避免发生“华盛顿共识”这样的问题。对此,本文运用比较制度的相关观点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大方。

一、从比较制度分析中制度互补性理论来看,“华盛顿共识”失败的直接原因是“华盛顿共识”引起的制度协调失败

制度互补性理论认为,就单个制度而言,一个制度与另一个制度之间没有绝对的好坏优劣之分,很难或者不能对其进行定序的排列。因此,制度的优劣只能比较不同制度之间的配合是否得当。如果配合得当就能发挥单个制度应有的优势,抑制其本身的劣势。相反,如果配合不当就难以发挥制度本来的优势作用,甚至可能更糟。因此,既不能说现在的制度一定比100年前的优越,同样也不能说一个国家的制度一定比另一个国家的优越。

除了理论分析,也有实证研究检验了制度互补的重要作用。Jahangir Azizand & Robert F.Wescott利用条件概率和回归分析两种方法对“华盛顿共识”中的政策互补性进行了实证检验[4]。他们考察了1985年至1995年间76个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利用标准化方法将这些国家实施“华盛顿共识”中政策的情况划分为高、中和低三个等级,然后对不同政策之间的配合效果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当单一政策处于高水平或者政策互补处于中低水平的时候,经济呈现高增长的概率最大只有30%左右,有些情况甚至不到20%。但是,当政策处于高互补水平时,经济出现高增长的概率最低也有56%,最高可达89%,而且出现低增长的概率几乎为0。由此可见,制度互补性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十分明显。

“华盛顿共识”是一个制度集合(或者说是政策集合),根据制度互补的特点可以知道,即使不考虑其可能隐含前提假设与制度背景,单就其提到的具体内容来说,“华盛顿共识”中任何一个制度的努力水平不够都有可能导致制度协调的失败,从而使整个制度集合不能发挥作用,甚至是发挥负面作用。因此,要想完整实施这个制度集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那么“华盛顿共识”与“休克疗法”的失败就可能是因为遗漏了其中的某些制度,从而没有完整地按照制度集合的内容进行改革。但是,现实情况是,许多国家在使用“休克疗法”时不仅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同时还学习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甚至文化制度。既然没有遗漏其中的具体内容,那是不是因为忽视“华盛顿共识”的前提假设或隐含的制度背景呢?对于隐含条件或隐含制度的说法,由于其是否存在,以及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因此难以证明。不过从共有信念的角度看,这些都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其关键不是这些国家遗漏了某些制度建构,而是根本就没有可能在短期内成功建构“华盛顿共识”中的某些制度。

二、从比较制度分析中共有信念的视角来看,“华盛顿共识”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共有信念决定的制度演化特征与激进式改革导致的制度集合未能完全有效实施之间的冲突

共有信念的观点认为,成功地建构一种制度就要保证该制度可以真正地自我实施,这与简单地制定某一制度存在着显著的区别。要明白这些国家为什么不能成功地建构“华盛顿共识”中的某些制度,就要先理解什么是制度。就目前来看,制度还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内涵与外延,不同的学者都有其自己观点。诺思将制度分为三个层面: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制度的实施机制[5]。其观点让我们认识到制度的建立并不等于制度的实施。他认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构建,如果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亦不能认为这种制度已经存在。即,仅仅是将“华盛顿共识”形成正式明确的法律协议等,而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就不能认为该制度建构成功了。

虽然诺思的观点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一定解释,但紧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这些国家不能构建出有效的实施机制,这一机制又应该如何构建?对于这一问题,可以用青木昌彦的制度观点进行分析。他对制度的定义是: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本质是对均衡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6]。这一定义对制度做出了全面的阐释,其中有四个重点对分析上述问题十分重要:一是共有信念,二是自我维系,三是自我实施,四是不断再生。

首先,制度是一种共有信念(shared beliefs),是有关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是人们在各种环境中参与行事或参与博弈时所共同持有的决策规则,而且这些规则被相关域中几乎所有的参与人感知。按照诺思的观点,这些共有信念或者说这些决策规则可以分类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但是,共有信念的制度观认为,成文的法律协议等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制度,只有当参与人相信它,并令其成为共有信念时它才能成为真正的制度。虽然许多国家都将“华盛顿共识”形成了成文的法律或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形成了真正的制度,只有当所有的或者说是大部分的参与人相信其确实存在并逐渐形成共有信念以后才是真正地建构起这种制度。而共有信念的形成是参与人在不断的博弈过程中演化而来,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因此激进式的“休克疗法”只是建构了一个虚假的“华盛顿共识”,并没有成功地建构出“华盛顿共识”所提出的制度框架。

其次,制度能够自我维系与自我实施。这一点是说制度必须能够有效地自我运转,确保其实施的机制应该来自制度本身,而不是借助于外力的作用。由于共有信念的演化特征,那些改革的国家不可能在短期内使其参与人形成应有的共有信念,因此也就不能保证这些制度的自我实施。要令制度能有效地实施就必然要增加其他的附加制度。由于这些附加制度的成本可能远远大于原有制度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因此这些国家的改革必将以失败而告终。

最后,制度可以不断再生。这一点说明制度必须是内生的,不能是外在环境强加的,当然也不能是外在环境给定的。所谓的政府强制型的制度变迁存在两种可能的作用。一是,在已经形成共有信念的情况下,政府为了保证这一共有信念的稳定存在,同时为了减少行为人的不确定性行为而带来的风险与成本,将其形成明确的法律或协议等确定下来。二是,政府为了制度变迁而强制设置一些政策改变参与人的激励方式,然后再通过逐渐的博弈演化过程令参与人形成共有信念,使得制度能够自我维系与自我实施。因此,那些希望通过“华盛顿共识”实现经济转轨的国家,是想通过政府强制型制度变迁的后一个作用,改变参与人的激励方式,但共有信念的形成与真正的制度建构可能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且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很可能是巨大的,因为激励方式的过激改变对参与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可能造成社会的混乱。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忽视制度互补的重要作用,不考虑共有信念的制度形成过程,以为只要将“华盛顿共识”变为成文的法律协议就等于成功地建构了制度,这只会将社会带入漫长的共有信念的演化过程,甚至还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俄罗斯、东欧与一些拉美国家的改革就是很好的例证。

三、从比较制度分析中制度学习的特点来看,“华盛顿共识”引发的制度变迁没有遵循制度学习的一般规律

按照“华盛顿共识”进行经济转轨的国家其实是对其他国家现有制度的一种学习与借鉴。从制度学习与借鉴的角度看,目前还有一些观点认为俄罗斯的改革并没有失败。他们认为,那些严重的后果只是黎明前的黑暗,认为通过制度的学习或借鉴所进行的制度变迁不能是在有病的原制度下修修补补,必须是彻底地推翻原有的生病制度,重新建立一个新的制度环境。因此,“华盛顿共识”带来的困难是暂时的,过了这段艰苦时期就会迎来经济的高速发展。

我们对于这种观点不敢苟同。首先,任何情况下进行的制度学习或借鉴都不可能是彻底推翻旧的制度,建立一个全新的与学习或借鉴的制度一模一样的制度环境,也不可能是本地制度与学习方制度的简单加总,只可能是本地制度与学习方制度的复杂综合。在这个新的制度环境下,原来的本地制度与学习的制度都只能是只见其影不见其形。因此,想通过激进的“休克疗法”彻底地建立一个与西方发达国家一模一样的制度环境是不现实的。其次,即使是有可能建立起一个与西方发达国家一模一样的新的制度环境,这种激进的改革方式也不能算得上成功。因为,为了走上经济高速发展的道路,先付出如此大的风险与如此巨大的成本也是不值得的,甚至可能是得不偿失的。而且经过如此长时间之后才走上的发展道路是否应该归功于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改革,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其实,经过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演化所形成的制度环境,早就不可能完全是学习方制度的完全照搬,只可能是与本地原有制度的复杂综合。

综上可知,制度学习有其一般规律。制度的学习不是对学习方制度的完全照搬,亦不是本地制度与学习制度的简单加总,而是本地制度与学习方制度复杂综合。而且这一复杂综合的形成过程通常不是短期可以完成的,这需要博弈参与人在漫长的演化过程中逐渐形成。

四、从比较制度分析的观点看,“北京共识”在他国的运用同样需要遵循制度协调、制度形成和制度学习的一般规律

“北京共识”是由美国高盛公司高级顾问乔舒亚·库珀·雷默(Joshua Copper Ramo)于2004年5月7日在伦敦《金融时报》上全面详细阐述的。与“华盛顿共识”不同,它没有具体的理论基础,一开始也没有十分明确的改革目标,它的形成并不是在进行改革以前就写好的,而是在改革进行了多年以后被观察者主观归纳出来的,其主要方面有:坚决进行革新和试验(如设立经济特区),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土完整(如处理台湾问题)以及循序渐进(如“摸着石头过河”),不断精心积累具有不对称力量的工具(如积累4000亿美元外汇储备)。雷默认为,“北京共识”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同样注重社会变化,注重政治、生活质量和全球力量平衡等诸多方面,体现了一种寻求公正与高质量增长的发展思路,也是一种渐进式改革的道路。

“北京共识”在中国的成功并非偶然,其中的经济转轨与制度变迁的原则符合上述讨论的三个内容。

首先,先试点后铺开的改革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制度协调失败的问题。试点的做法不仅是对新事物的一种尝试,还可将大范围的制度冲击转为小范围的制度冲击。这种小范围的制度冲击如果是协调成功的,还可以通过制度互补的特征性,逐渐提高其他地区希望进行制度变迁的激励,然后逐渐地全面铺开,这就大大降低了制度协调失败的可能性。

其次,循序渐进与“摸着石头过河”符合共有信念制度观下的制度形成的一般过程。制度是人们共同持有的一种共有信念。它的形成决非短期的事情,这需要一个漫长的博弈演化过程。如果想在不改变共有信念的情况下,通过强制的政策手段改变人们的激励,快速地实现另一种制度的自我实施,那么,为了维持这种制度实施的成本必定是高昂的,必定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最后,中国的渐进式改革符合制度学习的一般特征。中国的改革没有照搬照抄西方发达国家现有制度,而是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适合于自己的新制度,因而也不会采取彻底推翻现有制度,然后建立全新制度的激进式改革的方式。如此才能够令制度的学习取得成功。

那么,“北京共识”是否可以成功地在其他国家使用呢?由于“北京共识”的借鉴依然是一种制度的学习,因此遵循制度学习的一般规律是其成功的必要条件。这就是说,“北京共识”的教条内容不能照搬照抄,要将“北京共识”与本地制度的具体情况融合于一体,并在逐渐的演化过程中,形成参与人的共有信念,在不断的演化过程中实现制度的变迁。

如此而言,既不能武断地否定“休克疗法”与“华盛顿共识”的理论内容,也不能武断地认可“北京共识”具体政策。研究是否能够稳定且高效地实现制度变迁,不仅需要关心制度变迁的目标与理论基础,更重要的是考虑制度的互补关系,考虑共有信念的演化过程,并考虑制度学习的一般特征与规律。

[1]田春生.“华盛顿共识”及其政策评析[J].南开经济研究,2004(5).

[2]龙超,王铮.“华盛顿共识”的制度分析与反思[J].江苏商论,2004(8).

[3]余文烈,奉茂春.“华盛顿共识”再认识[J].国外社会科学,2006(5).

[4]Aziz,Jahangir and Wescott,Robert.Policy Comp lementarities and the Washington Consensus[EB/OL].(1997-09-01)[2010-01-03]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wp/wp97118.pdf.

[5]North,D.C.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M].Cambridge,U.K.and 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3-11.

[6]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1-31.

The Com parative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of“Washington Consensus”and“Beijing Consensus”

LUO Zhi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

There is an apparent comparison between“shock therapy”and“Beijing Consensus”,the fo rmer same as“Washington Consensus”based on radical reform and the latter based on evolutionary reform.Why“shock therapy”failed?Many scholars argued.Form the view of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firstly,the direct reason is the failure of institution coo rdination,w hich could lead radical reform p roduce severe result.Secondly,the essential reason is the conflict between institution evolvement characteristic decided by common belief and invalid institution congregation imp lementation caused by radical refo rm.Thirdly,the institution change initiated by“Washington Consensus”could not adap t to general rule of institution forming.Consequently,it is necessary to follow it in the p rocessof“Beijing Consensus”study and development.

Washington Consensus;Beijing Consensus;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D616

A

1000-2359(2010)06-0046-04

2010-03-16

[责任编辑 孙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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