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

2010-08-15 00:49田川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助学商业银行贷款

田川

(太原大学,山西太原 030009)

浅谈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

田川

(太原大学,山西太原 030009)

高校助学贷款是国家为解决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而发放的资助性贷款,属于政府补贴贷款利息的商业信贷业务,但其偿还风险明显高于一般商业性贷款。

助学贷款;信贷风险;对策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从1999年开始实施以来,已经成为高校解决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学的主要方式,并且确实为大批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了帮助。然而近年来,随着大学生还款违约率不断提高,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助学贷款的坏账率一直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银行的本金回收,风险大、收益低,因此,商业银行对此积极性不是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规避风险有待于进一步思考和研究解决,以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科学、有效地运行。

一、当前我国高校助学贷款现状

当前我国实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所针对的是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的大学生,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采取信用贷款的方式,且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均由政府财政补贴,还款期限从毕业后四年延长为六年。这些表明,当前在我国实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基本上是由商业银行来办理的一种信贷业务,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和抵押。这些举措,虽然从政府行政部门来看是“以人为本”,使许多“寒门学子”不再因为支付不起学费而无学可上,但从商业银行的盈利本质上来看,是具有很大的风险存在。

据2008年4月的《重庆时报》报道,重庆大学、重庆医科大学等高校的学生在向某银行申请提助学贷款后,因到毕业还贷时,部分学生却未归还贷款,致使银行未回收贷款达496万多元。另据2009年1月的《江南都市报》报道,江西省共有76所公办高校申请助学贷款,截至2008年末,工行承办的全部国家助学贷款余额24007万元,进入还款期的有2328万元,其中违约余额1053万元,违约率为45.23%,这个数据与教育部统计的全国助学贷款平均违约率20%显然要高出一倍。截止到目前,早期申请贷款的学生已经毕业,进入还款期,但据教育部近期抽样的调查数据显示,贷款的学生在毕业以后有近20%的人不同程度地存在还款违约情况,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已经显现。

二、信贷业务及其风险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根据贷款主体的不同,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其中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银行发放的贷款。按照贷款的用途来分,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个人消费信贷的一种。作为国家指定的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来说,开办此类的消费信贷业务时,主要面临的是信用风险。

所谓信用风险就是指贷款人到期不偿还债务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将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无法履约的风险”。具体可分为两类:一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由于消费信贷以消费者的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因此收入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从而提高了信用风险。二是借款人的还款意识不强,这主要是由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意识所决定的。这要求还款人在负债期间能够主动承担还款义务的责任感和诚实可信的品德,加大了信用风险。

银行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时,主要面临的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需要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主要是贫困生、特困生,家庭条件比较差,无条件提供任何担保和抵押,仅凭贷款人的信用作保障。而当前我国个人信用系统尚未建立,使得国家助学贷款具有较高的风险。

2.在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中,有部分可能会中途退学或无法完成学业而提前离校;或毕业后工作不稳定,银行无法与其本人联系;还有毕业后找不到工作,无任何经济来源等等情况,都将使银行面临很高的流动性风险。

3.按照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最长为毕业后6年,对于银行来说,贷款期限相对较长。例如:若某借款人进入大学后从一年级即开始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则其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若其本科毕业后考上研究生,则贷款期限最长为13年。这样相对较长的贷款期限,会使商业银行变现能力的风险大大提高。

三、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措施

作为银行规避风险、获得利益,是正常举动。但国家助学贷款作为政府的政策性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广大贫困学生的福利,风险不能让学生来承担。这就要求找到一个切入点,科学防范风险,促进银行的积极性,切实使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采取措施:

1.建立并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管理系统,注重学生诚信教育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管理系统,与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捆绑,在查询学历的同时能够显示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记录个人在银行所有贷款及还款情况,在各银行间联网,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求采集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并对信用差的学生列入个人银行开户的“黑名单”,起到惩罚失信者、警示企图违约者和保护守信者的效果。

另一方面,高校要继续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多形式、多方位地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学生的债务确认和还贷跟踪督促等配合工作。

2.引入保险机制

当违约现象严重时,或还款不及时而出现拖欠时,各个省的地方财政和高校支付占贷款额度10.9%的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银行资金的流失,学校为此承担60%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学校今后将面临相当大的考验。另外,由于就业形势的不断变化,风险将越来越高。为降低这种风险,学校可尝试引入保险机制,让保险公司对助学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将风险有效转移,从而降低学生违约带来的风险。

3.建立国家助学贷款止损制度

银行针对高校学生所办理的助学贷款业务可以参照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实行贷款风险止损制度。例如: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在与当地政府、教育厅、学贷中心协商之后,将该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由原来的12%提高到的15%。当助学贷款违约率小于15%,节余部分全部奖励给高校和自治区学贷中心;当助学贷款违约率在15%~20%,所形成的损失由高校、开行内蒙古分行、学贷中心按照50%、40%、10%的比例分担;当违约率超过20%时,开行内蒙古分行将停止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形成的贷款损失由高校承担。这就要求做到一旦有个别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逾期率达到划定比例,即划定“红线”,凡是越过“红线”的学校,银行将逐渐减少或停止发放贷款,从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4.建立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基金

在当前个人诚信观念比较滞后,缺乏有效的市场手段调节银行经营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建立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基金,增强银行贷款风险保障。

(1)学校应在其国家助学贷款承办的商业银行开立担保基金账户,担保基金由学校负责,不低于贷款发生额的25%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

(2)学校应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前,将自己负责的资金注入担保基金专户,然后商业银行以担保基金账户余额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3)学校每年按照发放贷款额的百分比提取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应在每年年底全部进入担保基金账户,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

(4)国家助学贷款形成的损失,在扣除担保基金后,再由商业银行、学校、当地财政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1]周脉伏,成琴,葛大江.信贷风险管理[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段磊,王兵.高校助学贷款的信用危机分析及对策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09,(4).

G64

A

1673-0046(2010)6-0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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