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顶层与专门监管机制

2011-03-31 09:53蒋美仕胡二龙
关键词:卫生部不端诚信

蒋美仕,胡二龙

(中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在科技实力已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知识社会,系统分析与综合评判美国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顶层和专门监督管理机制,对于正面临日益猖獗的科研不端行为事件严重挑战的国家,既寻求合理、可行和有效的监管手段又推动其创新型建设步伐,显然在认识论、方法论及具体程序与方法方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借鉴意义。

一、美国科研不端行为的顶层监管机制

美国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顶层监管机制,主要由总统执行办公室中的政府机构——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与非政府咨询性机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及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PCAST)的统一协调机制,以及联邦政府各部门或机构与半官方和非政府机构之间的分工互补机制所构成。

(一)OSTP-NSTC-PCAST: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统一协调机制

美国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统一协调机制主要表现为: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和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PCAST)这三个机构,它们不仅协同为美国最高行政长官——总统及其执行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EOP)进行科技决策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而且根据科技发展需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由总统及其执行办公室授权,以OSTP这一官方机构为首,联合NSTC或PCAST非官方咨询机构协商提议、起草、修改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和法规。这也是整个体系中对于科研不端行为实施监管的最顶层机制,并对其下各层级监管机制的健康、有序和高效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统一、协调和引导作用。

依据《1976年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优先权法案》(《公法》第94-282条),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 Technology Policy, OSTP)是由美国国会在总统执行办公室内设立的,就国内国际事务中科学技术的影响向总统及其他内阁成员提供宽广建议要求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作用具体体现为:根据1976年法案,以及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和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PCAST)决策咨询的总统及其执行办公室的授权,提议、起草以及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并最终定案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和法规。例如,2000年12月6日在《联邦公告》上发布并生效的《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即是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授意下由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提议、起草、修改,最终定案并由总统执行办公室发布生效的联邦法规。

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总统的权力,总统克林顿于1993年11月23日签署和发布第12881号总统行政命令,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 NSTC))。这一内阁级别的委员会,主要是在行政部门内部协调跨越不同实体的科学技术政策,这些实体构成了联邦的研究与开发事业。根据有关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资料可以发现,NSTC在应对科研不端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通过在OSTP机构内部办公室主任和总顾问分支机构中设立NSTC行政主管,在OSTP副主任及科学事务常务副主任、OSTP副主任及技术事务常务副主任主管的分支机构中都设立NSTC代表,从而参与OSTP的有关计划和活动,提出相应的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1]

2001年9月30日,G.W.布什(George Walker Bush,习称小布什)签署第13226号总统行政命令,组建了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President’s Council of Advisor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CAST)。作为一个非官方的咨询性机构,其在管理方面具有如下特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应PCAST联合主席的要求,行政部门和机构的首脑将为其提供关于科学技术事务方面的信息;经与官方磋商,为了向其提供初步的非约束性信息,PCAST被授权召集特别工作小组;尽管其成员的工作属于无偿服务性质,但根据关于从事间歇性服务公职的个人的法律规定,可以允许他们获得包括以出差津贴代替工作津贴在内的旅行开支;PCAST的任何费用,将可以从给予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经费的可利用资金中列支;经官方同意,OSTP将提供这些与PCAST可能需求一致的行政服务。[2]与NSTC类似,美国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在应对科研不端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通过在OSTP副主任及科学事务常务副主任、OSTP副主任及技术事务常务副主任主管的分支机构中都设立PCAST代表,从而参与OSTP的有关计划和活动,提出相应的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3]

(二)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美国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部门间分工互补机制

在2000年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联邦法规《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统一指导下,联邦政府各部门和机构、半官方性独立科技机构以及非政府科技组织之间,既各自颁发相对独立又密切配合、相互补充的法规政策体系,成立相应的监管机构,从而形成部门之间的协调与互补监管机制。

联邦政府各部门: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部门间分工机制。如前所述,联邦政府各部门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协调机制,其首要和最重要的是以卫生部(HHS)为骨干,包括国防部(DOD)、能源部(DOE)、劳工部(DOL)、交通部(DOT)、教育部(ED)、退伍军人事务部(DVA)、环境保护局(EPA)、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等联邦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为应对科研不端行为而制定和实施了各部门的规章,组建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形成了部门间的协调监管机制。

1989年8月8日,美国卫生部(HHS)发布了其最终法规——《受奖者和申请者机构对于处理与报告可能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责任》(42CFR part 50,subpart A.54 FR 32446)。该法规规定了受奖者和申请者机构对于调查可能的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要责任,并要求这些机构就建立相应的调查政策和程序问题,作出最初的书面保证。在一个财政年度期间,这些机构也必须按年度汇报有关举报数据和类型、处理的调查情况。该法规不仅把当时公共卫生署(PHS)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加以了法典化,而且为机构质询和调查提供了一般性的指导原则。[4]

为了贯彻执行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于2000年12月6日颁布的《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的统一法规,美国交通部于2002年2月颁发了《对于OSTP联邦政策的执行指南》,环保署于2003年3月18日出台了《关于应对研究不端行为的政策和程序》,2003年9月12日劳工部颁发了《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政策声明》,2004年5月14日国防部制定并实施了《关于研究诚信与不端行为指南》,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于2004年7月14日颁布了《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调查》,2005年5月17日卫生部(HHS)修订并颁布了《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公共卫生署政策》的部门法规,2005年6月、11月能源部和教育部分别颁发了相同的政策。退伍军人事务部也于2006年1月9日颁布了《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政策》的部门法规。

其中,特别是卫生部(HHS)修订的《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公共卫生署政策》,不仅在界定不端行为定义方面与联邦法规保持了密切的一致性,而且既对与不端行为相关主体的职责、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权益保护,又对不端行为的举报、质疑、调查和处理的程序以及不端行为人相应责任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5]在某种意义上,卫生部的这一政策规章成为了贯彻执行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联邦法规的详尽、周密、细致的实施方案和部门法规典范。

半官方独立机构: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补充机制之一。美国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半官方性的独立科技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和国家人文学科基金(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Humanities,NEH)等,他们为此而颁发了一系列的一般性政策,并由此形成半官方独立科技管理机构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补充监管机制。

独立于总统行政机构之外,根据美国总统签署的《国家科学基金会法》于1950年成立,作为美国联邦政府为资助基础研究、促进科学教育、发展科技情报工作、促进国际合作而专设的独立科技管理机构——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6]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职能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法规政策制定和实施方面。早在1987年7月1日NSF就制定实施了相当于部门规章和政策的机构政策——《科学和工程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并于1991年成为联邦45 CFR Part 689法规(Fed.Reg.56(93),22286~22290),此后根据2000年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法规于2002年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二是根据美国《1976年总监察长法案》(1978年修订)成立了监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Inspector General, OIG)。监察长办公室(OIG)除了承担监管联邦资助项目及其经费的使用效率、效力和管理不善等正常使命以外,还要履行监管欺诈、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和保证研究诚信的崇高职责。国家科学基金会监察长办公室(OIG)直接对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主任和国会负责。

美国国家人文学科基金(NEH)是一个创立于1965年的独立的联邦机构,它是美国最大的人文学科项目资助者。国家人文学科基金由一名主席领导,由26名著名民间人士组成一个董事会,他们都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主席任期为每4年一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为每6年一届。[6]遵照2000年12月6日发布在《第65号联邦公报》(76260-76264页)的《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规定,国家人文学科基金(NEH)于2001年11月颁发了《研究不端行为政策》,规定了适用于受NEH资助的内部和外部研究项目的研究不端行为举报处理程序。这一政策反映了美国国家人文学科基金(NEH)对于研究档案及其开发过程的精确性、可靠性的极大关注。作为在联邦政策中得以定义的研究不端行为,“研究”包括所有基础的、应用的和实证的研究。[7]

非政府组织: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补充机制之二。美国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非政府或非官方组织,主要包括美国国家学院(National Academies)与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等。在应对科研不端行为方面,根据形势要求和2000年《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规定,它们通过颁布和实施一系列的相关政策,从而形成了美国非官方组织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补充监管机制。

美国国家学院(National Academies)由国家科学院(NAS)、国家工程院(NAE)、医学研究院(IOM)和国家研究理事会(NRC)等四个部分组成。从历史渊源上来看,根据林肯总统1863年3月3日签署的国会法令而建立的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NAS),属于美国科学界荣誉性及政府咨询机构。它不是政府部门,而是民间的、非营利的、科学家的荣誉性自治组织,以国家研究理事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NRC )为执行机构,其工作程序通常是由美国国会专门委员会授权或由联邦政府部门提出,由国家研究理事会的管理委员会确定所承担的关于当代科技问题的研究项目,并组织国家科学院及国家工程院、医学研究院和全国其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小组进行研究并作出答复。

关于科学家行为规范、科学道德、研究伦理以及科研诚信的研究、教育训练与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事务,美国国家学院及其四个组成部分不仅始终走在美国政府政策与法规规章之前,而且对于推动这些政策法规规章的制定及其修正都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例如,国家研究理事会(NRC)早在1985就编辑发布了《NRC共享研究数据或资料》(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s Sharing Research Data)的研究报告;国家科学院出版社在1989年首次出版了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国家科学院(NAS)关于怎样当一名科学家》(NAS ’s On Being a Scientist,First Edition)(1995年第2版,2009年第3版);医学研究院(IOM)在1989年分别编辑并发布《健康卫生科学中的负责任研究行为》(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 in the Health Sciences)研究报告、《学术或研究型企业中的政府-大学-产业合作或协商研究之科学与技术》(the Government-University-Industry Research Roundtabl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the Academic Enterprise)。[8]特别地,为了回应卫生部(HHS)和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有关“科研不端行为”政策,从1989年开始的关于科学责任与研究行为问题检查的专门研究中,美国国家科学院(NAS)、工程院(NAE)、医学科学院(IOM)联合成立“科学责任与研究行为小组”——科学、工程和公共政策委员会(Committee on Science, Engineering and Public Policy,COSEPUP),于1992年撰写出版了《负责任的科学(卷1):保证研究过程的诚信》[9]一书。而为了营造培育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环境,全面保证科研诚信、切实防范科研不端行为,医学科学院(IOM)与国家科学理事会(NRC)于2001年联合成立“研究环境诚信评估委员会”,并于2002年编辑出版了《科研诚信:营造一种促进负责任行为的环境》。[10]

特别是自其《科学》(Science)杂志创刊以来,通过刊发各界专家学者有关科学伦理、科研道德建设的学术研究或评论性文章,以制止和预防科研不端、促进负责任的科学研究行为以及保证科研诚信。例如,1950年6月16日发表了W.皮格曼(Ward Pigman)和E.B.卡迈克尔(Emmett B.Carmichael)合著的《科学家的伦理规章》。[11]1961年发表W.O.白科(William O.Baker)的《科学的道德非中立性》文章认为,公共道德决定了一名科学家可以或者不可以做什么,并且科学家需要取得公众的信任。[12]在1964年《科学》杂志发表的《科学出版伦理》文章中,D.J.S.普赖斯(Derek J.De Solla Price)讨论了自由公开或发表、信用、引用、检索、有效性和奖学金等问题。[13]1965年则发表了B.格拉斯(Bentley Glass)以一些实际案例阐述其哲学基础的论文。[14]1968年发表了R.K.默顿(Robert King Merton)阐述“对那些已经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对那些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著名思想的《科学中的“马太效应”》。[15]1977年发表了A.科曼德(A.Cournand)的《科学家及其关系的道德规范守则》。[16]1981年,同一期《科学》杂志上分别刊载了W.J.布洛德 (W.J.Broad)的《欺诈与科学的结构》[17]和J.T.艾德塞尔(John T.Edsall)的《科学责任的两个方面》。[18]此外,由J.T.艾德塞尔编辑、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出版的《科学自由与责任》(John T.Edsall, 1975)小册子中,汇总了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委员会关于科学自由与责任的许多讨论,其包括科学与价值、数据完整性、思想或观念剽窃或偷窃、知情同意、潜在的禁止研究领域或范围、秘密以及对公众的责任。1980年,华盛顿特区(Washington, DC)出版了由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多人(Rosemary Chalk, Mark S.Frankel, and Sallie B.Chafer)编辑有关各专业学会活动摘要的《AAAS职业伦理计划》。1983年,加利福尼亚科学院美国科学促进会太平洋分会,出版了一部有关欺诈行为的13篇论文集——《科学的黑暗或阴暗面》,等等。

二、美国科研不端行为的专门监管机制

美国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专门监管机制,主要体现在专门设立于卫生部的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研究诚信办公室(ORI),以及在联邦政府各部门和机构中辅助设立的监察长办公室(OIG)的组织结构、任务、使命及其职责履行方面。

(一)卫生部研究诚信办公室(ORI)

作为美国政府部门中唯一的专职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管理机构,研究诚信办公室(ORI)主要由主任办公室、调查监督部、教育与诚信部以及总顾问室的研究监督法律组等4个机构有机组成。具体可以从ORI的由来、职责演变、组织系统结构及其下属机构教育与诚信部(OEI)所出版的年度报告及简讯来考察其特殊作用。

为了适应公共卫生署法案(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原第493项内容以及贯彻执行其该方面全部责任,为了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和发布一个最终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对于申请或接受公共卫生署(PHS)研究资助的外部机构的必备条件,PHS于1989年组建了两个办公室:其一是处于国家卫生研究院(NIH)主任办公室内的科学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Scientific Integrity,OSI);其二是隶属于助理卫生部长办公室(Office of Assitant Secretary in Health,OASH)的科学诚信审查办公室(Office of Scientific Integrity Review, OSIR)。前者主要负责监督由那些机构执行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以及必要时对调查的引导;后者的职责在于为调查提供第二级的审查,以及为PHS开发科研诚信政策。

自1992年由科学诚信办公室(OSI)和科学诚信审查办公室(OSIR)合并组建以来,随着科研不端行为发展趋势的演进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变更,美国卫生部研究诚信办公室(ORI)的职责也在随之不断地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根据美国卫生部部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Secretary,OS)与公共卫生和科学办公室(Office of Public Health and Science,OPHS)于2000年5月12日第65卷第93号《联邦公告》(Federal Register)上发布的《机构、功能及其授权声明》(Statement of Organization, Functions, and Delegations of Authority, p.30600~30601.)通告规定,在注明日期为1995年11月9日第60卷第56606~06号《联邦公告》(60 FR 56606~06, p.30601.)作为最近修正的研究诚信办公室(ORI),正被修改进行由卫生部(HHS)部长批准的政策调整。特别地,该通告即将反映:为了响应卷入科研不端行为或受公共卫生署(PHS)各组分或业务部门支持的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卫生部助理部长(Assistant Secretary for Health,ASH)将处罚被提议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结果与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ions);以前由研究诚信办公室(ORI)管理的直接调查,其内部研究(项目)将由公共卫生署(PHS)各业务部门管理,其外部研究(项目)将由监察长办公室(OIG)管理;研究诚信办公室(ORI)的角色与结构,将被改变为更加集中于通过扩展的教育项目预防不端行为及促进科研诚信。[19]

通过考察研究诚信办公室(ORI)的网页信息资料发现,除了提出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结果与行政诉讼以应对卷入科研不端行为或受公共卫生署(PHS)各业务部门支持的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以及后述研究诚信办公室(ORI)主任及其各机构职责以外,目前研究诚信办公室(ORI)执行的主要职责也逐渐转向以下几个方面:①开发关于侦查、调查和预防研究不端行为与负责任研究行为(RCR)的政策、程序及规章;②评审与监督由申请者和受奖者机构、内部研究项目以及卫生部监察长办公室(OIG)管理的研究不端行为调查;③就研究不端行为裁决与行政行为问题,为助理卫生部长决策、受到上诉提供建议和咨询;④在进入卫生部(HHS)部门上诉委员会(Departmental Appeals Board,DAB)程序之前,有助于总顾问室(Office of the General Counsel, OGC)了解案例实情;⑤为应对研究不端行为举报的机构提供技术上的援助;⑥为了教导负责任研究行为、促进科研诚信、预防研究不端行为以及提高处理研究不端行为举报能力而贯彻相应的活动、执行相关的计划;⑦为了建立研究不端行为、科研诚信及其预防的知识库,为了完善卫生部(HHS)研究诚信政策与程序,管理有关政策分析、评估和研究活动;⑧为了维护制度保障功能、响应对于揭发者报复行为的举报、协调内部和外部的政策与程序以及回应信息自由法案和保密法案的要求,管理相关的项目或计划。[20]

研究诚信办公室(ORI)的年度报告与简讯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不仅是研究诚信办公室(ORI)教育与诚信部(DEI)履行其内在本职工作的重要表现,而且通过它们的出版既可以向各政府部门及其机构、各大学与研究机构等基层组织、各研究人员、媒体及普通公众传播与扩散有关信息,又可以监督、警示、教育及预防科研不端行为。通过网络文献检索发现,自1993年以来美国卫生部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就已经出版了有关其活动的数个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s)。除了《年度报告1993》可以依据请求获得复制件以外,而自1995年4月至2008年6月出版的共计14个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年度报告(1994~2007),则可以从网上获得其PDF格式的电子文本。此外,1989~1990、1991~1992这两个双年度报告,不仅提供了研究诚信办公室(ORI)于1992年6月创立之前的有关公共卫生署(PHS)努力响应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与促进科研诚信的信息,而且通过请求也可以获得其复制件。[21]

综合考察与对比分析自1994至2007年的14个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年度报告,其结果显示:

①一方面,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年度报告1994~1995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其几乎完全相同的目录设计及内容安排上。另一方面,表面上看,尽管该两个年度报告的唯一区别在于第六项(Ⅵ)的主题名称中1995比1994多了一个“科研”或“研究”(Research)修饰词,但在具体内容安排上1994比1995年的却更丰富一些。②不同于多达10个主题内容设计的前述两个报告,在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年度报告1996~2000的目录中,除了少数主题安排次序的颠倒、个别把附录明确纳入主题编号、个别将集锦置于篇首、年度报告2000将第二个主题由“教育与外展”更改为“教育与预防”等差别以外,其基本上都包括开篇的集锦(HIGHLIGHTS)、科研不端行为(Scientific Misconduct)、机构依从(Institutional Compliance)、教育与外展(Education and Outreach)、信息与保密(Information and Privacy)以及附录(Appendices)等主题内容。③在ORI年度报告2001~2007中,诸报告主题及其内容设计已经基本固定下来,它们都包括集锦、对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响应(Responding to Research Misconduct Alligations)、教育与预防、关于科研诚信与研究不端行为的研究(Research on Research Integrity and Research Misconduct)、机构依从、信息与保密以及附录等主题内容。其具体内容安排即目录可以参见《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年度报告2007》目录[22]。

为了培养科研机构与公共卫生署(PHS)之间已被开发的合作关系以及追求在处理不端行为举报与促进PHS所支持的研究的共同利益,自1993年起,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已出版了一种季刊式的简讯(a quarterly newsletter)。从每一期简讯的主题及其内容设计来看,在2001年6月号以前,除了1993年4月出版的第2期明确列出包括国家卫生研究院(NIH)在训练授权申请中加强负责任研究行为(RCR)要求等内容的目录[23]以外,其他所有年份出的任何一期简讯都未特别地作目录设计,而是依据不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编排。自2001年第3期起至2009年的第3期止,其不仅对内容作了统一的目录设计,而且在颜色、版式等方面都固定地作了精心的编排。

(二)卫生部及其他各部门监察长办公室(OIG)

除了研究诚信办公室(ORI)以外,卫生部(HHS)内部还有依据1976和1978年总监察长法案而成立的、独立的监察长办公室或监察署 (the 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OIG),在应对科研不端行为事件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主要职责或使命是提高包括国家卫生研究院(NIH)在内的美国卫生部(HHS)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增强其效力并提升其诚信。它通过开发各种方法与技术以侦查与预防欺诈、浪费和滥用或管理不善。根据《1985年健康研究扩展法案》,卫生部监察长办公室(OIG)于1985年完成了名为《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的研究报告,其所完成的监察报告,直接呈交给卫生部部长和美国国会。

根据《公法95-452》的委托授权,卫生部监察长办公室(OIG)的使命不仅表现在保障卫生部(HHS)所支持研究项目的诚信,而且应保障这些项目的受益人的健康和福利。监察长办公室(OIG)的职责在于:将上述项目、管理问题及其矫正建议向卫生部部长和国会报告。监察长办公室(OIG)的责任,通过由审计、调查、检查及履行其他相关任务功能的组分所构成的全国性网络而得到执行。[24]此外,几乎每个联邦政府部门都设立了监察长办公室(OIG),担负着类似于卫生部监察长办公室(OIG)的职责。而根据可查证的网络文献记载,自1989年至今,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监察长办公室(OIG),除了1989(9月)、1991(9月)、1992(3月)只有单本以外,其他年份都是在春季的3月和秋季的9月各出版1个半年度的《监察长报告》。[25]

三、简要评价

无论是来自于美国卫生部研究诚信办公室(ORI)的年度报告,还是来自于卫生部和其他部门监察长办公室(OIG)的半年度报告,尽管其研究结果都显示了科研不端行为还时有发生、科研欺诈事件也不断地被举报,但在上述顶层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专门监管机制运作及日益完善过程中,同时结合另著文论述的基层监管机制,其不仅使已经发生并被举报投诉的不端行为事件能得到正确、及时、公平、有效和秘密地处理,而且通过政府和非政府部门间、机构间、基层组织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分工合作,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伦理、教育、训练和研究等综合防范手段,其还可以减少和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OSTP,OSTP ORGANIZATION,http://www.ostp.gov/galleries/default-file/OSTPOrgChart.pdf.

[2]President Signs PCAST Executive Order, http://www.whitehouse.gov/news/releases/2001/10/20011001-1.html.

[3]OSTP,OSTP ORGANIZATION,http://www.ostp.gov/galleries/default-file/OSTPOrgChart.pdf.

[4]HHS,Public Health Service Policies on Research Misconduct,Federal Register/Vol.69,No.74/Friday, April 16,2004/Proposed Rules,p.20778.

[5]HHS, 42 CFR Parts 50 and 93 Public Health Service Policies on Research Misconduct, Federal Register/Vol.70,No.94/Tuesday,May 17,2005/Rules and Regulations, p.28370-28399.

[6]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Humanities,NEH Overview, http://www.neh.gov/whoweare/overview.html.

[7]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Humanities,Research Misconduct Policy, http://www.neh.gov/grants/guidelines/researchmisconduct.html.

[8]Panel on Scientific Responsibility and the Conduct of Research,Responsible Science Volume I: Ensuring the Integrity of the Research Process,National Academy Press,1992,ppⅩ.

[9]Panel on Scientific Responsibility and the Conduct of Research,Responsible Science Volume I: Ensuring the Integrity of the Research Process,National Academy Press,1992.

[10]Committee on Assessing Integrity in Research Environments,Integrity in Scientific Research: Creating an Environment That Promotes Responsible Conduct,National Academy Press,2002.

[11]Ward Pigman and Emmett B.Carmichael, An Ethical Code for Scientists, Science, 1950 (June 16), p.643-647.

[12]William O.Baker, The Moral Un-Neutrality of Science, Science, 1961,133,p.261-263.

[13]Derek J.De Solla Price, Ethics of Scientific Publication, Science, 1964,144,p.655-657.

[14]Bentley Glass, The Ethical Basis of Science, Science, 1965, 150,p.1254-1261.

[15]Robert K.Merton, The Matthew Effect in Science, Science, 1968, 159, p.53-63.

[16]A.Cournand, The Code of the Scientist and its Relation to Ethics, Science, 1977, 198, p.699-705.

[17]W.J.Broad, Fraud and the Structure of Science, Science, 1981, 212, p.137-141.

[18]John T.Edsall, Two Aspects of Scientific Responsibility, Science, 1981, 212, p.11-14.

[19]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Policies-ORI Mission,http://ori.dhhs.gov/policies/ORI_Mission.shtml.

[20]Office of Reasearch Integrity,About ORI, http://ori.dhhs.gov/about/index.shtml.

[21]Office of Reasearch Integrity,Publications-Annual Reports, http://ori.dhhs.gov/publications/annual_reports.shtml.

[22]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Office of the Secretary,Office of Public Health and Science,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 Annual Report 2007,June 2008.

[23]Office of Reasearch Integrity,Publications-Newsletters, http://ori.dhhs.gov/publications/newsletters.shtml.

[24]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OIG Mission,http://www.oig.hhs.gov/organization/OIGmission.html.

[25]US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Publications, http://www.nsf.gov/publications/index.jsp?nsf_org=OIG&org=NSF&pub_type=Reports&archived=false&ord=pub&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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