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反倾销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贸易实践*

2010-08-15 00:43方丰霞
外语与翻译 2010年4期
关键词:替代国税率市场经济

方丰霞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福建莆田 351254)

欧美反倾销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贸易实践*

方丰霞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福建莆田 351254)

美国和欧盟是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也是对中国提出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本文讨论了在反倾销中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的贸易实践,结合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现状,阐述了中国企业在出口中面临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非市场经济地位;欧美;贸易实践

一、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现状

(一)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现状

从 20世纪 90年代开始,国内学者开始积极探讨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测度,当时的世界银行调查报告和美国 CI A(中央情报局)的调查报告就已确认,中国 90%的消费品价格已经放开和自由化,不再有国家的干预和有指令性计划。当前,我国除了对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仍有价格控制或垄断经营外,绝大多数产品的市场价格都已完全放开。虽然国际社会对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但可以明确的是,市场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的基本体制特征。

(二)WTO成员国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持不同态度

可以肯定的是,我国的市场化进程正明显加快,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近两年来,经过不断的外交努力,我国就此问题的磋商与别国取得积极的进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从商务部获悉,2008年 2月 27日几内亚政府正式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至 2008年 2月,全世界已有 77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欧美拒绝承认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却可以承认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欧盟的一些人士也承认“给不给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政治决定,而不是技术决定”;近几年,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加上中国有别于美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及独立的外交政策,使得美国的商界和政界在中国加入WTO“最惠国待遇”这些大棒失去作用以后,都在寻求一种手段来遏制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正中下怀。所以,“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是贸易壁垒层面的技术问题,也不是单纯的中外贸易摩擦激化的产物,而是发达国家因中国崛起所设置的战略壁垒。

二、欧美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贸易实践

(一 )判定标准

欧盟、美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内容不完全一样,但理论实质是相同的。

欧盟标准取自 1998年《905/98号规则》有 5条:(1)企业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的决定;(2)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审计的财务账薄;(3)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资产的折旧、勾销账目、易货贸易、债务的偿还等,按市场经济法则进行,没有受以往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显著影响;(4)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受到《破产法》、《公司法》等的约束,企业成立或关闭不受政府干预;(5)汇率遵循市场规律。

美国标准取之 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有 6条:(1)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3)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4)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5)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6)中国出口管理问题。

(二 )贸易实践

1.欧美的替代国制度和一国一税制

根据欧盟反倾销基础条例的规定,在计算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时,委员会将根据类比国的价格来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对所有的中国出口商征收统一幅度的反倾销税,这是一般规则;而美国的一国一税制度是在反倾销实践中,不论中国企业应诉与否,美国商务部一律将所有中国企业加权平均得出一个出口价格,然后与替代国正常价格相比较得出一个中国统一税率,适用于所有中国企业。欧美的做法实质是一样的,在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适用“替代国制度”(类比国制度),而在确定反倾销税时采用“一国一税制度”。这种做法很不合理,欧美为了自身利益通常会选取正常价值比较高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全然不顾所选替代国与中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重大差异,完全忽略了中国出口产品在劳动力、管理和原材料成本比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低所具有的价格优势。一国一税制度更是严重挫伤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应诉企业花费巨大财力、人力,打赢了官司,其他企业坐享其成,打输了官司则要单独承担诉讼费用和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企业消极应诉更加“激励”欧美国家产业界提起更多的反倾销调查,形成恶性循环。

2.欧盟的从“一国一税”到“分别裁决”

欧盟反倾销基础条例也规定了例外规则,如果中国的出口商能够证明其生产和销售已经达到了相关的标准,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内销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或根据自己的出口价格获得单独税率。欧盟非市场经济待遇的例外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中国出口商在反倾销诉讼中的待遇,这是一种进步。早在 1991年欧盟小屏幕彩电案中,两家中日合资企业拥有高度的自主经营权,进口零部件及出口产品均不受国家控制,且这两个企业在办理一定手续后,能够自由汇出利润。这些都证明了这两家企业拥有一定的自主性,欧盟委员会最终赋予了单独待遇。其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欧盟在个案采取分别税率待遇的问题上一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直到 1996年欧盟向反倾销委员会提交了工作文件,提出了分别税率待遇的 8项内部标准。2000年,欧盟委员会将 8项条件缩减为 5项,并在提交的“6.15提案”附件三中首次将其完整披露。2002年又颁布 1972/2002号反倾销法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涉案企业申请单独待遇的 5条标准通过立法的形式正式予以确立。相对于一国一税制度而言,争取到分别裁决的税率对我国企业是有利的,然而在实践中,欧盟对分别裁决的 5个条件把握的非常严格,只有很少的中国企业能够完全符合条件。

3.美国的“单独税率”政策

很长一段时间,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单一的反倾销税。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市场经济已经逐步深入人心,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相应的,美国商务部也逐渐承认有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企业的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可以根据它们各自的倾销幅度确定单独的反倾销税率。在反倾销实践中,只要出口企业积极应诉并能证明其出口活动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不受政府控制,就可以获得单独税率。2008年 2月 19日,美国商务部对从中国进口的不锈钢钢管发起了反倾销调查。11家出口企业中只有浙江久立和广州永胜积极应诉,并提出单独税率的申请,但广州永胜考虑到要通过单独税率的标准测试并非易事,在核查阶段宣布退出申请。2009年 1月 2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把广州永胜视为其他中国相关出口企业,认定倾销幅度为 55.21%。对浙江久立给予单独税率的地位,认定倾销幅度为 10.53%。可见,出口企业应积极应诉争取单独税率地位。

4.美国的“市场导向行业测试法”

根据美国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市场经济方法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即在贸易实践中,商务部采用市场导向测试法。如果出口企业被认定为“市场导向产业”那就可以运用其自身的国内销售价格、出口第三国价格或者生产成本而不是根据替代国的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最终确定是否构成倾销和倾销幅度的高低。这使得在正常价值的计算上,中国出口企业也有了回旋的余地。企业能否被认定为市场导向行业必须达到以下三项标准:(1)政府不参与制定该项商品的生产计划;(2)该项工业属于私有制或集体所有制;(3)企业按市场价格购买用于生产该项商品的所有主要原材料和非原材料投入。中国多数出口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已不受政府控制而独立经营,能达到市场导向行业的前两个标准,但是这些企业基本上都没达到第三项标准。所以,至2005为止,还没有一例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申请到“市场导向行业”的待遇。

5.美国的生产要素法

在针对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还采用“生产要素”法来确定正常价值:既根据应诉企业报告的原材料、能源和人工耗用“量”乘以替代国价格。但是如果应诉企业从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原材料,同时又以市场经济国家的货币支付,则商务部可以直接采用应诉企业的采购价格,而不用替代国价格。但是如何处理既有市场经济采购又有非市场经济采购的原材料。根据美国法律,只要市场经济采购达到总采购数量的 10%即可以对该原材料适用市场经济采购价格,可是美国国内产业强烈批评,所以商务部于 2005年 5月 26日发布公告,宣布只有在市场经济采购占 50%的情况下才适用市场经济采购价格。虽然这个公告没有成为定论,但在随后的反倾销实践中开始适用。

6.美国 2006年后修改反倾销调查规则

2006年美国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采购原则和工资计算方法两项规则的修改,中国受到的冲击最大。2006年 10月 19日,美国商务部修改市场经济采购规则,规定中国企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原料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采购量少于原料总量的 33%,美国将对其使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成本,并按照该成本判定反倾销及反倾销税;但如果某企业所使用的钢材,60%从某个市场经济国家进口,40%在国内采购,那么全部钢材都可以按在市场经济国家采购价计算。另一项被修改的反倾销调查规则是将社会保险等福利收入加入了计算产品的人工成本,导致产品的实际价格升高,更容易超过进口国家的实际售出价,这对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非常不利。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介绍,2006年10月底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的中国小龙虾尾肉、焦炭、钢筋等行业的企业首当其冲,遭遇修改的反倾销调查规则。

三、结语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欧盟对华的贸易赤字已达 550亿元,欧洲面临巨大压力;而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也一直居高不下,又鉴于中国独特的政治体制,欧美各国就以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口实。可以说,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牵连着中国、美国及欧盟各国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是贸易摩擦激化的表现,更是西方国家某种战略考虑的结果。种种迹象表明,要让欧美等西方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绝非易事,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我们要理性看待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1]董晓宇,郝灵艳.中国市场化进程的定量研究:改革开放30年市场化指数的测度[J].当代经济管理,2010,32(6):8-13.

[2]陈立虎.关于《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替代国条款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115-120.

2010-09-26

方丰霞 (1974-),女,福建仙游人,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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