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法律中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演进

2011-11-20 00:51毛竹青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跨国跨国公司责任

毛竹青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00)

跨国法律中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演进

毛竹青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00)

随着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出现了由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制定的“软法”——跨国法律。企业社会责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促进跨国法律发展的同时,也起到了规范企业的社会行为,促使其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积极作用。中国入世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融入世界市场。为此,中国应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增强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宏观监管职能,并向外输出中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使得在跨国法律的演进过程中,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能够存在中国声音,影响相关的国际立法。

全球化;跨国法律;企业社会责任

前言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受到了挑战。经济全球化趋势促进了属于“软法”范畴的跨国法律的出现,特别是促进了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制度的发展,使之成为跨国法律中的一个典范。我国入世后,企业社会责任制度问题,已成为决定中国企业能否更快融入全球贸易体系、树立企业品牌和形象的关键因素。在此形势下,对跨国法律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推进中国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中国法律与国际法律接轨的力度。

一、跨国法律的产生

自上世纪,经济全球化法律发展使得“传统把法律简单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分法’已不能解释经济全球化时代法律运行的现实”[1]。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Koh教授创立了跨国法律理论。他指出,“跨国法律描述的是公共和私营的行为体(包括民族、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等),如何在一系列公共和私人、国内和国际场所相互影响以创制、解释、实施,并最终内化跨国法律的理论和实践。”[2]他认为跨国法律是一个动态进程,即“一个或多个跨国因素激发了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一系列互动,这种互动导致为适应环境需要的某种国际规则应运而生;而这些国际规则被内化到其他国家的国内法律中,引导国家间进一步跨国互动并产生新的规则;新的规则又将内化到各国国内法律中。”“在跨国法律进程中,国家从某个阶段对外来规则的勉强服从、内化到习惯性的自愿服从,这种参与有助于国家利益的形成,有助于重塑国家的角色,有助于国际规则进一步的发展,并最终成为国际规则的组成部分。”[3]同时,国际法学者还认为,跨国法律属于“软法”范畴。“软法”是协商的结果,不具有强制力,需要国家的同意、参与才能使其具有实际效力。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属于“软法”范畴的跨国法律将会越来越多。

二、企业社会责任——跨国法律中的“典型案例”

跨国法律内容丰富,企业社会责任便是“典型案例”之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商业运作中对其利害关系人应承担的责任。即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经营状况外,还要承担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影响的责任;利害关系人是指所有可以影响、或会被企业决策和行动所影响的个体或群体,包括员工、顾客、供应商、社区团体、母公司或附属公司、合作伙伴、投资者和股东等。企业社会责任大多以“软法”形式出现,是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间互动的结果,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过程[4]。

(一)跨国公司制定内部生产守则

上世纪50至8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相对持续稳定增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由此带来了环保、劳工和人权等社会问题,甚至演变为劳工运动,使得企业经常遭受舆论谴责和司法诉讼。在此时期,许多跨国公司已经历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演化,管理者不是完全拥有企业的业主,而是成为股东、顾客、员工或受托人。特别是作为受托人,他们要考虑平衡多方利益。为减少社会压力和自身发展需要,许多跨国公司开始制定内部生产守则以应对不同利益团体的要求[5]。1991年,美国服装企业Levi-Strauss因利用“血汗工厂”生产产品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压力极大,为挽救其公众形象,该企业制定了全球第一个公司内部生产守则,1994年又建立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审核体系,审核自己的供应商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之后,在劳工、消费者和人权组织的压力下,许多跨国公司相继制定了内部生产守则。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影响的增大,这些公司制定的内部生产守则被适用于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并影响其他非跨国公司的经营策略,进而发展成为国际性的“企业生产守则运动”。

由于跨国公司制定的内部生产守则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和商业目的,难以得到社会监督,实施效果不佳。因此,在国际劳工组织、人权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下,原由跨国公司自己制定的企业“内部生产守则”,逐步向由社会组织制定的企业“外部生产守则”方向发展[5]。据统计,截止2000年,世界范围内由商贸协会、多边组织或国际机构制定的“外部生产守则”已达128个。为使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范围内统一化,近年来,国际上不仅纷纷成立认证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机构,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美零国的“国际社会责任组织”和“公平劳工协会”等,且这些非政府组织还积极制定了“专业化”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5]。其中较著名的有:

1、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参考联合国《全球契约》、经合组织《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全球报告行动计划组织《报告指南》等国际条约和规则的基础上,制定出的全球首个国际社会责任标准—ISO26000(拟于2010年颁布)。它适用于政府、企业和所有社会组织,内容包括组织治理、人权、劳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公平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参与社区发展等七个方面。ISO26000标准兼顾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广泛听取和吸纳各国专家意见与建议。尽管其出台过程相对漫长,但可预见,该标准的诞生将会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意义上推动全球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6]。

2、1997年,美国一家非政府组织——国际社会责任组织起草了一份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联合国的其他13个公约综合制定而成,包括童工和劳工权益保护、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惩罚性措施、管理体制等九个方面内容。SA8000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国际标准。其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各类工商企业和公共机构。

(三)国家行为体主导下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非政府组织制定的“专业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如SA8000或ISO26000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际公约在此领域的立法不足,但这些规则实际上在不断解释着《国际劳工协议》和联合国公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众所周知,非政府组织本身不具备解释国际法律文件的权利。然而,在跨国公司支持下,这些非政府组织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国际公约进行解释。这是对国际社会传统立法程序的破坏[7]。国际社会已意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国家政府间组织已行动起来,开始积极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取得了以下几项成果。

1、1976年,经合组织制定了《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这是迄今为止唯一由政府签署并承诺执行的多边、综合性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虽然该准则不是国际条约,对经合组织成员的企业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但该准则建立了良好的执行机制——成立各国政府机构的“国家联络办公室”,负责监督准则在各国实施。

2、1977年11月,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1980年,国际劳工组织批准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解释》,对劳工组织如何受理有关案件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使该宣言成为一份具有“准法律”效力的文件。

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工业机器人被广泛地应用于各行各业,而对于工矿企业来说,工业机器人指的是多关节的自动化机械设备,我们将其统称为机械手,它能够替代人去工作,将人从高危行业解放出来。而民用炸药生产作为一个高危行业,更应该提高其自动化程度。本文介绍的这种机械手具有很好的可控性和稳定性,能够准确、快速地将生产好的炸药条进行分拣和装箱,从而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3、2002年,联合国推出了《联合国全球契约》,包含十项原则。该契约是完全自愿施行的国际协定。现在,包括中国在内100多个国家的数千家企业参加了该契约。

(四)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未完成的任务

虽然《跨国公司行为准则》、《三方原则宣言》和《全球契约》等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已对国际法产生了一定影响。近年来,联合国正是在已有文件的基础上积极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国际公约草案,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1、1974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开始制定《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于1982年完成起草工作[8]。该草案包括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劳动标准。由于受多方因素制约,迄今该草案在联合国没有获得足够的支持,立法进程被迫停顿[9]。

2、2000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工作组”制定了《商业企业基本人权原则草案》,包括一般非歧视对待、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义务等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由于该草案内容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尚未获得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三、跨国法律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

入世后,更多的中国企业加入到了国际市场的竞争中。这就决定了中国需要引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这一过程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导入”阶段(1996年至2004年)

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受全球范围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影响,一些跨国公司和相关国际组织开始对中国企业实施频繁的审核要求中国企业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提高了中国企业的成本,影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由此,中国政府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世纪90年代中期,劳动部、商务部以及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分别成立调研组,开始调查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情况。这一时期,中国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导入”国内,采取的是一种既不完全接受又不完全拒绝的观望态度①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现状[L/OL].商务部《WTO 经济导刊》,www.wtoguide.net.。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化”阶段(2004年至今)

2004年后,许多跨国公司对供应链上的中国企业开始实施社会责任标准认证。这对中国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中国企业、贸易组织和政府在实践中逐渐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开始“内化”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形成企业行为、NGO推动、政府主导“三位一体”的运作模式,并积极向立法方向推进②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现状[L/OL].商务部《WTO 经济导刊》,www.wtoguide.net.。

1、企业行为。2004年前,在中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只是一些出口加工型企业;现在,许多内销企业通过将承担社会责任列入经营方针,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方式也开始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其中不乏民营企业和大型国企。

2、NGO推动。目前,国际上数百套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规范或准则,大多不符合中国国情,使得中国企业无所适从。因此,中国非政府组织已开始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2005年5月,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推出了CSC9000T标准。这是中国企业界自主开发和推行的第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标准③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社会责任建设推广办公室包括一个委员会以及180多家成员公司,成员公司均为纺织或服装制造企业。。该标准由管理体系、劳动合同、童工、强迫与强制劳动、工作时间、薪酬与福利、工会组织与集体谈判权、歧视、骚扰与虐待、职业健康与安全等十个方面内容构成。该标准没有创设新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但其是在参照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建立起的符合中国企业实际情况的企业社会标准,是中国对跨国法律中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内化”实践的良好例证。

3、政府导向。2004年前,中国政府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视为西方为“打压”中国企业发展而设置的贸易壁垒,故对其持被动和观望态度;2004年后,中国政府认识到制定和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帮助他们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大有益处,故转而采取积极的态度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近年来,在各级政府推动下,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制定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尤其是立法工作进展较快。2004年以来,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法规政策①自2005年以来,已有江苏省常州市、河北省、深圳市、上海浦东新区、浙江省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由此表明中国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制度的完善给予的高度重视。未来由政府主导、NGO推动、企业实施的,有中国特色的三位一体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必将得到更好发展。

余论

首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强大,在此过程中出现了由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制定的跨国法律。跨国法律在其发展进程中非常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2]。这些标准被大多数有影响力的跨国公司所自愿遵循,成为具有实质效力的国际规则。但这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只具有“软法”性质,缺乏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力保证,从而影响了其实施效果。为此,建议联合国立法委员会等机构,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调研,尽快制定各国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国际公约,以保护企业劳动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在西方发达国家,结社自由、完善的劳动基准制度和广泛的民间合作渠道是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的土壤,由此可自下而上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中国的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与西方国家不同,这就决定了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必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自上而下积极稳妥地进行。因此,中央政府应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地方政府应在中央立法的原则和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立法并予以严格执行,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社会责任标准。

最后,世界五百强中,400多家企业进驻中国,其不仅为中国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也将新生的法律理念带入国门。跨国法律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即为典型例证。根据跨国法律发展进程“内化”和“互动”的原理,建议我国在吸收跨国法律中有关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新兴理念的同时,应将这些已“内化”到我国国内法中的内容与其他国家行为体、非国家行为体进行跨国互动,进而促生新的国际规则。今后在制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国际公约时,中国应积极参与而非被动接受,应充分表达中国就相关问题的立场和意愿,在跨国互动中更好地向外输出中国的法律理念和观点,以更有效地方式和途径维护国家利益。

[1]徐崇利.全球化趋势与“跨国法学的兴起”[J].法商研究,2003(4).

[2]Harold Hongju Koh.Transnational Legal Process[J].Neb.L.Rev(75).

[3]Harold Hongju Koh.Why Do Nations Obey International Law? [J].Yale L.J.(106).

[4]李雪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挑战[J].法学评论,2007(5).

[5]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历程[J].中国石油和化工,2007(14).

[6]中国石油环境与社会知识库原则、标准、指南什么是ISO26000。

[7]吾乡真一.企业社会责任和国际法[J].中外法学,2006(5).

[8]J.Braithwaite.Regulation of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Toward a Code of Conduct For Australian Businesses Operation Offshore[J].A discussion paper of Internatioanl Commission of Jurists,1997(10).

[9]刘满达.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J].法学,2003(9).

[责任编辑 李晶晶 责任校对 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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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72(2011)01-00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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