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培训报告

2011-04-14 06:05农业部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培训团
中国畜牧业 2011年19期
关键词:统计法统计局存栏

文│农业部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培训团

农业部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培训团

培训团团长:全国畜牧总站 刘桂珍

团员:孙浩、杨泽霖、张娜、张保延、谢美凤、吴钧、王坚、何明、胡晓青、孙蕾英、孔雷、李江帆、曹长仁、杨平、邓晓静、肖毅、王缠石、王勤、李美玲、杨琦

2010年10月13日至11月2日,农业部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培训团一行21人赴德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培训。通过培训,对德国政府和协会在畜牧业统计信息立法管理、职能范围、报表制度、抽样方法、信息发布、数据运行维护、分析研究、养殖效益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了解。

一、德国畜牧业基本情况

德国经济实力居欧洲首位,它不仅有高度发达的工业,更有先进现代的畜牧业。德国农业以畜牧业为主,牧业产值约占农业的2/3,畜牧业中主要以奶牛饲养为主,奶牛产值约占畜牧业的56%,占农业的25%。德国畜牧业生产总体特征是养殖户数逐年减少,但户均养殖头数增加,畜禽单产水平提高,总产量基本稳定,一些指标在世界排名居前。全德2009年统计,牛存栏1280万头,其中奶牛存栏417万头,有17.6万养殖户;生猪存栏2650万头,其中能繁母猪220万头,有8.05万养殖户;家禽存栏1.28亿只,其中3800万只蛋鸡;羊存栏240万只,2.75万户饲养。2009年,德国屠宰牛380万头,牛肉产量120万吨,世界排名第十一位;屠宰生猪5600万头,猪肉产量630万吨,世界排名第三;禽肉130万吨,禽蛋产量79万吨,世界排名第十三位;牛奶产量2920万吨,世界排名第六。

二、德国畜牧业统计信息管理体系

1.德国的畜牧业信息统计机构。

(1)德国的畜牧业官方统计由联邦统计局负责,各州统计局执行。联邦农业部参与负责《农业统计法》的起草,对报表制度、指标等提出修改意见,并受联邦统计局委托负责牲畜追溯信息系统(HIT数据库)等,该数据库也是联邦统计局统计公布牛存栏头数的基础数据源。

联邦统计局主要职能是制定畜牧统计法,具体包括确定统计制度、统计指标、调查对象、调查方案,开发统计软件,汇总和发布联邦德国畜牧业存栏、屠宰、肉蛋奶产量数据。

州一级统计局要在欧盟及联邦统计局的统计法框架下制定本州统计法,州统计法只能是欧盟和联邦统计法的延伸和补充。在农业统计中,州统计局按照联邦统计局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州的调查表邮寄、回收、录入、审核、汇总、上报等一系列工作。目前,德国调查户(养殖户、企业)采用传统的信函方式上报的居多,他们录入完数据后还要使用软件核实数据,对错误或有质疑的数据还要电话沟通修改(这给州统计员带来很大的工作量),然后在联邦统计局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州统计局完成上报后可以自行独立汇总发布本州的统计局数据。联邦与州统计局为业务协调与磋商关系。

(2)畜牧非官方信息和数据由畜牧养殖协会、联盟、共同体、合作社、质量检测协会等组织负责完成。畜牧行业协会、合作社、配种联合组织、种畜性能检测站等作为行业组织对所辖畜牧企业或会员进行详细的调查统计。行业信息主要涉及畜禽生产性能指标、种畜禽的数量和性能、畜产品价格、进出口信息等。

2.德国的官方畜牧业统计制度。联邦统计局对牲畜存栏、出栏及畜产品产量等基本情况实行普查、全面统计、年报、半年报、月报制度。

(1)普查是周期性全面调查,每10年进行一次。由于德国农场的经营模式均为农业与畜牧业兼顾经营,因此,普查内容涉及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多个方面,目的是对德国农业生产及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对欧盟农业政策、效果进行调查。最早的普查法律依据1987年1月22日颁布,2007年针对数据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法律修改。欧盟2008年重新明确了普查相关规定。德国2009年12月确定了2011年的农业普查制度,要求州统计局在2011年3月1日前完成数据审核,11月份前上报。

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的规定,普查的基本调查对象为拥有5公顷以上农业用地的农户,或者当耕地面积不足5公顷时,只要满足以下任何条件的饲养户,其中牛存栏≥10头,猪存栏≥50头,能繁母猪≥10头,羊存栏≥20头,禽存栏≥1000只。之所以规定一个下限,一是小规模户本身少,且对总体影响不大,二是为了减少调查费用。2011年满足条件的普查户共有107000户,其中10万户为农牧业户,7000户为林业户。在10万农牧户中,有86000户发普查问卷表,有14000户发企业普查问卷表。

普查的指标很多,问卷内容涉及欧洲农业政策和补贴调查、农业结构、农户数、人员结构、农业生产经营状况、土地所有权(自己的或租用的、价格等)、土地性质、生态农业、牲畜饲养数量、饲养方式、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测饲料蛋白含量计算氨气排放量)等多方面。

(2)全面统计是每三年进行一次的抽查。主要目的是了解畜牧业的总量、畜种结构及存栏情况。主要指标有牛、猪、绵羊、山羊、禽存栏头数,不同规模的饲养户数等。采用的是抽样调查方法。调查的对象必须满足与普查调查一样的条件。一般全面统计数与普查数误差在2%以内,为A级误差。

(3)年报。绵羊、山羊每年进行一次存栏数统计,家禽每三年统计一次存栏(与三年的全面统计不冲突)。绵羊指标有母羊和留种羔羊(其中统计奶母羊和留种奶羔羊、其他母羊和留种用羔羊)、其他绵羊。山羊指标有经产山羊和已配种山羊(其中统计经产山羊、初产山羊)、其他山羊。

(4)半年报。主要是统计牛、生猪存栏数,截至上报日分别为5月3日和11月3日。全德国有养猪户80500户,有16000户抽中调查,占总户数的20%。生猪调查指标比较详细,主要有20千克以下的仔猪;大于等于20千克且小于50千克的生产猪;育肥猪(包括淘汰的公猪和母猪),其中分大于等于50千克且小于80千克的育肥猪,大于等于80千克且小于110千克的育肥猪,大于等于110千克以上的育肥猪头数;大于等于50千克的种猪,其中分公猪、经产母猪(其中初产母猪)、其他母猪(其中已配种仍未生产母猪)等。牛存栏数可从HIT(牛追溯信息系统)数据库调出截止日的存栏数。因为,自1996年疯牛病后,欧盟为加强牛产业的监管,1997年4月2日发布827号令,在牛产业链上建立了可追溯信息体系(HIT),牛出生后就打上耳标,建立耳号,直到死亡前的所有流通交易情况都要及时登记在册。在德国,只有牛是真正的全面统计,每头牛终身都有一个耳号,有关该头牛的所有信息都要求农户随时在网上填报入库。

(5)月报。以月为周期进行统计,目的是及时掌握市场供应情况。主要指标有牛、猪、羊、禽的屠宰数,相对应的肉产量(胴体重由屠宰场抽样确定),牛奶产量、鸡蛋产量、孵化量等。每月报州统计局。其中牛、猪、羊的屠宰数是从兽医检疫部门获得,鸡蛋产量主要是通过对蛋鸡存栏≥3000只的养殖户进行统计,结合养殖方式及存栏结构推算而得。牛奶产量由乳品加工企业提供。

3.德国畜牧行业信息体系。德国畜牧行业方面的协会很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养殖者利益,与政府沟通,争取政府对畜牧业的支持;与国外沟通,组织种畜和产品出口;与会员沟通,组织联合育种,科学饲养,提供技术服务等。有些协会也承担政府委托的一些职能,比如德国农业协会对产品质量的认证。德国畜牧方面最高层次的协会是德国畜牧协会(ADT),下面有德国养牛协会(ADR)、德国养猪协会(ZDR)、马养殖协会、羊(绵羊、山羊)养殖协会、家禽经济中心协会、蜜蜂联盟等。养牛协会中又按品种分奶牛协会和肉牛协会等。每个协会对会员的生产经营情况等有记录,为社会提供翔实的行业信息服务。主要畜牧专业性统计如种畜性能、遗传评估、奶产品质量、企业规模等一般由行业协会或合作组织负责,统计方法、统计指标则由各行业组织自己决定。

培训团专门去了黑森州的畜产品产量和质量检验协会(HVL),该中心同时也挂黑森州培育和人工授精联盟(ZBH)牌子。受联邦农业部委托,一般每个州都有一个这样的机构,该机构部分职能是政府委托,同时又是协会性质,可以进行有偿服务。畜产品产量和质量检验协会(HVL)的职能和服务范围主要是:第一,牲畜标记,专门负责给牲畜分发耳号、打耳标;第二,牛奶质量、品质检测,主要测试项目是干物质、脂肪、蛋白、乳糖含量、细菌数、抗生素等,每月检测4次;第三,咨询服务,如饲养和挤奶技术,帮助生产者调整饲料配方,降低饲料成本等;第四,提供软件平台,开发牛群羊群等管理软件;第五,猪监控联盟组织,对生猪饲料和母猪实行监控。

培育和人工授精联盟(ZBH)服务的内容主要有:牛、猪配种;种畜登记;种畜和役畜的推广,包括种畜拍卖、出口等;胚胎移植技术等。德国母猪90%以上实行人工授精。

4.德国的畜牧业信息处理与发布。德国畜牧业统计信息由州统计局输入电脑,统一按联邦统计局开发的统计软件进行录入、审核、修改、汇总,计算机中心进行处理后将数据传到联邦统计局。培训团参观了慕尼黑的全德国南部计算机中心(又是网络中心),该中心有700多名工作人员,开发维护着联邦统计局和农业部的数据库,比如德国南部几个州的统计局上报普查、季度、月度等数据,HIT数据,农业补贴项目数据(INVEKOS)等。

联邦统计局每年以统计年鉴的形式发布统计信息。州统计局具有本州信息发布权,每年出统计手册,每月出统计杂志。畜牧行业协会、合作社、配种联合组织、种畜性能检测站等依据实际情况,可无偿或有偿通过杂志、传真等形式发布专业信息。如奶品质量检测,每个企业每月交费20欧元,质检中心每月要抽检4次。农户出售种牛、种猪前,必须向配种联合组织交付一定费用,方能查询到有关本户奶牛、种猪的遗传评估数据等信息。

三、体会和建议

1.加大统计信息立法、普法、执法力度,提高数据质量。虽然我国刚刚实施了新的统计法,但内容还是太笼统。应借鉴德国的经验,实施颁布专业统计法,比如农业统计法等。在专业统计法中明确统计目的、统计对象、统计指标、统计频率、统计时间、处罚条款等内容,像目前这样以文件形式下发的报表制度只是行政管理手段,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要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严肃处理虚报、瞒报、拒报等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改革统计制度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近几年,我国也建立了畜牧业普查、年报、季报、月报统计制度,对比德国,存在指标重复、统计方法不科学等问题。比如,年报、季报、月报重复统计猪、牛、羊、禽存出栏头数、肉蛋奶产量;月报、季报和年报由于统计方法不一样,汇总的全国数不一致;年报由于国家统计局采用抽样方法,地方统计局实行全面报表,因而分别汇总的省一级数据不一致;普查和年报统计数据误差也很大等。这反映出我国现有的畜牧统计方法和制度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亟待改革,以便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浪费,达到事半功倍效果。

3.强化行业统计信息,完善我国畜牧信息体系。在德国,统计职能虽在联邦统计局,但畜牧业的很多统计也委托业务部门,比如屠宰数和肉产量委托兽医检疫部门进行,奶牛追溯信息体系(HIT)委托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等,而有关性能、价格、产品质量等的信息都由行业组织统计。在我国,畜牧业统计由国家统计局和农业部分工负责。农业部要利用好自身优势加强行业统计,尤其是畜禽生产性能、养殖规模、饲养方式、生产结构、草原建设等专业统计,建立健全涵盖畜牧业生产、流通、贸易、政策等畜牧业信息体系,实现专业统计和政府综合调查相结合,专业技术信息与综合信息互补,增加信息量,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4.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升统计信息服务功能。德国政府除投资开发专业的统计软件外,还每年拨付维护费,不断修改完善统计软件,并且很多专业软件互相兼容,数据可以相互提取,信息资源可以共享;无论是联邦统计局还是州统计局,都能按统计法规定及时将统计数据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方便社会各界人士查询。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软件开发各自为政,没有一个很好的公共信息平台,很多资源不能共享,信息服务功能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大统计信息软件的开发,尤其是信息预警分析模块功能。要把开发信息资源,拓宽服务领域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畜牧统计活力的关键点,把咨询服务和网络建设作为优化统计环境,提高畜牧统计能力建设的着力点,努力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作用,为畜牧业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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