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问题探讨
——以侦查人员履行新义务为视阈

2012-01-28 07:31昆高贵亮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讯问出庭

许 昆高贵亮

(1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2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 南京 210024)

侦查人员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问题探讨
——以侦查人员履行新义务为视阈

许 昆1高贵亮2

(1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2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 南京 210024)

侦查人员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一项新的规定,是与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一并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关乎到法庭对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审查和对该项证据是否排除的问题。不仅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侦查人员一项新的法律义务。本文从制度层面对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说明情况的基本属性、目标、条件、范围及相关程序进行了注疏,同时从活动特征的层面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应该如何适应这一新规则、履行好新的法律义务进行了探讨,并从五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旨在为侦查人员履行好这一法定的新任务,实现有效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提供基本认识和工作思路。

侦查人员出庭 证据收集合法性 说明情况

1 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说明情况的属性与工作定位

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说明情况的属性,是该行为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和这种作用的性质。认识清楚这一问题,是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开展此项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依归,决定着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开展该项工作的基本态度、方向和基本思路。

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情况,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侦查人员的一项新的法定义务。

1.1 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情况是新设置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组成部分

1979年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程序,主要是针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对于公诉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合法性的调查,没有具体的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第56条规定了在法庭上对证据合法性进行专门调查与处理的程序,规定了这种对证据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启动程序,明确了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的启动权、启动条件和申请权。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依据职权启动调查,也可以在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审查后决定启动调查。这一调查程序是专门针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的相对独立的法庭调查程序,以查明证据收集是否合法为目的。

同样,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组成部分,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并对调查程序中侦查人员和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侦查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出庭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说明情况,是作为与法庭对非法证据调查与排除制度一并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同时成为了侦查人员一项新的法定义务,也是特定情况下法庭审查证据收集是否非法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1.2 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情况是检察机关继续举证的必要和特殊手段

作为不同于对定罪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的相对独立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对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此规定,人民检察院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方法,首先是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录像等证明取证过程合法性的材料;在检察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可见,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人民检察院继续举证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必要和特殊手段。

所谓必要措施,是指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和了解证据情况的其他人员,作为取证过程的亲历者,最了解收集证据是否合法的情况,由他们出庭说明相关情况,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是最具有说服力的。

所谓特殊手段,是指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应该不是普遍情况,而应该是特别情况,只能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证明取证合法性的必要手段。由于刑事案件到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阶段,已经经过了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程序,除了对案件事实、证据已经严格审查把关以外,对于证据合法性同样经过了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的严格审查,并且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支持,就收集证据合法性问题法官综合全案证据应该能够做出判断。需要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该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应该是少数。同时,我国侦查资源有限,本条的立法本意关于侦查人员出庭程序的设置,也应该是慎重的,不应该对侦查机关本已繁重的日常工作造成更多的负担。

2 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情况的范围与程序

2.1 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条件与范围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应该是具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即“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就是说检察机关通过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录音录像、提取笔录等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造成有关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被排除,在这种情况下由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况,可以澄清相关情况,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作用,应该是在穷尽了其他方法后的“最后”手段。

“说明情况”的范围,应该主要是围绕向法庭说明收集证据的过程、具体步骤,目的在于使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

出庭的人员范围,包括“有关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两个部分。“有关侦查人员”应该是指进行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参与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例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参与现查勘验、检查并提取证据的侦查人员,参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并提取检材的侦查人员等;“其他人员”应该是指除了侦查人员以外收集证据时其他在场人员,了解证据收集的相关情况,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录音录像的工作人员、翻译人员,在搜查中提取证据时的见证人等。

2.2 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基本程序

2.2.1 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基本情形

(1)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即作为公诉机关就证据收集合法性举证中的组成部分,在提供讯问笔录、讯问的录音录像、提取证据笔录等材料后,仍然面临证据可能被排除时,作为继续举证的必要内容,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2)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即人民法院根据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法庭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或者是在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审查后认为有必要,依职权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3)有关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主动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即有关侦查人员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不实指控,出于有力追究犯罪和维护侦查取证合法性的责任,主动要求出庭说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相关问题。

2.2.2 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说明情况的相关条件与程序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大类:①言词证据,包括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②实物证据,主要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2.2.2.1 侦查人员就言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出庭说明情况的条件与程序

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然后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2.2.2.2 侦查人员就实物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出庭说明情况的相关条件与程序

(1)实体条件是“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2)程序内容包括两项。首先对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应该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仍然属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造成有关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取得的证据被排除。

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作为收集证据过程的亲历者,出庭对收集证据的具体过程进行说明,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是最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的。

3 侦查人员履行出庭就收集证据合法性说明情况新任务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3.1 转变思想观念,建立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取证合法性的思想基础

思想是行动的前提,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作出说明的规则实施前,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认识基础是适用好新规则的重要前提。

3.1.1 确立出庭说明证据收集合法性是法定义务的思想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为了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庭调查中设置了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作出说明作为一项制度建立了起来,这就从制度的层面上规定了侦查人员在特定的情况下必须出庭就收集证据合法性问题作出说明,如果不能说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就将面临证据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的后果。从侦查人员的角度来看,到法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既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也是必须履行好的法定义务,这种认识的确立是适应新《刑事诉讼法》规则,完成好相关任务的思想基础。

3.1.2 确立规范使用侦查行为,彻底杜绝非法取证行为的思想

适应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作出说明的新制度,确保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不被排除,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根本的应对措施就是规范地使用侦查行为,时刻注意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将自己的一切侦查活动都严格地控制在法律规范中,彻底杜绝非法取证行为,并且要固定和形成自己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3.1.3 做好出庭说明情况的心理准备,掌握出庭说明情况的业务能力与技巧

从当前侦查机关取证的实际水平和实践来看,今后一个时期内,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极有可能被律师或被告人频繁申请使用,侦查人员被通知出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说明情况将可能成为工作常态,侦查人员在心理上需要有充分的准备,坦然应对各种局面。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来说,是一项新的任务和课题。侦查机关要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研究,指导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保证出庭效果,例如,通过邀请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前来授课、采取以案说法等方式使侦查人员尽快熟悉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则与程序。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切合自己实际的方式尽快提升相关业务能力,通过旁听庭审等方式提高出庭说明情况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3.2 未雨绸缪,取证中做好收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在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第一时间,就要考虑和做好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过去虽然也曾对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有所要求,但没有像新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如此具体和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至58条的规定,对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不然,一旦出现异议,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该证据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有关侦查人员将有可能被人民法院通知出庭说明情况。因此,未雨绸缪地做好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是确保证据被法庭采信和避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根本途径。

对法律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以及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案件,侦查人员要认真开展录音或录像工作,保存依法讯问的过程材料。对特殊的证人、被害人,紧急情况下开展的搜查、检查等,也要相应地开展录音或录像工作,以备对工作情况进行客观地记录,防止在法庭调查阶段空口无凭、无言以对。

3.3 向检察机关同步移送取证合法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侦查机关在移送案件时要注意同时移送相关讯问和询问录音或者录像、以及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供词和证言等材料,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对于讯问时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且没有在有隔离措施的讯问室进行讯问的,应注意收集以下材料:

(1)复印或调取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

(2)复印或者调取看守所管教人员相关谈话记录,或者请看守所管教人员就犯罪嫌疑人所犯何罪、被讯问情况、供述情况、健康状况等制作专题谈话记录,然后复印或调取入卷。

(3)就犯罪嫌疑人回监室后所谈案件情况、被讯问情况,以及健康状况等,询问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

通过以上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讯问的合法性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

3.4 积极、主动协助检察机关做好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1)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要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征求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的意见,以利于及时补证。

(2)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要求,要认真对待并及时按照要求尽快落实到位。

3.5 根据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相关情况

对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庭前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有可能的要事先征求检察院公诉人意见,对法庭和辩护方可能提出的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2)出庭前要尽可能收集一些可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要尽量予以提供。

(3)出庭时要沉着冷静,不急不躁,回答问题要有理有节。

(4)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简要说明与案件无关的理由而拒绝回答。

1.朗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2

2.范崇义.公平正义之路——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义与专题解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3.朗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最新修正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5.龙宗智,夏黎阳.中国刑事证据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6.公安部刑侦局.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办案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猜你喜欢
侦查人员讯问出庭
侦查人员出庭问题实证研究
侦查讯问课程的改革与创新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问题探析
一支烟打开嘴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完善策略
拉加德出庭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
鉴定人出庭经验谈