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概况及启示

2010-08-15 00:49杨静
关键词:福利痛苦义务

杨静

英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概况及启示

杨静

英国是世界上动物福利制度最完备的国家。从英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原因入手,说明对动物福利进行立法不仅是人类对动物的道德义务同时也是人类自身需要的满足;法律不仅应保证动物的生存,还应保护动物不被虐待;我国有必要出台一部明确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

英国;动物福利;道德义务;立法

英国《动物保护法》规定:该法提及的“动物”包括家养动物和猎获或圈养动物两种;家养动物指的是任何马、驴、骡、牛、羊、猪、山羊、狗、猫、家禽或任何其他种类或物种的动物,无论是否属于为服务人类目的而被驯服的或正在被驯服的四足动物和其他动物均包括在内;猎获或圈养动物指的是任何种类或物种的非家养动物,无论是否是四足动物,包括被捕获或圈养的、残疾的或有受妨碍或阻止其逃跑的任何设施或装置束缚的鸟、鱼、和爬行动物。

“动物福利”泛指动物应该享有的免受虐待和享有适当生活标准福利,包括身心两个方面,涉及动物痛苦和快乐的各种广泛的感受。目前国际上公认的非野生动物福利概念包括动物的五大自由:(1)不受饥渴和营养不良困扰的自由。(2)不在恶劣环境中生活的自由。(3)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4)享有表达正常天性的自由。(5)不受恐惧和忧虑紧张的自由[1]。

动物福利法是指以动物福利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它是由国家或国家法定权力部门为了保护动物福利而制定的,由国家或法定执行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2]。动物福利法规旨在保护动物免受虐待,改善动物的生活品质。提倡动物福利并不是反对人类使用动物。人和动物是不同的,人类可以利用非人类动物,在利用中,人类的利益大于动物承受的限度,即可以接受,但人类要避免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并且要人道地对待动物。这就要求制订严格的法律,从法律上防止和惩罚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

一、英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渊源

英国关于动物立法的努力开始于1800年第一次提出的禁止斗牛的法律草案,但没有得到议会的批准。1809年,英国厄斯金爵士在议会上发表言论支持动物保护提案,这是第一次在立法机构正式辩论有关动物保护的法案。厄斯金爵士说,动物来到世界虽然是让我们使用,但不是让我们虐待的,动物虽然服从于人,但动物的权利应该同我们自己的权利一样神圣。我现在向诸位议员建议提出法案,如果得到议会的批准,将不仅是我国的荣耀,也将是世界历史上标志这一个时代的开端[3]。1821年,英国人道主义者马丁议员向议会提交禁止虐待马匹的议案,但仍未能通过。1822年,马丁在议会上再次提出该议案并最终获得通过,并且于1822年6月22日正式生效,成为英国法律,这一法律被称为《马丁法》(Martin’s act-an act to prevent the cruel and improper treatment of cattle《防止残酷和不良对待牲畜法》)。这是世界上首部为动物福利颁布的法律[4]。到了1849年,英国颁布了《防止虐待动物法》。该法规定,任何人如果对动物进行殴打、不良对待、过分使用、虐待或酷刑折磨,或者致使上述行为发生,均属犯罪行为,均将受到罚款。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执法当局从此有权对此类行为进行指控、起诉[5]。1850年以后,有关动物福利的法律开始关注利用动物做科学实验和其他实验的动护问题,于是,英国议会在1876年通过了《防止动物虐待法》。这部法律规定,在活体动物身体上进行任何旨在导致痛苦的实验均属非法,除非实验的目的是为了加深研究生物知识,拯救、延长生命或减轻痛苦。由于该法的实施,英国政府随后在内政部建立了一个规定性机制,要求进行生物实验的机构进行注册,试验人员需要申请获得相关的执照才能开展动物实验[5]。到了1911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著名的《动物保护法》(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该法将英伦三岛当时和之前的各个防止虐待动物的法规进行了整理和补充。《动物保护法》规定,残暴殴打、踢打、虐待、过度策骑、过度驱赶、过度负重、折磨、激怒或惊吓仍何动物,均属犯罪行为;任何肆意残暴或者不合理的行为以及不作为,而导致动物遭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均属犯罪行为;任何导致或促使此类虐待动物行为的人要负法律责任。2005年,英国议会提出了新的《动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草案,取代了《动物保护法》,这部法律在2006年年底通过,并于2007年4月6日正式生效。

英国动物福利保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变化,从把动物看做工具可以任意支配取乐甚至可以随意虐待的观念到保护动物不受无谓伤害,并且提倡用严厉的法律来惩罚虐待动物行为的转变。

二、英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原因

(一)达尔文进化论的提出

达尔文的《人类的由来及性选择》(或译作《人类起源》)宣称,人和低等动物有着共同起源,人是由古猿进化而来的。根据达尔文的进化论观点,许多动物都有基本概念能力,有一定的推理能力,有基本的道德感和复杂的情绪。动物不是机器,动物有着同人类相似的神经和感觉器官,动物有感觉痛苦与高兴的能力,动物和人类源于一个生命体。达尔文的进化论,让人们了解到动物也会感觉到痛苦,这使人们对动物产生怜悯心;而且,人类是从古猿进化而来的,人类的源头和其他生物的源头有联系,所以人类对其他非人类动物有着道德义务。

(二)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

1.间接的道德义务。在19世纪以前,法律不承认任何对动物的义务,动物并不为人类所关注。17世纪时,著名哲学家笛卡尔就认为,动物没有感觉,不会有痛苦、快乐或者其他的感觉;动物是上帝的机器,正如时钟是人类制造的机器一样,要说我们对动物有什么道德义务,那就是说我们对时钟有道德义务一样没有意义[6]。到了19世纪初,法律里有了关于动物的立法,但这时的立法涉及的对动物的道德义务实际上是人类对他人的义务,而不是对动物本身的义务。动物被视为物,在道德上无异于石头或时钟等无生命的物体,这种思想被康德所支持。康德认为,人类对动物无任何直接的道德义务,动物仅是服务于人类目的的手段,他们是“人的工具”,他们的存在就是为了让人类使用,其自身并无任何价值。如果说人对待动物的方式有什么重要的话,那仅仅是因为他会影响到别的人,“对动物残忍的人在跟别人打交道时心肠也会变硬”,“至于说动物,我们对他们没什么直接的义务”,动物的存在只是“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目的便是人”。[6]这种思想也体现在19世纪的英国社会中。在当时,人们将斗牛、斗鸡视为娱乐活动,动物受到残忍的对待。但同时,一些人也开始对身边受虐待的动物产生怜悯和同情,这种仁慈受到政府和上层人士的支持,因为政府和上层阶级希望能够通过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来增进民众的道德行为,减少犯罪、改善社会秩序。1800年,英国第一次提出了禁止斗牛的法律草案的事件。

2.直接的道德义务。到19世纪中叶,有学者提出人类对动物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不能让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这种直接的道德义务来源于人道主义原则,源于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边沁认为,尽管人类与动物之间存在差别,但二者之间也有重要的相似之处。人类与动物都能感受痛苦,而感受痛苦的能力——而非说话、推理或任何别的能力——就足以使动物具有道德意义,使人类对它们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边沁认为,这种义务的基础仅在于动物有感觉,而不在于它们有任何别的特征[7]。

三、英国动物福利立法的评价

道德义务没有强制性,所以道德义务不能强制要求人们停止虐待动物,因此即使出现了动物受虐待的事件也不会有强制力来保护动物的权利。但英国首先将人类对动物的义务上升为了法律的义务,把人对动物这种仁慈、怜爱、友善等道德义务上升为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义务,开创了动物福利法律保护的先例。“义务是社会成员们为满足价值层次最高的共同需求(共同利益)而防止个体有害行为的共同性约束。”[8]英国动物福利法规定的人对动物的法律义务,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国家基于对动物福利的公共伦理道德,社会风俗习惯或人类情感等公共利益的维护,基于对人类这样一种“仁慈”、“人道”的伦理和情感的维护,而在整体上对个人提出的必然要求,这不是处于人类社会以外的压力,而是出于人类的自我反省和自觉,是人类基于整体利益或共利益而自我附加的一种义务[9]。

按照卢梭的观点,存在“两个先于理性而存在的原则:一个原则是我们热切的关注我们的幸福和我们自己的保存,另一个原则使我们在看到任何有感觉的生物,主要是我们同类遭受灭亡或痛苦的时候,会感到一种天然的憎恶,我们的精神活动能够使这两个原则相互协调并且配合起来”[10]根据卢梭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人至少有两种感情的需要,第一种情感原则是对自我的爱,另外一种情感原则就是对他人和社会以及对其他有感觉的生物的爱怜、同情等感情需求[9]。也就是说,人在善待动物的同时也满足了自身情感的需要,英国对动物福利进行立法也是对人类自身需要的满足。

四、英国动物福利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不仅是对动物福利立法最早的国家,而且是动物福利标准最高的国家。经过长期的努力,英国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法律对相关概念、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有专门机构负责实施。继英国之后,美国、欧洲一些国家、澳大利亚都有了以人道主义原则为立法指导思想的动物福利法,这些国家都设立了一些专门的社会或政府机构来执行该类法律。

现在,全世界有大约100多个国家已经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我国,虽然有很多学者致力于动物福利立法,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动物虐待事件让人触目惊心,如“活熊取胆”、“硫酸泼熊”、“活猪注水”、以及“虐猫事件”等,有关动物福利的立法呼声也愈来愈高。在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我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是它保护的动物仅限于珍稀动物,而普通的野生动物和圈养动物并不在它的保护范围之内,而且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伤害野生动物行为的规定也非常少。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英国以及美国、欧洲、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动物福利立法经验,出台一部明确保护动物福利的动物福利法。同时,应在刑法中修改或增加一些涉及动物福利的条款,将动物福利法和刑法相结合,通过动物福利法来保护动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用刑法来惩罚违法者,这对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有帮助的。从长远看,对动物福利进行立法,善待动物、关爱动物,有助于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这关系到了人类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的和谐。

[1]考林.斯伯丁.动物福利[M].崔卫国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5.

[2]宋伟.善待生命—英国动物福利法律制度概要[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1:7.

[3]Animalrightshstory.http://www.animalrightshstory.org/arh-bibliography/ers-lord-erskine.htmL

[4]Actto preventthe cruel andimpropertreatmentof cattle,July 2 1822.见http://www.animalrightshistory.orgmar-richard-martin1822-britiancattle.html

[5]曹菡艾.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06.

[6]G.L弗兰西恩.动物权利导论:孩子与狗之间[M].张守东,刘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7,38.

[7]Jeremy Bentham.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Amhherst,N.Y.Prometheus Books,1988:310.

[8]张衡山.义务先定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117.

[9]常纪文.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76,373.

[10]宋希人.西方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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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3/97:5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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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999(2010)14-0059-02

杨静,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法学理论方向硕士研究生。

201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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