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狱价值*

2010-08-15 00:43
外语与翻译 2010年4期
关键词:罪犯刑罚惩罚

黄 姗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建福州 350003)

论监狱价值*

黄 姗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建福州 350003)

监狱虽诞生于西方,但其本身独特的发展轨迹和存在背景决定了特点的多样性。因此,对监狱制度的研究,必须摆脱仅仅从器物层面进行思考的思维定势,而应进行可以把握其本质的文化研究和价值研究。本文试图通过采纳演绎分析的路径对于监狱价值进行文化的透视,进而为科学把握监狱实体的本质和属性提供帮助。

惩罚;报应;矫正;更新

监狱包括监狱制度、监狱组织、监狱机构、监狱设施等庞杂内容和其所具有的行刑机构、专政工具、矫正机构等多维属性,因此对于监狱的认识、建构和创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而监狱价值,是指监狱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实体所促进的价值,这是从内在视角分析监狱文化得出的结论,即监狱本身的机构设置和功能属性在实现监狱自身目的方面的积极作用。监狱价值具体包括惩罚、报应、矫正和更新等几种价值,下面分述之。

一、报复性的惩罚价值

惩罚是需要首先考虑的监狱文化的内在价值。从监狱诞生之日起,惩罚即作为监狱存在的基本要素或明或暗地开始发挥作用了。惩罚既是刑罚执行的表现形式,也是刑罚适用的重要目的。本文将监狱文化的此种价值更精确地定义为“报复性的惩罚价值”。这种报复性的惩罚价值说明的是监狱文化中的暴力因素和监狱自身中所蕴含的非理性力量。因为尽管监狱对于罪犯实施刑罚的过程可能基于其他目的,但是“在最普通的刑罚中,在最微不足道的法律形式的细节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是活跃的报复力量。”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文明的进步过程就是社会纠纷解决的理性化过程。而合理的纠纷解决就是要适当地调整冲突双方的利益状态,并以此为一般社会成员提供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冲突和个人侵害行为,简单的调解和野蛮的同态复仇无法彻底消除矛盾。由共同体向危害他人利益的个人施加压力是最简单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此种压力的较强部分即是现代刑罚的雏形——“某种易感触的力量”。监狱最基本的功能便是刑罚执行,可以说,没有刑罚,就没有监狱。无论何种监狱形态和监狱形式,支撑监狱制度的精神元素中必定包含一种易感触的力量。这种易感触的力量便是监狱惩罚价值的直观体现。为什么监狱文化中一定要有这种制造痛苦的惩罚因素呢?很简单,最直接的原因便是为了报复,是制定法律的统治者对于侵犯他人权益的个人的合法报复。这种报复不是野蛮的、没有规矩的,但却仍然带有某种残酷性。统治者必须要对其施以某种残酷的报复,以在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重新确立自己的威望。在这里,树立权威的目的远比实现正义更为重要。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报复性惩罚价值所关注的实际上是权力—政治维度的监狱文化。带有明显报复印记的惩罚无非是为了彰显权力的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权力的强制性和威慑效应在监狱领域得到了生动的体现。也正是有了这种合法暴力的支撑,刑罚的威慑效果才总能得到体现。其他社会成员对于秩序的遵守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忌惮于此种惩罚的报复。因而,尽管监狱文明的进步可以表现在惩罚方式和惩罚对象以及惩罚限度的变化,但惩罚这一重要价值却始终如鬼魅一样游荡在监狱实体和监狱文化的每一个角落。

二、控制性的报应价值

从语义上看,“在英文中,报应一词为‘retribution’,指对所受的损害之回复、回报或补偿,以满足由受害者自然产生的报复或复仇的本能要求。日本学者认为,报应原则就是根据以恶报恶的法则为复仇的正义限度奠定理论的基础。”报应的含义大致如此。但刑罚中的报应原则有明显的时代色彩和理论背景。纵观刑法发展史,可以说,报应原则是一种建立在古典刑事学派思想基础上的刑罚观。但是,作为监狱文化内在价值的报应价值,不是一种历史的描述,而是对监狱文化积极作用的科学归纳。此种报应价值是构成监狱文化生存发展的内在属性,其有效性与某个刑法流派的兴衰无关。故而本文以“控制性的报应价值”来表明其自身的独特性。

控制性的报应价值,意在突出监狱文化中的理性因素,并着重说明报应价值的控制功能。曾有一个时期,只要社会秩序受到了侵犯,国家就可以天经地义地运用强制力对于罪犯进行报复。“没人质问国家是否具有杀人的权利,社会有权自卫。如果报复的手段超过犯罪的程度,那么至少可以作为对其他人的警告。”报应价值便成了克服这一情形的文化资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是犯罪仅须受到与其造成损害等量的处罚即可。过多的刑罚量既没有必要,也不会获得满意的效果。我们要做的是根据罪行来确定刑罚梯度,并根据罪行的大小适用相应强度的刑罚。这种报应不是残暴的报复,而是理性的权力运用和控制性的报应。监狱文化的报应价值蕴含着控制权力和控制秩序的合理成分。

控制性的报应价值是罪刑均衡原则的基础,而这种报应的限度事实上来自国家对于罪犯自由意志的肯认。因为犯罪人在意志上是自由的、自主的,在理性能力上是完善的,因此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行为的危害是显现犯罪意志的唯一客观情况,国家对于罪犯的处罚即只能以行为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为处罚尺度。更为重要的是,一旦作了这样的假设,国家意志便只能否定个人意志中带有敌对性的那部分,而不能完全否定个人意志。通过控制性的报应,国家也“倾向于使受惩罚的人承认这样做的目的,并认为这是他自己的意愿——这个意愿就包含在对他所参与的的、以痛苦的形式报复他的那个制度的维护之中。”虽然此种明显带有社会契约论色彩的说法值得怀疑,可是适度的报应确实反映了国家权力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控制性报应价值的精髓正在于国家与个人关系的某种实质变化。国家可以对于罪犯施加刑罚,但国家的暴力应当收敛于作为一般个体的罪犯的自由意志之处。

三、教化性的矫正价值

教化性矫正价值表征的是监狱文化中所蕴含的改变犯人性格和消除犯人危险的因素,其属于突出活动目的的价值范畴。教化性矫正价值在现代监狱领域的重要作用与国家对于犯罪人个体因素的重新关注密不可分。因为为了克服国家对违法者人身肆意惩罚的弊端,近代刑事领域关注的中心是犯罪人所为的不法行为。这种行为中心主义在强调价值判断对象客观化的基础上实现了刑罚的科学化和合理化。但是随着刑法体系的日趋完善和刑法理念的日趋稳定,关注犯罪行为的刑罚观念即被犯罪人本位的刑罚思想所取代。经过了这样的理念转型后,监狱被认为应具备矫正犯罪人的属性,即“全部刑罚活动应当立足于消除犯罪人身上的主观恶性,从而有效地防止重新犯罪。……刑罚的着眼点不是位于刑罚之前的犯罪,而是位于犯罪之后的重新犯罪的问题。,因而这种主张又被称为预防主义。”

具体地讲,作为监狱运行精神支撑的教化性矫正价值对现代监狱实践的最大影响在于,任何形态的监狱日常活动都表现为规范化的纪律约束和规范化的行刑过程。规范化的监狱运作是为了合理地矫正罪犯,因为长期形成的罪犯不良性格也只能通过长期的、规范的行为约束来矫正。只有通过日复一日的固定化的生产劳动和纪律束缚,罪犯已经丧失的规范观念才可以逐步得到确立。因而,教化性矫正突出的是监狱实践中重视细节的文化氛围。矫正价值的教化性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规范的日常性和规训的精细性,“它要通过‘训练’把大量混杂、无用、盲目流动的肉体和力量变成多样性的个别因素——小的独立细胞、有机的自治体、原生的连续统一体、结合性片段。‘规训’造就个人”显而易见,这是一种虽然小心翼翼但却是十分有效的塑造个人的技术和策略。监狱只不过是这种权力运用的典型形态而已,监狱文化也相应成为此种权力文化构成的主要组成部分。

四、回归性的更新价值

回归性的更新价值是监狱文化内在价值的崭新因素,是监狱理性自身演变过程中凸显出的积极的文化属性。从含义上看,“更新是通过改变罪犯原有的动机、价值观念、自我概念及态度来帮助他们重新社会化。”更新是矫正理念发展的新阶段,其强调的是犯罪人自身性格和行为方式的全面转化,因此在国外也称为“自新”或“更生”。监狱文化的更新价值说明监狱自身蕴含了促使罪犯自己积极转化的因素,而这种转化的方向和目的是回归社会。从回归社会的视角来看,罪犯的服刑过程不仅仅是一个接受惩罚和报应的过程,而且还是一个通过接受矫正脱离隔离状态、重新回到社会正常秩序的自控、自律和自新过程。回归性的更新价值意在表示监狱文化中的这种能动因素,可以说,它第一次使得权力主导的视角转变到了主体重塑的维度。

回归性更新价值的内涵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解读。首先,回归性更新价值的展现受益于罪犯人权理论精致化的积极推动。尊重罪犯的基本权利不是一个简单的口号和理论诉求,理论和实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其进行了精细化的研究。精细化的表现便是围绕罪犯形成了一个罪犯基本权利体系。罪犯基本权利体系的确立不仅促使国家将矫正因素引入到了监狱行刑过程,而且罪犯人权之一的复归权理论直接促进了更新价值的成熟。复归权是指一个社会成员虽然可能因危害行为被惩罚、被监禁,但其成员资格的享有确保了他始终享有通过努力重新回到正常社会秩序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罪犯必须在监狱中服刑的原因只是因为他的人身危险性和曾经的罪过,一旦基本的报应和报复得到了实现,罪犯回归社会的权利就不应被剥夺。因此,英国学者鲍葵桑提醒我们:“罪犯作为一个人,而且可以假定有资格享有共同利益中的一份,因而其具有人性的复归权,惩罚必须尽量注意到这一点。”其次,回归性更新价值的解读与监狱视野的拓展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和国家的变迁,监狱不再是那个与世隔绝的“巴士底狱”。监狱已经开始作为媒介和显微镜参与并反映现实了,其表现便是诸多知识话语进入了监狱领域。多学科的知识渗透虽然扩大了权力的效应,但同时也在稀释着权力的强制性。监狱运行不得不考虑心理学、精神病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因素的影响,监狱文化也具备了多样的知识属性。这个过程的结果“是把监狱变成一个建立一套知识的场所,用这套知识来调节教养活动。监狱不仅应该知道法官的裁决并根据现有的条例去执行裁决,而且应该不断地从犯人身上汲取那种能够把刑罚措施变成教养运作的知识。这种知识将能把对罪犯的惩罚变成对犯人的改造,使犯人有益于社会。”可以说,没有此种知识浸淫背景中的监狱社会化程度的增强,回归性的更新价值便难以成为监狱文化的内在价值。

[1][法 ]米歇尔·福柯.不正常的人[M].钱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陈兴良.刑罚的价值构造 (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加拿大 ]西莉亚·布朗奇菲尔德.刑罚的故事[M].郭建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英 ]鲍葵桑.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M].汪淑钧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6.

[5]刘强.美国刑事执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英 ]鲍葵桑.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M].汪淑钧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6.

[7][法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2010-09-11

黄姗 (1982-),女,福建福州人,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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