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真理和价值的统一
——从食品安全说起

2010-08-15 00:49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调控原则监管

王 莉

(贵州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坚持真理和价值的统一
——从食品安全说起

王 莉

(贵州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从真理与价值关系的角度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市场的调控监管就是价值因素,相关市场因素就是真理因素,而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在于二者关系未能理顺。真理和价值存在冲突,但根本层次上来说是统一的,正是这种统一为我们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些可能的途径。

真理;价值;政府;调控监管;市场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构建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政府调控监管和市场自发调节的争论。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成就,使得市场因素在充分解放社会生产力,释放长期被束缚的经济活力方面的积极作用受到了长期的肯定,而相比之下政府的调控监管被贴上了贬义的标签,其重要性被忽视了。在这样较为普遍的观念下,政府的调控监管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被削弱,由市场因素充分参与进来。在数十年里,这种观念深入人心。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自身的缺陷逐渐显现,其中食品安全问题在中国社会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2008年的“三鹿门”事件,更是使保障食品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成为政府和各方面学者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要市场自发调节还是要政府的调控监管,二者的关系如何协调,再一次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那么,怎么对待这个问题呢?从哲学的角度思考,就涉及到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的关系问题。

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人类活动的两大基本原则。按照真理原则,人们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循客观规律;按照价值原则,人们则要对客观事物进行价值评价,作出是非判断,进而决定行为选择。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的因素就是真理原则的体现;政府的调控监管就是价值原则的体现。二者的关系问题,正是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关系问题。因而,从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关系的角度对市场和政府的调控监管如何协调进行考察将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食品安全视野下的市场因素和政府调控监管

经历过计划经济的长期压抑,在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巨大成就面前,国人对市场的信心使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市场的因素被一再强调,而政府的角色似乎只能充当“守夜人”。这从我国产品免检制度就可得到证明。

我国产品免检制度的最主要依据是《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该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号令于2000年11月21日颁布,其初衷在于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事实证明,这些监督缺乏质检部门的主动执法,预防机制不足,而专注于免检企业的自律性及事后处罚,从而使免检制度成为企业逃避检查监督的手段,最终酿成了“三鹿门”事件的惨剧。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食品类产品免检制度已于2008年9月1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废除。

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因素的不足和政府调控监管的缺失使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到了公众的面前。事实上,市场失灵的理论早已指出,在过分注重市场调控的环境里,经营者的生产行为将盲目关注于追求利润的本能而忽视价值的诉求。正是在缺乏价值导向而盲目追求利润的引导下,三鹿高层不惜危害公众,甚至是婴幼儿的生命牟取不正当利益。

单纯依靠市场已经带来了如此严重的后果,未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何去何从呢?结论是显而易见的,在重视市场作用的同时,政府的调控监管是必不可少的,二者的协调统一才是明智的选择。

应当注意的是,政府的妄加调控监管同样不可取,“政府失灵”理论早已给出了科学的答案。政府调控监管的最佳状态应当是价值理念的引导。事无巨细,政府全面介入市场的后果同样可怕。

二、真理与价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和政府调控监管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其实正是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的关系。亘古至今,真理与价值的关系在哲学范畴内被长期争论,并且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被普遍认为是人类活动的两大原则,“是人类整个实践认识活动的发展史所包含和体现出来的重要的根本性原则、准则。”

真理是指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是与“谬误”、“错误”等相对立的概念。在我国古代的哲学体系中,真理通常通过“是”来表示,与之相对的概念是“非”。真理概念的发展在哲学历史发展中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实践理论的基础上,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相统一的手段用于认识真理的过程之中,建立起了对立于唯心主义真理观,同时又区别于机械唯物主义的惟一科学的真理观。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真理的实质在于主体的认识和客观对象的本质、规律的一致。人们必须经过实践的过程,才能使认识不断深化,获得与客观事物的本质相符合的真理性的认识。

所谓价值,主要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主体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意义。当认识客体被主体认为具有某种合目的性时,则该客体将会受到人们的追捧,石油工业的兴起正是此例的明证。

价值原则体现为一种主体性的原则,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人们对价值的认知会发生改变,其内容受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往往会留有时代的痕迹。因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反对任何超历史的观点,认为价值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存在永恒不变的价值标准和价值体系,衡量社会现象的根本价值尺度是是否有利于当时人们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

由以上的阐述,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也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内容,标志着通过实践向认识递进而实现的主观向客观的不断接近;价值作为客观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标志着在由实践到认识的过程中,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运动变化结果向主体接近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两者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世界中形成的一对范畴。具体来说,二者是存在矛盾的。美国哲学家格姆曾这样描述科学与价值的关系:“在日常想象的含混领域中,科学总是被当作某种超脱于价值的事业。人们不但认为科学与价值无关,而且认定这一想象中的价值中立性恰是科学的主要优点之一。于是,在科学与价值之间形成了一条鸿沟:一侧是陷入无休止争吵之中的价值泥潭,这里充满着任意性、不确定性,乃至完全的主观性;而另一侧耸立着雄伟的科学圣殿,那是一个未受价值玷污的纯正、清白之地。”这种真理与价值绝对对立的理论使得人们的认识过程备受困惑,在解答了客体“是什么”问题的基础上,对于“应该是什么”的问题,真理和价值间绝对的鸿沟让人们无从解答。就食品安全问题来看,在这种理论下,即便人们认识到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实质,也无法对这一问题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从而对问题加以规制,因为真理与价值是绝对对立的,这一结论显得有些荒谬。

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哲学家的任务不仅是认识世界,更重要的是改造世界。认识到价值和真理的对立对实际问题的解决意义不大,事实上,二者从根本上说是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真理和价值以实践为基础实现统一,任何成功的实践都是既遵循了客观真理,又创造了主体所需要的价值,真理和价值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实践的内在本性。这种统一性,为我们运用调控手段去规制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可能。

众所周知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下的僵化发展模式,把市场经济解放生产力的作用最高效地发挥出来,各样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基本处于“放养”状态,也就是任其本能自由地发展。在三十余年后的今天,当我们面对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发展成就时,却发现市场经济中积聚的问题已到了不治不行的程度。唯有将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入市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才可能真正地被建立起来。实现这个目标的必由之路就是政府的介入,将“价值”介入市场经济的发展“真理”中。

三、应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分析

“真理”和“价值”的统一必须通过主体遵照主客观及其条件的客观规定性和规律进行实践来实现。在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这个系统工程的过程中,尽管我们发现了真理和价值关系这条可行的途径,可是必要的方法选择是必需的。这一方法必须体现我国解决食品安全的价值导向,同时也必须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生产现状、特点和现阶段的条件。可以说,这是条艰辛之路。可喜的是,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正式施行,为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多迫切需要的制度和依据,其中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确立、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的严格监管以及“假一罚十”的规定,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和治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从真理和价值关系的角度审视这一问题,我们发现《食品安全法》并不能包治百病,很多有效的途径同样应当受到重视。为此,从论文理论的基本点出发,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几方面作为参考:

(一)通过完善食品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监管的科学高效,食品安全无小事。众所周知,“三鹿门”的惨剧正是发生在奶源生产、收购、销售的漏洞环节,任何对显存漏洞不加关注及时封堵的行为,其后果都可能是极其可怕的。我们应当采取的措施有,尽快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监管体系,构筑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明确食品安全各方面主客体概念,在《食品安全法》以外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构建起一个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二)以行政权力为引导,在全社会建立起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自治机构和社会监督力量。法律是保障政府行政意愿实现最强硬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但绝非唯一手段。行政机关运用灵活的行政手段,发挥引导作用,加大扶持力度,在社会中营造出人人重视食品安全、人人监督食品安全、人人遵守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毋庸置疑会收到更佳的效果。首先,我国政府应将食品安全作为公共价值观,进而成为融汇进整个社会脉搏的、不容违背的根本行为准则;其次,建立更加有效的行业协会、专家和公众的社会监督机构以及志愿者协会,赋予其良好的沟通途径和奖励机制,使其发挥防险、教育、监督、跟进整改、逐出行业等的综合作用,保证食品安全生产行业的纯洁性;再次,政府应充分调动公众、媒体的监督作用,运用网络信息的优势与其良好沟通并跟进处理,在如今食品安全人人重视的良好背景下,建立食品安全奖励基金等鼓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1]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44.

[2]金炳华.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63,65,234.

[3][美]格姆.科学价值与其他价值[J].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88,(4).

B02

A

1673-0046(2010)6-00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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