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的研究

2011-01-24 07:01余才伟
对外经贸 2011年6期
关键词:信保信用证单据

余才伟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一、概述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出口商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根据《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议》的规定将其拥有的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的前提下,银行向其提供的一种短期贸易融资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的范围包括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及信用证(L/C)为结算方式的出口合同,付款期限通常不超过180天。办理流程为:1.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申请买方信用限额;2.选择融资银行,凭保单、限额审批单到银行申请融资,银行核定融资额度;3.同银行签订《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议》,并交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签字盖章;4.出货并向中国信保申报,缴纳保险费;中国信保予以审核并确认;5.持办理融资业务所需的各项单据向银行申请办理出口贸易融资。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方式比较

(一)融资方式的比较

表1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方式比较

打包贷款 装船前融资L/C 利率较高 本币 以正本信用证作质押不具备

通过表1可以看出,打包贷款虽属于装船前融资,但只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融资,贷款币种只能为本币,贷款手续严格,利率较高,对中小企业而言不易获得,且缺少防止海外买家支付风险的功能,只限于贸易融资。

而出口押汇属于装船后融资,虽然范围广泛,不仅包括信用证项下的押汇,还包括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项下的押汇,贷款币种可供选择,融资条件也比打包贷款更宽松,利率按照市场利率,但只限于有物权证书做质押的业务,且一旦遭到拒付,融资银行可以向出口商进行追索,不具备防止海外买家支付风险的功能。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虽然也属于装船后融资,但其融资范围不仅包括出口押汇项下全部支付方式,还包括赊销方式,且贷款币种灵活,由于增加了中国信保的风险保证,出口企业向银行申请融资时可按银行一般风险贷款享受优惠利率。一旦发生海外买家支付风险,融资银行可以凭与出口企业和中国信保三方签订的《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议》向中国信保索偿。

(二)具备的优势

1.对出口企业的益处

(1)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遇到因商业信用风险及国家政治风险造成的收汇损失,可由中国信保补偿,达到了规避风险目的。减少了坏账对出口企业收益的影响,免除了出口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后顾之忧。

(2)由于获得了中国信保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企业向银行申请融资时便可享受低成本的融资支持,不仅可以降低因办理担保和提供抵押物、质押物而增加的成本,甚至还可按银行的一般风险贷款享受优惠利率。

(3)出口企业利用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这一融资新产品,可以提前将应收账款转换成流动资金,节约了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压,加速了企业的资金流动。

(4)在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获得了收汇的可靠保证之后,出口企业便可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更为灵活的结算方式,如D/P、D/A或O/A等,从而增加成交机会,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对银行的益处

(1)银行可以更为放心地对出口企业采取的一些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进行融资,如赊销(O/A)项下的出口发票贴现,实现银行业务的创新,发展潜在的客户,拓展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市场,同时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

(2)企业收汇安全得到保障,并间接保障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同时,商业信用升级为国家保险公司信用,银行根据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程度,在考虑是否提供融资以及融资金额等方面可以更容易地做出决定。

(3)银行在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中,利用中国信保在国外客户资信调查方面的优势,可以获取对国外进口商和国外市场的风险信息,节约了对客户资信调查和业务风险调查等费用,从而便于决策。

3.对中国信保的益处

(1)银行为出口企业提供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的承诺,增加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对出口企业的吸引力,促使更多的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从而扩大了中国信保的业务量。

(2)中国信保通过和银行建立的合作关系,可以获取银行的广大客户资源,联合开发客户的潜在需求,共同营销,扩大中国信保的客户群。

(3)通过与银行的合作,有利于中国信保创新业务品种,调整业务结构,改善业务运营机制。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的风险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免责条款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通常对下列与出口信用保险保障范围不相关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通常可以由货物运输保险或者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银行擅自放单、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货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进口商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或者进口商在获得各种必要许可前从事交易,致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批复的有效信用限额前出口所发生的损失;在保险风险发生后出口的损失;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所引起的损失。

4.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保险人对虚假或无效信用证不承担责任,对因单据不符点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延迟、遗失、残缺不全或错误邮递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5.未经特别约定,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在被保险人提交单据前发生的一切损失;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6.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单所列明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二)银行风险

1.贸易单据的非真实性

贸易单据的非真实性问题,在理论和实际业务操作上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如江苏某出口企业利用贸易单据的非真实性,通过伪造单据的方式向中国信保投保,并以该保单融资骗取江苏某银行800万元,因此无论是何种交易方式,都要警惕利用贸易单据的非真实性诈骗银行的可能性。

2.L/C不符点造成利益损失

结算方式为L/C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时,如果信用证出现不符点,中国信保对于货物赔偿是免责的,对于转卖费、往返路费、滞港费也是免责的,因此融资银行在出现L/C不符点的情况下所能承载于保单上的利益几乎为零。

3.贷款合同所指定的相对封闭还款路径遭受破坏

由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不需要传统抵押贷款所需的实物担保财产,如果出口企业通过躲避、恶意破产、恶意拖欠以及故意转移可诉资产等行为人为地破坏其和融资银行在贷款协议中约定的相对封闭的还款路径,融资银行将面临呆账、坏账高筑的危险,而出口企业却收了买家的货款,获得了双重不当得利。

四、风险的防范

(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防范

银行应该加强与中国信保的合作,建立“银保联盟”,由中国信保帮助银行防范风险,规避免责条款。

(二)贸易单据非真实性的防范

银行可以通过出口企业的经营年限、资信状况、在银行办理结算业务的时间长短、有无历史收汇不良记录等方面的调查对出口企业甄别考查,防范虚假单据。

银行对出口企业的全套单据的验证不能够仅仅停留在单据的表面真伪上,还应该积极主动地和单据的制订人、出具人或相关单位进行核对,以判别其真伪。

(三)L/C不符点的防范

对于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以及信用证的软条款等最基本的问题,银行应该非常谨慎。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是否一致,如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及无法执行的条款,必须要求客户及时改证,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

(四)还款路径遭受破坏的防范

尽可能签署银行、出口企业、买家之间的三方还款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买家的还款相对人为银行,避免在还款路径上面因出口企业的道德风险使得融资银行处于出口企业躲避、恶意破产、恶意拖欠以及故意转移可诉资产等的不利地位,同时也可以避免银行在追讨、起诉等方面带来的人力、物力成本。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与案例[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50.

[2]赵雪燕.我国中小企业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问题研究[J].消费导刊,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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