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多边主义时代中国国际法的使命

2011-11-20 00:51邵沙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国际法公约主义

邵沙平,黄 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9;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224)

【国际法研究】

新多边主义时代中国国际法的使命

邵沙平,黄 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9;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224)

近年来,解决全球性化问题的全球治理进一步推进了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联合国大会决议和联合国秘书长报告进一步阐明了“国际法治”是联合国的核心价值和原则,提出了国际社会要解决共同面对的多种危机问题必须要倡导“新多边主义”,新多边主义必须注重“优先发展全球公益物”。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全球化纵深发展和相互依存的时代,是推进新多边主义与改进全球治理的时代,必须加强和协调国际法治才能解决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多种危机问题。变革的时代给中国提供了在国际法领域充分发挥作用的新契机,也对中国国际法学界和中国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如何应对时代挑战的新课题。

新多边主义;国际法治;全球公益物;中国法治

一、变革的时代催生新多边主义

经济全球化是我们所处的时代最显著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全球化发展到今天,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全新格局。世界正处于空前的繁荣与和平,并逐渐对日具普遍性的国际规范性框架形成了共识;由于全球交流的增加,休戚与共的意识增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需要国家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共同解决的全球事务随之增加①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2000年“千年会议”上的报告中强调在变化的国际社会需要国家和其他非国家的行为体一起解决全球问题。,国际法中有关国际组织和个人的国际法规则进一步增多,国际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国际法律秩序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

经济全球化如同一柄双刃剑,它在加速全球贸易自由流动、增加人类财富、促进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因为并非人人都得益于这些全球发展。实际上,有些人被远远地抛在了后面。联合国秘书长在2009年的报告中指出,全球化最突出的两大问题,一是惠益分配不公平,二是缺乏有效的全球治理。

要应对这些全球危机与挑战,就需要国际社会作出规模巨大的多边努力,需要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公民一起投入力量。正是在解决全球化问题的过程中,正是在面对多种复杂挑战的情况下,联合国秘书长在2009年的报告中提出了“新多边主义”,并认为新多边主义可以使国际社会走出危机四伏的局面,走向更加富足、和平、可持续的未来。

二、新多边主义对国际法治的影响

如上所述,新多边主义是国际社会为了解决全球化问题而再次提出的,是应对多种国际危机的产物。新多边主义在解决全球化问题、改进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将对国际法治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

首先,我们从新多边主义的基本要素进行分析。新多边主义有五个基本要素。第一,新多边主义必须优先注重提供全球公益物,以遏制那些跨界蔓延并且使我们所有人民的命运最直接联结在一起的种种威胁。联合国秘书长在2008年的报告中指出,21世纪国际社会存在多个超越国界、危及所有国家和人民的威胁,在目前主要有四个问题属于这类挑战:气候变化;反恐怖主义;裁军和不扩散;全球保健。在上述全球公益领域,联合国正奋起迎接挑战。因为联合国是唯一负有全面义务的全球性组织①联合国秘书长报告.联合国2008年文件,文件编号A/63/1.。“优先注重提供全球公益物②文中所依据的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中的global public goods的中文为全球公益物,或全球公共物品。的四类领域”不仅给今后的全球治理指出了新的重点,也将为国际法治在上述领域的发展提供新的方向。

第二,21世纪的新多边主义必须承认,我们面临的挑战,不论是全球公益物问题,还是当前国家和区域冲突、人道主义灾难以及实现真正普遍的人权的斗争,彼此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联系。逐个解决这些问题,既不可能,效率和实效也必不佳。所以,我们的每项努力都必须采取综合的做法。“综合解决全球问题”这一思路的提出,不仅给今后的全球治理提供了新的视野和方法,也将直接促进国际法解决冲突和协调问题,国际社会不仅要加强国际法治,还要协调国际法治,在新的原则发展时要注意与已有的原则协调,在新的部门法发展时要注意与原有的其他部门法的协调。国际法的多样性问题已成为国际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2006年,国际法委员会研究小组提出,国际法的多样化是国际社会多样化的一种现象,反映出在多元化(全球)社会中行为主体的不同追求,反映出国际法律活动迅速扩展到各种新的领域及其目标和手段的多样化③联合国大会文件,文件编号 A/cn.4/l.682,第14 -17 段。。

第三,新多边主义必须照顾世界上最弱势的人,必须给予他们极为缺乏的安全、发展和人权。21世纪的全球化必须使人人受惠,而且首先必须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为基础。全球化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都与不平等有关④诺贝尔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曾经评论说:“我们所需的是全球化成果的更公正分配。全球化的关键问题是不平等;全球化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与不平等有关。”参见[印度]阿马蒂亚·森:《有关全球化的十个问题》,《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9期。“照顾世界上最弱势的人”和“人人受惠”给今后的全球治理提出了艰巨的任务,在治理中形成的新的国际法规则将更加注重“实质公平”,将促进国际法治的内容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

第四,新多边主义必须动员一系列更加广泛、更加深厚的力量来应对多重危机,扩大集体应对力量,让私人部门、民间社会和学术界的协作群体作为核心力量而不是辅助力量参与。让私人部门、民间社会和学术界的协作群体作为“核心力量”来进行全球治理对国际法的传统观点是一个巨大的冲击。联合国前任秘书长安南在2000年千年会议上的报告就开始强调在变化的国际社会需要国家和其他非国家的行为体一起解决全球问题。安南还在2006年的秘书长工作报告中提出,在我们刚刚经历过的十年期间,如果说有一个现象特别突出的话,那肯定就是全球化。这个词有许多不同的定义,但对我来说,它首先表达的意义是,在这个时代,国际关系不再是几乎完全只存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不同国籍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他们作为个人,或者作为自行成立的团体的成员,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交往、互动,跨越国界,甚至跨洲、跨洋,往往不用管来自哪一个国家。联合国是由会员国构成的,而国际舞台上的这些“非国家行动者”则形成了新的全球参与者群体,联合国越来越多地需要与他们进行互动⑤联合国2006年文件,文件编号A/61/1。。新多边主义的这一基本要素,影响的不仅是关于国际法主体的定位,个人在国际法治中的作用,也包括对国际法价值取向的定位,如何协调国家利益和全人类利益,这也将直接影响国际社会的良法善治,国际法治的规则、实施和价值理念。

第五,新多边主义需要调整和加强现行的多边架构,以应对21世纪的挑战。联合国可以也应当成为新多边主义的中心。联合国秘书长在2008年的报告中指出,在上述全球公益领域,联合国奋起迎接挑战。因为联合国是唯一负有全面义务的全球性组织。这不仅是一个普遍性组织的天职,也是一个具有全球影响的组织的相对优势,因为它可以借助所有国家的资源和力量,而且受会员国委托负责应对安全、发展、人道主义和人权领域的广泛挑战。

面临全球巨变,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都必须提高能力,改进内部治理,加强国际法律合作,才能有效的履行职责,向最需要的人提供必要的服务。但是,如果没有会员国的充分参与和支持,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也会力不从心。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改革和合作,将直接影响国际法治的进程。

其次,我们从新多边主义的基础来进行分析。21世纪的新多边主义是以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基础。上述新多边主义所采用的新方法和新措施,只是为了拓宽和深化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基础,以适应时代的挑战。由于今天全人类所面临的挑战和危机,在65年前联合国成立时难以想象。因此,必须采取新的措施应对危机。但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多边主义的精神和原则不仅没有过时,而且今天所出现的许多问题正是因为没有按照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多边主义的精神和原则行事所出现的。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多边主义与以往的多边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追求“国际法治”。

《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宗旨和原则使国际社会进入了在国际层面追求法治的新时期。《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以法治来替代强权,法治是联合国的核心价值和原则。法治既是联合国追求的一项目标,又是实现其目标的一个手段。联合国成立后,一直为推进国际社会的法治而努力工作。联合国大会1999年11月17日通过的决议明确指出,联合国对加强“国际法治”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些工作包括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鼓励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鼓励国际法的教学和传播,建立国际法的实施机制①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自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指出,联合国宪章在促进“国际法治”上至为重要。1989年11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4/23号决议,宣布1990年-1999年为国际法十年;1999年11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54/28号决议明确指出,联合国对加强“国际法治”作出了重要贡献。。联合国在国际法规则的确立和国际法规则的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独特作用。

尽管联合国在推进国际法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国际社会存在的破坏法治的现象依然严峻,要建立一个更和平、更繁荣、更公正的世界,就必须加强法治。联合国大会在2006年和2008年分别通过关于“国内和国际的法治”决议,进一步重申法治,是普遍和不可分割的联合国核心价值和原则的一部分。上述决议还指出,推进法治,对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与饥饿以及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至关重要。

三、推进新多边主义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

国际法的价值在于成为一个和平、繁荣、公正的世界所不可或缺的基础。世界各国只有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维护联合国的核心价值和原则,才能在全世界建立公正持久的和平。国际社会成员必须在国内和国际上遵守和实行法治,维护以法治和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并推进国内和国际的法治,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与饥饿以及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②2006年联合国大会决议A/RES/61/39.。

国际法治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要求,但国际法治不会自动形成和实现,需要国际社会强有力的推动。在当今的国际社会,国家依然是推动国际法治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力量。不论是国际法规范的形成、国际法规范的实施以及国际法治文化的传播,中国都可以也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历史原因,欧洲和西方对国际法影响很深。但是,正如国际法委员会研究组2006年报告中所指出的,在联合国成立后的半个世纪以来,国际法的范围急剧扩大了。国际法从调节正式外交的工具,扩大到处理最多样的国际活动,从贸易到环境保护,从人权到科技合作。商业、文化、安全、发展等领域建立了新的区域性和全球性多边机构。今天很难想象哪一个社会活动领域不必受到某种形式的国际法律规章的制约。

21世纪的国际法是变革的国际法,新多边主义的形成和发展,国际法内容的变化和范围的扩大为中国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领域提供了发挥作用的有利空间。2005年9月15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题为《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讲话。胡锦涛主席指出,历史昭示我们,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重要历史时期,只有世界所有国家紧密团结起来,共同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才能为人类社会发展创造光明的未来,才能真正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第一,坚持多边主义,实现共同安全。和平是人类社会实现发展目标的根本前提。各国应该携起手来,共同应对全球安全威胁。我们要摒弃冷战思维,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共同防止冲突和战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第二,坚持互利合作,实现共同繁荣。发展事关各国人民的切身利益,也事关消除全球安全威胁的根源。没有普遍发展和共同繁荣,世界难享太平。联合国应该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特别是要大力推动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使21世纪真正成为“人人享有发展的世纪”。中国将尽自己所能,为推动各国共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坚持包容精神,共建和谐世界。文明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应该以平等开放的精神,维护文明的多样性,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协力构建各种文明兼容并蓄的和谐世界。

第四,坚持积极稳妥方针,推进联合国改革。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各项宗旨和原则,符合和平、发展、合作的历史潮流,符合国际关系健康发展的本质要求,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应该通过合理、必要的改革,维护联合国权威,提高联合国效率,更好地发挥联合国作用,增强联合国应对新威胁新挑战的能力。

胡锦涛主席还指出,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史上,各国人民的命运从未像今天这样紧密相连、休戚与共。共同的目标把我们联结在一起,共同的挑战需要我们团结在一起。中国将始终不渝地把自身的发展与人类共同进步联系在一起,既充分利用世界和平发展带来的机遇发展自己,又以自身的发展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新闻.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的讲话(全文),http:∥www.fmprc.gov.cn/chn/gxh/tyb/zyxw/t212365.htm,2010-06-21。

胡锦涛主席的讲话充分表明了,中国在新的历史时代的使命与责任。在当今世界,一国要有效的长久的维护自己的核心利益,必须将维护本国的利益与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有机结合,必须借助国际法的力量。最好的办法是在国际规则的形成过程中积极参与,使自己的正当利益得到适当的反映。巴拿马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提案在联合国大会通过,肯尼亚和马耳它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底这些创新的概念和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到反映。上述小国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推进了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史经验应该给我们很深的启示。我们要有效的维护中国利益,就要在国际规则的形成中提出具有科学性、反映历史发展趋势,代表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国际法思想和措施。同时,一国还要在国际机构中具有适当的地位,并有适当数量的本国籍的国际公务员,在国际法的实施阶段也能适当维护本国利益。由此可见,中国要实现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领域更有作为,对中国国际法理论和对策研究,对中国国际法人才培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际法学的价值在于通过理论和学说,通过研究和教育,通过文化的手段推进国际法的理性发展,从而维护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推进国际社会的和平和发展。联合国成立后,一直为推进国际社会的法治而努力工作。其中,鼓励国际法的教学和传播是“加强国际法治”的重要内容。早在1947年,联合国大会专门通过“国际法之教学”的176号决议。决议促请各会员国政府,在各大学和各高等教育机构,推广国际法各方面之教学。通过教育,使人民认识国际关系之原理及章则。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技术协助以谋促进国际法之讲授、研习、传播及广泛明了”的1816号决议。决议指出,鉴于人类所遭遇之严重问题惟有通过谅解、相互合作与加强国际法及其在国际关系上之适用,方能恒久解决。因此,决议促请各会员国政府为国际法订立广大训练方案。200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协助方案”决议,强调在所有大学的法律学科教学中,国际法应占有适当地位。

作为法律科学的国际法学不应是国际法的简单复制,而应是国际法的理性思考。国际法学应在对国际法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国际法发生、发展及其变化的规律,指出国际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为国际法的科学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为国际法在国际社会的有效实施提供理论支持。也就是说,国际法学应关注国际法的“良法”和“良治”的问题。

笔者认为,中国应采取措施推进新多边主义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其中的重要措施,就是中国国际法学者加强对新多边主义和国际法治问题的研究。这种研究包括:问题的研究;方法的研究和对策的研究。

我们现在都在谈“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但是现在已不是格老秀斯时代,仅靠一个学者的力量,不可能研究国际法中的所有重要问题。以优先提供全球公益物来说。解决其中任何一个领域的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才可能使最后提供的“全球公益物”在国际社会获得广泛接受。因此,我们每个国际法学者一定要找准问题,根据自己的基础和能力,研究国际法中至关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要研究关系到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和中国的核心利益休戚相关的根本问题。但要实现中国国际法学的使命,必须靠中国国际法学界的集体力量。

要应对时代的挑战,国际法方法的研究也应予以重视。20世纪以前,国际法主要以欧洲为中心,国际法的各种流派也主要出现在欧洲。1908年,《美国国际法杂志》第2卷发表了拉沙·奥本海(Lassa Oppenheim)的一篇论文,题为“国际法科学:它的使命与方法”[1]313。该论文深入探讨国际法的目的以及律师和学者在解决国际法问题时可以使用的方法。此后,国际法方法问题不再是欧洲的专利。

1999年《美国国际法杂志》组织了一次国际法方法的研讨会。会议的组织者总结出当时国际法界使用的七种主要方法:(1)法律实证主义;(2)纽黑文学派,也称为政策定向学派;(3)国际法律进程学派;(4)批判法律研究学派;(5)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相结合的研究方法;(6)女权主义法学;(7)法与经济分析方法①Steven R.Ratner and Anne-Marie Slaughter,Symposium on Method in International Law:Appraising the Methods of International Law-A Prospectus for Readers,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99,vol.93,p291.该资料由法学博士阙占文整理。。

上述方法多数源自国内法,并结合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实际情况予以继承和发展。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多样性决定了国际法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国际社会和国际法问题的复杂性也决定了需要运用和发展多种方法去解决国际社会面对的问题。我国国际法学界也应总结并发展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形成中国的国际法学流派。

四、推进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

笔者认为,在新多边主义时代,国际法治与各国法治,包括中国法治具有更为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新多边主义时代的全球治理在很多领域都要求协调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的法治。

长期以来,国际条约只要求缔约方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并不具体规定缔约方在其管辖范围内具体履行义务的方式。现在,许多国际条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国内法措施确保条约相关规定的实施。这不仅使有关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更加明确具体,还促进了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互动。

以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例,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65条“公约的实施”规定:

(1)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措施,以切实履行其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义务。

(2)为预防和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可以采取比本公约规定更为严格或严厉的措施。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映了国际法治的重大进展。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我国不仅在国际层面积极推动国际法治进程,在国内层面也积极推动国际法制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反洗钱法治的里程碑,是我国有效履行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重要法律措施,也是推动国际法治和中国法治良性互动的重要法律措施。

但是,对比公约的要求,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现在的国内法并没有达到公约的要求。例如,公约规定的贿赂包括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及私营部门内的贿赂。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贿赂,也没有规定私营部门内的贿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贿赂犯罪限定为“不正当好处”:给予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公约规定的贿赂犯罪并不一定实际得到好处,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也属于犯罪的范围。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罪限定为收受“财产性利益”。我国批准公约至今已经五年,但在国内法治层面还没有达到公约规定的标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一个综合性的国际公约,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国内法涉及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这对我们传统的对策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以公约在国内的实施为例,大家比较习惯的是将公约与国内已有的民商事立法、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对照,提出在国内立法或司法中实施的对策和建议。当我们面对这种综合类的公约,到底由哪个主管机关来负责公约的实施,我们不得而知。而我们的对策和建议仍然是局部的。

又如,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在国内的实施,尽管我们国际法有博士生以此为论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提出的建议并没有有效的途径递交给有关部门,因为不知道应提交给哪个有关部门。类似的建议尽管以学术论文的形式公开发表,推进了学术的进步。但作为对策研究,并没有引起立法部门应有的重视,发挥应有的作用。上述问题均反映了我们国际法的对策研究在推动中国国内法治的进程方面还有诸多改进之处。近年来,我们在给有关部委进行法律咨询和对策研究的过程中,深深感受到,需要搭建实际部门和研究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使学界的研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1]Lassa Oppenheim.The Science of International Law:Its Tasks and Method[J].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08,vol.2.

[责任编辑 李晶晶 责任校对 王治国]

DF90

A

1000-5072(2011)01-0029-06

2010-07-15

邵沙平(1954—),女,江苏兴化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刑法、反洗钱法;

黄 颖(1978—),女,云南江川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组织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重点资助项目,《全国金融危机后国际经济次序重构的法建问题研究》(批准号:48511000121);

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跨国含水层公约于云南省水资源开发保护法律机制研究》(批准号:09Y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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