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职能分析

2010-08-15 00:46陈菲菲
黑龙江史志 2010年23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产业化职能

陈菲菲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京210038)

地方政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职能分析

陈菲菲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京210038)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使农业由小生产方式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方式,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本文主要分析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以及地方政府在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职能。

农业产业化 地方政府 职能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民。我国13亿人口,9亿多人口在农村。我国城市化水平只有39%,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个百分点,比发达国家低40个百分点。从全国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远落后于城市。要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使他们真正富裕起来,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发展农村经济,加速农业产业化经营。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常用的几种模式

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其实质就是按照市场机制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使三者之间由原来的单纯买卖关系变为以利益为联结纽带,以契约为联结方式的新的利益共同体,形成促进农业发展的新机制,推进农业走上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轨道。也就是说,要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拉长农业的产业链条,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把企业经营引入农业领域,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面临的“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利用技术、资金、人才和市场的有机结合,激活本区域内的劳动力以及土地等资源,使农民增产增收。

综观我国十几年来各地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积累的经验,我国农村产业化经营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龙头带动型。是以龙头企业为主,围绕一项或多项产品,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的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龙头”企业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为农民提供服务、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是产业化组织的加工中心、营运中心、服务中心和信息中心。这种产业化经营模式是通过龙头企业作支撑,带动农民一起实现规模经营,达到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其次,主导产业带动型。是以利用当地资源、发展传统产品入手,形成区域性主导产业,以“名、优、新、特”产品开发为目的,对那些资源优势最突出、经济优势最明显、生产优势较稳定的项目,进行重点培育,加快发展,形成支柱产业,围绕主导产业发展产销一体化经营。这种模式适用于资源禀赋独特,能大量生产各种名特优农产品的地区。

再次,市场带动型。是通过建设当地市场,开拓外地市场,拓宽产品销路,牵动优势产业扩大生产规模,形成专业化、系列化生产。我们目前所指的农业生产经营,很大程度指的是农户小规模经营,如果把这种经营的农户简单地推向市场,其后果将是不难预料的。近年来各地在这方面也有许多教训。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效地实现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顺利对接,即在不触动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或继续在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与配置以及在产业链上的分工与合作,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转化市场风险,以产业链或产业体系的“有机整体”迎接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共创双赢或多赢的局面。

二、地方政府在农业产业化中的职能定位

(一)政策职能

农业产业化主要是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企业行为占主导地位。政府应围绕保护龙头企业和农民利益,突出企业的市场主导行为制定相关政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研究有助于产业化发展的行政规章并逐步法制化,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市场、企业和个人行为,取消保护地方、部门利益的行政规章、文件。保留下来的与法律相一致的有关行政规章,要在范围和内容上简化、明确。要探索完善龙头企业和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重点引导“订单农业”发展,规范与订单农业相关的市场行为。

(二)协调职能

农业产业化经营涉及农业、商业、轻工、计划、财政、金融、工商、税收等多个部门。这种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的管理体制,显然不适应农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加强综合服务职能和协调职能,按照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消除旧体制障碍,弱化部门壁垒和管理职责,打破行业界限和条块分割,逐步走向管理的一体化。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工商登记、征用土地、产品购销、交通运输、税收等方面的问题。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审批机制,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形成简单、快捷、高效的工作程序。

(三)调控职能

对农业产业化而言,政府的调控职能包括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在财政方面,政府建立对农业投入的约束机制,规定财政支农支出增长比例,从而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总量。研究财政资金对农业产业化的具体扶持内容和方式,调动各方资金支持产业化发展。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体系。在信贷方面,政府主要通过信贷资金的倾斜,支持优质产业,促进农业结构和产业内部结构调整。在税收方面,政府通过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减轻龙头企业负担,对非公有制与公有制龙头企业、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纳税,实行国民待遇。

三、地方政府在农业产业化中的职能分析

(一)为产业化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要积极推动行政部门改革,打破条块分割、部门分割、资源分割的现状,建立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体化管理,把农业产业化工作统起来,减少扯皮,逐步向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转化。要加快政府的管理职能转变,由指挥型、审批型向指导型、服务型转变。建议今后对重大农业投资可以采取招标竞标的办法,委托专家班子或权威评估机构来完成,对拟支持的重点产业化项目、龙头企业的可行性论证要公开化、社会化。

(二)当好“金融保姆”提供金融扶持

政府要制定优惠的融资政策,尽快形成多元化投资体系。让部分因资金、技术、项目的制约,致富受阻的农户提供金融扶持。同时明确界定政府投资与政策扶持的范围,避免企业间不平等竞争。政府可以采取由财政出资给予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企业发展,做大做强。支持龙头企业承担的农业建设项目,鼓励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扩大出口。对信誉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定金保函。通过向主导产业贷款倾斜,调整贷款结构,优化贷款投向,逐步把贷款运用到高产、优质、高效的龙头企业上来。

(三)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技能,使他们适应新的农业生产岗位是政府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另一项重要职能。政府应该提供农业知识培训的机会,鼓励农民学习新的养殖管理技术和其他的生产技能。可以利用当地的教育培训资源,培训内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的农业生产特色设置。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课堂培训、学徒培训、现场示范教学、农民结对、建立培训基地等方式。

(四)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引导龙头企业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行业组织,在市场准入、信息咨询、规范经营行为、实施国家和行业标准、价格协调、调解利益纠纷、行业损害调查等方面发挥自我管理的作用,切实维护和保障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向行业协会适当放权,赋予协会一定职能,使协会真正成为服务于农民、服务于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中介。

改,杜绝无标生产和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

[1]李爱.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政府行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2]方言.农业产业化中的政府职能[J].四川政报,2002(25).

[3]蔡昉,都阳.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8刘易斯转折点及其政策挑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陈菲菲(1983.11—),女,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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