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走出去战略探析:基于UPOV国际发展和竞争动向的视角

2011-07-27 00:36张明杨李寅秋
中国软科学 2011年10期
关键词:种业新品种种子

陈 超,张明杨,李寅秋,唐 力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5)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竟争的关键因素。有关知识产权和贸易关系的理论研究一直持续,Maskus和Penubarti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为研究对象,探讨制造业出口量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关系,结果表明,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双边贸易产生积极的影响[1]。此后,Al-Mawali、Catherine、Falvey 等,也得出相同结论[2-4]。然而对于农产品贸易,由于自身存在刚性需求,受知识产权的影响不同于制造业,有关知识产权对农产品贸易影响的研究尚未达成共识,但Perrin指出,如果知识产权没有得到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率几乎不可能追赶上发达国家[5]。

植物新品种保护(plant variety protection,简称PVP),是WTO-TRIPS协议农业知识产权领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①联合国粮农组织认为农业领域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包括三个方面:地理标记、农产品的专利保护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其中植物新品种保护尤为重要。,与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国家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权,以法律手段给予育种者充分的权益保障[6-7]。PVP制度的实施激励育种创新,促进育种技术进步,加快种业集聚,提升种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是农产品降低成本和创造差异的主要途径。面对种子产业高成长性的诱惑,工业资本、金融资本积极研究并系统策划进入种业,以生命科学为背景的种业重组浪潮正在席卷全球。跨国种业出于占领全球更大市场份额的需要,逐步构建一个全球范围内的育种者创新权利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障其尽可能获得垄断利益。因此,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谁掌握了品种权,就意味着在国际农产品竞争中占有有利地位。

本文基于UPOV联盟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发展和竞争动态,分析我国品种权保护现状及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贸易情况,构建我国品种权海外发展的战略框架及实施路线,加强我国优势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为我国品种权早日走出国门提供参考。

一、UPOV联盟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发展和竞争动向

国际上比较成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力推的 UPOV模式[8]。196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在法国巴黎缔结,1968年公约正式生效,标志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这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立,使植物新品种保护跨越国界。该公约经过1972、1978、1991年三次修改,逐渐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目前生效的有1978文本与1991 文本[9]。

(一)UPOV联盟成员发展及履行文本类别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促使新品种保护快速发展,如图1所示,UPOV联盟由1999年的44个成员,发展至2009年68个成员。植物新品种保护已覆盖四大洲,在现有的UPOV成员中,75%的成员来自欧洲和美洲,亚洲成员列居第三位,非洲成员仅有4位。UPOV成员逐步履行1991Act,至2004年,履行91Act成员首次超过78Act并不断扩充。2009年UPOV联盟中45个成员履行91Act,22个成员履行78Act,比利时仍履行由1972修改的61Act。欧洲除挪威、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和葡萄牙以及亚洲除中国的所有成员均履行91Act,而美洲除美国、哥斯达黎加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均履行78Act。非洲加入UPOV的成员国甚少,摩洛哥和突尼斯履行91Act,肯尼亚和南非使用的是78Act。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加入91Act和 78Act的行列中[10]。

图1 UPOV成员及履行文本类别(个)

与78Act相比,1991Act最根本的区别表现为保护领域和保护范围(特别是进出口)的扩大,农民自留种,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的引用及其商业化的规定①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商业开发需要得到原品种权拥有人的授权。,四个方面。尤其是在第(1)款《与繁殖材料有关的活动》中规定:涉及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的下列活动需要育种者授权,生产或繁殖,为繁殖而进行的处理,许可出售,出售或其它市场销售,进出口或出于上述目的的贮存。以及在第(2)款《与收获材料有关的活动》中规定:从事出售或其它市场销售,出口,进口以及出于上述目的的贮存等活动,涉及由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包括整株和植株部分,应得到育种者授权,但育种者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情况除外[11]。

(二)UPOV联盟成员海外品种权申请概况

极投身国外市场,促进了育种技术交流与种质资源共享,推动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全球化进程。如图2所示,自1999-2008年,UPOV联盟中非本土品种权申请量由3312件增至4379件,整体呈现曲线上升势态,申请比重约在33.12%-37.64%上下波动。

2008年,UPOV成员海外品种权申请6698件,获海外授权5157件。如表1所示,UPOV成员有效力品种权拥有量前十强也是品种权海外申请的主力军,美国、欧共体、日本、荷兰、澳大利亚等国

以发达国家为首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育种单位、科研院所、地方高校及企业研发部门的高度注视,各育种机构加大育种创新投资,逐步实施跨国界、跨区域申请战略。发达国家研发机构在致力于本土品种权申请的基础上,积兼顾品种权的国内申请与海外申请,而法国和德国将品种权申请的工作重心倾向海外市场,如法国2004、2005和2008年国内品种授权量均为0件。而UPOV前十位成员中,俄罗斯、韩国和南非品种权的海外申请仍处于起步阶段,其海外申请与授权量屈指可数。此外,丹麦、瑞士、以色列、新西兰、比例时、西班牙、阿根廷和波兰也积极推动了品种权的海外申请。

表1 UPOV成员前10强海外品种权申请授权量汇总(2008年)

图2 UPOV成员海外品种权申请量及占申请总量的比重(件)

(三)国际种子市场的竞争动向

1.全球种子贸易趋于集中化。世界种子贸易主要集中在大田作物和蔬菜作物上,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全球63个主要种子出口国出口种子70.64亿美元,其中大田作物种子占70%份额。如表2所示,全球种子出口呈现集中态势,以美国为首的10个国家2008年种子出口额占63个主要种子出口国的77.27%,其中荷兰、美国、法国、意大利和加拿大五家是蔬菜种子的主要出口国,约占71.3%的份额。

同期,全球种子进口也呈现集中态势,但是种子进口国明显多于种子出口国。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全球97个种子进口国共进口种子66.90亿美元,其中大田作物种子占67.3%。如表3所示,美国、法国为首的10个国家2008年种子进口额占97个主要种子进口国的59%,其中美国、荷兰、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和墨西哥五家为蔬菜种子主要出口国,约占45%的份额。

表2 种子出口国前十强的种子出口情况(2008年)

表3 种子进口国前十强的种子进口情况(2008年)

2.全球种业经营趋于集中化。在全球植物新品种保护格局下,全球种业发展已形成由少数跨国种业所垄断的格局。如表4所示,全球前十强种业2007年销售额总计达147.85亿美元,占全球商业化种子市场份额的67%,呈高度集中态势。其中以孟山都和杜邦种子公司所占份额最大,两者占全球商业化种子市场份额的38%。此外,全球前十强种业主要集中在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瑞士和丹麦等六个国家,其中美国3家大型跨国种子公司销售额达91.81亿美元,占全球商业化种子市场份额的52%。

表4 全球前十强种业销售情况(2007年)

二、对我国品种权保护现状及种子贸易的分析

1997年3月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标志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走上法制轨道。该条例明确植物新品种概念、特征,积极鼓励培育植物新品种,为种子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12]。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为第39个成员国,履行78Act。

(一)现阶段我国国内外品种权的申请情况

1.国内品种权数量可观,但保护形式以大田作物为主。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先后颁发并施行八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涵盖5大类80个种属,即大田作物18种、蔬菜24种、花卉20种、果树15种和草本类2种。其中最近一次为2010年3月颁发并施行的莲、蝴蝶兰属、秋海棠属、新几内亚凤仙花等6类商品价值高的花卉种属[13]。同期,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在数量上也取得长足进步,至2008年底,我国拥有有效力的品种权1898件,列居全球第11位,占全球品种权量的2.33%。如表5所示,至2010年6月,我国品种权申请量总计7062件,其中大田作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占总数的86%和92.76%,同比蔬菜、花卉、果树、牧草等其它作物品种权的申请与授权均甚少。

且在我国大田作物品种权的申请上呈现出集中的势态,主要为玉米、水稻、普通小麦、大豆、棉属和甘蓝型油菜五大作物,其申请总量占大田作物品种权申请总量的96.69%,其中以玉米、水稻和普通小麦所占的比例最大。而蔬菜类作物的申请主要以辣椒属、普通西瓜、普通番茄、大白菜、马铃薯和黄瓜为主,花卉类和果树类作物的申请分别以菊属和梨属为主。

表5 我国品种权申请授权量汇总(1999-2010年6月)

表6 我国海外品种权申请量汇总(1999-2010年6月)

2.我国海外品种权数量少,且多以花卉、果树为主。从1999-2010年,我国曾先后向荷兰、日本、美国等14个国家提交品种权申请,总计达462件,其中有59件获得授权,目前只获得来自荷兰、日本、美国、韩国和新西兰五个国家的授权,授权品种主要集中在荷兰与日本两国。如表6所示,我国海外品种权申请涉猎的种属绝大多数为花卉和水果,大田作物只有水稻、玉米、大麦三个种属,对于蔬菜品种权我国只向法国提交过马铃薯的申请,但至今未获得授权。

(二)我国种业集中度测算

我国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我国种子企业由分散、小规模逐渐向集中、规模较大的方向发展,大规模的并购整合有助于种子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种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种子企业规模小,种子产业集中度偏低[14]。

CRn指数是最重要也是运用最普遍的绝对集中指标,它是指行业内规模最大的前几位企业有关数值占整个市场或行业的份额。这一数值可以是产值、产量、销售额、员工总数或资产总额等。它一般是以产业中最大的n家企业合计的市场份额占整个产业市场的比例来表示的,其公式为:

图3 CR4与CR10集中度测算

其中X为整个产业的总销售额,Xi为第i个企业的销售额,Si第i个企业的市场份额。通过对种子行业上市公司数据的调查汇总,结合实地调研数据,本文得出种子行业中销售额前四位和前十位企业的数据。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年报中主营业务的收入除了包括种业收入以外,往往还包括其它主营收入,因此,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在统计数据时,本文剔除其它主营收入,仅计算种业收入。最终得出CR4和CR10的集中度,结果如图3:

可以看出,我国种业绝对集中度不论是CR4还是CR10,虽然基本上是在不断提高的,但仍然十分分散。到2007年,我国种业集中度CR4仅为7.38%,销售额仅为23.05亿元人民币,远远小于发达国家水平,我国种业市场化发展水平依然十分弱小,种子行业为典型的分散竞争市场结构[15]。

(三)我国优势农产品及种子贸易情况

发达国家出于保持农产品竞争优势以及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来垄断优势技术并寻求全球保护,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和保护本国农产品的出口,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面临巨大压力。我国蔬菜种子资源丰富,已保存的约有3万多份,其中生产上主栽的品种或一代杂种有1000多个。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我们掌握品种资源的所有权,依靠优良种质资源,提高植物品质,应对国外的技术壁垒[16]。同时,利用农产品贸易契机为我国品种权走出国门提供良好平台。

1.我国蔬菜贸易优势明显。蔬菜产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我国的优势产业,具有较大的增值、增收潜力。1995年,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生活需要,我国政府开始实施“菜蓝子”工程,蔬菜面积和产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发展至今,我国国内蔬菜市场已经处于饱和状态,为进一步提升我国的蔬菜产业,政府鼓励实施出口带动战略,对促进农业发展、农村就业和农民增收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国蔬菜贸易发展迅速,蔬菜已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优势产品。本文选取的蔬菜指食用蔬菜,包括鲜式冷藏的蔬菜、冷冻的蔬菜、暂时保藏但不适于直接食用的蔬菜以及干蔬菜四类,但不包括脱荚的干豆和鲜、冷、冻或干的含高淀粉或菊粉的根茎等。通过对海关统计年鉴数据整理,如图4所示从2000-2007年,中国蔬菜出口额高速增长,连年呈现高额顺差且出口目的地呈多现多元化趋势。2009年,我国蔬菜出口额高达34.12亿美元,进口额仅为0.31亿美元,实现贸易顺差33.81亿美元。

2.我国蔬菜种子贸易增长迅速。据不完全统计,2000-2007年,我国共与全球139个国家进行植物种子贸易,总额达15.93亿美元。涉猎蔬菜类、大田作物类、花卉类、果树类及其它类等46种植物种子、果实及孢子,以紫苜蓿子、其他饲料种植种子、草本花卉植物种子、蔬菜种子、种用籼米稻谷、其他种用苗木、种用西瓜子贸易为主,其中蔬菜类种子贸易所占的比重最大,超过种子贸易的25%。按我国品种权划分,本文的蔬菜类种子主要包含蔬菜种子、种用西瓜子、种用甜瓜子、种用马铃薯、种用豌豆、种用芸豆、种用扁豆。同期,我国与49个国家进行蔬菜种子贸易,其中与韩国、荷兰、美国、日本的贸易最为频繁。如图5所示,除2001年外,我国蔬菜种子无论是出口额还是进口额均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且出口额增长的趋势明显高于进口额。

(四)我国品种权应实施选择性地走出去战略

通过对我国品种权海内外申请情况概述,对我国种业集中度及我国优势农产品贸易情况简要分析,我国品种权海外发展应采取选择性的走出去战略。我国人多地少,保障粮食安全是长期以来乃至未来发展所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此党和政府在十五和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指出保障全国耕地面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并通过“种子工程”等措施提高粮食单产、品质和生产效益,因此我国国内品种权仍需将大田作物的申请作为重点。而对于我国品种权的海外申请,应结合我国优势农产品产业,如充分利用蔬菜、果树和花卉及其种子等贸易,将其作为我国品种权走出国门的一个有利平台。

三、我国品种权海外发展的战略框架及对策分析

在我国品种权海外发展的战略中,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内种子企业任重而道远。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必需紧密合作,如图6所示,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为种子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和外部环境,具体职能如下:

图6 我国品种权海外发展的战略框架图

1.以科研机构为后盾,充分运用基础性研究成果。科研机构以基础性研究为主,政府通过某种利益连接机制,使种子企业有偿使用科研机构的基础性研究成果,避免基础性研究重复进行,减少资源浪费。

2.扶持优势产业中的优势企业,鼓励企业从事品种研发。一方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创立企业育种创新基金,鼓励企业培育经济性作物,尤其是我国具有出口优势的作物品种。同时鼓励优势农产品行业中具有雄厚资金的企业与高校强强联合,共同完成经济作物优良品种的开发;

另一方面,减免企业自主研发产品税收。如企业销售或出口自行研发经济作物的繁殖材料或收获材料,对企业相关产品实施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提高企业从事经济作物品种研发的积极性。

3.促进种业兼并、重组。全球种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雏形已十分明显,在少数大型跨国种业的牵引下,全球种业正在向规模化、国际化和集中化趋势大步迈进。Maskus和Penubarti(1995)指出,在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的国家里市场势力表现的比较突出。目前国内种子企业数量多、规模小,销售假、劣种子,实行价格战等非正常交易手段时有出现。加之培育新品种消耗时间和金钱,但复制一类新种子的模仿成本基本为零。对此政府职能部门,一方面应加强种子管理,严禁劣种子、假种子进入市场,对严重扰乱我国种子市场秩序的经济人给予严厉的经济和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加强种子行业管理,提高种子企业进入行业的门槛。明确种子企业组织机构中人才队伍的比例,强调育种研发部门和研发工作者的重要性,淘汰不具有优势的种子企业,逐步提升优势种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种业的集聚。

4.建立海外申请品种权的服务机构。加强品种权海外申请的机构部署,实现海外本土化研-产-销。充分借助我国具有优势的农产品贸易及具有较强实力的种业巨头,对我国优势农产品及种子的主要出口目的地进行详细研究,在此基础上到部分国家建立品种权海外申请服务机构。一方面,在品种权海外申请机构的部署国,深入研究当地种植的主要作物,对外开放的品种以及市场的潜在需求;另一方面,在当地为我国种子企业或个人提供有偿的育种场地,技术指导及相关手续办理等服务。利用我国大型跨国种子企业,与当地研究机构或是大学合作,共同开发适宜本土化的新品种,以达到真正的本土化管理。

另一方面,种子企业加速调整企业内部研发投资比例,完善研发部门的建设,扩充研发队伍。最终形成以新品种权的开发、形成、保护、转移为主链条,以科研机构为后盾,以种子企业为先锋,以育种创新为核心,各类资源一盘棋的格局,逐步促进我国育种结构的变迁,引导种子企业成为我国第一大育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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